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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言

法理泛在,理在诉中。从法律中国到法治中国再到法理中国,“法理”已成为部门法学和法理学的共同关注,业已成为程序法理建设的重要基石。而在我国的法学研究中,部门法学对于“法理”的研究始终处于缺席或半缺席的状态,刑事诉讼法学同样面临类似的尴尬境遇。法理作为一架沟通部门法学与法理学的“桥梁”,在法治实践、政治生活和公共生活中,几乎无所不在,无时不有,无所不能。 [1] 它蕴含着普遍主义、普世主义、世界主义等观念,具有跨文化适用性和普遍的解释力。 [2] 众多学者也对“法理”概念内涵进行了精辟解说。何为“法理”?有学者指出最好的方式是从反面进行定义,即包含各种关于法律论述的一般性且智识的探讨,而非仅限于学说性的注释或技术性指导。 [3] 梁慧星教授认为:“法理是指依据民法之基本原则所应有的原理。” [4] 我国台湾地区王泽鉴教授认为:“法理应系指自然法律精神演绎而出的一般法律原则,为谋社会生活事物不可不然之理,与所谓条理、自然法、通常法律的原理,殆为同一事物的名称。” [5] 张文显教授则从古今中外,旁征博引,开创性地阐释了法理的语义、意义与功能,指出:“‘法理’是一个综合性、普适性概念,是良法善治的晶体,凝聚了法的价值、法的美德、法的传统、法的公理。” [6] 那么,何为刑事诉讼法学中的法理(以下简称“刑事诉讼法理”)?有学者认为其是侦查、起诉、审判和执行四者之法理结构。 [7] 可见,刑事诉讼法理是指衡平、证成刑事诉讼程序的正当性,蕴含着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相统一、兼顾公正与效率以及平衡控辩审的程序原理或理论依据,亦可称为程序之法理或公理。 [8] 基于此,形成以下研究逻辑。

本书第一、二章集中探讨刑事诉讼的法理表达及其法理样态。何为刑事诉讼法理?即衡平和证成刑事诉讼程序的正当性,蕴含着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相统一、兼顾公正与效率以及平衡控辩审的程序原理或理论依据,亦可称为程序之法理或公理。从程序法律到程序法治,再到程序法理,其发挥着“桥梁效应”“体系效应”与“共同体效应”,故有必要多维度发现和挖掘刑事诉讼法理的表达。当然,刑事诉讼法理表达亦是多元化的,可通过词语、概念、谚语、格言、命题、案例、判例、故事、法律原则和法律条文等进行提炼和挖掘。把检索到的故意伤害罪的裁判文书和刑事诉讼法理研究成果进行定量分析可知,当前刑事诉讼法理的使用与研究成果无论在数量上,还是在深度上,均处于缺席或半缺席的状态。这意味着刑事诉讼法理的建设已成为亟须讨论的话题,而如何迈向刑事诉讼法理化?一则需要发现与提炼“程序法理”的表达,逐步推进“程序法理”使用和研究的层次化与体系化;二则以“程序法理”为中心,助推法律职业共同体之间的良性互动,真正发挥程序法理“引擎器”之功效。

第三章探讨大数据侦查的法理本质。大数据侦查的“本质”,既是大数据侦查研究中最基础的问题,也是目前被学界所忽视的问题。通过福柯“规训”理论分析发现,大数据侦查不仅降低了警员对嫌疑对象人身的过度依赖,还在促成警力资源合理配置与高效运行的同时,实现了警察对社会生活的普遍化监控,由此,大数据侦查本质乃是提升公安机关社会治理水平的“全景敞视”规训机制,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然而,侦查主体的个人私欲与大数据侦查“权力—科技”的双重欺骗性相互交织,共同加剧了警察与个人之间的地位悬殊,产生溢出效应。基于福柯“规训”理论启示,有必要为大数据侦查“披上法律外衣”进行程序规制,同时将个人信息权纳入《刑事诉讼法》保障范畴,以免大数据侦查对个人信息造成侵犯。

第四章从法理维度审思值班律师定位。值班律师对于完善法律援助体系,保障被追诉人诉讼权利的意义不言而喻。随着值班律师被写入《刑事诉讼法》以及司法实践的深入推进。立法关于值班律师身份定位不明的问题逐步显现,由此产生了值班律师身份是“法律帮助者”还是“辩护人”的理论争议。通过文义解释得知,值班律师角色不能被生硬地解释为“辩护人”,体系解释论下值班律师的角色也应被定位为“法律帮助者”。立法意图的深层追问则清晰表明,“法律帮助者”只是值班律师身份定位的隐喻而已,对其正确理解应当充分回应当前司法体制改革“效率优先、繁简分流”的合理关切。更进一步通过契约论分析,值班律师“法律帮助者”表象下的真实角色应是兼顾国家需要与个人利益的特殊法律援助律师。

第五章探讨生态环境检察监督的法理与程序逻辑。改革开放以来,中国创造了举世瞩目的“世界奇迹”,同时也积累了大量的生态环境问题,如何建构以检察监督为中心的生态环境保护机制是关键。新时代生态环境检察监督的法理正当性以生态文明、正当程序、程序公开、程序理性和遵循生态司法规律为基础。通过对影响性生态环境诉讼案件分析可窥见,检察监督失灵是导致生态环境污染的重要原因,而检察监督乏力的深层逻辑在于规范缺失、地方保护主义等。建构以检察监督为中心的生态环境保护机制,有必要明确检察机关生态环境监督中的权与责,采取全程监督与重点监督相结合的常态化机制,组建以检察监督为主导、多元主体参与的监督体系,以期为迈向生态文明踏出坚实一步。

第六章探讨新媒体公开的法理与限度。以数字化、互联网为代表的新媒体不仅正在改变司法公开的方式,也给大众的知情权和新闻自由带来了巨大冲击。新媒体公开在提升司法公信力、遏制司法腐败、防止冤假错案等方面发挥着重要的作用,从这个意义上而言,新媒体公开是新一轮司法体制改革的突破口。但从法解释学和实证维度考察,可以管窥到的是,新媒体公开与个人隐私权保护、司法审判公开等之间存在着紧张关系。如何把握新媒体言论自由的边界,建构新媒体与司法公开良性互动关系,有必要借鉴隐私权保护的域外经验,明确新媒体与司法的角色定位,遵循主客体相互作用下的司法运作规律,以期实现对新媒体公开限度的有效规制。

第七章探讨刑事冤案司法赔偿的法理。继佘祥林、赵作海案之后,随着浙江张氏叔侄案的曝光——2013年5月17日,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对张辉、张高平再审改判无罪作出国家赔偿决定,是近年来赔偿数额巨大的刑事冤案之一,刑事冤案的司法赔偿问题再次成为舆论及司法关注的焦点。本章从张氏叔侄赔偿案出发,结合《国家赔偿法》关于刑事司法赔偿的规定,论述我国刑事司法赔偿的现状和张氏叔侄案的赔偿依据,并提出刑事冤案赔偿存在的诸多缺陷。为了全面革新我国刑事冤案的司法赔偿制度,本章在借鉴各国刑事司法赔偿制度的基础上,提出了两点完善建议:一是适当地扩大刑事冤案司法赔偿的范围;二是精神损害抚慰金应通过立法或司法解释加以细化和量化,以期更好契合2018年《刑事诉讼法》的实施并保障人权。

第八章探讨侵害未成年人案件强制报告制度的法理逻辑。未成年人作为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后备力量,其身心健康历来受到民众高度关注。但在实践中,未成年人受到侵害后“不能告诉”,加害人“不愿告诉”,旁观者“无义务告诉”的局面,严重妨碍了未成年人的权益保障与及时救济。强制报告制度的引入有力破解了侵害未成年人案件“隐蔽性高”“发现难”的顽疾,其实践意义不言而喻。通过法理分析可知,强制报告制度的建立不仅贯彻了国家亲权主义理念,落实了平等保护的基本人权观,更是对未成年人最大利益原则的忠实践行,具备充分的法理正当性。通过对域外国家成熟经验的进一步考察发现,各国强制报告主体涵盖较为广泛,强制报告内容分类较为科学、具体,未履行报告义务责任追究更具威慑力,善意报告者的保护与责任豁免考虑也较为周全。域外国家经验对我国强制报告制度的进一步细化与落实具有一定价值,有助于从规范维度厘清强制报告的主体、内容及其未履行报告义务的责任。

第九章探讨未成年人网络游戏宵禁制度的法理与规范阐释。近年来,未成年人沉迷网络游戏导致身心受损的现象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建立网络游戏宵禁制度来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已迫在眉睫。《未成年人保护法》的修改,使网络游戏宵禁制度成了民众关注的焦点,其以家长主义、国家亲权主义以及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原则作为法理基础,通过分析现行网络游戏宵禁制度的不足,提炼出其存在着立法过于分散笼统、可操作性较低,实名认证并未全面落户且效果欠佳等问题。针对制度缺陷,有必要细化相关法律规定规范,建构可操作的网络游戏宵禁机制,细化网络游戏内容等级机制,健全网络游戏实人认证机制等,以期真正使未成年人合理利用网络游戏缓解压力,实现国家、游戏市场以及家长的有效联动,用科学的方式缓解未成年人沉迷于网络游戏的难题。

第十章探讨公诉案件刑事和解的法理逻辑。司法改革背景下的刑事和解,兴起于东方经验,继承了古代司法文明“和合”思想、马锡五审判方式“以人为本、司法为民、调判结合”的司法文明理念以及浙江枫桥和龙泉地区“以和为贵”思想与浙江“枫桥经验”,借鉴了西方经验,吸收了辩诉交易制度的精髓,并融合了恢复性司法理论的有益经验。从地方试点到中央立法,刑事和解逐步确立,刑事司法文明的第三种模式逐渐形成。刑事司法文明也由传统的“二元”模式逐渐转型为“三元”模式,即“诉讼文明—程序文明—刑事和解”,第三种模式以对受害者利益保护为中心,追求被害者、加害者和社会整体利益“三赢”的诉讼模式,恢复被破坏的社会关系,最终迈向一种“和合型”刑事司法文明。

第十一章探讨刑事缺席审判程序被告人权利保障的法理与程序逻辑。2018年修改的《刑事诉讼法》规定新增刑事缺席审判程序,其主要目的是打击贪污腐败分子,完善追逃追赃机制。作为一项新增制度,缺席审判程序的立法进程经历了激烈的争论,也引发关于该程序是否有违正当程序的质疑。对此,缺席审判程序设置了严格的适用情形,并从程序上和实体上对被告人的权利加以保障。但缺席审判程序的法条表述较为笼统,首次施行也没有以往经验可用以参考,导致其在具体适用时仍有可能侵害被告人的权利,如误伤非恶意缺席被告人,减损被告人知情权、辩护权、上诉权和财产救济权等。为了修正这些弊端,我们应当明确仅对潜逃境外的被告人启动缺席审判,确保缺席被告人获得“有效辩护”,在程序上保证被告人实际知情权并明确上诉权行使顺位,在实体上完善财产救济机制,以期有效保障被告人的程序性和实体性权利,发挥缺席审判程序既惩罚犯罪又保障被告人人权之目的。


[1] 张文显:《法理:法理学的中心主题和法学的共同关注》,《清华法学》2017年第4期。

[2] 李晓辉:《论法理的普遍性:法之“公理”、“通理”与“殊理”》,《法制与社会发展》2018年第3期。

[3] Lan McLeod:《法理论的基础》,杨智杰译,书伯文化国际出版有限公司2005年版,第3页。

[4] 梁慧星:《民法总论》(第四版),法律出版社2011年版,第28页。

[5] 王泽鉴:《民法总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60页。

[6] 张文显:《法理:法理学的中心主题和法学的共同关注》,《清华法学》2017年第4期。

[7] 尹章华:《刑事诉讼法理结构之探讨》,《军事专刊》1992年第4期。

[8] 在词义表述方面,虽然刑事诉讼法理与程序法理存在一定的差异,程序法理的内涵和外延稍大于刑事诉讼法理,两者亦是包含与被包含关系,但在本书中,为方便论述与表达,本书的程序法理等同于刑事诉讼法理,尤其是在后半部分的表述。 baxtUtwfZ7+XuFTXOOY+LMJrmKJ2bu9y/0nBVH7dRsQgWOmL9pQUkMzHVpOe2rv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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