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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语言文字立法和语言政策的发展及概念范畴

语言文字立法和语言政策的形成与发展,无不是在语言的通用性、规范性与语言的多样性、变动性之间寻求平衡。一方面,国家经常通过语言立法和语言政策的制定来推行官方语言文字或通用语言文字,以提升主权范围内人们沟通交流的便捷性,促进多民族国家中各民族的交流交往交融,维护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提高国民语言能力;另一方面,亦有许多国家借助语言政策和语言立法来保护地区性语言、少数语言或濒危语言。整体而言,少数语言的存在可能构成一个国家内部融合的潜在障碍,但保障少数语言权利将有助于提升使用少数语言的民众对政府的信任,维护文化差异性和语言多样性。

一 语言文字立法和语言政策的发展趋势

诚如有论者指出:“主体性和多样性”构成了语言文字立法和语言政策的总原则。 [1] 各国语言文字立法和语言政策的发展要么是在语言的主体性和多样性之间有所偏向和选择,要么是在二者之间寻求调和与妥协。

(一)主体性

国家往往会通过制定政策、立法或法院裁判等手段来培养国民对特定语言的理解与掌握,或是维护个人或团体使用某种语言的权利。由于语言文字政策和语言文字立法通常与该国历史文化传统有紧密的关联,因此实务上语言政策的范围往往会因国别而差异巨大。法国的《杜彭法案》是强调语言主体性的典范,该法案视法语为建构和维系法国共同体的关键,亦是法国文化的一部分,该法的立法目的在于通过规范法语的使用,确保法语文化的传承和延续,属于法国文化政策的重要一环。我国的《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旨在推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规范化、标准化及健康发展,同样以法律的形式强化和固定了语言的主体性。此外,国家间就特定语言政策和语言立法的落实明晰度也不尽相同。比如,法国的《杜彭法案》与加拿大魁北克地区的《法语宪章》即语言政策落实辨识度高的显例。

(二)多样性

在目前世界上约6000种语言中,超过一半面临着在21世纪内消失的危机。许多因素影响着人类语言的存续和使用,其中包括母语使用者人数、地理分布与该语言的使用者在世界上的社会经济影响力等。国家则可通过语言政策强化或消弭这些因素。以色列语言学家诸葛漫(Ghil'ad Zuckermann)曾言:母语的使用与语言权利应该被鼓励。政府应该将本土语言与托雷斯海峡群岛原住民的原始语言列为澳洲的官方语言。我们必须改变怀阿拉与其他地方的语言样貌。英语与本土方言都应该有文字。我们应该认可包含语言、音乐与舞蹈在内的本土知识产权。 [2] 新西兰的《毛利语言法》是维护语言多样性的典范,该法旨在通过法制化路径捍卫母语的尊严,拯救濒危语言。

二 相关概念范畴

(一)语言政策 [3]

语言政策是语言冲突和矛盾的产物,它表明一国对国内多元化语言种类存在的态度和规划,一个国家语言政策的制定都是服务于其本国的各种利益目标。加拿大社会语言学家罗纳德·沃德华(Ronald Wardhaugh)认为:语言政策是一种实现现代国家建设的语言地位规划,体现了该国强化民族意识和民族感情的需求,成为加强民族团结的重要手段。但不管对语言政策的定义如何界定,都离不开本国特定的国情以及特定的历史背景,任何语言政策的制定都对国家的安定、民族的融合、经济的发展以及现代化的进程起到重要的作用。 [4] 在我国,理论界对于语言政策概念界定的通说为:语言政策是指人类社会群体在言语交际过程中根据对某种或者某些语言所采取的立场、观点而制定的相关法律、条例、规定、措施等。 [5]

(二)官方语言

官方语言(official language)是在政府官方使用的语言,与民间语言相区别。具体而言,是指“为了适应管理国家事务的需要,在国家机关、法律裁决、正式文件及国际交往等官方场合中规定的一种或几种有效的语言” [6] 。换言之,官方语言通常是指国家制定法律、政府行政、司法裁判、对外交往以及新闻媒体中使用的语言。官方语言可能是本土民族语言中的一种或多种,也有可能是外语(原宗主国的语言或原联盟通用语)。有的国家只有一种官方语言,有的国家有几种官方语言等。在一些国家,少数民族语言也可以是官方语言。值得注意的是,官方语言并不一定等同于行政语言(administrative language)。如新加坡的法律规定有四种官方语言,但其行政语言和第一教育语言是英语。

(三)母语

母语(native language),又称第一语言,为一个人出生以后,最早接触、学习并掌握的一种或几种语言。母语一般是自幼即开始接触并持续运用到青少年或之后;并且,一个人所受的家庭或正式教育中,尤其是早期,有相当部分是通过母语传授的。一个人同时可以拥有多种母语,并且可以使用双语或多种语言。

(四)通用语

又称通行语(common speech),主要用于使用不同的语言的人之间进行交际,它是不同语言背景的人进行交际的一种共通语言。通常一种语言,会因为在国际商务中被广泛应用,而成为通用语。

(五)少数族群语言

少数族群语言(Minority language)是指地区内少数族群使用的语言。截至2008年,193个国际承认的主权国家中有5000—7000种语言,其中大部分是少数族群语言。在欧洲、加拿大和世界某些地区,以宪法或立法来确立少数民族语言的地位。有些少数民族语言是官方语言,如爱尔兰语是爱尔兰共和国的官方语言。

(六)濒危语言

濒危语言(endangered language)指的是使用人数越来越少的、行将灭绝的语言。在全球范围来看,已经有超过750种语言灭绝,还有许多语言也只有少数的使用者。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发布的2009年版“世界濒危语言地图”指出全球有199种语言处境告急,其中有18种语言被列为“极度濒危语言”。 B7/7itAtxZhxGU3kJ7l4UukTNLV74fNB6bb4dEw8KZvMbv/rkaIKiQEB9Bkw1hM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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