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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音乐与道德的关系

音乐是声音的艺术,是人类文明的重要载体和成果。道德则是社会规范及与此有关的心理意识和行为活动的总和。音乐与道德分属于美学和伦理学。当然,美学和伦理学本身具有较多的共通之处,有些相同的社会价值在伦理学和美学中会同时表达出来。英国人类学家埃德蒙·R.利奇(Edmund Ronald Leach)说:“从逻辑上看,美学和伦理学在本质上是同一的。如果我们要了解一个社会的伦理规范,那么我们恰恰就应该研究这个社会的美学。” [41]

音乐的核心价值是美,道德的核心价值是善,美与善分别是音乐和道德的重要范畴,二者在中西方哲学传统中,均具有亲缘关系。在中国古代,美和善关系密切,甚至可以互通互涵。《说文解字》提出“美与善同义”,因为都有一个羊字。在中国古代,“羊大”为美,因为它是难得的大餐,具有满足人们生存所需的食物的性质和能力。此时的美与功利有关。在汉字的解释中,美字就有几种含义:一种是指味、色、声、态的好,二是指才德或品质的好,三是指善事好事等。善字在中国汉语中就指行为、品质、关系等方面的好,“可欲之谓善”,是我国春秋战国时期人们对善的理解,也是先哲最早对“善”的解释和定义。善就是“可欲”,就是人的欲望可以得到满足。这时期人们关于善的概念相比早期已经有了很大的扩展,已不再仅仅指羊多、食物多、有饭吃等原始含义,而是从食物对人的生存的支持、人的食欲的满足扩展到了一切事物对人的生存、生命欲望的满足。所以,美和善的含义就有许多相同和重合之外。

而在西方语言中,“古希腊人对‘美’与‘善’的亲和关系具有最敏锐的感觉和理解。Kalokagathia一词体现出美和道德相互统一的观念。Kalo意为‘美’,agathos表示‘善’” [42] 。希腊语中的“美”字是个含义广泛、通常需要依据上下文进行准确解释的词语。美不仅与艺术创作有关系,而且涉及社会生活和上层建筑的方方面面。它不仅可以表示东西的美,而且可以说行动、制度、法律有美。其副词可用于对说话、行为和生活等的肯定意义的评价,其取向可以是技术性的,即就事论事;也可以是道德的,表示好的、崇高的、合宜的、有用的。所以,“美”是一个含义十分广泛的概念,可以指艺术作品所包含的审美价值,也可指美德、真理所体现的智性和知识的绚美。美不仅是作品和物品的外在景观,是它们所带来的审美效果,而且参与塑造人的性格,参与社会的伦理观和公众意识的组建。希腊语中agathon一词可译为善,而这个词原来就有好、优越、合理和有益等含义,英文译为good,它的含义比中国哲学的善更加广泛,具有本体论的意义。他们对善的认识同我们的祖先基本上一致。善不仅有好、可欲、有益的意思,还有幸福的含义。苏格拉底(Socrates)曾认为:对于任何人有益的东西对他来说就是善。

虽然可以从追溯美与善两字的字形和字义来考察追求美的音乐与追求善的道德之间的亲密关系,但是这种考察还只限于现象层面,我们必须认真分析音乐和道德之间的区别和联系。

一 音乐与道德的区别

上文我们已经探讨了较多有关音乐的定义,要厘清音乐和道德的关系还必须弄清道德的含义。“道德”一词,据学界的考证,已见于《管子》《庄子》《荀子》等文献。荀子说:“故学至乎《礼》而止矣。夫是之谓道德之极。”(《荀子·劝学》)当代伦理学家罗国杰先生认为,“道德是调整人与人之间的一种特殊的行为规范的总和” [43] ,唐凯麟先生也指出,“所谓‘道德’是由一定的社会经济关系决定的,依靠社会舆论、传统习俗和人们的内心信念来维系的,表现为善恶对立的心理意识、原则规范和活动的总和” [44] 。总的来说,道德既有“德行与德性的规范”之意,也有“符合规范的德行和德性”之意。其核心含义就是“德性”(德行)与“规范”。根据上文中我们提及的音乐和道德的不同内涵,可以发现音乐和道德在反映社会生活的内容、反映社会生活的方式、产生的社会作用以及对人们行为的评价方式、产生作用的过程和途径等方面有着本质的不同。

(一)反映社会生活的内容不同

音乐是通过实际的音响来表达人们的思想情感的艺术,作为人类精神文明的组成部分,它蕴含了丰富的文化内涵,反映的对象极其丰富,现实生活中的多数现象和关系,包括社会生活和自然现象以及人与自然的关系等,都可以作为音乐反映的对象。音乐可以模仿流水声、鸟鸣、欢呼声、运动着的物体发出的声音等。一部音乐作品同时还可以反映社会生活中的经济关系、政治关系以及文化关系等。因此,音乐是人类生活和文化的重要形态和重要载体。道德主要是调整并反映人与人、人与社会、人与集体之间的关系的原则规范,也包含心理意识和行为活动等。当然,近年来,随着生态危机的加剧,人类开始重视人与自然的关系以及生态伦理等方面的建设。

(二)反映社会生活的方式不同

音乐和道德分别以感性和理性的方式来反映社会生活。不同地域和文化中的音乐,无论怎样变化,都是以感性的方式来反映生活、表达情感。现象学美学家杜夫海纳(Mikel Dufrenne)在总结黑格尔的美学思想时提出,黑格尔(Wilhelm Friedrich Hegel)认为,“全部艺术史就是在感性面纱下揭示理念的发展” [45] 。杜夫海纳认为,音乐等艺术所表现出来的意义“是某种完全蕴含在感性之中的意义,没有它,对象将毫无意义,至多是令人愉快的、装饰性的或有趣的事物而已” [46] 。音乐所表达的是作曲家的情感体验以及对现实生活的感受,它通过音响来反映和表现这些体验和感受,以音符的运动和节奏切合生命的律动,使欣赏者感受作曲家的感情、表白以及向往。而表演者也把自身的情感体验融入对作品的诠释、理解和处理表现之中,从而使音乐作品的内涵得以呈现,并得以延伸、扩展和升华,而光芒四射的作品便使听众为之动情、为之倾倒。因此,音乐活动的各个环节,无论是作品、表演或者欣赏,都有作曲家和演奏者以及欣赏者的情感蕴含其中,作品旋律的优美、节奏的缓急、音色的差异、力量的强弱等与人的感官感觉及感情起伏紧密联系。而听众在倾听音乐时,就会体验到音乐最具感性色彩的魅力。读者都知道,在文学作品中,感性色彩也比较深厚,但是其中会有较多的经验积累和逻辑推理、事实判断,这些理性思维的因素会影响读者的欣赏和感性经验。而在音乐的实际音响中,并不包括语言以及各种具体图形,也少有逻辑推理,所以只凭听觉感受,是更纯粹的感性体验。而道德与音乐完全不同,它是通过理性思维方式,通过逻辑推理,以理论性的概念、原则以及规范来反映社会现实,约束人们的行为;通过哲学反思,对伦理关系、道德问题和道德行为进行分析、对比,从而总结经验教训和道德发展规律,提出原则、规范、制度,并形成不同的学说体系和道德体系。

(三)产生的社会作用以及对人们行为的评价方式各不相同

首先,音乐以有规律的音响来表达并疏导人们的情感,使人在审美中产生愉悦。而道德以规范和准则来约束人们的社会行为。道德是行为规范,也是社会调控的重要方式,它对道德主体而言意味着约束和纪律,而且这种约束是社会生活秩序的保障。音乐在人们的生活中是情感表达、审美或娱乐消遣的方式,音乐的欣赏和接受是自由无约束的,人们可以自由选择或根本不选择。其次,道德通过道德活动、道德关系和道德意识等以及主体的道德品质、道德原则以及道德规范表现出来。社会确立道德标准,然后对社会成员或集体的行为进行善恶、荣辱或正当与否等道德评价。道德对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进行渗透,并且社会生活不能离开道德。音乐以特有的形式要素来反映和表现现实生活,以力度、速度、音色等构成音乐形式的基本要素,通过形式美的法则,并以旋律、和声、复调、配器等创作出独特的音乐作品。音乐的主要任务是真实地表现人的情感,而不是直接对人性的善恶进行褒贬。

(四)产生作用的过程和途径不同

音乐必须通过作曲家的创作、表演者的表演和听众的欣赏三方面的努力才能最终成为音乐,达到完成使命、传递情感和感染人的目的。只有三者结合,才能激发观众产生强烈的情感共鸣和深刻的心灵震撼,并唤起听众对美的无限向往和追求。而道德也并非人生而有之,它必须经过社会群体确立道德规范,进行道德调控,经过个体道德内化并最终外化为道德行为才达到社会道德的目的。在社会有机体中,社会成员各有所需,需要的满足与否体现为个人利益与他人利益、个人利益与群体利益等各种各样的矛盾,要妥善解决这些矛盾,实现社会生活的正常化,就必须制定行之有效的社会活动规则以及个人的行为规范,从而实现社会的有序化和规则化。如果没有这些道德规范,社会成员的生活将会混乱并导致利益受损,正常的社会生活就无法进行。因此,每个人都必须遵守这些规范,才能使社会有序运行。而且,社会道德规范只有内化为个体的道德准则和价值目标,并转化为人的普遍的道德行为才能发挥其功能完成其使命。从社会的道德规范到个体道德内化及个体的道德行为,其中的一个重要桥梁是社会的道德调控。道德调控推动着个体进行积极的道德活动,道德调控是一定的社会或群体通过社会的力量,采取各种措施,使特定的道德原则和规范、道德价值观念和目标在大众层面上被接受并转化为人们的道德认识、情感、意志和信念,以适应社会的价值目标的活动和过程。 [47] 道德调控包括“整个社会、阶级和群体对其成员的教育、指导、约束和制裁,也包括社会成员之间的相互影响、激励、监督和批评。它通过风俗习惯、社会舆论、权威榜样等手段对个体道德的形成起着调节作用” [48] ,道德调控主要通过道德赏罚、道德评价以及道德教育三种主要的操作形式对社会成员产生调节作用。由此可见,社会道德规范、社会道德调控以及个体道德内化是道德转化为个体道德品质的三个条件。

二 音乐与道德的联系 [49]

由于伦理学流派繁多,想要提出一种大家普遍接受的有关道德和音乐的关系的理论可谓困难重重。 [50] 虽然困难,仍要前行,因为在音乐和道德之间“存在着需要哲学评论的紧密关系” [51] 。这种关系是艺术与道德关系的特殊部分,由于其他艺术,尤其是可视或综合艺术对人的冲击和影响比音乐对人的影响可能更为直接,它可以帮助我们理解音乐与道德的关系。因此,我们首先探讨艺术与道德的关系。

(一)艺术与道德的交融

近代以来,由于艺术家们反叛传统,不断追求创新,某些艺术工作者在创作中肆意模仿社会中的低劣状态和丑陋现象,甚至力图在创作中通过比狠、比恶来超越他人。有的画家在街头裸露上身,用刀割肉导致鲜血淋淋,还有的画家割肉食婴、以性爱示人,甚至以艺术为名而自杀身亡……“艺术在日益泛化中越来越背离原有的本质和精神,张扬肉欲本能,追求用下半身写作和表达,倡导精神和道德上的虚无主义,甚至以伤害自身、伤害他人、违反人性为目的,艺术变成了‘非艺术’甚至‘反艺术’” [52] 。相信每个有良知的人看到这些所谓艺术作品时都会产生迷惑:艺术究竟有没有自身独特的伦理自由?这些在日常生活中被禁止的行为能否以艺术的名义和方式出现?对这些问题的回答,仁者见仁,智者见智。诺埃尔·卡罗尔(Noel Carroll)在其《温和的道德论》中把这些观点归纳为四种:激进的自律论、温和的自律论、激进的道德论和温和的道德论。

1.激进的自律论认为,艺术只为自身而存在,并无其他工具性价值。它“与其他追求认知的、政治或道德的价值的社会领域截然不同” [53] 。因此,根据认识、道德和政治等价值来评价艺术作品既不适宜也不合逻辑。这种理论只关注艺术形式,认为艺术吸引人的是形式而不是内容,艺术有自身的目的和评价标准,但这些与道德无关,而且道德讨论完全不适合艺术品。

2.温和的自律论则认为,艺术可以有审美、道德、认知和政治方面的价值,但这些价值自存自立互不干扰。也就是说对艺术品可以进行道德评价,但道德评价与审美评价无关。而且这种理论坚持认为,“艺术品的道德价值从来不会促进其审美价值” [54]

3.激进的道德论认为,只能从道德维度来评价艺术,艺术的价值和意义主要以道德为导向,艺术家的创作首先应当考虑的是道德影响,作品的道德价值比其他价值都重要,因此,艺术品的评价标准只能是它的道德意义和效果。

4.温和的道德论则主张,可以从道德方面评价某些艺术作品(与激进的自律论相反),甚至作品的道德价值可能影响审美评价。对于某些艺术作品而言,道德影响可以提升审美价值。不过,具体问题必须具体分析,并不是所有的艺术品都应当从道德方面进行评价,也不是每个道德缺陷或优点都会影响其审美评价。

卡罗尔认为前三种观点都不恰当,他坚持温和的道德论,认为只有它才是既合理又合实际的。我们也持同样的观点。现代艺术已经成为个人主义及其所倡导的自由精神的象征,其价值已被尼采提升到了极致,人们已赋予它至高无上的超越性、神圣性。然而,不管怎样看待艺术,怎样提高艺术的地位,我们都必须思考这样一个问题,即艺术面对的总是它的接受者和欣赏者。换言之,借用列维纳斯的话说,艺术只有与接受者“面对面”时才能实现其价值,艺术是一种“为他者存在”,而不是独立自存的、只为自我而存在的实体。艺术创作者与艺术接受者通过艺术品这个中介达到沟通交流的目的。艺术创作者和接受者是现实生活中兼备审美和道德判断的人。

绝对的自律论者提出艺术的目的是吸引人而不是其他认知、道德和政治方面的价值;温和的自律论者也认为道德评价与审美评价无关。然而,事实上,在欣赏艺术作品时,美感和道德感同时存在,审美判断和道德判断相伴而行。欣赏者会以自身的道德知识、道德情感对艺术品进行道德判断。有些艺术作品引起我们注意正是由于它的认知、道德或政治方面的价值。例如,文学作品这种叙事性艺术品必然会引起我们的道德反应,甚至可以说,如果不调动读者的道德反应和道德情感,文学作品的叙事就难以成功。所以,“激发观众的道德判断是成功的叙事性作品的标准特征” [55] 。艺术家希望通过作品愉悦他人或者通过创新使接受者留下深刻印象,原本无可厚非。但是仅靠恶意炒作,违背艺术审美精神并挑战公众的道德底线,忽视艺术的社会功能,就会被观众视为违反公序良俗的丑恶现象而受到抵制和厌恶。这些所谓艺术作品如果剥掉其艺术伪装,就只是残忍血腥的表现,或者是色情、淫秽和丑陋的表演,完全是假借艺术之名来欺世盗名。另外,“即使被评为‘高质量’的艺术作品也会在其创作或接受的背景中遭遇伦理困境” [56] 。例如,最有影响力的纪录片《意志的胜利》无疑具有非凡的审美形式和极强的震撼力,并因此获得数项电影大奖。然而正是因为其形式之美与内容之恶形成了极大的反差,以致很多人成为希特勒的崇拜者。对它的道德判断最终影响了其审美价值,而这部作品的作者莱尼·瑞芬施塔尔(Leni Riefenstahl)虽然获得了世界级名声,却三次被捕入狱。因此,考察艺术和道德的关系时,我们必须从艺术与欣赏者的关系出发;在思考艺术的背景时,也应当考虑到欣赏者的道德选择范围。当艺术作品在道德上有缺陷时,即使这些缺陷没有被发现,但缺陷仍然是缺陷,而且这种道德缺陷最终将成为审美缺陷。

当然,我们并非绝对的道德论者。艺术并非只能从道德价值方面进行评价,艺术之善并不直接等于艺术之美,道德判断并不等于审美判断。人既有道德需要,也有审美需要。在对作品的评价中,既有对内容之善的判断,也有对形式之美的要求。艺术对道德的影响,是鼓励观众“在特殊情况下使用自己已有的道德知识、道德情感调动以前存在的道德力量来深化我们的道德影响,而不是学习新的道德训诫” [57] 。对艺术的道德评价与对艺术的审美评价是相生相伴的,道德反应与审美效果同样是相辅相成的。自残自虐、食人吃尸的作品丝毫不能引起人的美感,只会让人恶心和恐怖,厌恶的原因在于那些行为与人性及道德是相对抗的。因此,观众对艺术作品道德理解的方式能够提升其审美价值。

(二)音乐与道德的关联

对其他艺术与道德关系的探讨能否延伸到音乐之中?音乐是否同样会遭遇道德困境?实际上,从中西方古代社会开始,关于音乐与道德之间关系的争议就不绝于耳。从先秦儒家主张德性主义音乐伦理观,到古希腊柏拉图(Plato)和亚里士多德(Aristotle)主张音乐教育即美德教育;再从先秦墨家提出非乐禁乐的功利主义音乐伦理观,法家提出先务耕战、后得其乐的实用主义音乐伦理观,到西方传统基督教、近代道德情感论、德国古典哲学等流派或思想家的音乐伦理观,等等。对音乐与道德关系的反思真可谓源远流长。在现代西方伦理学流派中,法兰克福学派的主要代表霍克海默(Max Horkheimer)、阿多诺等人对该问题的反思令人耳目一新。例如,阿多诺以现代生活的正确与否作为探讨音乐与道德关系问题的基础。他提出了音乐的双重本质:自律性和他律性的统一,认为音乐所揭示的社会内涵是评判现代音乐进步的标准。他批判现代音乐商品和音乐消费是极不道德的资本主义社会大众文化工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具有虚伪性和欺骗性,完全背离了音乐的本质和精神内涵,给音乐活动主体带来了极大的伤害。

不容置疑,这些观点对我们今天反思音乐与道德的关系仍然颇具启发性。现代音乐在工具理性和功利理性的挟持和绑架下,唯利是图,利用大众传媒成为艺术中最早的商品。生产音乐商品成为世界性的热门产业,而它的各个环节包括音乐创作、音乐表演、音乐传播和音乐服务等均以求利为目的,因而音乐和道德的关系以及现代音乐对人的影响,尤其是对青少年的影响更加令人忧心忡忡。现代流行音乐关注个体的情感和需求,善于表达个性和自由,这是它的最大益处。然而它也以一种更为隐秘的方式接纳、掩藏、记忆各种负面信息:吸毒、淫秽、暴力、犯罪、自杀等,并成为许多“暴力事件无可分割的伴随物” [58] 。与其他可视艺术相比,音乐对人的身体、精神、心灵的影响更加复杂、普遍,因为“我们可以闭上眼睛,却无法关闭我们的耳朵” [59] 。因此,音乐也能像病毒一般侵入我们的生活空间中,完全无视我们的需要与感受,让人无法抵御,无处可逃。如果说噪音是一种可以引发人痛苦的声音,那么,不被恰当运用的音乐也是一种噪音,一种暴力。

音乐对人的影响无时不在,因此,我们同样赞成温和的道德论。激进的道德论之所以不能被绝对地运用到音乐方面,是因为某些音乐,例如某些器乐曲,其作者在创作时,并没有用音乐来反映客观现实的意图(包括赋格曲、重奏曲、练习曲、舞曲等),而只是通过音乐抒发自身的主观情感和情绪,表现某种意境,甚至只是为了着重强调或追求音乐本身的音响美、形式美,或者体现某种体裁的风格特征(例如:军队进行曲、小步舞曲、夜曲、摇篮曲等),听众在欣赏这类音乐时可依据自身的审美经验、知识素养、生活阅历和具体的心境来获取自己的审美感受。因此,这类优美的音乐被称为纯音乐,而这些纯音乐不能完全以道德为指向。纯音乐的张力较大,其审美价值大于道德价值。它是感性的、笼统的,它“让听者通过感受音乐之美去接近人性之美,道德之美” [60]

激进的自律论和温和的自律论不能说明音乐和道德的关系。任何一首乐曲被创作出来,必然是在诉说并表现某种情绪和意境,以引起听众的反应和共鸣。如果作品并非为了表现也不是为了诗意和内容,那么这种音符的排列就很难称为音乐艺术。同样,假如一首作品既不表现什么,又没有情绪内容和诗意,仅有音乐本身的话,那么,这些所谓创作也只是用音符进行数学式的排列游戏,这样的作品也就不能称为“艺术”。

虽然卡罗尔认为在某些特定的艺术门类中才能主张温和的道德论。然而,我们认为音乐并不能被排除在这些门类之外。音乐有其独特的价值和魅力,我们通过优美的旋律、动人的节奏、丰富的和声和优美的音色感受到音乐的美妙、生活的美好和价值。正如美国音乐教育哲学家贝内特·雷默(Bennett Reimer)所说:“虽然我们在创作或欣赏音乐时会加入自己的情感和价值观,但是音乐本身——音声的结构方式所产生的有意味的感受——才是我们需要它的根本原因以及它的根本价值所在。” [61] 同时,每一个人对音乐的欣赏和体验都建立在自身价值观的基础上,而且音乐对人的道德和伦理观念也会产生某些影响,这些道德影响一方面来自音乐艺术本身所表达的和所蕴含的意义,因为音乐本身就具有无法用言语来表达的意味,这些意味中就包含着道德品质。另一方面,这些道德影响也来自音乐之外,赋予音乐某种道德主题或思想。

(三)音乐对道德的影响方式

在考察音乐对道德的影响时,我们发现,音乐对道德的作用和影响通过四种方式表现出来。第一,作为独特的声音工具被道德主体运用到具体的伦理情境中。第二,音乐通过情感与道德相关联。第三,通过特定的方式帮助道德主体重新思考伦理道德问题。第四,对人生的幸福或痛苦产生积极或者消极的作用。总之,音乐以其独特的方式在我们的生活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

首先,音乐具有工具价值,能够作为一种独特的声音工具而被直接运用到伦理情境中,从而支持或挑战某些伦理规范。换言之,音乐既可以产生积极的伦理作用,也可以产生消极的作用。从庄子鼓盆而歌中,我们可以领略庄子之歌表现出的生死齐一、天地与我并生、万物与我为一、独与天地精神相往来的伦理自由观。希特勒数十遍欣赏瓦格纳、贝多芬、勃拉姆斯和布鲁克纳的音乐,尤其在召开纳粹党大会或群众集会时,或者无数犹太人被运往集中营时,响起的音乐多半是瓦格纳(Wilhelm Richard Wagner)的乐曲,我们感受到的却是屠杀异类的“豪情”。在正义战争或者侵略战争中,音乐同样可以作为工具被运用其中。在抗日战争时期,《大刀进行曲》《游击队之歌》《黄河大合唱》《松花江上》等一系列激情昂扬的歌曲激励着中华儿女前赴后继奋起救亡。同样,“四面楚歌”却使光明磊落、重情重义、正直英勇的项羽中计失败,而诡计多端、见风使舵、心冷绝情的刘邦却在最后取得了胜利。

音乐伦理作用的积极与否必须根据具体的伦理情境来考察,即考察音乐活动者如何在伦理情境中运用它。音乐既可以被“善”利用,也会被“恶”运用,音乐之美可以超越阶级、文化和民族。同一音乐可以运用到不同的伦理情境中并产生不同的伦理作用,从而建构或解构我们的声音、环境和社会,支持或反对社会的伦理规范。聆听贝多芬的《第五交响曲》,涌现的是与命运坚决斗争的勇气和决心,而纳粹士兵可能浮现的却是屠杀异类、捍卫元首的“豪情”。也就是说,音乐的内容和音乐的运用与伦理道德发生了关联。因此,当伦理道德规范与音乐相遇时,它们或者受到挑战和超越,或者遭遇改变或深化。从音乐产生的积极伦理作用来说,在某种程度上,音乐对文化、文明和世界的构建颇有益处,而且现代音乐在政治、经济、宗教和社会方面也产生了积极的作用,因此音乐在伦理关怀中也是一个积极的参与者。

其次,音乐通过审美情感和审美愉悦,激起人的道德情感,揭示人的道德状态,唤醒人的道德追求。音乐和道德作为人的精神活动和精神需要的体现,都是人的本质力量的对象化,在二者的关联中,情感是桥梁和中介。音乐是情感的艺术,它不仅感于物而发,而且能感人心,通过感人心而化人德。《礼记·乐记》指出:“乐者,音之所由生也;其本在于人心感于物也。”音乐之声源于情感,情感的产生和变化是由于外物的刺激,而表现情感的音乐反过来对人的情感又能产生感化和激活作用。一方面,音乐通过音乐形象和特定的声音结构模拟或表现具有道德内涵的社会生活,来激发接受者的共鸣,同时唤醒道德情感。另一方面,有些乐曲虽然只有较少的道德内涵,但人们在音乐的审美情感体验中被情打动、为情所化,从而产生一定的道德情感。当人们在决定自己的道德行为时,总会伴随相应的道德情感。道德情感是“人们在社会实践中伴随其立场、观点和生活经历而形成的对现实道德关系和道德行为的好恶、爱憎等心理活动” [62] 。发自内心的道德情感可以激发人们追求道德和善的热情,调动人们的主动性和自觉性。道德情感是道德主体将外在的他律内化为自律的桥梁和动力。正如近代道德情感论伦理学家夏夫兹伯里(The Earl of Shaftesbury)和哈奇生(Francis Hutcheson)所主张的,人的审美情感与道德情感是相通相融的,美感和道德感具有内在的关联性和一致性。音乐以其强烈深厚的情感特征深入人心,它通过独特的节奏和旋律表现人的内心情感和内在世界,也使人在昂扬的激情或愉悦的述说中受其感化,激发和培养一种适合具体的伦理情境的道德情感,同时也唤醒道德主体的道德需要和道德追求。

再次,通过聆听音乐,可以塑造道德主体的道德想象力,帮助其重新思考伦理和道德问题。音乐审美与道德判断具有不同的性质,前者通过音乐形象和感知激发兴奋愉悦感或者舒适平缓感以达到领悟音乐之美的目的,而道德判断则是按照理性的规范对一定的道德关系和道德行为进行选择或评价。然而,音乐审美虽然立足于形象思维,但也受理性或逻辑思维的影响。“完全脱离逻辑思维的形象思维是不可思议的,至少会使形象思维的方向、性质和它所孕含的思想深度和社会意义被弱化,甚至步入迷途。” [63] 同样,道德判断虽然遵循的是理性和逻辑思维的程序以及要求进行运作,但是道德情感对人的道德行为的调节作用也不容忽视。因此,虽然审美主情感,道德主理性,但是审美与道德之间存在着互相影响、互相渗透的关系。例如,音乐审美需要和积累敏锐性的感知和观察以及比较开放灵活的精神,这有助于形成道德主体的道德判断。因为,真正的道德判断不是固守某种绝对的教条或道德原则,而是建立在生活中的具体事件和情况的切身体验及敏锐观察之上。

最后,音乐的角色、功能和地位甚至比其他艺术更加重要,它能够超越美学领域,使人的身体或精神产生愉悦或痛苦,从而对人生的快乐和幸福生活产生影响。一方面,音乐作为特殊的艺术门类,能够给人带来生理上的快感,这种快感是快乐和幸福的基础。可以说,没有这种快感就较难生发出心理上的快乐,且难以提升到更高层次的幸福感(包括美感)。同时,较多临床实验证明:柔和优美的音乐使人平静舒畅,悲伤低沉的音乐使人忧愁伤感,明朗轻快的大调式音乐使人情绪高涨、心情愉悦,暗淡沉缓的小调式音乐使人忧郁忧愁。可见,音乐能够让人体验不同的情感,而这些情感经过升华后可以转化为优美或柔美、崇高或神圣的艺术情感。同样,音乐可以把人带入一种最高的幸福感。“音乐的自由空灵感是音乐给人带来的最高幸福感。这种幸福感是中国传统道家、佛家哲学和美学追求的‘花枝春满,天心月圆’的境界。” [64]

另一方面,在许多情况下,音乐作为一种伤害和噪音又会对人产生负面影响。某些节奏疯狂的音乐会传递暴力、淫秽、吸毒、性暗示等信息,消除了美和善的本质而成为不断伤害听众的宣泄方式和暴力手段,就如同鲍德里亚(Jean Baudrillard)在其《消费社会》中所说“我们已经看到‘平静’的日常生活持续地吸收着被消费了的暴力、‘暗示’的暴力” [65] 。某些音乐就存在于这种舒适生活和艺术的掩盖之下,它引发多种社会疾病和社会混乱,从疲劳、自杀、神经症等这些可传染性的压抑到吸毒、嬉皮士、非暴力等集体逃避现实的行为,再到暴力、犯罪等破坏性的行为。有研究结果显示,长期受到暴力信息的影响,会使主体增加攻击性,而且会对暴力行为产生冷漠感,也减少施暴后的内疚感等。这种现象“被称为‘暴力脱敏’” [66]

尽管并未处于音乐的噪音和暴力之下,但在不同场合不恰当地使用音乐,对人的身体和精神也会带来伤害。例如,节奏疯狂而刺激的摇滚乐会助长人的怒气,音量大、力量强的乐曲会影响人的心脏和情绪,忧伤的乐曲会加重伤心人的悲愁。音乐在不同情境中的使用将会产生不同的影响,即使是美妙动听的音乐,如果不分场合,也不会带来应有的审美效果,只能给人带来称为噪音的负面影响。

随着现代音乐的发展,还出现了一些把破坏乐器作为其目标的音乐作品,比如新西兰作曲家安妮·洛伍德的作品《钢琴移植》就包含了燃烧古钢琴,把钢琴浸水,将钢琴埋入花园等内容。作曲家原本希望通过作品谴责某些钢琴拥有者将废旧钢琴不加修理出售给他人的不道德行为,然而,这种直接毁坏钢琴的音乐作品却使受众成为伤害和痛苦的承受者。乐器不仅具有极大的经济价值,而且是人类音乐文化和音乐传统的载体。音乐家和乐器之间的亲密关系也是人所共知的,乐器是乐手身体的延伸,如同乐手身体的一部分,弗朗兹·李斯特(Franz Liszt)就曾把他的钢琴比喻成他的言语和生命。印度尼西亚人强烈反对他人从加美兰乐器上跨过去,认为乐器不只是工具,而且拥有类似于人的特殊地位,“它们本身凭借自身的实力应该受到尊重” [67]

当然,对人能够产生最大伤害的音乐作品是三大死亡音乐:《黑色星期日》《忏魂曲》《第十三双眼睛》。相传这些乐曲不仅使许多听众患上精神分裂和抑郁症,而且甚至听过乐曲的人无一生还。较多专家因为无法找到乐曲原稿或原声证明其杀伤力,而认为这些作品并不存在。我们也宁愿选择相信这些乐曲并不存在,因为如果真的存在,那么,它们就是一种极大的恶。即使被用在特殊的伦理情境中,即使是作为以恶制恶的工具和手段,恶也仍然是恶。而且,如果它们还存在的话,那么这种恶对人类的伤害就会持续存在。 uRa88mjcHbp4WBt6Yf+c8zi6VfEzgr2+rrJoLgqdzZOYgifciBZz9ofCHb1Nled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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