习近平法治思想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实践的土壤中萌发、孕育、成长,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实践中应用、检验、升华,并引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事业阔步前行。实践性是其本质属性,实践逻辑是其根本逻辑。自1982年以来,在数十年领导实践中,习近平同志始终高度重视并亲自研究部署法治建设,积累了依法治县、依法治市、依法治省、依法治国、全面依法治国的实践经验,形成了对县域、市域、省域、国域不同层面法治规律的科学认识,提出了许多立时代之潮头、发时代之先声的法治新理念新思想新论断。
1982年3月至1985年5月,习近平同志在河北省正定县担任县委副书记(1982年3月至1983年10月)、县委书记期间,面对“文化大革命”遗留的经济落后、社会失序、思想混乱、精神文明衰败的艰难局面,他在坚持以经济发展为中心的同时,富有胆识地提出“建立社会主义新秩序”,并以精神文明建设和法制建设相结合作为建立社会主义新秩序的重要抓手。他大力推进法制建设,开展“三网一赛”, 实现了由“乱”到“治”的根本转变。他大力加强农村法制建设,创新社会治安机制,对封建宗族势力、黑恶势力严加防范,露头就打。在习近平同志和县委集体的坚强领导下,经过三年的努力,正定县的精神文明建设、社会主义法制建设、基层社会治安状况和社会秩序得到根本扭转,为经济改革发展创造了良好的社会环境。在全面开展县域社会治理、建设社会主义新秩序的过程中,习近平同志创造性地贯彻党中央“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方针,积累了以法制建设保障经济建设、支撑精神文明建设的丰富经验,形成了依法管理经济、治理社会的法治理念。
1985年6月至1988年6月,习近平同志任福建省厦门市委常委、厦门市人民政府副市长,分管经济改革、财政税收、城市建设和管理、环境保护等方面的重要工作。他独具战略思维,坚持把厦门经济特区建设放在国家改革开放全局和世界经济发展大格局中谋划和布局,致力于全面推进厦门改革开放。习近平同志较早提出了“社会主义市场体系”概念,强调在改革开放中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体系,并前瞻性地指出了社会主义经济体系、经济体制和民主法制的辩证关系,强调了法制在建设社会主义市场体系中的引领和保障作用,大力开展法律法规宣传教育,积极引导执法机关、司法机关、法律监督机关等熟悉法律、严格执法、依法办案、依法监督,注重培养法律工作人员运用法律想问题、办事情、做决策的能力。
在建设社会主义市场体系的实践中,习近平同志展现出了较强的法治思维和运用法治方式的领导水平。一是在全国地级市率先提出“小政府、大社会”原则,推进政府职能转换和行政改革,实行大部委制改革,简化企业审批、放权给企业,建立精简、高效、廉洁、团结的政府; 二是提出公民、个人和企业“依法纳税”,党委、政府和司法机关“依法治税”,实行税务执法与涉税司法衔接;三是提出对环境问题进行依法治理、综合治理;等等。
1988年6月至1990年4月,习近平同志任福建省宁德地委书记。这期间,北京等地发生了波及面广泛的学潮和政治风波,国际上苏联、东欧等社会主义国家面临剧变和动荡,社会主义运动跌入低谷、社会主义制度遭到前所未有的严峻挑战。在这种复杂的社会背景下,习近平同志以马克思主义的立场、观点和方法,对社会主义民主法制问题进行了深刻反思,全面剖析了社会主义民主法制的重大理论问题和现实问题,丰富和发展了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原理。主要包括:第一,社会主义建设不仅需要民主与科学,更需要法制,民主与法制是相互依存、相互制约的,二者不可偏废。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是由社会主义公有制所决定的,不能照搬西方的民主制、代议制的政治制度; 第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而不是美国式的“三权鼎立”,要在充分发挥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的作用的前提下,认真处理好党委、人大、政府之间的关系,发挥党委领导责任、人大决策责任和政府执行责任; 第三,规范有序推进人民群众行使民主权利,不断提高人民群众的民主素质和行使民主权利的能力; 第四,从严治党,净化党内生活,推进廉政建设,完善监督体系,把自律与他律相结合; 第五,高度重视社会治安整治工作,为人民群众营造安居乐业的法制环境。
1990年4月至1996年4月,习近平同志先后任福建省福州市委书记(1990年4月至1993年9月),福建省委常委、福州市委书记(1993年9月至1995年9月),福建省委副书记、福州市委书记(1995年10月至1996年4月)。在六年的市域治理实践中,其法治实践不断深化、法治视野愈发开阔、法治思想更加成熟,提出了诸多法治新概念新命题。例如,将法制作用延伸至经济改革、社会治理、城市管理等领域,高频运用“法制”“法律化”“法制化”“地方立法”“经济立法”“法制轨道”“依法管理”“依法监督”“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和检察权”等法制(法治)话语;把法治上升为市域治理的基本方略,明确提出“依法治城”“依法治市”等法治理念和法治方略,主张摆脱运动式、突击型治理,努力向正常化、规范化、法律化方向发展; 科学把握经济与法制的必然关系,创造性地提出“市场经济是法制经济”“市场经济的成熟度与法制建设成正比” “努力营造国际化的投资环境,不断完善法制环境” 等命题和观点;坚持以法治地、依法用地,强调“要深化农村改革,建立健全土地流转制度,坚持所有权,稳定承包权,活化使用权,依法保护农民的合法权益,严厉打击各种坑农、害农行为”;等等。
自1996年4月至2002年10月,习近平同志先后任福建省委副书记(1996年4月至1999年8月)、省委副书记、代省长、省长(1999年8月至2002年10月)。这一时期恰逢世纪之交,我国经济社会快速发展、全面深化经济体制改革、加快构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实施依法治国基本方略、成功加入世贸组织等新变化对法治建设进度和质量都提出了新要求。习近平同志作为省委领导班子主要成员和一省之长,适应时代新变化新需求,在依法治省实践中革故鼎新,坚定了法治信念、积累了法治经验、升华了法治思想。主要体现为:第一,明确提出“依法治省”,推动出台了《中共福建省委关于依法治省的决定》,开辟了福建省法制建设的新征程。第二,深入推进法治经济建设,为经济改革和发展提供法治保障。习近平同志将此前提出的“市场经济是法制经济”命题升华为“市场经济是法治经济”。从“制”到“治”,一字之变体现了法治思想的升华,体现了经济市场化、全球化时代的法治理念变革。第三,全方位推进社会治理,建设法治社会。2001年4月,习近平同志提出“法治社会”概念, 强调全方位推进社会治理,加强食品安全治理,全力维护社会稳定,积极化解矛盾纠纷,落实综治措施,确保一方平安。
自2002年10月至2007年3月,习近平同志担任浙江省委书记、省人大常委会主任(2003年1月至2007年3月),期间曾任代省长(2002年至2003年)。21世纪以来,我国进入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加快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的发展阶段。习近平同志作为改革开放前沿省的主要领导同志,站立时代前沿看问题、立足改革全局谋发展、坚持扩大开放抢先机,致力于全面推进依法治省、建设法治浙江、建设平安浙江。
主政浙江初期,习近平同志就在“依法治省”的基础上提出“全面推进依法治省”。随着全面依法治省、建设法治社会和法治经济的持续推进,法治深入到全省各领域各项工作之中,并释放出越来越强的治理效能,人们对法治的需求越来越多、要求越来越高、追求越来越好。习近平同志在深入思考和论证后,对社会主义法治发展形势作出科学预判:“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不断发展和人民政治参与积极性的不断提高,对进一步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提出了新的要求。改革的深化和各种利益关系的不断调整,对从法律和制度上统筹兼顾各方面利益提出了新的要求。社会结构和社会组织形式发生的深刻变化,对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依法加强社会建设和管理提出了新的要求。人们思想活动的独立性、选择性、多变性、差异性的增强,对强化马克思主义在意识形态领域的指导地位、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和社会主义荣辱观提出了新的要求。所有这一切,都对党的执政能力特别是坚持科学执政、民主执政、依法执政提出了新的要求。” 正是基于这样的新情势新要求,他强调指出,“必须按照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要求,积极建设‘法治浙江’,逐步把经济、政治、文化和社会生活纳入法治轨道”, 从而创造性地提出了“法治浙江”概念。2006年4月26日,在习近平同志的亲自主持下,中共浙江省委审议通过《中共浙江省委关于建设“法治浙江”的决定》,对建设法治浙江进行了总体部署。习近平同志指出,从“依法治省”到“全面推进依法治省”再到“建设法治浙江”,是“省委根据党中央的决策部署,对浙江现代化建设总体布局的进一步完善”, 也体现了对充分发挥法治在国家和社会治理中的关键作用的认识的进一步深化。
建设“法治浙江”,是建设“法治国家”在浙江的先行探索。在建设“法治浙江”的同时,习近平同志科学分析了我国体制转轨、社会转型、经济社会结构调整等深刻变化,精准把握了浙江所处的经济社会发展新阶段、面临的新形势新任务新挑战和人民群众的新期盼,更加认识到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极端重要性,作出了建设“平安浙江”的重大战略决策。“全面推进依法治省”“法治浙江”“平安浙江”等命题和理论的提出,标志着习近平同志的法治思想进一步成熟,表明其法治思想的内在逻辑已足够清晰、理论体系已基本形成。习近平同志领导的建设“法治浙江”和“平安浙江”实践,为党的十八大之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建设“法治中国”和建设“平安中国”积累了实践经验、提供了理论准备和制度样板。
2007年3月至10月,习近平同志任上海市委书记。虽然时间只有7个月,但其法治思想在这个超大规模国际化大都市治理中得到了进一步的验证、深化和拓展。他提出了“全面推进依法治市,提高城市法治化水平”的上海法治建设总目标,并就依法执政、权力监督制约、科学立法和民主立法、依法行政、公正司法、法治经济和法治社会建设、打造国际化法治化营商环境作出了全面部署。
2007年10月22日,党的十七届一中全会选举习近平同志为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中央书记处书记。其后,他于2008年、2010年相继担任国家副主席、中央军委副主席。在分管党的建设工作实践中,他创造性地发展了以“民主集中制”为核心的党和国家领导制度理论,指出:“民主集中制是党的根本组织制度和领导制度。我们党在长期实践中创造性地运用和发展民主集中制原则,制定规范党内政治生活、处理党内关系的基本准则和具体制度,形成了党在组织建设上的鲜明特征。”“坚持和完善民主集中制,一方面必须充分发展党内民主、充分尊重广大党员的主体地位,确保党员按照党章规定充分行使党内民主权利;另一方面必须坚决维护中央权威、坚决维护党的团结统一。这二者是相辅相成、相互促进的。党内民主是党的生命和活力之源,是民主集中制的政治基础。坚持党和国家的集中统一,维护中央权威,是贯彻民主集中制的内在要求,是全党全国人民的最高利益所在。” 习近平同志还充分论述了党和国家制度体系中民主集中制的显著优势。
党的十七大至十八大期间,习近平同志作为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国家副主席,协助国家主席进行国事活动,参与了一系列重大外交和全球治理决策,出席了一系列重要国际会议,出访了50多个国家及国际组织,会见了200多位外国元首、政府首脑、各界政要、国际组织负责人。他以统筹国内国际两个大局的战略思维,着眼于在激烈复杂的国际竞争中不断拓展我国的发展空间、增强我国的综合国力和国际竞争力,深入推进双边外交、多边外交、周边外交、区域外交、中美(以及中俄、中欧)大国外交、联合国外交,推进全球治理体系朝着和平发展、公平正义的方向变革。在丰富的外交实践活动中,习近平同志提出了一系列具有大国风范的国际治理概念、命题和论语,初步形成了富有时代精神和人类情怀的“完善全球治理体系”思想和“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观念,强调“在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光辉历程中,中国将始终高举和平、发展、合作旗帜,同各国人民一道推动建设持久和平、共同繁荣的和谐世界,中华民族将为人类文明进步作出更大贡献。”
2012年11月15日,在党的十八届一中全会上,习近平同志当选为中央委员会总书记、中央军委主席,2013年3月14日,在第十二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上,习近平同志当选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这是党和人民作出的关乎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历史性正确决择。以此为起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
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在全面依法治国、建设法治中国、推进国家治理现代化新的伟大实践中,创立了具有鲜明时代特征、实践特色和理论风格的习近平法治思想。习近平法治思想的最初理论标识是“全面依法治国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2018年8月24日,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第一次会议把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代表的中国共产党人在法治领域的理论创新成果加以集成,提出了“全面依法治国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的命题,习近平同志将其表述为“十个坚持”,把我们党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规律的认识提升到了新的高度,也标志着习近平法治思想体系的形成。
2020年11月16日至17日,在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工作会议上,党中央正式明确提出“习近平法治思想”。习近平同志在会上发表了以“十一个坚持”为主要内容的重要讲话,全面总结了党的十八大以来法治建设取得的显著成就,系统阐述了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思想,科学回答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一系列重大理论和实践问题,深刻阐明了新时代全面依法治国的政治方向、重要地位、工作布局、重点任务、重大关系、重要保障等重大理论和实践问题。与“十个坚持”相比,“十一个坚持”在形式上更加完备、在逻辑上更为严密、在表述上更为科学。从“十个坚持”到“十一个坚持”,从“新时代全面依法治国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到“习近平法治思想”,既体现了概念的精准化、命题的科学化,又体现了理论体系臻于成熟、内在逻辑更加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