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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编
总论

一 生命伦理学:一门新学科 [1]

(一)生命伦理学的产生

生命伦理学是20世纪60年代首先在美国随后在欧洲产生发展起来的一门新学科,也是迄今为止世界上发展最为迅速、最有生命力的交叉学科。生命伦理学的生命主要指人类生命,但有时也涉及动物生命和植物生命以至生态,而伦理学是对人类行为的规范性研究,因此,可以将生命伦理学界定为运用伦理学的理论和方法,在跨学科跨文化的情境中,对生命科学和医疗卫生的伦理学方面(涉及决定、行动、政策、法律)进行的系统研究。

生命伦理学产生后不仅获得迅速发展,在很短的时间内就受到医学家、生物学家、哲学家、社会学家、法学家、宗教界人士、新闻界人士、立法者、决策者和公众的关注,而且很快地体制化。一些国家建立了总统或政府的生命伦理学委员会,在包括我国在内的许多国家,很多医院或研究中心建立了专门审查人体研究方案的机构审查委员会(institutional review board)或提供咨询的伦理委员会(ethical committee)。我国医药管理局规定,为新药批准所进行的临床药理研究,必须建立机构审查委员会(名称为伦理委员会)审查研究方案。1989年9月我国卫生部成立了“医学伦理学专家委员会”,就重要医学伦理问题向卫生部提出咨询建议作为决策基础。

生命伦理学之所以产生于20世纪六七十年代,与第二次世界大战末期以及以后出现的三大事件密切相关。第一件事是1945年广岛的原子弹爆炸。制造原子弹本来是许多科学家向美国政府提出的建议,其中包括爱因斯坦、奥本海默等人。他们的本意是早日结束世界大战,以免旷日持久的战争给全世界人民带来无穷灾难。但是他们没有预料到原子弹的爆炸会造成那么大的杀伤力,而且引起的基因突变会世世代代遗传下去。数十万人死亡,许多受害人的家庭携带着突变基因挣扎着活下去,使许多当年建议制造原子弹的科学家改变了态度,投入了反战和平运动。第二件事是1945年反纳粹同盟国在德国纽伦堡对纳粹战犯的审判。接受审判的战犯中有一部分是科学家和医生,他们利用集中营的受害者,在根本没有取得受害者本人同意的情况下对他们进行惨无人道的人体实验,例如在冬天将受害者剥光衣服在露天冷冻,观察人体内因冷冻引起的变化。更令人气愤的是,侵华日军731部队所进行的实验,却由于美国政府急需细菌战人体实验资料而包庇下来,军国主义罪犯并没有被送上国际法庭。第三件事是在万物复苏的春天,人们突然看不到飞鸟在苍天游弋、鱼儿在江川腾越。1965年Rachel Carson的《寂静的春天》一书向科学家和人类敲响了环境恶化的警钟,世界范围的环境污染威胁人类在地球的生存以及地球本身的存在。当时揭露的主要是大量使用有机氯农药引起的严重后果,人们只考虑到有机氯农药急性毒性较低的优点,但忽略了它们的长期蓄积效应,结果使一些物种濒于灭绝,食物链中断,生态遭到破坏,人类也受到疾病的威胁。这三大事件迫使人们认识到,对于科学技术成果的应用以及科学研究行动本身需要有所规范,这推动了科学技术伦理学的产生和发展。

除了上述三大事件的大背景外,推动生命伦理学产生和发展的因素还有以下方面:

(1)生物医学技术的进步使人们不但能更有效地诊断、治疗和预防疾病,而且有可能操纵基因、精子或受精卵、胚胎以至人脑和人的行为。这种强大的力量可以被正确使用,也可以被滥用,对此如何进行有效的控制?而且这种力量的影响可能涉及这一代,也可能涉及下一代和未来世代(例如对生殖细胞的基因干预)。当这一代人的利益与子孙后代的利益发生冲突时怎么办?目前人们最担心的可能是对基因的操纵和对脑的操纵。这两方面的操纵可能都会导致对人的控制,以及对人的尊严和价值的侵犯。例如,是否允许人们通过改变基因来选择自己喜欢的性状,甚至为后代选择自己喜欢的性状?是否允许人们通过在脑内插入芯片来增强记忆和处理信息的能力?

(2)由于先进技术的发展和应用,人类干预了人的生老病死的自然安排,甚至有可能用人工安排代替自然安排,这将引起积极和消极的双重后果,导致价值的冲突和对人类命运的担心。比如,现代的生殖技术,一方面可用于避孕,另一方面也可以解决不育问题,那么,离异(单亲家庭)、不想结婚(同居者)、同性恋者以及过了生育期的男女是否可以利用辅助生殖技术?一个社会中如果大多数成员都是用辅助生殖技术产生,那会怎样?

(3)全世界蔓延的艾滋病向一些传统观念和现存的医疗卫生制度提出了严峻挑战。艾滋病在不少国家已经成为灾难,许多原来发病率较低的国家也很快进入快速增长期。全世界艾滋病感染者现在已经达4000万人,而妇女、儿童在艾滋病面前更为脆弱。在预防和治疗艾滋病的层面以及有关防治艾滋病政策层面,都存在着一系列伦理问题。国家是否有义务向艾滋病患者提供治疗?个人是否有义务改变自己的不安全行为?非感染者和社会是否有义务援助而不歧视艾滋病患者和感染者?对于许多妨碍艾滋病防治的行动和做法,是否应该用立法方式加以制止?

(4)医疗费用的大幅攀升导致卫生制度的改革。技术含量的提高以及市场化消极面的影响,促使医疗费用在全世界大幅攀升,严重冲击许多国家的公费医疗制度。各国都在改革卫生医疗制度,寻找使公民既负担得起又相对有效的医疗制度。但是这些改革提出了许多伦理问题,例如在改革过程中政府的卫生政策如何做到公正、公平?如何不致影响传统的互相信任的医患关系?医疗机构、医务人员与公司怎样协调关系才不致引起严重的利益冲突?医疗纠纷如何不致两败俱伤?

(5)丑闻的揭露和民权运动的高涨。在各国的医疗和研究工作中,违反伦理的事件总是存在的。对这些事件的揭露和思考,也推动了生命伦理学的发展。

(二)生命伦理学的性质和内容

生命伦理学是应用规范伦理学的一个分支学科。伦理学又称道德哲学,是对人的行动的社会规范的研究。人的行动规范具有社会性。道德或规范不是由个人制定的,它们体现在种种规定、准则、法典、公约、习俗之中,在我们学习它们以前就已经存在。人们成长的过程是一个社会化过程。我们通过学习社会规则知道了伦理规则。当然,社会规则并不等于伦理规则,比如审慎行事规则就不是伦理规范。仅当涉及应该做什么样的人或应该做什么样的事,而这种做人或做事会影响到他人利益时,我们才进入伦理领域。孔子说的“己所不欲,勿施于人”,就是伦理规则,因为在他看来这可以避免伤害他人。也可以说,伦理是要我们考虑他人利益的社会期望。伦理是社会的必需,因为人人只考虑自己利益的社会是没有凝聚力的,从而也是无法存在下去的。

普通规范伦理学试图提出一些原则或德性来支配人们做事或做人,并提供理由来证明为什么我们应该采取这些原则或培养这些德性。对理由的关心,说明伦理学是理性的活动,它是实践理性。应用规范伦理学(简称应用伦理学)是应用普通规范伦理学的原则解决特定领域的伦理问题。应用于生命科学技术和医疗卫生就是生命伦理学,应用于解决工程师面临的伦理问题就是工程伦理学,应用于解决律师、法官面临的伦理问题就是法律伦理学,应用于新闻界就是新闻伦理学,应用于企业就是企业伦理学。由于以上这些都是专业(profession)领域,不是一般的职业(occupation),所以又统称“专业伦理学”(professional ethics)。普通规范伦理学的原则可以跨专业应用。比如,解决医疗卫生服务分配、种族和性别歧视、奖励惩罚等问题必须援引公正原则;诚实或说真话原则可用于企业伦理中的虚假广告、新闻伦理中的真实报道、医学伦理中的向病人告知病情等。

生命伦理学是一门应用规范伦理学。其主要内容有六个层面:

(1)理论层面:例如,后果论与道义论这两种最基本的伦理学理论在解决生命科学和医疗卫生中的伦理问题时的相对优缺点如何,德性论、判例法和关怀论(尤其是女性主义关怀伦理学)的地位如何,伦理原则与伦理经验各起什么样的作用等等。

(2)临床层面:各临床科室的医务人员每天都会面对临床工作提出的伦理问题,尤其是与生死有关的问题,例如,人体器官移植、辅助生殖、避孕流产、产前诊断、遗传咨询、临终关怀等问题。

(3)研究层面:从事流行病学调查、临床药理试验、基因普查和分析、干预试验以及其他人体研究的科学家都会面临如何尊重和保护受试者及其亲属和相关群体的问题,同时也面临如何适当保护试验动物的问题。

(4)公共卫生层面:采取公共卫生干预措施预防疾病的传播,保护人群或公众的健康,其中的主要问题有关于健康的个人责任与社会责任、如何平衡保护公众健康与限制个人自由、如何达到健康的公平,及在控制传染病、防治物质使用障碍等方面的伦理问题。

(5)政策层面:应该做什么以及应该如何做的问题不仅发生在个人层面,也会发生在结构层面。医疗卫生改革、高新技术在生物医学中如何应用和管理都涉及政策、管理、法律问题,但其基础是对有关伦理问题的探讨。

(6)文化层面:任何个人、群体和社会都有一定的文化归属,文化影响哲学和伦理学,当然也会影响生命伦理学。如在某一文化环境中提出的伦理原则或规则是否适用于其他文化,是否存在普遍伦理学或全球生命伦理学,伦理学普遍主义或绝对主义以及伦理学相对主义是否能成立等等。

(三)生命伦理学的专业特点

作为一门应用规范伦理学,生命伦理学不谋求建立体系,而以问题为取向,其目的是如何更好地解决生命科学或医疗保健中提出的伦理问题。解决伦理问题需要伦理学理论,但实际的伦理问题往往是复杂的,很难用一种理论解决所有伦理问题。在解决伦理问题的过程中,伦理学理论本身也受到检验,有的理论没能经受住检验,有的理论即使通过了检验,也不可能在解决所有伦理问题时都拿到高分。因此,在解决问题时应该保持理论选择的开放性,而不拘泥于一定的理论。

既然以问题为取向,那么首先要鉴定伦理问题。伦理问题的出现可能有两种情况:一种情况是由于采用了新技术,出现了新的伦理问题。例如,人类基因组的研究可以预报一些带有疾病基因的人可能患有的迟发疾病;再如一位未婚少女如果带有BRCA1(乳腺癌易感基因),就有85%的可能在未来患乳腺癌或卵巢癌,但也有15%的可能不得这些癌症,那么我们应该告诉她吗?应该建议她现在就切除双侧乳腺和双侧卵巢吗?另一种情况是,本来应该做什么是不成问题的,但由于新技术的应用,重新提出了应该做什么的问题。例如,医生抢救病人是义务,在由于脑死导致全身死亡,脑死情况下医生的抢救义务解除了,这本来不成问题。但由于有了生命维持技术,脑死病人的生命可以靠呼吸器和人工喂饲暂时维持,那么应该这样做吗?因为这种维持并不能挽救病人的生命,而占有的有限资源却使其他有可能治愈的病人失去希望,那么应该放弃对脑死病人的治疗吗?

鉴定伦理问题时需要注意区分医学或技术问题与伦理问题。医学问题或技术问题是“能做什么”的问题,而伦理问题是“该做什么”的问题。例如,疾病的诊断以及可能的治疗选项都是医学和科学技术问题,而应该做出何种选择以及应该由谁做出选择就是伦理问题。研究的设计如何能够获得可靠的结果是科学技术问题,但是否应该获得受试者的知情同意则是伦理问题。

对于伦理学来说,重要的是尝试为解决办法提供伦理辩护,这种辩护包括对每一种解决办法提供论证和反论证。在论证或反论证中,需要提出理由,而理由对办法的支持有的可能是归纳的,有的也可能是演绎的,因此就要讲究推理。但这里要注意的是,这种论证应该是伦理论证,非伦理论证不能支持所建议的解决办法。例如,有些人用“禁不住”来支持克隆人,但是“禁不住”不是一个伦理论证。许多不道德的事都“禁不住”,不能因此断言那些事就是应该做的。一个行动的伦理论证决定于:(1)行动本身是符合还是违反伦理原则?(2)行动后果会带来伤害还是好处?这就要我们援引伦理学理论以及伦理原则。生命伦理学的伦理原则有:尊重人、不伤害人、有益于人、公正对待人等等。

(邱仁宗,原载《求是》2004年第3期,文字略有修正。)


[1] 编者按:这是一篇具有里程碑意义的文章,作者邱仁宗,发表于权威性的《求是》杂志,该文在我国首次提出生命伦理学是一门新学科。 REtOwTIL3na5RRLXIqTpFCC1UGQNCWvK9RdyfvvKFeYcyqfQ4tNS6OABndT0t9U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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