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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命题、论述与刑事诉讼法理

在刑诉法学中,命题是表达判断的语句,是一种通过描述事物本质、特征、功能、价值等而作出的判断。由于人们认识能力、记忆能力、表达能力的局限性以及其他主观方面的缘由,总有不能正确认识、记忆、表达客观实际情况的可能,所以命题总是有真有假。 [44] 论述则是对事物的理论性描述,常用于描述现象、论证命题等,诚如宋代欧阳修《读书》所述:“平生颇论述,铨次加点窜。”命题和论述作为刑事诉讼法理的载体,两者之间总是息息相关,命题通过论述提炼法理,区分真假命题,辨别证据命题与要件命题。论述一般采用类比、归纳推理、三段论的演绎推理以及拉德布鲁赫公式等方法,其往往由多个主题相关、逻辑连续的命题组合而成,引申出原有命题以外的内涵,并最终形成一个或多个全新的命题。在刑事诉讼法学领域,大多数的命题和论述均承载了法理要素,以至于我们在研习和评析刑事诉讼法的过程中,都将对这些命题和论述的准确理解,以及基于自身理论阐释之中的熟练运用作为最重要的起点、要求与标准。 [45]

在刑事诉讼法学领域,区分真假命题、论述证据命题与要件命题的过程, [46] 即是提炼和挖掘法理要素的过程,常用推理方法有以下三种:

首先,运用归纳和三段式演绎推理方法展开论述。通常而言,归纳推理和演绎推理分别是从特殊推到一般和从一般推到特殊的基本逻辑推理形式,本质上是对集合性质与集合中元素性质之间关系的探究。 [47] 归纳推理在逻辑上具有相对的有效性,归纳结论是一种概率真理,诚如莱辛巴赫所言:“归纳推理决定着科学理论的真理性,从科学中除去这个原理就意味着剥夺了科学决定其理论真伪的能力。” [48] 要使归纳推理所得出的结论具有真理和法理性,一方面推理过程需要符合法律的精神和价值,遵循公平、正义、正当程序与整体性原则;另一方面形成归纳推理的逻辑经验,即归纳推理的前提命题越多则归纳力度越强;归纳推理的前提命题的差异越大则归纳力度越强;结论命题与前提命题越同质则归纳力度越强。 [49] 而三段论演绎推理作为论述的重要方法,则由大前提、小前提和法律结论组成,它是一个必然性推理,具有严密性、逻辑性的特点,拉伦茨把这种逻辑推理叫作“确定法效果的三段论法”。 [50] 当然,由于大前提的抽象性与模糊性,小前提的真实性又难于拿捏,可能导致结论的局限性。总之,归纳推理是基于“经验”的推理,三段论演绎推理则是基于“理念”的推理,归纳推理是为了得到新命题的推理,三段式演绎推理则是为了检验命题,从而提炼出法理要素。

其次,采用类比推理方式开展论述,挖掘蕴含的法理要素。类比推理主要是个体应用某个领域或场景中的知识来处理另一个领域或场景所面临处境的推演方式。 [51] 当我们对刑事诉讼法概念或规则的适用范围产生困惑时,常常经验性地求助以(已知)例推(未知)例的类比推理。以“法不授权皆禁止”和“法不禁止皆自由”的类比为例,在私法领域始终奉行着“法不禁止皆自由”,其精准含义是只要行为人不实施侵犯他人合法的私人领域这一为法所禁止的不正义行为,他就享有充分的自由。 [52] 按照类比公式,X:典型例证,Y:待决事实,F:相似性特征(并非指代一个特征,可以多个),H:待证特征(典型例证具有的一个特征,等待证明Y是否也具有该特征)可推知, [53] 公法领域则可类比出“法不授权皆禁止”命题,这也成了我们刑事诉讼的基本法理。当然,类比推理以法律规则为基础,并以法律规则的文义和目的判断其相似性与相关性,如果类比运用过程是非逻辑和非理性的,或者类比前提是一般性结论,类比则可能得出非理性的结论。 [54]

最后,采用拉德布鲁赫公式展开论述,找寻法理要素。拉德布鲁赫公式 [55] (以下简称“拉式”)作为法律推理的重要方式,以正义性、安定性、合目的性为核心要素,拉式不仅以合目的性统合了正义性与安定性,而且为法官解决疑难案件提供了司法方案。第二次世界大战后德国纽伦堡审判曾以不符合不得溯及既往、分权原则和罪刑法定原则而备受质疑,拉德布鲁赫以“法无明文不为罪”原则为推理起点,最终为纽伦堡审判的判决提供了法理正当性。 [56] 我们从拉式的论述中,挖掘和凝练了一些脍炙人口的法理警句,例如“法律就是法律”“法意图趋向正义”“法律思维要求人们既着眼于具体的生活又反过来注意生活的轮廓”“假如原告本身就是法官,那只有上帝才能充当辩护人”等。 [57] 这些都是经拉式的法律论述而凝练的法理要素,运用拉式论述的过程,即是发现、挖掘和凝练法理的过程。 rlXHKDh8Dv4j8VwBnIAPAhe1mD4EFpp6Gq1FYXT21/EKoIYCQu2YF1qLgVZGmtS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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