章太炎基于“齐物”而提出“齐文野”“文野异尚”的思想主要是承认文明或文化的多元性与共存性,文明之国不能以文明之名征服野蛮之国,野蛮之国也不能凭其蛮力侵犯文明之邦,文明与野蛮皆具自然法权意义上的存在权利,文明与野蛮只是存在方式不同而无高下优劣之判。比如我们前文所征引的例子,古代周人吃蚁卵,今粤人吃烤鼠,以主流文明而言,他们看似野蛮,然则就其存在方式而言,说他们野蛮毫无意义,因为文明这个标准本身就是人为设定而无自性,“[文明野蛮的标准]本来从心上的幻想现来”(《佛学演讲》,前揭)。正如王弼在《周易注》中所言:“以文明之极,而观至秽之物,睽之甚也。豕而负涂,秽莫过焉。至睽将合,至殊将通,恢恑憰怪,道将为一。” [25] 人认为猪是秽物,但猪从来不以为自己是秽物,群鬼坐车,人以为可怕,但鬼本身视为常事,文明与秽物、常见与异行本无标准,所谓文明标准,不过是人类遍计所执自性的妄心所造,一切文野之判皆为虚妄,“贯头之衣,本自骆越为之,欧洲人亦服焉,而见者以为美于汉衣。刀叉之具,本自匈奴用之,欧洲人亦御焉,而见者以为美于汉食。趋时之士,冥行盲步,以逐文明,乃往往得其最野者,亦何可胜道哉” [26] ,套头穿衣(越人)与刀叉用餐(匈奴)的习惯原本是“野蛮”民族所专擅,只因欧人用之,今天却成为“文明”的时尚,可见,文明与野蛮本无定准,将文野严判不过是“冥行盲步”而已。“齐文野”意味着消解人为设定的文明标准,而对看似野蛮的风俗、落后的民族给予尊重和宽容,各文明体、文化体、种族、人种、民族、民族国家之间以“不伤害原则”为底线而和睦共存,这是章太炎发皇庄学齐物精神而设计的人类永久和平策略。
然而,这里有一个与之相关的问题,章太炎提倡“齐文野”“文野异尚”是否意味着承认一切文明体或文化体皆有存在的合法性或合理性呢?如桀纣这样残害百姓的无道文明体、如人牲人祭这种反人性的祭祀制度、如存在着极其残忍之习惯法的部落,诸如此类,是否也被视为自然权利而对之尊重或承认呢?答案是相反的。章太炎认可文明、文化、习俗的多元性与差异性,但并不意味着承认一切文明体或文化体皆具自然法权。按照章太炎《国家论》《四惑论》《俱分进化论》《齐物论释》等相关理论,我们会发现章太炎是一个具有悲悯精神的人本主义者,其学术有深厚的平民主义情怀以及人本主义立场,一切文明、文化、人种、种族、民族、风俗、习惯、政党、民族国家等都属于团体范畴,但这些团体皆依他起自性而本身皆无自性,故皆为“幻”为“假有”;但不可否认的是这些团体皆由个体组成,无数个个体而构成团体,虽然个体说到底也无自性也是假有,但个体相对团体而言,每个个体都会对自我这个个体有自我意识,“人虽伪物,而以是单纯之个体,对于组合之团体,则为近真” [27] ,可见,近真的个体是每个抽象文明体、文化体的最小存在单元,章太炎因此提出:“团体为幻,个体为真”,“一切虚伪,惟人是真”。一切文明、文化、人种、种族、民族、风俗、习惯、政党、民族国家等抽象的团体都由近真的个体组成。这意味着,从积极层面而言,凡此种种团体存在的意义是保护每个个体权利的增上缘;从消极层面而言,此等团体存在的底线是对其中的个体权利的不伤害,前者强调“个体保护团体”的必要性,在民族存亡之时必须爱国,提倡民族主义,爱国实则即爱自己这个个体;后者强调每个个体的自然权利不应该被团体伤害或压制,而应该得到尊重、保护、认可、伸张。
即此而言,如前文所列桀纣这样的无道文明、人牲人殉人祭等恶劣祭祀制度(“集体无意识”下的风俗习惯)、存在着以极端残忍方式处置罪犯之习惯法的部落、极端压制个体残害百姓的种族,诸如此类,反人道、无人性、与人类文明相悖反的野蛮文化、文明、制度皆应该被消灭,因为这些文化、文明、制度都有对人之自然权利的伤害。一切抽象的团体存在的唯一合法性就在于对内部个体自然权利的尊重和保护,因此,像夏桀、商纣、吕政这样的以伤害、危害其中的个体而为维持抽象的国家政权者皆不具合法性,像存在人牺制度、人殉制度、人祭制度(如《史记·滑稽列传》所记载“邺城河伯娶妇”)这样的集体无意识下的反人道风俗亦不具合法性。章太炎虽然提倡“文野异尚”,但却认为类似之残忍的野蛮制度、野蛮风俗、野蛮政权等都应该坚决拔除,一切文明、文化、社会制度等团体存在的底线应该是不伤害其中之个体的自然权利特别是生命权利。章太炎《四惑论》之“反公理论”指出:“有害于已,无害于人者,不得诃问之;有益于已,无益于人者,不得诃问之;有害于人者,然后得诃问之。此谓齐物,与公理之见有殊。” [28] 此三种行为分类穷尽了人类行为的所有可能性,其中,前两种行为应该得到保护和尊重,只有“有害于人”这一行为应该被禁止或过问,这恰恰与康德、密尔等所提出的“不伤害原则”这种底线伦理相一致。这种“不伤害原则”(“有害于人”)同样适用于对文明、文化、社会习俗、政权制度等团体的存在合法性进行评判,“不可以个人故,陵轹社会;不可以社会故,陵轹个人” [29] ,即一个团体的存在是否是以牺牲个体权利为前提,如果是,则当废黜之;相反,则当尊重之。
可见,章太炎基于齐物而提出的“齐文野”“文野异尚”并不是无条件承认一切文明体、文化体皆具合法性。对外而言,多元文明、多元文化、多元风俗习惯的确应该并存,不相悖害,互不侵犯;对内而言,每一种文明、每一种文化、每一种风俗习惯都应该守住“不伤害其中之个体”这个“不伤害主义”的底线。章太炎的“齐文野”思想绝不是为桀纣政权、人牲制度这样的野蛮文明、反人性制度进行辩护;相反,以人为本、尊重每个人的自然权利是章太炎哲学尤其强调的,而后者也被章太炎称为“齐物”,“齐物”蕴含着“不伤害原则”这种元伦理。总之,就外部而言,各文明体之间应差异并存,就内部而言,各文明体内部当以人为本,章太炎的文明多元主义并非毫无底线,更不是为无道文明进行辩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