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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大数据侦查的本质属性

福柯指出,“规训”作为一套精细化的人体控制术、一套权力运作机制,其旨在通过持续的强制以及对时间、空间和活动的编码,加强对个人活动的监督和控制,从而实现权力主体的单方目的。 [10] 至此,“规训”在人员管理与社会治理方面的价值便显露无遗。作为规训职能主要掌管者的警察机构当然也深谙此道,该组织自诞生之日起,便依靠“规训”机制最大限度地拓展其权力覆盖范围。尤其在现代社会,公安机关在大数据技术的加持下更是将规训的功利目的发挥到了极致,并对社会生活产生了全方位的影响。我们常说本质是事物本身所固有的根本属性,是事物的内部联系,而属性是事物的外部联系。据此,大数据侦查的本质可以在借助福柯“规训”理论的前提下,从主体、技术、成效三个属性加以揭示。

一 降低了警员对嫌疑人身体的过度依赖

福柯提醒我们,“规训”可通过一种精心计算的强制力控制人体,并使其在不知不觉中习惯于这种强制力。 [11] 显然,通过“规训”所形成的人身关系不易遭到权力对象的主观抵抗,经济乃至社会效益也能得到相应提升。所以,“规训”被广泛应用于学校、医院、工厂等需要由少数人管理多数人的领域。尤其在“技术—政治”领域,通过对人体的驾驭、使用和改造,有助于形成一种“驯顺”的功利关系,实现社会稳定的目的。 [12] 同理,在犯罪侦查领域,对人体的操控术也被视为一种重要的社会治理手段,这突出表现为传统侦查模式是基于对嫌疑对象“人身控制”的口供中心主义。一直以来,审讯能力均被视为检验侦查人员业务水平高低的标尺,特别是在职务犯罪这类缺乏具体受害人的案件中,“破案”往往以嫌疑人口供的取得为标志,而对其人身予以控制无疑成为案件侦办的前提和关键。

福柯发现,西方资本主义经济起飞急需一种巧妙的、精致的征服技巧,以应对人员的规模聚集和资本的快速积累。在此背景下,传统物理的、讲究仪式的、昂贵且粗暴的权力形式便很快被“全景敞视”规训机制所取代。 [13] 换言之,“全景敞视”机制的出现引起了以学校、修道院、医院为代表的传统“命令—封锁”规训模式的式微,使权力不再以“训练”“检查”“隔离”等直接方式作用于人体;相反,它使权力运作始于监督,只有当它看到事情尚未遵循一般行为机制时才进行直接干预。 [14] 申言之,身体在“全景敞视”机制下,不再是强力直接作用的对象,而是“知识和权力的某种社会建筑,社会话语的某种效应,更大社会的结构隐喻” [15] 。可见,“全景敞视”机制使权力不仅获得规训对象的默认,还能细致入微地监督个人行为全过程。福柯对这种权力机制给予了高度评价,认为其是“一通百通”的模式,能够广泛适用于任何需要规训的领域。 [16] 在犯罪侦查方面,大数据警务平台通过对个人数据的海量抓取、分类筛选、碰撞比对等环节,不仅“能从匿名化、模糊化数据中挖掘出嫌疑对象的真实身份” [17] ,还能在固定犯罪证据的同时,实现对犯罪嫌疑人的及时锁定,数据也逐渐取代身体成为侦查工作的驱动力。据此,大数据技术在侦查中的引入显著提升了办案人员对实物证据、电子数据收集的积极性,降低了警员对嫌疑人身体的过度依赖。

二 促成了警力的合理配置与高效行使

福柯解释道,“规训”作为一套控制术,它不是把人体当作不可分割的整体来对待,而是“零敲碎打”地分别处理。 [18] 经福柯考证,早在古典时期,“规训”就已然成为一套包括方法、知识、描述、方案和数据在内的技术方案。 [19] 它通过制定图表、规定活动、实施操练等战术加强对肉体的控制。 [20] 不难看出,借助“规训”这套严谨且精细的运作机制,权力能够最大限度发挥其支配功能,使人体“因更顺从而变得更有用” [21] 。虽然,早期的规训机制在一定程度上提升了权力运作效率,但福柯暗示我们,客观而言,它仍然较为昂贵、粗暴且烦琐。 [22] 在犯罪侦查领域,“规训”这套精密战术同样得到了广泛应用。传统侦查模式下,犯罪侦查过程细分为线索梳理、证人询问、嫌疑人讯问等技术环节,以便分工负责、相互配合,保证侦查工作效率。但整体而言,传统侦查仍是一种粗放型、人员密集型工作模式,工作效率有待提高。

福柯强调,“全景敞视”机制无须直接使用暴力,仅以“虚构关系便能自动地产生出一种真实的征服” [23] ,并且其“预防性能、连续运作机制,能够使权力行使更有效率、更加经济” [24] 。可见,“全景敞视”机制通过一系列精细化设计,能够使权力以一种可见但其实又不可见的方式实现对规训对象的内心强制。如此,权力主体与规训对象之间的紧张关系得到了明显缓解,但权力的效能反而获得显著提升。大数据侦查与“全景敞视”机制如出一辙:一方面,公安机关借助大数据技术强大的信息共享优势、数据处理能力、可视化办案流程,可将有限的警力资源从大量机械化、重复性、低效率的侦查工作中解放出来,实现福柯所描述的“减少行使权力人数,同时增加受权力支配人数” [25] 的规训目标;另一方面,公安机关只需借助广泛分布于大街小巷的警用信息采集设备,便能时刻提醒受其监控之下的个人务必遵纪守法,从而在一定程度上摆脱了“到场”巡视这种“面对面”的权力运作方式。如此,大数据侦查以一种虚拟化的方式,“确保了权力关系细致入微地散布于社会之中,使权力效应能够抵达最细小、最偏僻” [26] 的角落。

三 实现了警察对社会生活的普遍化监控

福柯指出,早期的规训机制属于“命令—封锁”模式,趋于内向的消极功能。 [27] 它主要通过“个人化的规训战术对权力对象进行描述、控制、区分和安排” [28] ,权力施展方式相对被动,权力作用范围也更加受限。传统犯罪侦查也面临类似问题。受侦查技术与警力资源所限,传统侦查呈现为“结果”导向型社会治理模式,即无发案则无侦查。该模式的优点在于确保程序启动的必要性,避免权力的恣意妄为。但近年来,由于网络侵财类、危害国家安全类以及恐怖主义类犯罪案件高发频发,群众对社会风险预警能力建设提出了更高要求。然而,与之相矛盾的是,公安机关社会治理面广、治理难度大、手段缺乏、监控范围受限等制约因素却长期存在。按照福柯的观点,“必须具备一种持久的、洞察一切的、无所不在的监视手段” [29] ,才能增强公安机关的预警能力,提升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水平。

对此,福柯十分推崇“全景敞视”机制,认为其是一种重大而崭新的方案,能赋予权力主体以强大的力量,实现对社会生活的普遍化监视。 [30] 依福柯所述,该机制通过监视和观看使个人被对象化、被观察、被记录、被铭写,而且这种监视是持续的、分层的、切实的,能够覆盖整个机构和空间。 [31] 以福柯的完美机制为模板,大数据侦查通过内部警务平台的信息录入和检索与外部社会平台的数据碰撞后,可实现特定嫌疑对象锁定、特殊案件类型预警,助力公安机关显著提升社会治理效能。换言之,警方依托国家—省—市—县(派出所)四级大数据情报网络以及共享外部商业大数据平台的数据资源,可实现对社会生活细致入微、深入其里的监控。如此,大数据侦查使警察权力能在“任何时刻进行干预,甚至在过失、错误或罪行发生之前不断地施加压力” [32] 。例如,邯郸市反电信网络诈骗中心通过全面梳理2018年的接警大数据,分析出该市案件高发类型,并在第一时间向市民发布预警信息。 [33] 质言之,公安机关依靠大数据技术,可将其权力“广泛地、深深地、巧妙地渗透在整个社会网络中” [34] ,“使一切都一目了然” [35]

综上所述,福柯向我们展示了两类规训(权力运作)机制:一种是昂贵、低效、粗暴的“命令—封锁”模式,其以直接作用于肉体的命令,乃至强力为主要特征。 [36] 另一种是轻便、迅速、高效的“全景敞视”机制,其以间接的、普遍化的监视为显著特点。 [37] 由此可见,传统侦查模式所倚赖的权力运作机制就是福柯所指称的“命令—封锁”规训机制;而到了大数据时代,公安机关通过将大数据技术与传统侦查手段进行完美结合,不仅改变了以往警员对嫌疑对象人身的过度依赖,还在促成警力资源合理配置与高效行使的同时,实现了对社会生活的普遍化监控。进一步而言,大数据侦查虽然在本质上属于规训机制,但其与“全景敞视”机制在“主体”“技术”及“成效”三个维度上更加契合,二者犹如孪生兄弟。因此,大数据侦查本质就是“全景敞视”规训(权力运作)机制。 CRRxDbm665C75zydLEaBQXQC965FbcJqVrzk2Vsa7rOpKQ+mM0DsV4oXhUGFI2K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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