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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英法双语:加拿大语言文字立法

截至2019年年末,加拿大总人口约为3800万人,主要为英、法和其他欧洲国家后裔,土著居民(印第安人、米提人和因纽特人)约占3%,其余为亚洲、拉美、非洲裔等。加拿大社会的多元文化环境为加拿大政府和人民引以为豪,它不但是区别于其他移民输入大国的显著标志,而且是吸引移民的主要原因之一。在多元的社会文化背景下,加拿大的官方语言有英语(加拿大使用的最广泛的语言)和法语(主要分布在魁北克省)两种,是典型的双语国家。

加拿大是一个多民族、多文化和多语言的国家,语言资源异常丰富,英法两种官方语言通用,土著民族语言与世界各地移居加拿大的不同民族语言并存,在语言资源管理与立法政策上有较多经验可循。因为英语、法语同为官方语言,享有同等的法律地位,加拿大可以概括为“两种官方语言和多种非官方语言”的国家。 [54]

一 加拿大的语言状况

加拿大的语言资源异常丰富多元,既有原住民语言,又有380多年来从世界各地移居加拿大的移民语言,其中主要是欧洲各民族语言,也有亚洲语言和非洲语言,可以说是世界语言的大熔炉。目前,英语和法语同为官方语言,其中英语是加拿大使用最广泛的语言,法语使用者主要分布在魁北克省。据2011年的统计数据,只有近680万加拿大人的母语不是英语或法语,其他主要语言有汉语(1072555人)、法语(853745人)、意大利语(407490人)、德语(409200人)、旁遮普语(430705人)。 [55] 也就是说,将近1/5的人,既使用官方语言,又讲非官方的语言。从这一数据可以看出,加拿大是一个多民族多语言国家。虽然官方语言是英语和法语,但该国有非常大的一部分人群在使用其他民族的语言,语言文字种类较为丰富。这使得社会交往、政令畅通、国家团结等问题变得更为复杂。因此,语言规划就显得尤为重要。

以加拿大最大的城市多伦多为例,据2011年加拿大人口统计资料,在多伦多使用的语言多达140多种,可谓五颜六色的“语言马赛克”,集世界上几乎所有主要语言于一地,形成了语言世界的大都会。 [56] 不管是耳熟能详的著名语言,还是名不见经传的小语种,在多伦多几乎都能找到。从语言系属上来说,多伦多不乏大家熟悉的属于印欧语系的语言:英语、法语、德语、荷兰语、西班牙语、葡萄牙语、希腊语、丹麦语、瑞典语、俄语、乌克兰语、白俄罗斯语、波兰语、捷克语、塞尔维亚语、阿尔巴尼亚语、罗马尼亚语、亚美尼亚语、克罗地亚语、塞尔维亚语、爱尔兰语、旁遮普语(印度、巴基斯坦)、乌尔都语(巴基斯坦)、波斯语(伊朗、阿富汗);也有属于乌拉尔语系的匈牙利语、芬兰语、爱沙尼亚语。属于阿尔泰语系的土耳其语、日语、朝鲜语、维吾尔语、蒙古语;属于汉藏语系的汉语、藏语、缅甸语、不丹语、泰语;属于闪含语系的阿拉伯语、希伯来语、斯瓦希里语(非洲)、豪萨语(非洲);还有属于达罗毗荼语系的泰米尔语(主要分布在印度和斯里兰卡);属于南岛语系的他加禄语(主要分布在菲律宾);属于南亚语系的越南语、柬埔寨语;另外,来自非洲的移民也带来众多非洲的语言。

加拿大居民使用不同的语言,拥有多元的文化,不论是土著居民,还是新老移民,在这个多语言多文化的社会里,既要维护各民族的语言权利,又要使不同社会成员能够相互交流沟通,这就需要有统一的官方语言,使社会有效运转,同时又尊重各民族的语言权利,这就需要制定出国家的语言政策和语言立法来加以规范与调整。 [57]

二 加拿大语言文字的立法实践与主要内容

基于移民国家和多元文化的现实需求,加拿大实施、推行语言政策与语言立法的历史悠久,其语言政策与立法的实践较为丰富与发达。根据《加拿大权利与自由宪章》第16条以及联邦官方语言法案,加拿大的官方语言为英语和法语,而它的官方双语政策由官方语言委员会执行。英语和法语在联邦法院、国会以及任何联邦机构中都享有同等地位。如果该区域有足够需求,在该区域的公民有权要求任何联邦机构以英语或法语提供服务。而在各省份和地区都一定有使用官方少数族群语言教学的学校以服务于使用官方少数族群语言的加拿大公民。1977年,在魁北克省通过的《法语宪章》确立法语在魁北克为官方语言的地位。有一些省份并没有明确的官方语言,但是在那些省份的教育机构、法庭及其他政府机构主要会使用英语和法语。

(一)《官方语言法》

1867年加拿大建国时,在联邦政府出台的《不列颠北美法》中开始涉及在教育及议会机构中双语使用的问题:顺应多民族多语言共存的现状,在语言政策上,加拿大推行“双语政策”,英语和法语均为加拿大官方语言。

1969年加拿大通过《官方语言法》,这是联邦议会通过的第一部真正意义上的语言立法,标志着在加拿大正式确立了英语和法语平等的官方语言地位。该法宣布,英语和法语是加拿大的两种官方语言,“共同享有同等的地位和平等的权利”,这一规定被写入了1982年《加拿大宪法》中。根据该法案,议会、联邦法院的政府部门的法令、记录、期刊都用英法两种文字出版,在执行任务、会议发言、接待来访和对外联络时,均有权使用英语和法语;联邦政府部门职位优先考虑英法双语人才,公务员必须掌握英法两种官方语言;人们可以选用任何一种官方语言对其子女进行教育,同时也可以用任何一种官方语言进行交流和接受服务。

1988年,加拿大联邦政府对《官方语言法》进行了修订,规定英语和法语在议会及法庭上享有完全相同的地位,进一步巩固了英语和法语在联邦内部的平等地位。同时规定加拿大公民在首都地区的所有行业中,有权要求政府用双语服务,这在一定程度上缓和了族群矛盾。2005年,加拿大议会再次对《官方语言法》进行了修订,重点强调英语和法语的推广。

(二)《法语宪章》

法语在加拿大的语言地位可谓一波三折,1840年,法语曾被取消作为政府正式语言的地位。1912年,安大略省也基本剥夺了法语教育的权利。1969年,魁北克省议会和联邦政府分别颁布了《鼓励使用法语的法案》和《官方语言法》,两法相辅相成,均巩固了法语在加拿大的地位,它们分别从地区层面和国家层面对语言文字的使用进行了法律约束。

1974年,魁北克法裔的要求得到了政府的回应。魁北克省议会通过的第22号法案即《魁北克官方语言法案》第1条明确规定:法语是魁北克的官方语言。第一章规定了法语在行政领域的运用:官方文件应该由法语写成;魁省行政机关与加拿大其他省政府,以及与省内法人之间交流,应该使用官方语言;行政机构内使用官方语言;司法部应该保证由英文下达的判决有相应的法语翻译。第二章规定了法语在公共领域企业和工作领域的运用。例如:公共领域企业和行业公会,应该用官方语言向公众提供服务;在劳动法允许的范围内,法语应该作为劳动关系中的使用语言。第三章规定了法语在商事领域的运用,主要包括:名称不是使用法语的公司,不能被赋予法人资格;公共告示应该用法语写成,或同时由法语和另一种语言写成。第四章规定了法语在教学领域的运用。只有对教学语言有足够的认识的学生才能接受运用该语言进行的教育,而对任何语言都尚未形成足够认识的学生,一律接受法语教育。

1977年,魁北克政府颁布了《101法案》,即《法语宪章》。该法案规定法语为魁北克的唯一官方语言,要求司法、学校、行政、商务法语化,是西方世界第一部地方性语言大法。《法语宪章》通过40多年来,虽然由于1982年加拿大修宪权的收回,以及最高法院及联邦上诉法院法官对宪法解释权的扩大,使得其中多项条文在违宪审查中被废止,其后又在2009年的第104号法案和2010年的第115号法案中分别被修订,但它捍卫了法语在加拿大的地位,在保护作为加拿大文化重要组成部分的法语文化方面发挥着重大作用。

1990年联邦政府召集全国省长会议,为了国家统一与和谐,最终通过了《查洛顿协议》,并由议会通过修正宪法所谓的《特殊社会条款》,承认魁北克“特区”的地位,特区有权立法保护自己的文化与语言。即便以法律的形式进行特殊保护,与英语相比,法语在加拿大的语言地位仍非常脆弱,除魁北克省和个别省外,讲法语的人在全加拿大整体呈现明显的下降趋势,而英语却呈显著的上升趋势,这种趋势在可见的未来还将继续,这使得魁北克人产生强烈的语言不安全感,害怕等负面情绪油然而生,并最终成为脱离加拿大的一种“离心力”,虽然魁北克最终还是留在了加拿大, [58] 但倘若不能从根源上消除魁北克人滋生的语言不安全感等情绪的种种原因,脱离加拿大的想法会一直有市场。

(三)《多元文化法》

随着英裔与法裔的矛盾不断升级,1960年,法裔聚居的魁北克省发生了“魁北克独立运动”,联邦政府为了竭力平息魁北克的民族主义,于1963年成立了“皇家双语与双元文化委员会”。1971年,加拿大开始奉行多元文化政策。多元文化主义政策明确规定:“提高传统语言的地位”,“必须鼓励和保护所有加拿大的传统语言,承认多语言的文化和经济利益”,规定在资源许可的情况下,政府对少数民族进行帮助;政府帮助所有文化族群克服文化障碍;在国家团结的前提下,促进加拿大各文化族群之间的接触和交流;帮助移民学习加拿大一种官方语言以便全面融入加拿大社会。提高传统语言的地位;为贯彻多元文化主义政策实行了诸如多元文化主义教育等一系列措施,鼓励和保护所有加拿大的传统语言,承认多语言的文化和经济利益。多元文化政策是加拿大在公共政策上的一大进步。

1982年,通过《加拿大权利与自由宪章》这一宪法修正案的形式,将多元文化主义政策正式写入加拿大宪法,加强了该政策在加拿大的地位。1987年加拿大出台了多元文化主义政策8项原则,其中,提出了多元文化在双语范围内的作用(第二项),保护加拿大所有的“遗产”语言,提高世界各地移民带到加拿大的非英、非法语言和加拿大土著语言的地位(第七项)。加拿大多元文化局起草的新多元文化主义政策还规定,在确保加拿大官方语言地位和使用的同时,保护和提高英语、法语以外其他语言的使用(第九条)。这些规定和政策在1988年加拿大政府正式通过的《多元文化法》中得到了充分的反映。

(四)语言权利与《加拿大权利与自由宪章》

20世纪60年代,当官方语言立法的构想被提出时,非英、法语系的族群(包括加拿大原住民和移民)也争取他们的语言被承认,但并未成功。《加拿大权利与自由宪章》的颁行,确立了在加拿大使用少数民族语言接受教育的权利。由此,加拿大语言文字立法的着眼点不限于英语和法语之争,而是将目光投放在整个少数民族的语言之中。

1.原住民语言权利

原住民所提出的主要观点大致如下。第一,加拿大原住民的语言对加拿大是独特的,但它们已濒临灭绝,必须要有政府的支持才能复活。第二,原住民语言的复活才能消减原住民在社会上的不平等地位。第三,语言灭绝,文化就会灭绝,文化灭绝,原住民就无自尊,没有自尊,原住民的生活会更困苦,加拿大原住民的传统更会加速灭绝。而这种情况的产生是加拿大政府多年来有系统的阻碍所造成的,不是原住民的选择。 [59]

基于上述理由,原住民族群大会向政府所提出了具体的语言权利诉求:

(1)赋予原住民的语言和英、法语平等的地位、权利、和特权。

(2)有关原住民的立法或其他文件以几种原住民的语言发行和广播。

(3)在有足够原住民人口的地区,政府以一种原住民的语言提供各种服务。

(4)政府在聘用和升任雇员时,对有能力使用原住民语言的人给予如英、法双语政策的特殊考量。 [60]

在《加拿大权利与自由宪章》出台后,有人基于法语使用人口只有加拿大总人口5%的事实,向法院起诉要求提高原住民语言地位。两年后《西北属地官方语言法案》修法将奇佩威语、克里语、多格里布语、哥威奇语、因纽特语和斯拉维语六种原住民语言的地位提升至与英语、法语同等的地位。 [61] 魁北克省的《法语宪章》也允许克里语、因纽特语和纳斯卡皮语三种原住民语言在保留区内使用。在教育方面,克里语和因纽特语被列为教学语言,法语则列为教学课程。 [62] 安大略省政府也规定只要有15位以上的学生要求,原住民语言就应被列为中、小学的教学课程。至于政府的服务,因为使用原住民语言的人口太少而无法提供。但在努纳伏特地区,原住民将政府的服务地方化,也就是由原住民自治政府来处理,在法院提供原住民语言的通译和使用原住民语言的各种健康和社会服务,并支持原住民语言的广播节目。

2.移民语言权利

加拿大是移民国家,移民带来不少的语言和文化,但是移民无法要求像原住民语言一样的“本土地位”。因此在考量移民的语言权时必须用一套不同的标准。一般来说,有三个标准。

第一,人口数量。人口数量在考量政府的语言服务时特别重要,在一般的讨论上以10%为标准。人口数量当然要顾及绝对和相对的,也就是要看地区的分布。

第二,语言对该族群生活的重要性。族群成员在他们的生活中,在家庭、学校、工作中使用该语言的程度,成员对保存该语言的态度是很重要的考量因素。

第三,语言存续的可能性。许多移民语言随着时间和同化而减弱,而该族群也越来越放弃维持该语言的决心。 [63]

目前没有一种移民语言符合官方承认的标准,因此无法享有英、法两种语言所享有的“提倡的权利”,但享有“容忍的权利”。在过去30多年来,各级政府都致力于移民语言的教育。1971年,亚伯达省率先将非英、法两种语言列为公立学校的教学课程。在曼尼托巴省、萨斯喀彻温省、亚伯达省等地开展乌克兰语/英语、中文/英语、德语/英语之类的双语教学。1988年起,在安大略省,只要有25位以上学生家长的要求即可使用移民语言教学。东部省份在这方面的努力较差。总括而言,各级政府对移民语言已转向温和的“提倡的权利”。 [64]

3.《加拿大权利与自由宪章》

原住民和移民的语言诉求直接挑战了加拿大的英、法双语政策,为了再次实现力量的平衡,1982年4月,加拿大颁布了《加拿大权利与自由宪章》,该宪章加强了在联邦法院和魁北克、曼尼托巴法院中关于语言使用方面的宪法原则,重申在联邦行政部门必须用双语提供服务,并且确认新不伦瑞克省是唯一的双语省。据此,印第安人子女可以要求用印第安语进行教育。

(五)加拿大语言服务与《翻译局法案》

加拿大的语言或翻译协会发展较早、较为完善,在加拿大全国语言服务产业发展过程中产生了重要作用。许多行业规则、规范是由语言或翻译协会起草并推行的。在最新版的《翻译局法案》中,在介绍到翻译局的职责和功能时,该法案明文规定:“翻译局应与国会法案设立或由总督任命的各部门、议会、机构和委员会合作,并与国会两院在所有关于制定和修订文件语言翻译的事项上合作,包括信件、报告、程序、辩论、法案和法令,以及口译、手语翻译和术语管理。”该条例除了规定翻译局进行翻译的内容之外,还涵括了翻译的形式:口笔译与手语翻译。

(六)相关司法解释

20世纪70年代,联邦最高法院对语言权的解释倾向于语言权是个人认同、公民权和社区感不可或缺的要件,因此可就其内涵进行解释。换言之,最高法院对语言权采取积极介入和扩大解释的态度。 [65] 但《加拿大权利与自由宪章》订立后,最高法院的态度趋向保守,刻意将“语言权”和“法律权”区分,认为前者是政治妥协的产物,后者则是原初的、绝对的权利。这种区分应用在解释上偏向狭义,尊重各省的立法,不利于语言上少数族群的利益。例如在麦克唐纳诉蒙特利尔市一案中,最高法院认为1867年宪法第133条固然允许两种官方语言之任何一种在法院中使用,但它并未规定两种都必须使用,因此政府可任意选择其中之一使用。 [66]

对于少数族群的语言教育权上,最高法院的态度就比对语言权的要求更积极。例如,它认为魁北克省的《法语宪章》将英语的教育权限于其父母或亲属曾受英语教育的子女,违反了《加拿大权利与自由宪章》第23条保障居住在英语是少数族群地区的任何加拿大人都有受英语教育的权利。 [67]

三 加拿大语言文字立法的特点与启示

加拿大作为以英、法双语为主,多语言并存的国家,在语言文字立法实践开展得较早,立法体系相对完善,能够为我国的语言文字立法提供较多参考借鉴。

(一)加拿大语言文字立法的特点

第一,有法可依是加拿大语言文字管理的一个显著特点。1969年通过的《官方语言法》是联邦议会通过的第一个真正意义上的语言立法,正式确立了英语和法语平等的官方语言地位,规定了公民在参与议会、联邦政府、联邦机构事务中的语言权利,以及这些机构在为公民提供服务时保障其语言权利的义务。

第二,通过双语框架内的多元文化主义协调族群的语言冲突。有学者认为:“从加拿大政府的财政投入和采取的措施来看,其政策的重点一直是‘双语框架’,而不是‘多元文化主义’。” [68] 如果从权宜角度分析加拿大联邦文化政策的动机,多元文化政策既可以控制长期以来英裔和法裔群体之间的紧张关系,也有利于满足其他族裔语言群体分享加拿大文化财富的感情要求。 [69] 总之,《多元文化法》的颁行和多元文化主义政策不同于历史上的同化政策,它承认各民族平等,尊重各民族为加拿大做出的贡献,提高少数族裔的地位,同时又鼓励少数族裔融入主流社会,以便创造各民族对加拿大的国家认同感。《多元文化法》及其多元文化主义政策在促进加拿大不同民族间的团结、社会的安定和文化的繁荣方面,发挥了积极的作用,受到广大人民的欢迎和支持。当然,这种政策仍需要不断完善,加拿大政府还需要做出进一步的努力来彻底消除少数族裔融入主流社会的语言障碍,才能创造全新的加拿大文化。

第三,注重原住民和移民等少数民族语言权利保障。随着《加拿大权利与自由宪章》的颁布和相关司法解释的出台,加强了对原住民和移民等少数族群语言权利的保护,扩大了少数民族语言适用的立法领域,加强了濒危语言的存续保护。立法保障语言权利的意义,不仅在于以法律的形式直接赋予权利与义务,还在于通过立法与政策的强调,引起人们对语言权利和语言背后的文化的重视。 [70]

第四,以法治化的形式来具体保护和实施语言教育政策。自1971年至今,多部法案以法律形式对语言教育政策进行了详细规定,为整个教育活动的开展奠定了合法性保障。凭借具体的政策法令和完善的投入,加拿大各个族群的语言、文化得到了及时有效的保护和传承。 [71]

第五,加强语言服务行业规范的拟定。加拿大政府制定和完善了语言服务行业相关法律法规;修订和完善了翻译机构管理、语言服务争端仲裁等相关立法,规范了语言服务市场;拓展了语言服务的内涵,加强了对于新兴语言服务业态如手语等的研究,制定了相应的手语立法政策。

(二)加拿大语言文字立法的启示

对于现代多民族国家而言,语言问题是一个复杂而敏感问题,能否妥善解决语言问题影响着民族团结、社会稳定和国家安全。加拿大的语言现况与我国的语言国情有相似之处,均为多民族国家,语言使用情况较为复杂,因此,中国完全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借鉴加拿大在语言文字立法方面的经验。

第一,深入了解我国的语言现况,在广泛调研的基础上加强语言政策规划和语言立法评估。加拿大的语言管理实践对我国具有积极的启示作用,比如,在充分尊重移民国家和多元文化共存现实的基础上,通过语言立法及宣传推广来提升母语意识,加强各部门的横向合作,建立有效的评价和监督机制等。 [72]

第二,进一步推广普通话和规范汉字。加拿大联邦政府推行的英法双语框架下的多元文化政策,通过官方语言教育计划、文化保存计划等,在确保英语和法语官方语言地位的前提下,鼓励少数民族语言的保护和发展。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来,在语言文字的规范化、标准化、统一化和普及化方面取得了较好的成效,基于加拿大的语言文字立法经验,我国应当继续推广普通话和规范汉字,确保其通用语言文字的法律地位,并在此基础上加强少数民族语言文字和汉语方言的保护。

第三,加强濒危语言的立法保护。以加拿大为例,在各方努力下,因纽特语保护取得了成效,有成熟规范的文字,母语教育范围不断扩大,教育规划逐步完善;再如被同化十分严重的克里语保护,克里人召开语言文化大会,制定语言文化保护细则,并在加拿大各级政府相关政策、法律法规的支持下,实施保存、复兴克里语文化的各类项目。加拿大政府对于原住民语言和移民语言的存续保护,值得我国参酌借鉴。我国发布的《国家人权行动计划(2009—2010年)》中提到,要“依法保障少数民族学习使用和发展本民族语言文字的权利。推进少数民族语言文字的规范化、标准化和信息处理。建设中国少数民族濒危语言数据库”。这标志着我国对少数民族语言保护从消极保护向积极保护迈出了关键一步,可以借鉴加拿大对于少数族群的语言权利保障,制定一部具有权威性的非通用语言文字法,强化对于濒危语言文字和少数民族语言权的保障。

第四,适时调整语言政策和修改完善语言立法。加拿大语言政策的变迁是政策动态调整的过程,其在政策实施过程中,针对民众的反馈以及执行中出现的问题,不断进行评估和修正,确保了政策的延续性、针对性和创新性。研究加拿大语言政策和语言立法的历程,有助于启示我国如何根据语言现状适时适度调整语言政策,修订语言立法,从而更好地实现国家统一、社会和谐和各民族共同繁荣。 qYOD5FshKDP3ddv4CzsLUlF1wWUNkOSk/jj6i22MQmON3WIvUP2YaEY+Bv696Tq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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