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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国内外研究现状

一 国外研究现状

从国外研究来看,有关语言文字立法、语言文字事业法律法规体系方面的研究,与其所在国家或者地区的立法状况是紧密相连的。如果一国无语言文字立法实践,则该国一般对此研究较少。只有在那些具有语言文字法的国家,其理论研究才较为多见。但即便如此,相较于其他领域的法学研究成果而言仍然较少。一般来说,语言文字法研究在各国法学研究中属于小众话题。

语言文字立法在语言学上的分类属于社会语言学的范畴,进一步来看,语言文字立法往往作为推行语言政策或语言规划、进行语言管理的一种语言治理工具。因此,在国外语言政策和语言规划的研究中,一般蕴含着对语言权利和语言立法的研究。比如,以色列著名语言学家博纳德·斯波斯基的专著《语言政策——社会语言学中的重要论题》中,辟有专章探讨“语言权”,指出语言权产生于20世纪后半叶,现在是影响各国语言政策制定的一个主要因素。 [7] 在其另一本语言学著作《语言管理》一书中,研究了国际法中的语言权。 [8] 英国语言学家苏·赖特在《语言政策与语言规划——从民族主义到全球化》一书中提出了语言多样性与濒危语言的保护问题。 [9] 匈牙利语言学家米克洛什·孔特劳等编的《语言:权利和资源——有关语言人权的研究》一书中对国际法中少数族群的语言权利进行了系统研究,探讨了新兴世界语言秩序下的语言人权。 [10]

俄罗斯学界对语言文字法律法规的研究比较多,主要涉及国家层面与地方层面国家机关制定有关国家官方语言与地区语言使用的法律法规问题,以及这些法律法规怎样更好地调控官方语言与本民族语言之间的关系问题。这方面的代表性研究成果有俄罗斯学者A.C.彼戈尔金的《俄罗斯苏维埃联邦社会主义共和国民族语言法:经验与发展问题》一文,该文详细论述了语言法的具体内容,阐释了国语作为各民族通用语的作用,以及民族语言法的错误和缺陷。 [11] 值得一提的是,2004年供职于俄罗斯国家杜马的法律专家娜达利亚首次分析了俄语作为国家正式语言在俄罗斯联邦的宪法、司法地位,她同时还分析了俄语在日常生活、国家管理与教育领域使用减少的原因,指出了俄罗斯国家语言的运行与使用中出现的问题主要在于司法调控不足。鉴于此,她提出了具体的政策建议。

法国学界对语言文字法律的研究成果非常丰富,主要涉及国家机关制定有关保护法语、传播法语以及有关法语语言使用的法律法规问题。这方面的代表性研究成果有法国学者米歇尔·尚苏(Michel Chansou)的《法国语言规则政策与语言法律(1966—1994)》。该论文论述了1966—1994年法国语言规则政策与语言法律制定的历史背景和演变过程。其主要观点为:1966—1994年法国语言政策制定的目的在于应对法语的衰落和来自英语的外来语的“入侵”、彰显法语和法兰西文化的存在。但由于政界人士的思想系统及其政府的当务之急各不相同,不同政府所制定的语言政策存在差异。这些政策对于立法文本和规章条例文本的起草产生了影响。如:术语学委员会的行为带有统制经济色彩;《巴斯—劳里奥尔法案》受到了自由主义的影响;《杜彭法案》回归唯意志论政策。宪法委员会的审查成为公共权力机构介入语言政策法律领域的新形式。

德国学者Christina Noack在其博士论文《德语的规范化与不规范化》中梳理了17—19世纪末正字法理论的历史概况,深入探究理论基础与术语论述,并就现代计算机基础上的正字法进行分析。Gerald G.Sander的博士论文《德国需要一部法律来保护德语吗?》倾向于立法保护德语,以此防止德语被英语瓦解,改善英语充斥着商业生活的现状,并将法国也有同样措施保护法语作为加强德语立法的佐证。

韩国对语言文字法律法规方面的研究集中于对《韩语专用法案》和《国语基本法》以及《国语基本法实施令》的探讨。2000年以前,研究主要是针对《韩语专用法案》,2000年以后主要针对《国语基本法》及其实施令;从研究主题来看,关于《韩语专用法案》的研究主要集中在修订和废除方面。杨耀生、韩国语文教育研究会、郑载浩、孙元日、全国汉字教育促进总联合会等都提出了《韩语专用法案》存在的问题主要在于影响了国语教育的正常化进行。孙元日指出学生有学习的权利,这样的法案阻挡了语言的自然发展,强制改变文化运行体制,这只能使全民族陷入危机。奇世勋也强调该法案影响了小学语文教育,应该废除。而关于《国语基本法》的研究主要体现在以下三方面:第一,基本法正式颁布前,就其内容进行研究。陈泰夏指出立法前,一定要明确什么是“国语”以及固有词、汉字词、外来词、方言的概念定位。孙元日也指出法令中存在的问题,例如第3条中“大韩民国的共享语是韩国语(以下简称‘国语’)”,这里的“共享语”“韩国语”“国语”用语混乱。第14条中规定“公民的语言生活以使用国语为原则”,这违背了语言的自然性。第二,该法给韩国语教育界带来了变化。 [12] 赵恒禄强调,进入2000年后,由于政府颁布的基本法及推行的其他韩国语教育扶植政策,韩国语教育取得了前所未有的发展。 [13] ,金世中认为基本法的意义在于它指定了国家机关和地方自治团体对韩国语所担负的责任,赋予了韩国语教育者专门性,为了让全体公民能使用专门用语而使其标准化。金俊熙指出,在基本法制定后,教师培养制度也进行了调整,大大提高了韩国语教师的专业性。 [14] 此外,金振奎、权载日也论述了国语基本法制定的意义,认为它促进了韩国语发展,并提供了保障。第三,关于国语政策和发展方向的探讨。 [15] 权载日(2010) [16] 、李宽奎(2006) [17] 、金甲洙(2003)、陈载乔(2006) [18] 等都分析论述了国语政策、国语基本法的发展方向。朴昌源在《国语基本法》实施十周年之际,分析了《国语基本法》的缘起、内容与未来趋势,指出《国语基本法》与《国语基本法实施令》之间衔接不畅,存在着内在的冲突和矛盾;他还着重指出由韩国文化体育观光部掌管《国语基本法》实施的体制存在执行乏力的问题。 [19] 综上,国语政策方向大致如下:实现国语基本法理念,提高实效性;改善国语使用环境,提高公民的国语能力;韩国语海外振兴事业的扩大;确立多元化语言规范;扩大施行社会语言福利对策;发掘国语文化遗产;推动国语信息化事业的持续发展,等等。

二 国内研究现状

国内对国外语言文字立法研究的论著主要有周庆生主编的《国外语言政策与语言规划进程》 [20] ,该书第二编为“语言立法”,翻译整理了俄罗斯、哈萨克斯坦、法国、加拿大等国的语言法、欧洲地区性语言或少数民族语言宪章、世界各国宪法中的语言条款、联合国及诸区域法规文件中的语言条款;探讨了语言立法的理据、类型学以及俄罗斯和加拿大的语言立法,研究了语言人权的历史与现状,拉丁美洲土著居民的语言权利,澳大利亚的语言政策和少数民族权利。《国家、民族与语言——语言政策国别研究》一书系统介绍了代表性国家的语言政策,其中涉及诸多国家的语言立法。 [21] 周庆生、王杰、苏金智主编的《语言与法律研究的新视野》一书,从语言立法等视角,研究语言与法律的理论与实践。 [22] 刘红婴的《语言法导论》一书,在第三章“语言立法”中对语言文字的国际立法和各国国内立法进行了举要和说明。 [23] 在国别研究中,周玉忠主编的《美国语言政策研究》一书第六章探究了美国21世纪以来语言立法的主导倾向和反双语教育立法。 [24] 李英姿的《美国语言政策研究》一书中,对美国境内英语、移民语言、土著语言以及英语的国际推广等几个方面的语言政策,进行历史分段的纵向考察,在此基础上进行分析、解释、评价,并指出其对制定我国语言政策与立法的借鉴意义。 [25] 王辉的《澳大利亚语言政策研究》,详细阐述了澳大利亚国家语言政策的历史、现状与走向。 [26] 钱伟的《多民族国家的国语、官方语言、通用语言的比较研究——以中国周边六国为例》一文,从历史的观点深入分析了造成这些国家国语地位较弱、官方语言和通用语言复杂的历史原因,从社会语言学的视角说明人口结构为多核心型的多种(民)族国家往往双语或多语并存,各语种之间互相竞争,得出国语和官方语言的选择实际上反映的是国际性语言和地区性语言、外来语言和本土语言、原宗主国语言和藩属国母语综合博弈的结论。 [27] fDAWaM4e2BNaEP+UEjcWuXYTxQupx801jHHrOEs9+kZnPMsdZdzg+JUc6M6wK0R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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