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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刑事诉讼法理的表达

第一节 刑事诉讼法理研究缘起

为什么要提炼和凝练刑事诉讼法理?其最大意义在于以下三方面:

其一是“桥梁效应”,实现刑事诉讼法学与法理学的有效衔接。当前的刑事诉讼法学与法理学的对话与交流并不频繁,甚至有“越走越远”的趋势,二者共同的关注对象——“法理”不仅有利于促进刑事诉讼法学与法理学之间的沟通与交流,而且可以让两者互帮互促,共同促进学科研究的多元化。

其二是“体系效应”,刑事诉讼法理是刑事诉讼法立、改、废、释的指导思想,可推动刑事诉讼法进一步民主化、科学化与体系化。刑事诉讼法理蕴含于总则与分则的内容之中,其把总则与分则串联起来,公安司法机关人员在进行司法解释与适用法律时,均要符合刑事诉讼法理。因此,只有提炼和研究刑事诉讼法理,才能准确解释和适用刑事诉讼法,才不会违背立法的初衷。

其三是“共同体效应”,形成以程序法理思维为基础的刑事法律职业共同体。从法律到法治再到法理,从法律思维到法治思维再到法理思维。法律思维是权利和义务的思维,是规则性的、最基础的;再高一个层次是法治思维,要求我们依照规则办事,要有严格的程序意识;而法理思维则是一种综合性思维,超越了法律思维与法治思维,是良法善治的具体表征。概括而言,法律思维是规则模式的思维,法治思维是依法而治的思维,法理思维是良法善治的思维。 [1] 这就要求我们的立法者、司法者、刑辩律师、政府和企业的法律顾问以及其他从事法务工作、法学教育、法学研究等法律职业群体具有共同的程序法理思维,形成以程序法理思维为基础,培养一批精英化与专业化的法律职业共同体。

有鉴于此,探究和挖掘刑事诉讼法理及其法理化路径,其学术意义便颇为重要。本章将一方面概括和提炼刑事诉讼法理表达,另一方面通过典型刑事案件裁判文书和学者论著,探究刑事诉讼法理研究的程序逻辑与问题,并试图提出刑事诉讼法理化路径,以期迈向以程序法理为中心的刑事诉讼。

如何概括和提炼刑事诉讼法理?首先我们要去发现或挖掘刑事诉讼法理表达,清楚“法理”的存在样态,才能知道如何发现和提炼刑事诉讼法理。有学者认为:“根据差异与解析法理要素技术方法的不同,可以将‘法理’的载体大体分为有关法理的词语、概念,谚语、格言,命题、论述,判例、案例,故事,法条等表达形式。” [2] 也有学者认为:“提炼法理需要一定的方法和路径,这些方法和路径主要包括概括、思想(理论)、思辨批判、分析、体系化和金句表达。” [3] 由此可推知,刑事诉讼法理表达也应当是多元化的,我们欲发现刑事诉讼法理,便可从词语、概念、谚语、格言、命题、案例、判例、故事、法律原则和法律条文等多维度进行提炼和挖掘。 YGod1Cri0OIakqsd89AD2uJAx+r6rykwgLo01QukOlgR0iuDtOaCerYajMF/1Z+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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