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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创造性转化、创新性发展:习近平法治思想的历史逻辑

习近平法治思想不仅是在实践中生成、在理论中升华的思想创造,也是在历史中传承和凝练的思想精华。习近平同志坚持历史唯物主义的方法论,坚持回看走过的路、比较别人的路、远眺前行的路,深度考察了人类社会法治发展的历史,深刻把握了人类法治进步的规律,深层汲取了中国传统法治文化和世界法治文明的精华,使习近平法治思想潜涵着深厚的历史逻辑。

(一)在历史考察反思中,丰富和创新历史唯物主义法治原理

历史是最好的老师。注重从历史考察分析中汲取治国理政智慧、牢记历史经验、牢记历史教训、牢记历史警示,是我们党的优良传统和政治优势,这在习近平同志身上十分鲜活地体现了出来。习近平同志富有深情地指出:“不忘历史才能开辟未来,善于继承才能善于创新”; “只有坚持从历史走向未来,从延续民族文化血脉中开拓前进,我们才能做好今天的事业”; “治理国家和社会,今天遇到的很多事情都可以在历史上找到影子,历史上发生过的很多事情也都可以作为今天的镜鉴”。 基于这一历史唯物主义的立场、观点和方法,习近平同志坚持察古知今、鉴人知己,对古今中外治国理政的经验和教训进行了系统考察和深刻反思,为奉法强国、全面依法治国提供了历史依据。

1.对人类法治发展史的洞悉考察

习近平法治思想是在科学洞悉和系统考察人类法治发展史的基础上生成的,是对人类法治文明成就的理性提取。在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第一次会议上,习近平同志指出,从我国古代看,凡属盛世都是法制相对健全的时期。例如,春秋战国时期,法家主张“以法而治”,偏在雍州的秦国践而行之,商鞅“立木建信”,强调“法必明、令必行”,使秦国迅速跻身强国之列,最终促成了秦始皇统一六国。汉高祖刘邦同关中百姓“约法三章”,为其一统天下发挥了重要作用。汉武帝时形成汉律六十篇,沿用于两汉近四百年。唐太宗以奉法为治国之重,一部《贞观律》成就了“贞观之治”,以《贞观律》为基础修订而成的《唐律疏议》为大唐盛世奠定了法律基石。他又指出,从世界历史看,国家强盛往往同法治相伴而生。三千多年前,古巴比伦国王汉谟拉比即位后,统一全国法令,制定人类历史上第一部成文法《汉谟拉比法典》,并将法典条文刻于石柱,推动古巴比伦王国进入上古两河流域的全盛时代。

习近平同志非常重视从中华法治文明演进中深入挖掘国家制度和国家治理的经验智慧。一是构建国家制度和治理体系。在数千年的文明演进中,我国古代社会逐渐形成了一整套包括朝廷制度、郡县制度、土地制度、税赋制度、盐铁专卖制度、科举制度、监察制度、军事制度等在内的国家制度和国家治理体系。这套制度和治理体系总体上有效地保障了国家统一、民族融合、社会发展、文明传承进步。二是发挥大国体制的治理优势。自秦朝结束分封制、改行郡县制、统一度量衡、车同轨、书同文以来,单一制的大国体制使国家能够集中国力和民力治水、屯田、戍边、治乱,开辟大运河、建设都江堰、构筑万里长城、无数次成功抵御大规模外敌入侵,都体现出大国体制的显著优势。三是良法善治。唐代长孙无忌制定唐律,法理为基,以礼入法,塑造了德法共治这一中华法系的鲜明特色,形成了源远流长的良法善治的文化传统。

习近平同志在深入研究人类法治文明史之后,对法治规律有了更清晰、更全面的认识,得出一系列科学论断。他深刻指出:“法治和人治问题是人类政治文明史上的一个基本问题,也是各国在实现现代化过程中必须面对和解决的一个重大问题。综观世界近现代史,凡是顺利实现现代化的国家,没有一个不是较好解决了法治和人治问题的。相反,一些国家虽然也一度实现快速发展,但并没有顺利迈进现代化的门槛,而是陷入这样或那样的‘陷阱’,出现经济社会发展停滞甚至倒退的局面。后一种情况很大程度上与法治不彰有关。”“历史是最好的老师。经验和教训使我们党深刻认识到,法治是治国理政不可或缺的重要手段。” “人类社会发展的事实证明,依法治理是最可靠、最稳定的治理。” “当今世界,法治逐渐成为国家和社会治理的共同选择,但其具体模式千差万别。这也表明,法治没有永恒不变的标准,实行法治只能是根据本国经济、政治、文化和社会传统的实际情况,加以借鉴参考,而不能照搬照套。” “从已经实现现代化国家的发展历程看,像英国、美国、法国等西方国家,呈现出来的主要是自下而上社会演进模式,即适应市场经济和现代化发展需要,经过一二百年乃至二三百年内生演化,逐步实现法治化,政府对法治的推动作用相对较小。像新加坡、韩国、日本等,呈现出来的主要是政府自上而下在几十年时间快速推动法治化,政府对法治的推动作用很大。就我国而言,我们要在短短几十年时间内在十三亿多人口的大国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就必须自上而下、自下而上双向互动推进法治化。” 据此,法治是人类社会发展的共同主题,也是随时代变奏、应实践发展、受文化形塑的差异文明。这些科学论断极大地丰富和创新了历史唯物主义法治原理。

2.对中国近代政治法律制度探索历史进程的理性反思

鸦片战争后,中国沦为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中国向何处去,在中国建立什么样的国家制度、社会制度和法律制度,是近代以来中国人民面临的一个历史性课题。为解决这一历史性课题,中国人民进行了艰辛探索。辛亥革命之前,各种变法新政、思想启蒙等都未能取得成功。辛亥革命之后,中国尝试过君主立宪制、议会制、多党制、总统制等各种制度模式,各种政治势力及其代表人物纷纷登场,都没能找到正确答案,中国依然是山河破碎、积贫积弱,列强依然在中国横行霸道、攫取利益,中国人民依然生活在苦难和屈辱之中。习近平同志对近代以来中华儿女的艰辛探索、中华民族的发展命运进行了全面反思,指出:不触动旧的社会根基的自强运动,各种名目的改良主义,旧式农民战争,资产阶级革命派领导的民主主义革命,照搬西方政治制度模式的各种方案,都不能完成中华民族救亡图存和反帝反封建的历史任务,都不能让中国的政局和社会稳定下来,也都谈不上为中国实现国家富强、人民幸福提供制度保障。只有彻底打碎旧的国家机器和法统,结束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制度,建立社会主义国家制度和法律制度,实行人民当家作主的民主政治,才能从根本上改变中华民族和中国人民的命运。这些认识生动地提供了开辟社会主义民主法治道路、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法律制度的历史理据。

3.对新民主主义法制和社会主义法制建设曲折前行的经验总结

习近平同志善于总结党和国家历史上法治建设正反两方面的经验,以史为鉴、教育党和人民坚定不移地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奋力推进法治中国建设。20世纪以来,中国先进分子和革命力量在马克思主义真理旗帜下创立了中国共产党,并以马克思主义为指导致力于建设人民当家作主的新社会新政权新制度。土地革命时期,我们党在江西中央苏区建立了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开启了探索建设国家制度和法律制度的伟大征程。抗日战争时期,我们党建立了以延安为中心、以陕甘宁边区为代表的抗日民主政权,成立边区政府,按照“三三制”原则,以参议会为最高权力机关,建立了各级立法、行政、司法机关,创造了“马锡五审判方式”。在解放战争节节胜利之际,我们党在东北解放区、华北解放区等地建立了人民政权,组建了具有未来中央人民政府雏形的华北人民政府。新民主主义政权建设和法制建设的这些伟大探索为建立新中国的国家制度和法律制度积累了宝贵经验。新中国成立之初,我们党把在局部地区执政的新民主主义制度建设经验在全国范围内推广,通过了具有临时宪法性质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确立了新中国的国体、政体和法制,实现了从两千多年封建专制统治向人民民主法治的伟大飞跃。

新中国成立后,我们党在废除国民党旧法统的同时,积极运用中央苏区和革命根据地法制建设的成功经验和人民政协的伟大成果,抓紧建设社会主义法制。1954年9月20日,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以根本法的形式规定了我国的国体、政体、国家机构、公民基本权利和义务等,实现了人民民主和社会主义民主法律化制度化,为建立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奠定了宪制基础。之后,我国又根据宪法制定了一系列法律、法令并着手起草民法、刑法、刑事诉讼法等基本法律。然而,后来受各种主客观因素影响,我们“逐渐对法制不那么重视了,特别是‘文化大革命’十年内乱使法制遭到严重破坏,付出了沉重代价,教训十分惨痛!”

改革开放以来,我们党坚定不移地推进法治建设。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更加重视法治建设,提出全面依法治国并将其纳入“四个全面”战略布局,提出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法治中国,开创了经济持续繁荣、社会和谐安定、人民安居乐业的新局面。

习近平同志在全面总结和反思中国近现代法治建设正反两方面经验的基础上,深刻地揭示出法治与国家前途、人民命运息息相关的历史逻辑:“法治兴则国家兴,法治衰则国家乱。什么时候重视法治、法治昌明,什么时候就国泰民安;什么时候忽视法治、法治松弛,什么时候就国乱民怨。” 这一论断极大地丰富和发展了马克思主义法治理论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以历史的证明力和理论的解释力坚定了党和人民深入推进全面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法治强国的信念和意志。

(二)对中华优秀法治文化的创造性转化、创新性发展

习近平同志坚持运用马克思主义历史观和方法论,深入研究中国传统法治文明和法治思想,将其精神标识和思想精髓提炼出来、展示出来,实现在思维中鉴古知今、在实践中以史资政。

习近平同志十分注重对中华优秀传统法治文化的传承、发展和创新。他指出:“我国古代法制蕴含着十分丰富的智慧和资源,中华法系在世界几大法系中独树一帜。要注意研究我国古代法制传统和成败得失,挖掘和传承中华法律文化精华,汲取营养、择善而用。” “在几千年的历史演进中,中华民族创造了灿烂的古代文明,形成了关于国家制度和国家治理的丰富思想,包括大道之行、天下为公的大同理想,六合同风、四海一家的大一统传统,德主刑辅、以德化人的德治主张,民贵君轻、政在养民的民本思想,等贵贱均贫富、损有余补不足的平等观念,法不阿贵、绳不挠曲的正义追求,孝悌忠信、礼义廉耻的道德操守,任人唯贤、选贤与能的用人标准,周虽旧邦、其命维新的改革精神,亲仁善邻、协和万邦的外交之道,以和为贵、好战必亡的和平理念,等等。” 在中国法治的历史传统和民族精神之中,有许多超越时空、普遍有益、饱含精华、体现法治文明的经典命题和论语,如“法者,所以兴功惧暴也。律者,所以定分止争也。令者,所以令人知事也。法律政令者,吏民规矩绳墨也。”(《管子·七臣七主》)“法者,治之端也。”(《荀子·君道》)“经国序民,正其制度。” “法,非从天下,非从地出,发于人间,合乎人心而已。” “当时而立法,因事而制礼。礼、法以时而定,制、令各顺其宜。”(《商君书·更法》)“法令行则国治,法令弛则国乱。” “匠万物者以绳墨为准,驭大国者以法理为本。” “立善法于天下,则天下治;立善法于一国,则一国治。” “盖天下之事,不难于立法而难于法之必行。” 等等。

习近平同志对这些优秀文化遗产和法理精华如数家珍、信手拈来,将它们恰到好处、栩栩传神地引用在自己的讲话和文章中,并加以创造性转化、创新性发展,从而消除了近代以来文化虚无主义对传统法文化的误解和曲解,使中华法文化的精髓得到传承,使法治的中国精神和民族品格得以彰显。阅读习近平同志有关法治的论述,之所以感受到其浓郁的文化底蕴、深厚的思想积淀、明快的修辞风格,一个重要原因就在于其广征博引、古为今用、推陈出新,善于激活优秀传统法文化的生命,赋予其当代价值和时代意义,让法治传统智慧在中国法治建设和国家治理现代化实践中焕发出时代光彩。

(三)对世界法治文明成果的择善而用、兼容并蓄

习近平法治思想既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的最新成果,又是人类法治文明成果的集成创新,具有全球化背景下法治上的可鉴性、法理上的共识性。正如习近平同志所指出的:“中华民族是一个兼容并蓄、海纳百川的民族,在漫长历史进程中,不断学习他人的好东西,把他人的好东西化成我们自己的东西,这才形成我们的民族特色。” 他强调指出:“坚持从我国实际出发,不等于关起门来搞法治。法治是人类文明的重要成果之一,法治的精髓和要旨对于各国国家治理和社会治理具有普遍意义,我们要学习借鉴世界上优秀的法治文明成果。”

千百年来,世界不同国家和法系中都生成了许多跨越时空的理念、制度和方法,反映了人类法治文明发展的一般规律,凝聚着法治的人类精神,诸如依法治理、权力制约、权利保障、宪法法律至上、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契约自由、正当程序、无罪推定等法理命题,以及有关法律、法治和法理的许多学说。在世界不同民族的历史上都产生过许多杰出的思想家和广为流传的经典著作,这些经典著作包含着很多迄今仍有借鉴意义的法治思想精华。习近平同志自知青年代起就博览群书,博采中外哲学社会科学之智识,汲取人类各领域思想之养分,这使他的法治思想具有更宽阔的知识视野、更厚重的理论品质、更强大的思维力量。习近平法治思想之所以能在世界舞台上彰显话语魅力、思想活力和实践伟力,正是因为它吸纳了世界法治文明成果,凝结着人类共同的治理智慧,分享着极其珍贵的中国方案和中国法理。

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同志在出国访问期间,在讲话、报告、会谈中时常言及外国思想史的经典人物及其思想学说。他引用过很多外国法学论述、法治格言和法理金句。例如,“卢梭说,一切法律中最重要的法律,既不是刻在大理石上,也不是刻在铜表上,而是铭刻在公民的内心里。” “罗马帝国三次征服世界,第一次靠武力,第二次靠宗教,第三次靠法律,武力因罗马帝国灭亡而消亡,宗教随民众思想觉悟的提高、科学的发展而缩小了影响,惟有法律征服世界是最为持久的征服。” “一次不公正的裁判,其恶果甚至超过十次犯罪。因为犯罪虽是无视法律——好比污染了水流,而不公正的审判则毁坏法律——好比污染了水源。” 等等。

习近平同志在借鉴吸收国外法治理论和法治文明成果时,始终坚持辩证思维,反对不加甄别、全盘照搬、机械复制国外法治思想和学说,指出:“对世界上的优秀法治文明成果,要积极吸收借鉴,但也要加以甄别,有选择地吸收和转化,不能囫囵吞枣、照搬照抄,否则必然水土不服。” “不能做西方理论的‘搬运工’”“我们有我们的历史文化,有我们的体制机制,有我们的国情,我们的国家治理有其他国家不可比拟的特殊性和复杂性,也有我们自己长期积累的经验和优势”,“在这个问题上,我们要有底气、有自信,要努力以中国智慧、中国实践为世界法治文明建设作出贡献。”

综上,习近平法治思想的形成和发展不是偶然的,而是蕴含着深厚的实践逻辑、理论逻辑和历史逻辑。这三个逻辑是内在融贯、有机统一的,共同诠释着习近平同志在数十年领导实践中敢于实践、勇于创新、善于总结的思想创造力,刻画了我国改革开放以来恢复法制、完善法制、厉行法治的实践生命力,彰显出全面依法治国、建设法治中国、推进国家治理现代化的时代爆发力,共同汇合于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这三个逻辑真实揭示了习近平法治思想是生动的实践体系、科学的真理体系、包容的文明体系,它的形成发展缘于经验的沉淀、理性的凝结、历史的淬炼,其体系构建是实践的需要、时代的要求和人民的呼唤。这三个逻辑串联起法治思想成长的客观规律、法治真理发展的一般规律、法治文明进步的共同规律,牵系着伟大领袖的法治情怀、伟大道路的法治真谛、伟大时代的法治精神。沿着这三大逻辑继续前行,我们必将续写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新篇章,开辟21世纪马克思主义法治理论的新境界。

(原载《中国社会科学》2021年第3期) nSeTyJVZtgOZf0/0siyFmKKgCjTqpUmTz1TNkXL3LgwmFnFo6Zy5bVF/r0E9JIK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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