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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大数据侦查所引发的溢出效应

作为福柯高度赞扬的“完美规训”机制,大数据侦查满足了“经济上最小代价、政治上最小阻力” [38] 两项重要指标,因而受到公安机关的高度青睐。但由于大数据技术与大数据侦查能够助推“警察权力遍及一切事物” [39] ,其运行过程也犹如“硬币的两面”,喜忧参半。考虑到“全景敞视”机制本质上属于权力运作模式,据此打造的大数据侦查自然也深深刻下了“权力”烙印。所以,大数据侦查所引发的溢出效应可以在兼顾“技术与权力”特点的基础上,从主体、技术、后果三个维度进行深刻反思。

一 大数据侦查主体易夹带个人私欲

大数据侦查,本质上是大数据技术与传统侦查手段相融合而形成的“全景敞视”规训机制,其目的在于最大限度扩展权力实施空间、提升权力行使效率,但其作为一种权力运行机制与“人性”这一主观因素关系紧密。对此,福柯早就提醒我们,警察机关作为行使规训职能最重要的机构,其诞生之初权力运行的依据是国王的直接意愿 [40] ,因而君主的个人喜好、主观意图能够在相当程度上决定警察权力的运行轨迹。在当代社会,虽然专制体制已经被民主共和制、君主立宪制所取代,“法治原则也禁止执法者超出其法定职权和违反法律精神以及借执法之便牟取私利”,但“权力本身的诱惑性和腐蚀性能够迎合人类追求私欲的心理” [41] 。权力与私欲的亲密性可见一斑。就大数据侦查而言,其作为一种“全景敞视”规训机制,虽然仅依靠间接方式便能使权力产生真实的征服关系,但大数据技术的设计、侦查的运行毕竟都离不开“人”这个核心要素,因而个人的客观需要乃至主观欲望不可避免地会妨碍大数据侦查权的正常行使。

在大数据侦查实践中,警察的个人私欲主要表现为:一方面,受“立功受奖”乃至“加官晋爵”等功利意识的驱动, [42] 侦查人员对于有破案价值的私人音像资料、电子数据通常来者不拒且过度采集,尤其是在某些专项任务攻坚时期或干部任免的关键阶段,官阶和权力在与公民个人隐私的权衡对比中,毫无疑问成为办案人员的优先选择。诚如有学者所言,少数官员不把手中权力当成自我价值实现的机遇、为人民服务的责任,反而视为升官发财的重要渠道,这表明部分掌权者政治动机的劣变、价值定位的错位。 [43] 另一方面,大数据的技术特点能够对特定问题的解决提供重要的信息支撑,因而其信息挖掘与整合优势能够直接转化为实实在在的经济利益,特别是近年来,随着经济压力的逐步增大,对公民个人信息越能全面充分地掌握,意味着企业越能在商业竞争中领先对手一个身位,而部分私欲膨胀的警务人员往往极易被不法分子“拉下马”“拖下水”。 [44] 对于个人私欲的深度危害,有学者曾精辟地总结道,人民警察如果不能有效控制自己的私欲,那么贪婪的念头就会占据人的内心,进行增大腐败发生的可能性。 [45] 我们应当意识到,人民警察在工作中之所以会以权谋私、铤而走险,除与“以自我为中心”的人生观、“以私欲为核心”的价值观密不可分外, [46] 还在于“权力、利益、欲望”三者在现实中所呈现的实际样态,远比我们想象的复杂得多。实践中,公权力源于人民的集体属相与权力执行依靠少数人的个体属性,以及权力对公共利益的客观追求与执法者对个人私利的主观夹带等现实矛盾难以调和,特别是当执法者手中的权力缺乏来自外界的监督制约时,它就成为蛊惑人心的巨大力量,满足私欲的绝佳工具。

二 大数据侦查兼具权力与科技的双重欺骗性

福柯暗示我们,现代社会不是一个公开场面的社会,而是时刻处于监视之中的“全景敞视”社会。在表面意象的背后,规训机制将个人小心地编织在社会秩序之中,并在深层次上干预着人的肉体。 [47] 申言之,与以往直接作用于肉体的驯顺相比,现代社会中的规训机制每时每刻、无处不在,以一种不易察觉或司空见惯的方式控制着个人。据此,大数据侦查使警察权力呈现“潜在性”。

按照美国学者丹尼斯·朗的研究,区别于“传递与执行”这种可明显观察到的“实际”权力,潜在性权力是权力对象会自发地根据权力所有者的期望做出某种行为,权力本身呈现出“隐而不显”的特征。 [48] 可见,潜在性特征使得权力能够自动产生出支配效应,权力行使的效率也得到相应提升。但其危害在于,权力的高效、隐蔽将会反过来巩固掌权者的地位,权力本身的危害性也更容易被人们所忽视。据此,潜在性权力的最大的特点无疑就在于其“欺骗性”。诚如美国学者摩根索所言:“要使权力变得有效,就要以另一种面目出现,欺骗——自欺欺人——是和权力的使用直接联系在一起的。” [49] 显然,在摩根索眼中,权力和欺骗性犹如一对孪生兄弟,相互促进、相互配合,共同实现行为主体的意志。信息化时代,大数据侦查则将权力的欺骗性推向了极致。最典型的事例莫过于人们对个人信息采集手段的天网系统,就其密集分布而对个人生活所形成的“包围之势”给予了充分理解,甚至公安机关为了打击犯罪违规采用视频追踪、IP锁定等滥用权力的行为,也极有可能因人们对“秩序”的渴望而对其报以巨大宽容。 [50] 究其原因在于,人们在潜意识中将多数人利益与少数人权益视为此消彼长的“零和关系”,而非良性互动的“正和关系”,因而赞同警察为了维持权力的高效运行可以忽视乃至牺牲少数人的合法权益。大数据侦查权力的欺骗性由此可见。

除了权力视角外,大数据侦查的欺骗性也可以从科技视角进行解读。一方面为大数据侦查技术的欺骗性。马尔库塞曾指出,科学技术是一种先验的技术学和专门技术学的先验方法,是作为社会控制和统治形式的技术学。 [51] 换言之,依赖于大数据的科技外衣,侦查便被形塑为高级的控制技术学,实现对社会的高效控制。但其危害性也显而易见,社会控制“不仅通过技术而且作为技术来自我巩固和扩大,同时也为扩展统治权力提供了足够的合法性” [52] 。可见,侦查通过大数据技术实现了社会控制的强化,而技术的中立性表征又为侦查权披上了“合法伪装”,并伴随社会控制的增强使权力更具正当性,大数据侦查技术的欺骗性可见一斑。另一方面为大数据侦查结论的欺骗性。大数据强大的数据挖掘与资源整合能力,使其在犯罪证据收集以及案件线索梳理方面优势明显,因而办案人员极易产生“数据至上”的依赖心理。但大数据侦查的操作过程毕竟离不开人的全面参与,一旦办案人员在模型建立时出现主观偏见或客观失误,大数据的“技术黑箱” [53] 将会使得前述错误产生“倍增效应”。这种情况下,大数据侦查所获得的分析结果必定会误导办案方向,甚至得出错误的侦查结论,并显著增大冤错案件的发生风险。诚如学者所言,大量数据的共享与聚集本身就能形成各式各样的所谓“数据规律”,但大数据的需求者往往会依据个人的强烈喜好而对某些“规律”情有独钟,而对其他规律则视而不见,大数据所得出的结论具有极大的欺骗性。 [54]

三 大数据侦查加剧了警察与个人之间的地位悬殊

据福柯考证,西方资产阶级在登上权力舞台的进程中,有两股力量发挥了重要作用:一方是以明确的、法典化的、形式上平等为特征的法律结构;另一方是以细小的、日常的、普遍化为依托的规训机制。 [55] 福柯暗示我们,二者呈现出相互依存,但又紧张对立的复杂关系,特别是“全景敞视”机制,其能借助普遍的强制技术、高效的权力运作模式,在深层次上对抗着法律。 [56] 进一步而言,作为规训高级形态的“全景敞视”机制,可凭借权力的不对称性来抵制法律平等,制造现实不平等。例如,在工厂、医院、学校、军营等场所中,“规训”实质上导致了一种私人间不平等的强制关系,即权力主体可以通过严格的监视、检查,主动地将规训对象纳入权力运行的整体之中。 [57] 而规训对象只能被动地作为权力谋略、调度和巧妙运作的客体, [58] 双方呈现出一种对偶关系。显然,“命令与服从”构成了“规训”最基本的生命逻辑。换言之,只有当权力主体的命令、意志对权力客体形成压力并能迫使其做出服从行为时,权力目的才能得以实现。 [59] 据此,权力主体与作用对象之间的不平等关系是维持“规训”最核心的要素。

与“全景敞视”机制神肖酷似,公安机关以对嫌疑人身体形成强制关系为破案标志,而证据掌握的多寡尤其是嫌疑人关键信息的获取无疑起决定作用。但大数据时代,无效信息大量泛滥的现实以及数据流动量大、流通速度快等特征,共同加剧了需求主体获取有效信息的难度。大数据技术的出现使数据采集种类更趋丰富,数据采集量得到明显扩展,可关联要素显著增加,治安防控与犯罪预测效率显著提升。 [60] 例如,公安机关利用警务大数据平台的人像数据管理系统,可对流动人员开展治安巡查、人脸识别、身份核验、人像追踪、人员布控,并借助移动警务客户端“分片区”对巡逻人员进行信息推送与预警提示,以便及时把握高危人员的行动轨迹;交警部门借助车辆大数据管理系统,可对街面车辆进行实时动态化巡查,不仅可针对违章车辆开展信息记录,还可对套牌车辆进行异常识别、轨迹追踪,甚至是对盗抢车辆进行及时锁定,并将上述信息反馈给治安、刑侦等部门。治安管理部门借助旅馆业治安管理信息系统,可对宾馆住宿人员信息进行全时段采集与分析,进而及时准确识别出有违法犯罪记录的特殊人员,以便有针对性地加强治安防控工作。可见,大数据技术在侦查中的引入使得“侦查权的辐射范围因预测犯罪的目的而呈现出泛化趋向” [61] 。由此带来的后果是,大数据侦查导致公安机关与个人之间“权力—权利”关系严重不对等,即公安机关能够持续、暗中、全方位地对个人进行监控,普通公民则对警察行为所知甚少抑或一无所知,个人社会生活完全处于警方“目视”之下,无秘密可言。大数据侦查据此实现了福柯所担忧的“少数人甚至一个人能够在瞬间看到一大群人” [62] 的情况。诚如学者所言,警察利用手中的技术和权力不停地对个人数据进行采集与共享,而数据关涉的个人不仅对警察的行为无法限制,甚至在许多情况下根本就不知道上述数据采集行为的存在。 [63] 显然,与传统的刑事强制措施相比,大数据侦查在技术的支撑下更具张力,是一种新型的科技规训手段,一类强大的侦查权力运作机制,而对大数据侦查手段的长期依赖不仅会侵犯个人隐私,还会进一步加剧警察与个人之间的地位悬殊。

综上所述,大数据侦查本质上是一种“全景敞视”规训机制,效率成为其得以存在的唯一根据。但由于大数据侦查的执行主体是拥有情感的个人,因而其权力运作极易夹带个人私欲。加之,大数据侦查属于技术与权力相联姻的产儿,其兼具了科技与权力的双重欺骗性,普通公民难以及时觉察自身权益受到侵害的事实以及大数据侦查手段本身的存在。长此以往,公安机关与个人之间原本就悬殊的地位将会进一步拉大,“公民个人隐私消亡将成为不可逆转的趋势” [64] ,监视社会也必将随之形成。对此,福柯早在半个世纪前便提醒道:“有了警察,人们就生活在一个无限监督的世界里。” [65] 美国学者斯蒂伯也善意提醒我们,在科学技术主宰下,人的感情生活和实现自由意志的能力终将遭到破坏。 [66] ELtHnlBTFY20g+VgDnSvdOXcpc2cELD/woxr2XXHm8oIWo82CiKgowmAENqt/k4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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