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洲民族国家形成时期,普遍强调“一个民族国家,一种语言”。英国是欧洲最早形成的民族国家,其成为民族国家的时间约在16世纪至17世纪之间。13世纪时,英语、法语及拉丁语都在英国被广泛使用。 [1] 在此后两个世纪中,英语逐渐为大多数人使用并占据优势地位。1362年,英国议会决定以英语为工作语言,并且通过立法规定所有的诉讼案件应以英语进行。1385年,英国所有学校开始以英语为教育语言。 [2] 1610年,新版英语圣经开始大量印刷发行,这促进了不同区域英语的统一,再加上政府的扶持,英语在英国社会各个领域占据的优势地位得到了进一步的巩固。 [3] 18世纪,英国强化了对爱尔兰的英语推广政策。16世纪,爱尔兰语还是爱尔兰人的主要交流语言,到1850年,仅有45%的爱尔兰人继续使用爱尔兰语。而到了1891年,这一比例仅为19.2%。 [4] 19世纪,由于英国成为全球最重要的海外投资国和最大的进出口国,英语逐渐演变成贸易通用语。 [5]
17世纪初,英语还是一个小语种。随着英国在17世纪到19世纪中叶的殖民扩张过程,大不列颠帝国不断倾销英语,在领地竭力推行英语同化政策,英语的使用面不断拓展。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虽然旧的殖民体系被打破,但英国继而改以“文化交流”“援助”等更为柔和、间接和隐蔽的方式来推广英语。“借硬实力推广英语,借英语增强软实力” [6] ,成为英国语言政策的既定方针。
国家语言能力,是指一个国家掌握利用语言资源、提供语言服务、处理语言问题等方面的能力的总和。 [7] 在国家发展过程中,语言既是国家治理的重要工具,同时也是国家治理的重要内容之一。 [8] 在国家治理的各个核心层面都会涉及语言问题。诸如,语言政策与语言规划的制定,尤其是国语、官方语言或通用语言的确定,教育语言的选择,各种语言关系的协调;国家语言能力建设;日常社会语言生活管理与语言服务;文化认同与国家认同,文化功能的发挥;在法制层面,语言治理主要表现为立法、司法语言的选择与使用。 [9] 其中,公民语言能力,是提升自身就业能力和保障经济持续发展的条件。 [10] 英国在强化语言能力建设方面可谓不遗余力。
英国文化协会现在是世界上最大的语言传播机构。协会的宗旨于1993年被确定为:“促进海外国家对联合王国和英语的了解,增进联合王国与其他国家在文化、科学、技术和教育领域的合作。本协会提供文化合作及提供资助来达到这些目标。”为推进英语的教育与普及,英格兰、苏格兰、威尔士和北爱尔兰4个地区的教育行政部门均颁布了各自的《英语教学大纲》。英格兰的《英语教学大纲》规定从5岁到16岁的学生在不同年龄段的英语学习要求,并将中小学生的英语能力区分为8个等级。英格兰的中小学生应当在7岁、11岁和16岁时分别参加英语能力测试,测试结果作为对学校进行教学评估和考核的依据(约有60%的学生能够达到8级水平)。此外,英国16岁以下的学生都必须参加全国统一的GCSE(普通中等教育证书,相当于我国初中毕业证书,是英国中等义务教育的强制性课程)英语测试,该课程评分从A到G划分为不同的得分水平。在比GCSE更高一级的A-Level课程(相当于我国高中程度,是英国大学入学考试课程)中,设有英语文学和英语语言学等课程。
为推进英语的国际推广,英国设立了专门的民间文化机构——英国文化委员会(British Council)。该机构与世界各国的大学都有紧密的联系,为其他国家培训英语教学师资,推动海外英语教学的改革,并在海外推行“剑桥英语证书”“雅思英语”等英语能力认证系统。该机构年度预算达到7亿英镑,在全球有80多个语言学校。在英国国内,由英国文化委员会授权认证的500多所语言学校来承担在英外国人的英语教学任务。苏格兰政府还为有需要的外国人提供英语课程(ESOL),这些外国人主要是近期到达英国的移民工及其家属(主要来自欧盟国家)、在英国出生或定居5年以上的人及其家属、避难者和寻求庇护者。ESOL课程为学习者提供了获得技能、知识和理解社会的机会,并改善他们的就业选择使他们获得入职资格。
在英语的规范化、标准化建设方面,英国没有设立专门的机构,也没有颁布专门的政策或法令,但词典和媒体在这方面扮演了重要角色。如,《牛津词典》通过定期更新和改版承担了整理、收录外来语和新生词汇的读音的任务。关于英语在世界不同国家和地区的变体(如美式英语),英国相关机构及专家学者们持宽容的态度,即使是负责英语国际推广的英国文化委员会,也没有将全世界的英语统一为英国英语的计划。
在1967年的《威尔士语言法案》中,虽然规定了威尔士语可以在法庭中得到使用,但缺乏相应的具体保障措施。 [11] 1993年,新的《威尔士语言法案》获得通过,以促进威尔士语在经贸及司法行政中的使用。经过12年的推行,至2005年,威尔士语在法庭中的使用得到明显的提升。根据新的《威尔士语言法案》,组建了威尔士语言委员会,旨在“推广和促进威尔士语的使用,指导公共机构制订项目计划,确保在威尔士的公共事业和司法管理中体现英语和威尔士语同等对待的原则,进一步制定关于威尔士语的条例……”目前,威尔士语已经实现了制度化使用,尤其是在教育界和媒体领域。 [12]
英格兰没有少数民族语言和方言,但存在母语非英语者(如移民、留学生等)的母语保持问题。因为存在客观的技术困难,英格兰的国民课程体系中不为非本族裔学生提供母语教学,其母语除了家庭,主要在社区内的业余学校(如专门进行汉语教学的校外教育机构)中进行。英格兰政府也没有推行关于非本族裔学生母语保持的任何强制措施,但鼓励初中学生参与自己国家的语言能力考试。
盖尔语是苏格兰最古老的语言,一度成为苏格兰大多数人使用的语言,在爱尔兰、威尔士也曾有很多人使用。19世纪以来,盖尔语逐渐被排斥出苏格兰学校教育和公众生活领域。目前,苏格兰已不足7000人说盖尔语。2005年,苏格兰议会通过了《盖尔语法案》以保护盖尔语,并成立了机构推广盖尔语的使用,该法案使此机构有权要求一些公共机构制定使用盖尔语的计划。对于濒危语言盖尔语而言,苏格兰的专家认为,在盖尔语中寻找合适的科技术语的相关对应词汇,是应对外来词冲击的有效解决方式。目前,网络上有几个盖尔语社区通过讨论新概念和新技术,来寻找盖尔语中对应的翻译。苏格兰议会和地方政府也在发展它们的网络盖尔语词典。
在英格兰,尽管有“英国文化委员会”这样的机构专门负责宣传外来的语言和文化并推进一些外语教学项目(如汉语教学),但由于是英语的故乡,相比欧洲其他国家,学习外语的人数非常少。2004年,实行了“非强制性学习外语”的政策,即不要求中小学生必须学习外语,外语学习的人数更是锐减了50%。此外,中小学课程改革使教学更具灵活性,学生有自主选择课程的权利,也使外语的学习受到一定的冲击。
与英格兰类似,苏格兰年轻人学习外语的动力不足,但政府对外语教育和学习则重视得多。根据苏格兰政府政策,苏格兰的年轻人应该学习其他语言以增强国际竞争力。政策规定年轻人除了母语以外需学习其他两门外语,被称为“1(母语,主要是英语)+2(外语)”的语言教育政策。苏格兰的教育行政部门还在进一步研究将学习第一门外语的年龄提前的可行性,目前的政策规定绝大多数的学生10岁左右开始学习第一门外语。根据对不同语种外语学习人数的统计,法语、德语、西班牙语是苏格兰学生学习的主要语种,汉语(包括广东话和普通话)的学习人数近年来增长很快。
在当今世界,大多数国家使用英语的动力是自发的,推动着英语传播的力量是社会经济,而不需要依靠外在的鼓励或者正式的语言推广政策。 [13] 英语的传播不是睿智的或者专门的语言管理的直接结果。英语作为一种全球性语言已经成为任何民族国家在制定语言政策时都需要考虑到的一个因素。 [14]
语言不仅是一种沟通交流的工具,公民的语言能力决定着接近教育、媒体以及政府资源等“公共财”的渠道和可能性;此外,语言往往是一个族群负载文化、表达认同的基础,因此,语言的选择和使用更是一种基本的权利。 [15] 问题是,不管是从资源分配还是文化认同来看,语言的使用都不仅取决于政治权力的多寡,还会反哺和巩固支配性语言使用者的权力。因此,族群间的竞争和冲突往往围绕语言的选择展开。
当语言被用来区隔为“自己人”和“他者”之际,只要某种语言占有优势,就会有其他语言居于相对劣势,语言冲突便在所难免, [16] 也因此,语言的多元不免被视为社会冲突的根源,或者至少是政治斗争的工具。北爱尔兰在20世纪70年代、90年代先后进行两次和解,最大的差别在于前者着重权力的分配,后者则兼顾语言的公平性以及对于族群认同的尊重。自从北爱尔兰、英国以及爱尔兰三方在1998年签署《北爱尔兰和平协定》以来,除了设立相关的语言复兴机构外,北爱尔兰人权委员会在《北爱尔兰人权法案的提议》中明确提出了语言权条款。
语言政策的目标可以根据其对某种语言产生的实际效果,分为灭绝、容忍以及推动。灭绝性的语言政策就是以处罚的方式禁止某语言在公开场合甚至私下使用,用意是让使用者觉得该语言是一种负债,转而采取被认可的语言,最后达到语言转移(language shift)也即同化的地步。 [17] 顾名思义,容忍性的语言政策就是保持现状,并未刻意去扶助弱势族群的语言,也不想去扭转跟随语言而来的结构性不平等,甚至就是令其自生自灭。推动性的语言政策就是想办法避免任何语言的消失,包括鼓励私下使用或是确保公开使用而不被歧视。
北爱尔兰政府一向持文化认同论,虽然赞成语言有负载认同、传承文化的价值,却反对把语言当作政治运动的工具。在过去,关心爱尔兰语复兴的工作者也同意将爱尔兰语的政治色彩降到最低程度。
目前,爱尔兰语复兴推动者坚持语言权利论,将语言当作最基本的人权,也就是认为讲爱尔兰语是天主教徒表达自由的形式之一。随着北爱尔兰的和解脚步在1990年代加速,英国与爱尔兰政府在1995年签署《新框架协定》,双方同意合作的四个原则,包括自决、被统治者的同意;民主及和平的途径;尊重以及保障两个族群的权利及认同;以及促成“平等的尊重与待遇”。双方在1998年签订的《北爱尔兰和平协定》中同意将这些精神进一步法制化,根据平等的原则,也就是伙伴关系、机会平等、不受歧视以及相互尊重的认同下,签署者承认“尊重、了解以及容忍语言多元的重要性,而爱尔兰语、北爱尔兰苏格兰语以及各种族群的语言,都是整个爱尔兰岛上的文化财产”。
《北爱尔兰和平协定》中语言条款的终极目标是化解两个族群间的龃龉,因此,对于未来的语言政策作了相当详细的规范。目前,英国政府允许“在适当的情况下以及公民的要求下”,采取积极行动来推广爱尔兰语,鼓励爱尔兰语在公私场合的说写,解除对于爱尔兰语发展的限制,提供使用爱尔兰语族群与官方的联系,指示教育部鼓励以爱尔兰语为教学语言,探寻英国及爱尔兰广播机构的合作,资助爱尔兰语电影及电视剧的制作。英国在2001年签署了《欧洲区域或少数民族语言宪章》,并基于宪章承认了爱尔兰语的语言地位,也就是具有广泛的实质效力,特别是对于教育、司法、行政及公共服务、媒体、文化活动、经济和社会生活以及跨国交往中的地位。相对地,北爱尔兰的苏格兰语只获得宪章的象征性地位,也就是原则性承认、尊重、推广、鼓励、维护、发展、教学、研究以及国际交往的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