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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相关概念的界定

一 政治发展与西式政治发展道路

政治发展的概念有广义和狭义之分。从广义上讲,政治发展是政治体系向更高形态的变迁过程,如从封建国家到绝对主义国家,从分散、多元的政治形态到统一民族国家的形成,从资本主义民主向社会主义民主的演进等;从狭义上讲,政治发展就是指政治体系内部结构、体系、功能和运作的科学化、合理化,如从习俗、惯例、传统治理向法律、制度治理的转变,从政治、行政合一的体制向官僚行政体制的变迁,从全能、集权政府向有限、分权政府的转化,等等。 [1] 综合来看,政治发展是政治体系的结构性变动,既可以是政治体系内部权力结构、宪政体制的变化,也可以是体系的更替,旧制度、旧体系被新制度、新体系所代替。 [2]

就本书的对象而言,因为不同于美国、英国、法国、德国等早期现代化国家的政治发展,东南亚四国属于后发国家的政治发展。早期现代化国家的政治发展历程大体经历了民族国家建设、西式民主化、福利化三个阶段;后发国家的政治发展则一方面面对西方国家强大的示范效应和激烈的国际竞争压力,它们必须把西方历史上依次出现的时代缩为一个时代,需要同时解决政治现代化和现代国家建构等多重任务;另一方面因为早发国家的成功先例而自觉或不自觉地仿照其走过的道路进行自己的发展历程。 [3] 早发国家“走过的道路”即西式政治发展道路,指的是以构建西方民主政体为主要目标,实行“一人一票、多党竞争、议会或总统选举、三权分立”等为主要特征的政治发展模式。东南亚四国走的正是这样一条“由非西方民主政体(君主制、一党制、军政府等)转向西方民主政体”的政治发展之路。当然,东南亚四国的历史、传统、文化、民族等各不相同,其政治发展模式也分别带有各自国家的鲜明特征。

二 国家建构与分离主义 [4]

国家建构(nation building)是一个民族政治学概念,指近现代民族—国家政体为促进国家整合而制定实施的所有措施、政策与制度安排,以期不断增进全体国民对于民族国家的认同,巩固国家统一。 [5] 现代民族国家的建构首先始于西欧。从13世纪中叶到19世纪,现代西欧民族国家逐渐形成并得到巩固。其特征表现为:一是民族语言取代部族语言、地区方言和外国语言而成为通行全国(包括统治阶级在内)的语言;二是代表民族的王权在形成中的近代资产阶级的支持下完成了国家的独立与统一;三是民族意识的形成。 [6] 在此基础上,从17世纪中叶到19世纪的资产阶级革命,将主权从专制君主手中转移到议会手里,正像恩格斯指出的那样,资产阶级上升为民族的统治阶级,“是通过实行代议制而做到这一点的,代议制是以资产阶级的在法律面前平等和法律承认自由竞争为基础的” [7] ,在这个阶段上,经过议会民主制改造的西欧民族国家成为其他地区民族国家构建效仿的范式。 [8] 然而,与西欧民族国家的构建不同,后发多民族国家的国家建构大都脱胎于去殖民化进程。虽然这些国家在反对殖民统治的旗帜下达成了国内各族群、各种政治力量的团结,从而赢得了民族独立,建立了民族国家,但随着殖民统治的结束,国家内部不同民族、不同语言、不同血缘、不同语言群体以及不同政治力量之间在反对殖民统治旗帜下的共同联盟就宣告解体,当这些国家进入现代化过程后,不仅其原有的文化差异日益凸显,而且又会产生许多新的矛盾和冲突。所以,这些国家实际上仅仅具有民族国家的外形,而无民族国家之实。 [9] 因此,如何将不同族群、地区整合进一种包容性的权力安排,完成政治整合和国家认同就成为后发多民族国家政治发展和国家建构的重要任务。

分离主义是国家建构过程中出现的最主要问题之一,也是最难以解决的问题之一。在导论中已对分离主义的概念进行了界定,这里将进一步明确分离和分离主义的研究边界。首先,对所属国家(母国)领土主权的挑战是界定分离和分离主义的核心要素。唐纳德·霍洛维茨将分离界定为“一个声称拥有领土的民族企图从其母国的主权中撤出(withdraw)其领土的行为” [10] 。艾伦·布坎南(Allen Buchanan)将分离与革命、移民进行了比较,认为分离主义者与革命者不同,“其主要目标不是推翻现有政府,也不是在现有国家内进行根本性的宪法、经济或社会政治变革。相反,他们希望将本群体及其所占领土排除在母国管辖权之外”,与移民也不同,“一个宗教或族裔群体的成员可以要求有移民的权利,从而将自己个体排除在国家管辖范围之外,并不包括对国家领土要求的挑战” [11] 。约翰·伍德(John Wood)认为,相对于西方学术界普遍使用的术语“separatism”,“secessionism”更能指代分离主义,因为“separatism是更模糊、更包罗万象的术语,涵盖了所有政治异化的情况,其特点是希望减少中央当局在特定领域的控制,要求在某些决策领域获得省级权力或地方自治。相比之下,secessionism是一个更狭窄、更具体的术语,指的是一个或多个成员单位基于对独立主权地位的要求而正式退出母国中央政治权力机构的行为,因此,从根本上来说,分离是(领土)分裂性的,因为它涉及一个主权国家的解体” [12]

其次,自治不属于分离和分离主义的范畴。西方一些学者从分离主义战术考虑,将部分群体获得自治的行为也纳入分离主义内涵之中。比如阿桑·巴特(Ahsan Butt)将分离主义界定为“一个民族主义团体要求从现代民族国家中独立出来,或在其中实现显著的地区自治” [13] 。霍洛维茨同样认为分离主义的范畴应包括“在现有国家内寻求建立一个单独区域的运动(广泛自治)” [14] 。两位学者都认为分离主义者经常基于短期战术考虑,在建国要求和自治要求之间摇摆不定,获得自治权可能只是其谋取分离的一个步骤或阶段。本书认为在分析分离主义时可以考虑到这一因素,但不必在概念中进行体现。因为在实践中,自治是治理分离主义的有效手段之一,我们不能因为担心自治可能只是分离主义的一个“阶段”就对其予以禁止,这反而会破坏民族和解的努力。

最后,民族解放运动与分离主义有本质区别。民族解放运动是近代以来以反抗帝国主义殖民、争取国家独立为目标的政治运动,针对对象是西方殖民体系,核心是“去殖民化”,且国家独立后受到现有国际法的支持和国际社会的普遍承认。分离主义则是指现代主权国家内部的某一群体或地区试图脱离母国、追求建立一个新国家或合并进另一个国家的思想和行为,核心是“分疆裂土”。分离和分离主义内涵一致,前者侧重于结果,后者侧重于过程,两者都不受到现有国际法的支持。此外,一些学者将分离群体与母国达成的“协议式分离”排除在分离主义范畴之外 [15] ,但本书认为,几乎不存在母国一开始就同意分离的情况,这种“协议式分离”体现的是政治谈判的结果,争取分离的过程依然属于分离主义的范畴。分离包括“协议式分离”和“单方面分离”两种形式。 c//sI3Yv01s9iex3BANSIwgtOGhgj/9FUDcO76NMwMHOBoJyEGEMkXXcdM8STw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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