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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四川食盐生产制度与私盐问题

一 四川盐井管理制度与私盐

由于经历了一亿六千万年前三叠纪晚期至白垩纪的一系列地壳运动,造就了四川盆地非常丰富的岩盐资源,也正因如此,四川盐卤资源埋藏较深,与两淮、福建等地的海盐以及山西、青海的池盐相比,四川井盐不及海盐与池盐的卤水采集便利,加之盐卤地处不同地质结构,盐卤浓淡不均,直到清代中后期,三叠纪嘉陵江石灰岩的黑卤井和天然气被开发出来后,四川的盐产才趋于稳定。

“川省盐井茶园多产于深山密箐人迹罕至(处)” [11] ,开凿不易,即便凿井出卤,之后仍面临“一年不淘而枯,两年不修则废,三年不补则死”的困境,虽然明清时期,已出现集凿井、打捞、修补于一体的系列工具群,但机器化生产前的盐井从开凿到维护,依然十分不易,尤其在夏季容易遭遇雨水浸灌、泥石流等自然灾害而致井灶坍塌废弃。四川盐井受自然地理环境影响,容易灌溉进水和坍塌废弃。坍塌之后,井灶户除了修补旧井或重凿新井外别无他法,即使辛苦所凿盐井遭遇天灾,其盐役仍不能免除,唯有另辟新井以操旧业。因此,清初为鼓励井灶户开凿新井,在管理制度上出台了见卤三年之后才征收课税的政策。

然自雍正十二年(1734)后,四川总督黄廷桂和巡抚宪德虽清楚四川盐井的自然属性,深知井灶户的生存状态艰难,也曾奏称:“川省产盐各井,率皆依山滨水,易致坍塌水湮。有等竹筒小井,各深数十余丈,亦有渗漏,停煎补救,动经岁月;又或开井初成,出产盐多,汲煎既久,盐水不足……” [12] 但因盐产总体迅速提高,认为顺治时期规定的凿井见卤三年之后才征收课税的制度不利于盐税的征收,便奏请“新井见咸即课,亦勿得尽俟三年”,旋即规定“旧井或有须淘补者,盐未即出,课如故” [13]

四川盐井灶处于衰旺糜常的状态,凿井者为便于日后的修复,在凿井过程中都会记录每天凿井的时事情况,通过自贡档案馆留存的宣统辛亥年《红海井岩口簿》,可以看出每日数寸的凿井过程,以及每阶段凿出的岩石成分,同时也反映出四川盐井不易开凿、极易坍塌与堵塞的自然属性。因此,“盐井盐未出,却课如故”的管理制度,对井灶户而言,无疑是重磅打击。该制度的出台,在维护清王朝利益、增加税收的同时,也在制造同井灶户群体的矛盾,统治者仅从自身角度出发,没有均衡盐业领域各层面的利益,对井灶户开凿维修盐井的高额成本与巨大风险缺乏考虑,对在当时技术条件下,井灶户辛苦数载开凿一井,面临成本未收回而井灶废弃的可能有所忽视。因此,为生产领域私盐的出现埋下了伏笔。

基于此,一方面,从井灶户的心理角度而言,为降低投资风险,规避成本损失,实现最大限度赢利,有生产售卖私盐逃避课税的正常动机。另一方面,除井灶户所开新井“见咸即课”的管理制度刺激私盐产生外,新开井者的井灶籍仍在原地管理的制度,也给予私盐产生的可乘之机。清代四川,政府在盐政制度中规定盐井由官府控制并统一管理,凡新开盐井均须报官登记,官府根据盐井的产量和规模以定课配引。最为关键之处在于井灶籍仍由原地管理,因此,在制度的执行过程中,由于四川井盐的特殊自然属性与灶户籍管理的复杂性,导致该政策较难执行,即便执行也十分有限,反而为私盐的产生提供了巨大空间。下面有关富顺县盐井管理的一则史料可以窥见当时管理的现状:

四川各盐课司,其始衙门计井而设,管理随井而便,以后或开井分课,或新井增课,管理虽隶一司,而地方则非处一处。如富义井盐课司设在富顺县,而井则自昔堙废,止存衙门。本井所属井灶,俱散居本县并犍为、资、内、威远、阆中、开、万等州县……其地纵横交错,难以悉举,远者相去本井千五六百里,官攒灶户至有足迹不到之处,面目不识之人,统辖不便,干办不前。 [14]

从上述材料可以看出:官府为便于控制所凿盐井,专设盐课司进行管理,富顺盐井不断地坍塌与兴废,需要灶户不断开设新井来替旧井摊课配引,但因种种原因,部分富顺县的灶户将新开井设在犍为、资中、内江等地,而灶籍归原地管理的制度,致使盐课司在管理之中也要随之变通,管辖范围从川南的富顺县,扩大到川东的开县、万县及川北的阆中等地,山高路远且地形交错复杂,盐井管理具有难度,其管理者往往连所辖灶户俱不认识。对因旧井废弃需另寻卤源帮扶旧井缴纳课税的部分井灶户而言,至邻县(州、府)开辟新井是常事,但管理制度是井灶籍仍归原地管理,课税仍在原处缴纳。古蜀交通不便,盐井位于深山密林之处,因此才有史料中“远者相去本井千五六百里,官攒灶户至有足迹不到之处,面目不识之人,统辖不便,干办不前” [15] 一说。根据此材料不难判断,生产环节漏洞的产生与四川盐井的自然属性和盐井管理制度的矛盾不无关系,既然对井灶的管理有漏洞之处,灶户私凿私煎也是结果之中的。

为保证对盐税的征收,清代四川地方政府在食盐生产领域的建制,对井灶户和盐井实行了看似严密的绝对控制。但这一在四川盐业生产领域才特有的管理制度,恰因四川盐井的特殊自然属性,与地方政府的管理之间,产生难以调和的矛盾,给管理带来诸多不便的同时,刺激并滋生了私盐。

二 林儁盐井制度改革与私盐

林儁,字西崖,江苏人,原籍顺天大兴(今北京)。清乾隆二十五年(1760)举人,初任四川荣县贡井县丞,乾隆三十四年(1769)由内江知县调任成都,历任叙永直隶厅同知、重庆知府、分巡川南永宁道。乾隆四十一年(1776)以按察使司副使掌全省盐务,官盐茶驿道,分巡成绵、兼管水利,后改为通省盐茶道。乾隆五十七年(1792)十二月迁四川按察使,继而擢四川布政使,不久称劳疾辞归。历乾隆、嘉庆两朝,宦迹蜀中达三十余年之久。 [16]

(一)盐井制度改革的背景

首先,雍乾年间人口猛增,森林破坏严重,川北盐井普遍坍塌。

自顺治十八年(1661)到乾隆五十七年(1792)林儁辞官止,共经历了两次人口增长高峰,一是雍正二年(1724),在距康熙二十四年(1685)的三十九年间,人口增长为390802(丁),年均增长率为82.6‰(见表2-1)。从林儁的生平可以看出,他以按察使司副使身份掌全省盐务的时间为乾隆四十一年(1776),正是继雍正以来的第二个人口增长高峰期。古代社会,木材是人们衣食住行的主要原料,人口的增长使木材资源的需求量大涨,对煎烧盐所需大量木材是严重制约,人口增长对森林的破坏使四川大量锅口井灶生产因资源匮乏而被迫中止。雍正十一年(1733)及乾隆五年(1740),国家一再谕旨鼓励井灶粮民向山林要资源,朝深山密林之处凿井及寻找燃料,数年之后,成片森林被砍伐,山秃林毁、燃料奇缺,许多灶民因此而歇业。

表2-1 顺治十八年至乾隆五十六年(1661—1791)四川人口(丁)统计

资料来源:至1783年,根据《清朝文献通考》卷十九《户口考一》,新兴书局1963年版,考5023—5034。

四川井盐的自然地理特点决定盐井分布在“山脉绵亘川流环曲之处” [17] ,尤其在夏季容易遭遇雨水浸灌、泥石流等自然灾害而致坍塌废弃,加之,雍正乾隆间的人口骤增,树林毁坏严重,四川地区夏季雨水充沛,每逢大雨山水陡涨,多数地区都会形成泥石流,盐井轻则渗漏停煎,重则坍塌废弃。正逢该时期天灾连年,川西北、川东南等盐产区,普遍遭遇灾害,尤以川北涪江流域的射蓬盐场为甚“井水枯涸,悬筒辍煎者,所在皆是,盐不敷引,而商与灶俱废矣” [18] ,至此,四川以川北为中心的盐场遭遇毁灭性厄运。

其次,清朝初期,课井政策的调整导致税收积欠。

清初,课井政策经历了三次调整:第一次是顺治六年(1649)时,赵班玺调任四川巡按,奏请“招民煎盐开荒,免征一应课税”。经历战乱之后的四川井圮灶废,曾一度靠山西运城之盐接济,因而无可纳之税,只好免征;第二次是顺治十七年(1660)四川巡按张所志奏请:盐户在成功开凿盐井三年后向政府纳课,其纳课标准为“就其咸源之盈朓,卤之厚薄而定为则”。第三次是因为在宽松的盐业税收政策下,四川井盐业迅速崛起,至雍正十二年(1734),盐产迅速提高,四川总督黄廷桂和巡抚宪德认为,凿井见卤三年之后才征收课税为时尚晚,便奏请“新井见咸即课,亦勿得尽俟三年” [19]

因征课年限缩短,各产盐厅州县井灶户,都极力逃避井课。四川的盐井有开凿艰难、维护困难的特殊性。 [20] 一遇盐井堵塞、坍塌或遇洪水浸灌,都有可能致井废。所以民间有言说“一年不掏而枯,两年不修则废,三年不补即死”,而当时的制度是,即使旧井停煎掏补,但在掏补期间,井课仍旧征收。于是在“课如故”的情形下,“以是民率匿新井不报”。到了乾隆中后期,因为盐井四处衰竭而盐民不报新增盐井,盐户拖欠课税,“历年引井课羡积欠至二十余万两”,出现了“蜀盐大困”的局面,四川盐业陷入全面危机。 [21]

再次,平定大小金川土司叛乱导致四川财政紧张。

大小金川是大渡河上游的两个支流,以产金而著名。乾隆时期,大小金川土司多次制造事端,侵夺邻境,扰乱边境,乾隆十一年(1746)和乾隆四十一年(1776),政府两次对大小金川的平定,使人员的投入及军费的开支十分庞大,以第二次金川战役为例,乾隆三十六年(1771)六月,军营调兵汉、士官兵16500余名,是年底,增至3万,乾隆三十七年(1772)五月,增至4万,乾隆三十八年(1773)十月,添至74900余名,乾隆三十九年(1774)五月,增为81000余名。 [22] 经费实际奏销6270万两,至少能够肯定的是四川提供经费在400万两以上。 [23] 乾隆中期,四川的财政岁入在180万两 [24] 左右,巨大的缺口使专管军费开销的藩司难以兼管,奉旨设立经费局,在四川督、抚、藩司领导下总管全部军费收支,基于四川财政紧张,加之盐务疲敝,课税积欠严重,对盐务的改革势在必行,林儁遂把此次改革的重点放在了盐业生产领域。

(二)林儁的改革客观上刺激私井的开凿

乾隆四十一年(1776),为改变蜀盐困境,时任四川按察使司副使的林儁大胆改革。改革的内容主要包括三方面:一是提出“听民穿井,永不加课”的八字方针;二是根据各场产情况,因地制宜地征收税收,减轻课税负担;三是改配代销引盐,以融通产销、调剂厂岸供销平衡。关于林儁改革的后两方面内容及其成效此处兹不赘述,本文主要试析林儁在生产领域内对盐井的改革及影响。

“听民穿井,永不加课”,即是沿用明代帮井纳课之法,允许盐户新开“帮井”(或称子井),代替枯废之井纳课配引。关于该帮井之法,史料无明确记载,具体执行过程中是否以一抵一,即凿一口新井抵枯废之井,或是可凿数井来填充废弃之井的课税?但可以肯定的是自林儁穿井之法出现之后,因为每户交税的总率不变,新井开凿得越多,井凿深度越深,盐井质量越高,井卤质量越浓,所平均摊附的课税亦越轻。这一改革大大调动井灶民的积极性,从而使井灶大增。以犍为盐场为例,据官方记载,改革后20年间井、锅及盐产提高数倍(见表2-2)。

表2-2 林儁改革后四川犍为盐场开设井锅及增产食盐统计(乾隆四十一年至乾隆六十年)

资料来源:鲁子健:《清代四川财政史料》,四川省社会科学院出版社1988年版,第9页。

林儁改革让四川盐业增产恢复的同时,也让井灶户“借口旧井枯竭,私开新井”之现象频仍出现,“惟实有之井与旧报输课之井多寡,迥不相符” [25] 。雍乾时期,清政府为稳定课税,将四川产盐州县固定在40个厅、州、县, [26] 纳课的盐井亦随之固定,但产盐中心川北盐区遭遇盐井全面废弃后,林儁对盐井开凿的宽松政策一经出台,井灶户遂借“帮井”为名,影射私开盐井。自此以后,四川各地报官的课井即远远小于实际开凿盐井数。

以富荣盐场为例,乾隆二十年(1755)时,“上井二十九眼,设上锅四十七口……中井十七眼,设中锅三十一口……下井三百四十一眼,设下锅五百三十一口” [27] 。乾隆四十九年(1784)时,“现在上下两井每年册报部档共井三百八十二眼,锅五百六十五口” [28] 。仅就上下两井及其锅口的比较而言,乾隆四十九年(1784)比乾隆二十年(1755),井多了12眼,锅口少了13口。姑且不说这一数字从逻辑上推断存在疑问,《四川盐法志·井场五》中的记载方能说明问题:“富厂新旧井四千三百有奇,除下锉、停锉、枯废(之井),各井实一千七百有七”,中间数字如此悬殊,即说明有诸多打着“帮井”的名号而不报官之私井存在。

雍正九年(1731),经四川总督黄廷桂奏请额定盐井为6116眼,到乾隆中期为7704眼,嘉庆初有8668眼,至道光时期8832眼,按照清代中后期四川盐产相对固定的原则,清朝晚期四川的纳课盐井应基本维持在这一数额。但是,宣统二年(1910)督办盐政大臣载泽等在清理四川盐务时奏称:

近年川省井灶日增,漫无限制。据盐[法]道列表呈报,该省各盐厂内有案可稽者:井八千八百二十一眼, [29] 灶六十六座半,锅五千三百十一口。现时查出者:井十万八百十四眼,灶七千九百四十三座,锅二万五千九百十三口。其遗漏未经查出者,尚不在内,是私井、灶较原额已不啻十倍。 [30]

由此可见,距离林儁改革虽时隔多年,但由此留下的私开盐井之风却有增无减,从官方报备数据和现实调查数据的巨额缺口,可以看出生产领域私盐的形成绝非一日之功。

林儁改革的目的是保证清王朝的利益,实现短期内恢复盐业、解决财政收入问题、稳定社会秩序的成效,并在客观上让渡部分经济利益于井灶户,刺激井灶户生产的积极性。但私开盐井之风又滋生出新的社会问题,对于该种情形,地方政府非不知也,只是在当时特殊历史背景下,要完成清政府的盐税任务,解决疲敝的盐务危机,平定大小金川稳固王朝统治,唯有让渡部分利益于井灶户,方能协调各方利益。因此,自林儁改革以后,四川省报官的课井数远远小于实际开淘盐井数,生产领域中大量隐匿的私盐致使“私从场出”,成为日后私盐猖獗之滥觞。 7X//VhUrjutaRk1LMo4kHBRC1DzKZNShXpL6vG0+1K7SrWTTz+FE30wBVT830Vz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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