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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刑法解释的概念

刑法解释,是指对刑法规定含义的理解、释明和具体适用。

如前所述,刑法解释概念中的“解释”,包括“解”“释”“具体适用”三个关键词。一是“解”,即理解。理解是以前理解(即“前见”)为基础的,前理解对理解具有基础价值和重大影响。二是“释”,即诠释、阐释、解释、释明、阐明、说明。这表明,解释需要在理解文本的基础上对文本的具体含义进行释明。三是“具体适用”,即具体适用于个案的过程以及得出的解释结论。例如,法官对于个案的审判(审理及其判决结果),就是法官对于刑法规定和个案事实的刑法解释,或者说是法官将刑法规定具体适用于个案的刑法解释(活动)。刑法解释概念中的“刑法规定”,在有的论著中表述为“刑法规范”“刑法条文”“刑法文本”“刑法立法文本”“刑法立法规范文本”等,应当认为它们的基本含义是一致的,只是表述的角度有所不同。

一 关于刑法解释的概念逻辑

概念界定在本质上是一种形式逻辑方法。刑法解释在形式逻辑上是法律解释的下位概念,因此刑法解释的概念界定必然遵从法律解释的概念逻辑,应当以法律解释的概念逻辑分析为起点。法理学认为,法理学上对于法律解释是否必要的疑问存在争议,“而要回答法律解释及法律解释学的必要性,我们就必须对法律解释或法律解释学是什么搞清楚” ;再者,法律解释作为法律解释学的一个十分重要的、奠基性的基本范畴,也有必要首先加以概念界定,这是深入展开法律解释学的理论研究所必须解决的首要问题。关于法律解释的概念,西方学者对此主要有以下四种用法或理解:一是解释性活动说或者“泛解释论”。如德沃金认为法律是一种解释性活动,是通过解释的方法解决新的法律问题和使法律自身不断地得到发展的法的运用,包括立法解释和司法解释等。二是执法活动说或者司法活动说。认为解释是法律运作过程的一个阶段,是与立法有别的执法活动,特别是司法或裁判活动。三是司法技术说。认为法律解释是一种与填补漏洞有别的司法技术,它是通过扩大或者缩小法律规定的文字内涵的办法解决所要处理的案件。四是学理解释说。认为法律解释是法学家对法律文本或社会事实进行研究,以阐述法律真实含义的活动。其中,第二种和第三种认识,即执法活动说或者司法活动说、司法技术说是西方法解释学关于“法律解释”的含义的主流见解。

而我国法理学界关于法律解释的见解,经历了一个从与上列西方法理学见解不一致到接近一致的过程。我国的权威性文件中只承认立法机关、最高司法机关和最高行政机关有权进行法律解释,“是不允许或不承认一般的司法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所进行的‘执法’活动为‘法律解释’的”,对此意义上的“法律解释”学界一般称为“解释性立法”;我国法律解释学者后来逐步认识到“应该认真研究和科学地吸纳西方占主流观点的‘法律解释’理解”,即认为法律解释的含义所指在总体上不以“立法”,而是以“执法”或处理社会纠纷为对象,讲的是审理案件中的法律的“适用”问题,是“适用”法律的一种方式或技术,即侧重于司法活动并且认为这一领域才是真正的“法律解释” 。因此,有学者指出,作为一种具有普适性的理解,法律解释一般是指在具体个案当中或者与法律适用相联系的一种活动 。鉴于此,一方面,我国法理学者针对中国法律解释的概念界定与西方法理学者视野里的法律解释的概念界定之间大异其趣,感叹“如果要和国外学者去交流,就请记住这句话,他们讲的法律解释必然是在个案裁判中适用法律这样一种解释,而不是我们国内所讲的法律解释。因为我们的法律解释概念是个抽象的概念,而他们的解释是在个案中法官的解释,这种分歧是非常大的。当然要承认他们的这种理解是更具普适性的,而我们的理解是关起门来的自我欣赏的理解” 。另一方面,我国法理学者还主张吸纳中西方两种不同的法律解释理论与实践,将法律解释分为广义的和狭义的两种,即“将西方针对个案的解释称为狭义的法律解释,将中国式的法律解释归入广义的法律解释。广义的法律解释指对法律内容的说明。狭义的法律解释仅指与个案相关的对法律内容的说明与选择、确定适用规范的推理过程”,“西方的法律解释是经审法官的行为,而在中国法官这类行为没有正当性;中国的法律解释在西方人看来又不是法律解释。也就是说,以西方的概念,中国没有法律解释;以中国的概念,则西方没有法律解释。为了求得一个可以用来描述东西方不同行为的‘法律解释’概念,只能以此‘偷懒’的办法”,这样,法律解释不仅包括对法律文字的理解,也包括对立法者意图的探究,还包括对社会利益的平衡、对社会公理的认同

综合中西方法理学界的学术见解,我们认为法律解释不仅包括对法律文字的理解,也包括对立法者意图的探究、对社会利益的平衡、对社会公理的认同,因此对法律解释的概念作以下界定比较合理:法律解释是指对法律规定含义的理解、阐明和具体适用。借助法理学对法律解释的概念界定方式,我们认为,对刑法解释的概念界定如下是合理的:刑法解释,是指对刑法规定含义的理解、释明和具体适用。

二 关于刑法解释的概念争议与回应

中国刑法解释学者对刑法解释的概念界定也有一个逐步摸索、逐步借鉴吸纳中西方的法律解释学尤其是西方刑法解释学原理、逐步臻于完善的发展过程。李希慧教授认为我国学者提出的刑法解释概念可以归纳为五种:一是规范含义阐明说,如认为“刑法的解释就是对刑法规范含义的阐明” ;二是规范含义及其适用阐明说,如主张“刑法解释就是阐明刑法规范的含义及其适用” ;三是规范的内容、含义及其适用原则阐释说,如认为刑法解释“是对刑法规范的内容、含义及其适用的原则等所进行的阐释” ;四是刑事法律意义、内容及其适用说明说,如提出“刑法的解释,就是对刑事法律的意义、内容及其适用所作的说明” ;五是规范、概念、术语、定义说明说,如主张刑法解释是“对刑法规范的含义以及所使用的概念、术语、定义等所作的说明” 。对此五种定义,李希慧教授认为其均存在以下缺陷:都未对刑法解释的主体加以描述;均没有对刑法解释的态式作全面的揭示;均未准确地反映刑法解释的对象范围;未能准确地确定刑法解释的目的。在此基础上,李希慧教授提出了刑法解释的“第六种定义”,即刑法解释,是指国家权力机关、司法机关或者其他机关、社会组织、人民团体、法律专家、学者、司法工作者或者其他公民个人,对刑法规定的含义进行阐明的活动,或者这些主体对刑法规定含义进行阐明的结论

李希慧教授关于中国学者提出的刑法解释概念的学术归纳较为客观、全面,其个人提出的有关刑法解释概念的学术见解在相当长一段时间内具有一定代表性,获得了一些刑法学者的明确支持。例如,赵秉志教授和陈志军教授认为“刑法解释是指国家机关、组织或者个人,根据有关法律规定、法学理论或者自己的理解,对刑法规范的含义等所作的说明”;刑法解释具有以下三个基本特征:解释主体的广泛性(即包括刑法解释的权力主体和权利主体),解释对象的特殊性(即解释的对象是刑法规范)、解释性质的从属性(即刑法解释具有从属于刑法立法的性质) 。再如徐岱教授也认为,刑法解释的概念必须反映刑法解释的主体、刑法解释的对象、刑法解释的目的、刑法解释的样态四要素,因而刑法解释的概念应当界定为“刑法解释是指国家权力机关、司法机关、社会组织及公民对法律文本的意思,基于立法目的所进行的理解与说明”

自21世纪开启之交开始,中国刑法学者对刑法解释的概念界定逐渐走向简明、科学,高铭暄、马克昌、赵秉志、陈忠林、张明楷等著名学者均给出了较为一致的简明而合理的刑法解释概念,并对刑法解释的“真相”予以深刻揭示。例如,高铭暄、马克昌和赵秉志等主张,刑法解释是对于刑法规范含义的阐明 ;张明楷教授认为刑法解释是对刑法规定意义的说明 ,刑法解释的对象是刑法规定,刑法解释的目标应是存在于刑法规范中的客观意思,刑法解释必须同时适应保护法益和保障人权的需要 ;陈忠林教授和袁林教授指出,刑法解释不仅限于对刑法规范意义的说明这种结果或行为,也包括对刑法规范的理解过程,因此刑法解释不一定要采用以书面或口头言辞进行阐释的形式,解释者“将自己的理解付诸行动”同样是一种“解释” 。除这些刑法学者外,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审判法官牛克乾提出的相关见解值得关注。牛克乾法官认为法理学界关于法律解释范畴的纷争对刑法学界关于刑法解释的概念界定影响不大,并且刑法解释的概念尽管存在分歧但是并没有成为学术研究的热点,大量刑法教科书对刑法解释的界定大致可以分为两种主张,一种主张刑法解释是对于刑法规范含义的阐明 ,另一种主张刑法解释是对刑法规定意义的说明 ;牛克乾指出,关于刑法解释的概念及其内在意蕴,刑法学界大体共识有四点,即刑法解释的主体并无特别限制、刑法解释的效力可做有效和无效以及正式解释和非正式解释的区分、刑法解释的场合和目的并不做特别限定、刑法解释是动态解释活动和静态解释结论的统一,因而刑法解释的概念界定的最大分歧点在于对刑法解释对象的认识不同,即刑法解释究竟解释的是刑法规范还是刑法条文,进而认为法律解释的对象应该是法律条文(法律规定)而非法律条文所体现的法律规范,因而认为刑法解释是对刑法规定意义的说明;牛克乾还强调说,我国刑法解释学基于刑法解释分类的共识仍然存在两个明显的不足,一个是将立法解释和司法解释归结为正式解释的全部而对同样具有法律效力的适用性刑法解释尤其是法官的个案刑法解释适用未能得到体现,另一个是将学理解释等同于非正式解释但忽略了理应关注且对维持刑法解释范畴体系完整性和系统性至关重要的任意解释。

我们认为,尽管刑法解释的主体、权力、目标和目的、体制以及刑法解释方法和结论等问题均可以成为刑法解释必然关注的要素,但是这些要素可以在刑法解释的概念涵摄下进行具体讨论,而无须在刑法解释的概念界定中予以特别列举,否则有违概念界定的形式逻辑,也有违概念界定的简明性和抽象性要求。刑法解释的概念界定应当是尽可能简明扼要地揭示其抽象性的共性特征,而刑法解释的这些抽象性的共性特征只能是“对刑法规定含义的理解、释明和具体适用”。刑法解释的这一概念界定充分说明了刑法解释主要有两项抽象性的共性特征:其一,刑法解释的性质是对刑法规定含义的“理解、释明和具体适用”,既包括作为动态的“理解、释明和具体适用”行动过程,也包括作为静态的“理解、释明和具体适用”结论;其二,刑法解释的对象是“刑法规定”(以及具体案情事实、文本对象与事实对象之间的关系)。至于刑法解释的主体、权力、目标和目的、体制以及刑法解释方法和结论等要素,其本身本来就是具体的多样性存在,由于这些具体的多样性存在本身可以被刑法解释概念所涵摄,理应在刑法解释概念之下进行具体的多样性的讨论而不应当被纳入刑法解释的概念界定之中,否则将导致刑法解释的概念界定成为繁杂冗长的肥胖症患者。 VH3Z5uBk5ELcaK1T1nqYRU5Nd0gAK3v3s25NFmAPN5pY2gxpoD2p5OTDyQJce8T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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