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买
下载掌阅APP,畅读海量书库
立即打开
畅读海量书库
扫码下载掌阅APP

(一)重大决策程序更加健全

行政决策制度的完善问题,受到中央和地方政府的广泛关注。近年来,行政决策在普遍建章立制的基础上,制度供给不断精细化。2019年国务院行政法规《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出台实施后,地方关于重大行政决策的制度建设势头不减。在地方政府层面,已有河北、广西、云南、江苏、贵州、重庆等地出台或修改了重大行政决策程序的专门规章。以2020年5月出台的《江苏省重大行政决策程序实施办法》为例,该法在立足地方实际情况和地方特色需求基础上,着力推进重大行政决策民主公开透明,增强其可行性、稳定性。其做法包括两方面:一是细化公众参与的程序规定,将合法性审查作为提交决策机关讨论的前置必经程序,把公众提出较多的意见作为启动后评估的重点;二是对于尚无明确规定的探索性改革决策事项,要求“可以明示法律风险,提交决策机关讨论”。吉林市推进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的法定化和公开化,对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进行全面梳理,最终确认市政府部门(机构)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39个,向社会予以通告。湖南省着力完善公众参与平台,对社会关注度高的决策事项,及时公开信息并解释说明,及时反馈意见采纳情况。在省政府门户网站推出《我有“金点子”——2020政府工作报告意见建议征集》专栏,2020年湖南省政府工作报告采纳网友提出的49条“金点子”。 [1] 此外,多地在决策内容和方式上,充分尊重民意。比如,禁养犬的种类,一直是各地市民关注的话题。合肥市公安局、农村农业局发布《合肥市禁养犬名录(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征求意见,最终争议较大的中华田园犬(土狗)从《合肥市禁养犬名录》中移除。《合肥市养犬管理条例》自2020年6月1日起实施,此后,在合肥犬类重点管理区内,中华田园犬(土狗)可以继续饲养。

2021年3月1日,《安徽省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正式施行,该规定进一步完善了重大行政决策的公众参与机制,细化了公开征求意见的渠道和途径,明确了听证参加人的遴选方式;设定了决策咨询论证专家库入库专家、专业机构的基本条件,探索了建立专家论证意见反馈机制;风险评估事项范围有所拓宽;引入了公平竞争审查机制和决策容错机制等。浙江在全省开展重大行政决策目录化管理专项行动。《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编制指引(试行)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浙政办发〔2021〕3号)出台后,全省决策事项目录化管理和决策能力显著提升。《通知》要求重大行政决策目录的编制应遵循事项征集、立项论证、审核报批、人大衔接、集体审议、党委同意、社会公布、备案等程序。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原则上应当于每年3月31日前向社会公布,公布的目录应包括事项名称、决策主体、承办单位、法律政策依据、履行程序要求、计划完成时间等要素。

行政决策事先征求意见机制不断细化。例如,深圳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门户网站设置“重大决策预公开”专栏,并下设“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听证及公开公示”“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内容及解读”“相关民意征集与反馈”等栏目。对于同一政策,其征求意见公告、征求意见稿和相关说明、意见征集上传、结果反馈及意见采纳情况表集中公开,一目了然。值得一提的是,深圳还将举行了听证会的决策事项的听证报告完整上传网络,内容包括听证事由,听证会举行的时间、地点和参加人,听证参加人的主要意见和建议,陈述人的主要意见和理由,以及听证会评议情况和听证意见、建议的采纳情况。 IjvWCuXoWbEz0u1VQDdMgCrajdTzM2mmQw5BcqFEfIngU1W/GJSKJ7PFhHZYyY2Z

点击中间区域
呼出菜单
上一章
目录
下一章
×

打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