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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既一脉相承又与时俱进:习近平法治思想的理论逻辑

习近平法治思想坚持立足已知、研究未知、探索新知,既是对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的法治理论的继承、丰富和拓展,又有许多重大突破、重大创新、重大发展,呈现出马克思主义法治理论既一脉相承又与时俱进的理论逻辑,是当代中国马克思主义法治理论、21世纪马克思主义法治理论。

(一)继承、创新和发展马克思主义法治理论

“在人类思想史上,没有一种思想理论像马克思主义那样对人类产生了如此广泛而深刻的影响。” 马克思主义思想体系博大精深,内含着丰富的法治理论。它的创始人马克思、恩格斯第一次深刻揭示了法与阶级和阶级斗争的内在联系、法与国家和政权之间的必然联系、法与社会物质生活条件的因果联系、法在不同社会形态和国家形态中的不同功能和价值。他们深入法现象内部和法实践之中,拨云见日般地揭示了法的本质、特征及发展规律,推动了法学由“伪科学”“浅科学”到“真科学”“深科学”的革命性变革,使法学成长为一门真正的科学。他们透彻分析了法律、法治和法学的基本原理,剖析了民主、法治、人权、公正、正义、自由、和平等法治基本价值,提炼出一系列反映人类社会法治文明的法理命题、格言和论语,构筑起马克思主义法学理论体系,创立了科学的法学世界观、方法论和价值论。继马克思、恩格斯之后,列宁把马克思主义国家和法的原理与俄国革命和建设实践相结合,着力探索社会主义国家如何推进法制建设,以全新的经验和理论丰富和发展了马克思主义法治理论。

研读马克思主义经典著作是习近平同志为自己设定的必修课。上大学前,他就反复钻研《资本论》等著作,不仅熟稔于心,而且写了厚厚的十八本读书笔记。他的一系列著作《知之深 爱之切》《摆脱贫困》《之江新语》《干在实处 走在前列》和讲话,尤其是党的十八大以来的一系列重要讲话和文章,充分体现了马克思主义阶级斗争理论、社会革命理论、无产阶级专政理论,融贯着马克思主义法律观、民主观、国家学说、政党学说、权利义务观、权力观、法治价值观、法治文明论等法治理论。他在许多著作和讲话中十分精到地直接或间接地引用过《共产党宣言》《国家与革命》等经典著作中的科学观点和精辟论述,广泛汲取了马克思主义法治理论的精华。

习近平同志特别强调要在继承马克思主义的基础上发展马克思主义,不断开辟马克思主义中国化当代化的新境界。他指出,我们要以科学的态度对待科学,以真理的精神追求真理,不断赋予马克思主义以新的时代内涵。习近平同志善于运用马克思主义的法治原理回答时代之问、实践之问、人类之问,不断开创马克思主义法治理论新境界。我们有充分的理据说,在习近平同志关于法治的重要论述中,马克思主义法学的科学性和真理性得到了充分释放,人民性和实践性得到了充分贯彻,开放性和时代性得到了充分彰显,习近平同志不愧为马克思主义法学理论和法治思想的忠实继承者、坚定捍卫者、伟大发展者。

(二)继承、创新和发展毛泽东思想的法治理论

20世纪,马克思主义在中国得到广泛传播。中国共产党人坚持把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同中国革命和建设的具体实际相结合,实现了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的第一次历史性飞跃,创立了毛泽东思想。

毛泽东思想蕴含着丰富的法治理论,诸如国体和政体的理论、新民主主义法制和社会主义法制的理论、宪法理论、正确处理两类矛盾的理论、刑事政策理论等。其中,最具标志性的是有关国体和政体的理论。在领导中国人民夺取政权、巩固人民民主专政国家政权和发展社会主义民主的革命和建设时期,国体和政体问题是革命和建设的根本问题,毛泽东思想的法治理论也就集中体现在国体和政体问题上。毛泽东发表了《新民主主义论》《论联合政府》《论人民民主专政》《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草案》等经典著作,科学阐述了国体和政体理论。毛泽东指出:“国体问题,……就是社会各阶级在国家中的地位。” “所谓‘政体’问题,那是指的政权构成的形式问题,指的一定的社会阶级取何种形式去组织那反对敌人保护自己的政权机关。没有适当形式的政权机关,就不能代表国家。” 国体决定政体,政体表征国体。我国的国体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国家,我国的政体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毛泽东思想的国体政体理论是建立、发展和巩固人民民主专政的国家制度和法律制度的理论基石和根本指南。

习近平同志始终坚持并不断丰富和发展毛泽东思想的国体和政体理论。首先,他强调了我国国体政体的历史逻辑、实践基础和中国特色,指出:“我们党自成立之日起就致力于建设人民当家作主的新社会,提出了关于未来国家制度的主张,并领导人民为之进行斗争”,“新中国成立后,我们党创造性地运用马克思主义国家学说,为建设社会主义国家制度进行了不懈努力,逐步确立并巩固了我们国家的国体、政体、根本政治制度、基本政治制度、基本经济制度和各方面的重要制度。” “中国实行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国体,实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政体,实行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实行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实行基层群众自治制度,具有鲜明的中国特色。” 其次,他点明了我国国体政体的宪法依据和法理根基,指出:“起到临时宪法作用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确定了新中国的国体和政体,制定了一系列基本政策,描绘了建立建设新中国的宏伟蓝图。” “我国宪法以国家根本法的形式,确认了中国共产党领导中国人民进行革命、建设、改革的伟大斗争和根本成就,确立了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的国体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政体”。 最后,他分析了我国国体和政体的显著优势和制度效能。一是,能够有效保证人民享有更加广泛、更加充实的权利和自由,保证人民广泛参加国家治理和社会治理;二是,能够有效调节国家政治关系,发展充满活力的政党关系、民族关系、宗教关系、阶层关系、海内外同胞关系,形成安定团结的政治局面;三是,能够集中力量办大事,有效促进现代化建设各项事业,促进人民生活质量和水平不断提高;四是,能够有效维护国家独立自主,有力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发展利益,维护中国人民和中华民族的福祉,必须长期坚持、完善发展。

关于我国政体,习近平同志还明确提出“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的根本制度安排” “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民主协商制度是我国政体的一大特色” 等理论命题,极大地丰富和发展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体理论。习近平同志关于国体和政体的重要论述是对毛泽东思想的国体政体理论的创新性发展,是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法治理论的原创性贡献。

(三)继承、创新和发展邓小平理论的法治理论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以邓小平为主要代表的中国共产党人,解放思想,实事求是,总结新中国成立以来正反两方面的经验,透视苏联东欧社会主义国家历史性剧变的根源,反思僵化社会主义理论的严重缺陷,力挽狂澜,实行改革开放,开辟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创立了邓小平理论,实现了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的第二次历史性飞跃。

邓小平理论包含丰富的法治思想,诸如,“搞四个现代化一定要有两手,只有一手是不行的,所谓两手,即一手抓建设,一手抓法制。”我们要在全国坚决实行这样一些原则:“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民主和法制,这两个方面都应该加强,没有广泛的民主是不行的,没有健全的法制也是不行的”。要通过政治体制改革,“处理好法治和人治的关系”,等等。其中最具标志性的是党和国家制度理论。邓小平深刻总结了新中国成立三十年间的经验教训,并得出一个科学结论,即党和国家制度是带有根本性、全局性、稳定性和长期性的重大问题。他指出:“制度好可以使坏人无法任意横行,制度不好可以使好人无法充分做好事,甚至会走向反面。” “制度问题,关系到党和国家是否改变颜色,必须引起全党的高度重视。” “为了保障人民民主,必须加强法制。必须使民主制度化、法律化,使这种制度和法律不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不因领导人的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 在邓小平看来,制度建设、体制改革是一场革命,是与资本主义政治法律制度的竞争,必须以改革精神加强制度建设,“在各方面形成一整套更加成熟、更加定型的制度”, 使我们的制度一天天完善起来,成为世界上最好的制度。

习近平同志全面贯彻邓小平民主法制思想,深刻把握邓小平制度理论的精髓和形成更加成熟更加定型制度的战略思想,在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伟大实践中,构建了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理论体系,使邓小平制度理论绽放出新的时代光芒。习近平同志对党和国家制度问题进行了全面深刻的论述,极大地丰富和发展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其主要内容包括:国家制度和法律制度的基本原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创造和发展的历史过程及其规律,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体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和国家治理体系的显著优势,制度立国与制度治党,国家制度是国家治理的制度根基,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在法治轨道上推进国家治理现代化,制度的生命力在于执行,中国特色制度话语与制度思维,构筑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理论体系的议题与方法等,为党和人民在新时代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提供了科学的理论指导。

(四)继承、创新和发展“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法治理论

在20世纪和21世纪的历史交汇点,以江泽民同志为主要代表的中国共产党人,在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实践中,加深了对什么是社会主义、怎样建设社会主义和建设什么样的党、怎样建设党的科学认识,积累了治党治国新的宝贵经验,形成了“三个代表”重要思想。

“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包含着丰富的法治理论,且有诸多创新思想,其中最具标志性的是“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理论。1996年2月,江泽民提出“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制国家”。1997年9月,在党的十五大报告中,江泽民进一步明确提出“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指出依法治国是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客观需要、社会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志、国家长治久安的重要保障,强调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是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的重要目标,并提出了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重大任务。江泽民还提出了“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命题,把“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有机统一”作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和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根本标志,指出“党的领导是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根本保证,人民当家作主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本质要求,依法治国是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他还富有深意地提出“要坚持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

习近平同志在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法治建设的实践中,认真贯彻落实“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基本方略和奋斗目标,在福建提出“依法治省”,在浙江提出“全面推进依法治省”“建设法治浙江”,在上海提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市”。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同志创造性地发展了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理论。首先,他强调要“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进而提出了法理更为深刻、内涵更为科学、表述更为精致的“全面依法治国”概念,把全面依法治国纳入“四个全面”的战略布局之中,在党的十九大报告中进一步把“全面依法治国”作为新时代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基本方略之一。从“依法治国”到“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再到“全面依法治国”,命题的变化表明全面依法治国的思路越来越清晰、概念越来越精准,全面依法治国的战略地位更加突出、更加重要。其次,他提出“法治中国”的科学命题和建设法治中国的重大任务,“法治中国”比“法制国家”“法治国家”的内涵更加丰富、思想更加深刻、形态更加生动、意义更具时代性。建设法治中国,就是要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从“法治国家”到“法治中国”的转型,意味着我国法治建设的拓展、深化和跨越。再次,他提出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科学命题,并把“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作为全面依法治国的总目标、总抓手,把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作为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法治中国的必由之路。从“法律体系”到“法治体系”的升级,是对法治建设规律认识的又一重大突破。复次,他丰富和创新了“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的理论,把“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提升为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的基本原则之一,强调“治理国家、治理社会必须一手抓法治、一手抓德治,既重视发挥法律的规范作用,又重视发挥道德的教化作用,实现法律和道德相辅相成、法治和德治相得益彰。” 最后,他还深刻阐述了全面依法治国的一系列辩证关系,如政治和法治、改革和法治、民主和专政、发展和安全、依法治国和依规治党等。

(五)继承、创新和发展“科学发展观”的法治理论

党的十六大以来,以胡锦涛为主要代表的中国共产党人,根据新的发展要求深刻认识和回答了新形势下实现什么样的发展、怎样发展等重大问题,形成了科学发展观。

科学发展观包含着丰富的法治理论,蕴含着一系列创新思想。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科学发展观法治理论的重要内容。胡锦涛指出:“社会和谐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本质属性”,“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贯穿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全过程的长期历史任务,是在发展的基础上正确处理各种社会矛盾的历史过程和社会结果。”“要按照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总要求和共同建设、共同享有的原则,着力解决人民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努力形成全体人民各尽其能、各得其所而又和谐相处的局面,为发展提供良好社会环境。”

依法执政、依宪治国、依宪执政,是科学发展观另一标志性的法治理论。胡锦涛在运用和发展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实践中,进一步发展了依法治国理论,系统阐述了“依法执政”理论,强调指出:“依法执政是新的历史条件下马克思主义政党执政的基本方式。依法执政,就是坚持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领导立法,带头守法,保证执法,不断推进国家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活的法制化、规范化,以法治的理念、法治的体制、法治的程序保证党领导人民有效治理国家。” 同时,他强调指出:“依法治国首先要依宪治国,依法执政首先要依宪执政”。 “依法执政”基本方式的确立和“依宪治国”“依宪执政”法治理念的树立,是对依法执政和依法治国关系的深刻认识,是对依法执政科学内涵的深刻阐释,是我们党依法执政意识的升华、依法治国理论的重大创新。

习近平同志在浙江工作期间科学阐释和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法治理论,实施依法执政,建设“法治浙江”“平安浙江”,构建“和谐社会”,创造了许多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党的十八大以来,在全面依法治国实践中,他创造性地发展了科学发展观的法治理论,并将其推向新境界。习近平同志科学阐明了法治与和谐社会的关系,提出“和谐社会本质上是法治社会”的命题,指出,“法治通过调节社会各种利益关系来维护和实现公平正义,法治为人们之间的诚信友爱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法治为激发社会活力创造条件,法治为维护社会安定有序提供保障,法治为人与自然的和谐提供制度支持。” 同时,习近平同志还创造性地发展了“以人为本”的善治理念,指出法治建设要“坚持人民主体地位”“以人民为中心”,法治建设为了人民、造福人民、保护人民,法治建设依靠人民、为人民所掌握所运用。

习近平同志在坚持依法执政的实践中,进一步深刻论述了依法执政的战略地位、重大意义和实现方法。一是把依法执政作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的本质特征,指出:“改革开放以来,我们深刻总结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成功经验和深刻教训,把依法治国确定为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把依法执政确定为党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走出了一条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 二是丰富了依法执政的科学内涵,指出:“依法执政,既要求党依据宪法法律治国理政,也要求党依据党内法规管党治党。”依法执政,具体体现在“党领导立法、保证执法、支持司法、带头守法上”。三是将依法治国基本方略与依法执政基本方式有机结合,“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坚持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四是强调依法执政对于依法治国的重大意义:“依法治国是我国宪法确定的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而能不能做到依法治国,关键在于党能不能坚持依法执政,各级政府能不能依法行政。”五是强调法治建设要体现党科学执政、民主执政、依法执政的要求,把依法执政贯穿于依法治国全过程各领域。六是在法理上充分论证依宪治国、依宪执政,指出,“宪法……是国家各种制度和法律法规的总依据” “宪法是全面依法治国的根本依据” “宪法是我们党长期执政的根本法律依据”。 所以,“坚持依法治国首先要坚持依宪治国,坚持依法执政首先要坚持依宪执政。”

习近平法治思想形成发展的理论逻辑,体现了习近平同志守正创新的科学精神,他对马克思主义的坚定信仰、对毛泽东思想的法治理论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的深刻把握、对创新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的理论自觉、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的方法升华,前所未有地展示了马克思主义法治理论中国化当代化的大手笔、大格局、大境界。 pLxpfAEuRuanVmQUq7Vqur4HudnSga3MNpUsLN3IvGpe+9kFFu2XjZdjB0DqiYb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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