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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研究意义

语言文字立法,作为一国语言政策中的显性环节,其目的在于确定官方语言和标准语及其使用,规定各民族语言的关系,确保公民的语言权利,减少或防止语言矛盾与冲突,规定语言规范的原则,促进语言健康有序地发展。 [28] 语言文字通常是一种由任意符号与声音组成的系统,这些符合与声音独立于环境之外,以语法规则支配的方式相互联结,其重要性与意义被某一特定群体共同承认。语言文字作为文化的象征,是人类思想沟通的主要工具。在现代国家,语言文字经常是统治者用来塑造民族认同和国家认同的工具,“书同文,车同轨”是中国古已有之的说法。语言文字这项社会事实,被法律规范纳入的历史,可以说是权力与语言的互动历史。语言文字的规范化是国家公权力必然介入的领域,比如,我国《国家中长期语言文字事业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2—2020年)》提出,“大力推广和规范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科学保护各民族语言文字”,这是对我国语言文字规范化政策与立法目标的高度概括,也是公权力介入语言文字领域的基本原则。2013年6月,国务院正式发布《通用规范汉字表》。该字表是贯彻《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适应新形势下社会各领域汉字应用需要的重要汉字规范,对提升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规范化、标准化、信息化水平,促进国家经济社会和文化教育事业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语言文字问题始终关系到国家和民族的主权,关系到公民的语言权。几乎所有的国家或地区都要解决国家或民族通用语(官方语言、标准语、国语等)和少数民族语言、方言、特殊人群语言之间的关系问题。在各国的语言政策和语言立法实践中我们可以看出这样一条规律:语言立法必须符合语言和民族的发展规律,一种语言文字的地位,归根到底并不取决于立法者的态度和情感,决定性的因素只能是该种语言文字能否承担起法律与政策所赋予它的人际交流、信息承载、文化传承和促进社会发展的功能。 [29]

国别语言立法和语言政策研究是语言政策与规划研究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了解其他国家语情和民情不可或缺的路径。 [30] 具体而言,进行语言文字立法的国别研究具有两方面的意义。一方面,“他山之石,可以攻玉”,国外语言文字立法的经验教训可以作为我国的镜鉴与参考;另一方面,该项研究是开放发展理念下的应有之义。随着现代交通和信息技术的迅猛发展,整个世界已紧缩成为一个“地球村”,不同国家和地区之间的经贸合作、人员往来及文化交流日益频繁,特别是在我国大力推动“一带一路”国际合作,构筑人类命运共同体的时代背景下,由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涉及官方语言近60种,大部分属非通用语种。因此,应加强语言互通,提升我国国家语言能力,为“一带一路”建设铺好语言服务之路。 [31] 无论是加强语言互通,还是推动汉语国际传播,都需要建立在了解国外语言文字政策与立法的基础上,唯其如此,才能做到有的放矢,避免产生语言冲突。

一 理论意义

比较研究方法是在进行问题分析和规范设计时经常诉诸的一种途径,在进行比较的时候,需专注于研究国外立法文本对于相同制度处理上的差异性。不同的国家或地区往往有着不同的语言文字政策和立法,这表明,一国国家语言文字事业的法律法规体系不应该仅从文本出发,而应该从本国、本地区实际情况和实际需要出发去探索、去总结。历史分析作为解释论之一种,注重的是对历史上存在的制度规则流变的考察,但其目的在于提升对现实问题的解释力和为将来的制度建构提供更合理的正当性论证。本书之研究必须置于各国的历史文化传统下展开。为明晰国家语言文字事业法律法规体系的演变,有必要对我国国家语言文字事业的形成和流变过程进行历史考察。同时,我们应该看到,国外语言文字事业法律法规体系比较完善的成功经验并非一蹴而就,而是存在一个历史发展过程。因此,只有将历史分析方法与比较研究方法相结合,才能更客观、全面地了解域外国家语言文字立法经验,从而为完善我国语言文字事业法律法规体系提供诸多有益的借鉴。

二 实践意义

语言立法和语言政策研究在引领世界从单语主义向多语主义发展、从消灭方言土语转向保护语言生态等方面发挥了十分积极的作用。 [32] 世界上有专门语言法的国家不多,主要有法国、加拿大、俄罗斯、比利时、韩国、坦桑尼亚等国家。有的国家虽然没有专门的语言法律,但在宪法和人权法中也有关于语言方面的条款。在我国语言文字走向规范化、标准化的进程中,亟须在比较法意义上,探寻各主要代表性国家语言文字政策与立法的经验,以比较法的视角去研究国外种种语言问题的解决方案,并去粗取精,结合我国具体的语言状况,选择对我国立法有用的成分,增强其服务国家建设的作用,为“一带一路”倡议的顺利实施做出应有的贡献,是本书的实践价值所在。 DkYWvG8kf6CNk2b29lrC+70HsLGemU1mneAKP7Nc604K80KrLvTTZwiLjPJmI8K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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