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正法是我指导的硕博连读的学生,作为导师,看到学生的著作出版感到非常欣喜。展现在读者面前的这本书,是作者历经数年持之以恒、反复锤炼的著作,也是作者这几年对刑事诉讼法学中“法理”(以下简称刑事诉讼法理)表达、现状与法理化的一点思考。
诚如张文显教授所言:“‘法理’是一个综合性、普适性概念,是良法善治的晶体,凝聚了法的价值、法的美德、法的传统、法的公理。”法理作为串联各大部门法和法理学之间的纽带,在法学研究中占据着至关重要的地位,是法律人描述及解释法律现象、为实现良法善治建言献策以及从事其他法律活动的关键因素。刑事诉讼法理是在刑事诉讼法学中所涵盖的法理构造,又可以称其为程序法理,其与刑事诉讼程序相对应,在刑事诉讼的立案、侦查、起诉、审判、执行五大程序中一以贯之并呈现出不同的特点,蕴含着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相统一、兼顾公正与效率以及平衡控辩审的程序原理或理论依据。
《刑事诉讼法理与程序逻辑》一书主要是以“法理”作为主线,探索刑事诉讼法理表达、样态与法理化路径,以及刑事普通程序与特别程序所蕴含的法理与程序逻辑,集中围绕着大数据侦查、值班律师制度、生态环境检察监督、新媒体公开、刑事冤案司法赔偿、侵害未成年人案件强制报告制度、未成年人网络游戏宵禁制度、公诉案件刑事和解程序、刑事缺席审判程序被告人权利保障的法理问题展开专题研究。从该书的整体结构来看,作者以层层递进的方式展开研究。首先,从刑事诉讼法理一词的概念界定以及表现形式出发,进而讨论了刑事诉讼法理整体研究的现状、困境以及优化,构成了该书的上篇,即刑事诉讼法理的表达与样态;其次,作者围绕侦查、起诉、审判、执行等刑事诉讼阶段中的一些特殊制度进行法理探析,构成了该书的中篇,即刑事诉讼程序的法理;最后,与我国刑事诉讼法中的特别程序之规定相匹配,对特别程序中的相关制度的法理进行研究,构成了该书的下篇,即特别程序的法理。
该书中,作者尝试从多元视角审视刑事诉讼法理问题。在第一章中便开门见山地谈及刑事诉讼法理的表现形式,提出可以从词语、概念、谚语、格言、命题、案例、判例、故事、法律原则和法律条文等多维度提炼和挖掘刑事诉讼法理。当前的刑事诉讼法理研究的现状是学者大多围绕法律条文、司法案例来进行法理研究,思路容易被局限。或许在法理研究中,若巧妙地运用某个特定法理表现形式,或者是运用多个法理表现形式来对自己观点进行证伪或者证成,能起到令人耳目一新的效果。就像作者在对当前刑事诉讼法理研究现状的反思中提到的,要发现“程序法理”的表达,逐步促成“程序法理”使用和研究的层次化与体系化,反向运用刑事诉讼法理的表达方式多元化的特点,使程序法理在司法实践中发挥“帕累托最优效应”。
该书中,作者尝试对刑事诉讼法学研究的方法论进行反思。陈瑞华教授曾提到,社会科学的研究方法是社会科学通用的方法。这种方法以解释现象、揭示成因为目的。用两句话概括:从问题出发开始自己的研究(以实践中发生的问题和现象作为研究的出发点)、将本土的经验上升为一般的理论。从法学研究的方法来看,法学研究在一定程度上应该是以解释现象、解释成因为目的,其核心在于描述和解释。然而,我国法学界在很多年来都有着对于对策法学研究的路径依赖,这便很难形成具有独立的学术逻辑的法学研究,也就很难摆脱政治化或立法化的趋向。对策法学以改进立法、推进司法改革和促进某一制度的完善作为研究的目的和归宿,抱有实用主义和功利主义的态度,往往采取从比较法的考察到中国的问题,最后落脚于中国的立法建议或改革对策的研究路径。此种研究对于立法和制度完善虽然有一定的价值,但由于缺乏对基础理论的深入研究,而很难提出我们自己的知识体系、话语体系和理论体系。在该书中,作者采用法理学方法研究刑事诉讼问题,并引入社会科学研究方法来审视刑事诉讼的传统研究,在方法论上作了积极的探索。
该书中,作者尝试以程序法理来构建刑事诉讼法学话语体系的基石。程序法理对我国刑事诉讼法学话语体系建构和话语权争夺具有不可或缺性。弥补刑事诉讼法理研究的不足,是当前刑事诉讼法学研究的重要课题。刑事诉讼法学研究应当为人们提供更多的关于刑事诉讼法的知识,丰富人们对刑事诉讼立法和司法实践状况的认识,并最终通过知识的积累创造新的观念和思想。这种说法并不是排斥进行立法对策的研究活动,而是担心很多对策研究未建立在基础且扎实的理论研究上,带有明显的主观性,以至于使得一些立法完善和司法改革措施未必能够达到预期的效果。
“法理泛在,理在诉中。”法理在中国法治建设中具有基础性的关键作用。针对当前我们法学研究中法理研究严重不足的困境,加强对法理研究的重视,优化法学研究的方法,夯实我国法治建设的基础,是一项无法回避的任务。该书作者尝试体系性思考刑事诉讼法理,并以程序法理来引领相关刑事诉讼制度研究。当然,这并不容易,该书的研究也还仅仅是作者的初步探索,还有待学术界共同努力来推动我国刑事诉讼法理研究的深化。
胡铭
壬寅年初夏于之江月轮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