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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 环境刑法与经济刑法

环境刑法能否归类为经济刑法,也存有争议。 [27] 这个问题不好回答。更何况我们尚不清楚经济刑法的概念。 [28] 不过,如何回答该问题并不影响对具体问题的解决。可以肯定的是,环境刑法与经济刑法存在明显 重叠 。首先,在犯罪类型方面会时常见到很多“无被害人”的抽象危险犯与空白刑法规定。其次, 环境犯罪往往由企业实施。 诸如油船事故与核反应堆事故等环境灾难在《第一次环境犯罪抗制法》中占据着重要分量,以至于我们反倒无法想象环境犯罪会以其他方式实施。同时,环境刑法中不同级别员工的责任问题,正是经济刑法责任归属中的典型问题。环境刑法需要认真对待这些问题,与环境刑法是否属于经济刑法的关系不大。有趣的是,实务中对大型环境刑事诉讼案件的追诉往往都在经济刑事审判庭(《德国法院组织法》(Gerichtverfassungsgesetz)第74条c)中进行。一方面,这是因为这一过程中通常存有经济犯罪(如腐败犯罪和财产犯罪);另一方面,环境刑事诉讼与大型经济刑事诉讼一样也存在类似的举证问题,由熟悉这些程序的法庭审理也就顺理成章。 lTkVVAKeHfXhSW30GHKT8aY9yiaSiDYUXy0o2gCZ8Xvv+64Oy3v3CqpZeeyhpWh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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