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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食盐专营制度概述

盐之于中国古代社会有着非同一般的作用。它是人们餐桌上的“百味之祖”“食肴之将”,是延续人类生命的必需品,同时也是影响古代中国社会、政治、经济的重要物品。当人类还在蒙昧时期,就已经开始出现了寻找食盐的艰难历程和争夺食盐的战争,甚至很多关于民族起源和迁徙的传说都与食盐有关。 [2] 后经历汉代确定盐法到清末甚至民国初期,盐几乎一直是国家税收的主要来源之一。

公元前685年,齐国的政治家管仲,推出了“官山海”之法,即是将盐铁置于官府的严格控制之下,将盐的产出归为国有,寓税于盐。这种“见予之形,不见夺之理”的做法既有助于征榷税收,又让民众感觉不到负担,因此,有学者认为此种食盐民产、官收、官运、官销的官营制度是我国将盐归为国家垄断经营的开端。 [3] 到了汉代,昭帝始元六年(公元前81)召集群臣议论“盐、铁”一事,以桑弘羊为代表的公羊派与以儒生为代表的谷梁派围绕盐铁专卖问题针锋相对,前者认为要大力发展工商业以“专盐铁之利”,将盐铁的高额利润牢牢控制,而后者则反对盐铁专营,认为国家不能“与民争利” [4] 。但最终,因汉代面临的现实政治问题,以公羊派的政治主张占上风,“盐、铁之利,所以佐百姓之急,足军旅之需,务蓄积以备乏绝,所给甚众,有益于国,无害于人”。 [5] 于是,盐铁专营被再次推上历史舞台,并作为国家政策在中国古代社会被基本确立。之后,朝代更迭,食盐专营政策虽有所反复(如隋至唐开元十年实行过无税制),但始终阻挡不了食盐专营的历史主流,即便在外国列强入侵的清朝中晚期,清政府依然捍卫食盐的专卖,在咸丰八年(1858)所订《中英通商章程》第三款中规定:“凡有违禁货物,如火药、大小弹子炮位、鸟枪、并一切军需等类及内地食盐,以上各物概属违禁,不准贩运进出口” [6] ,后同治七年(1868)总理各国事务衙门在答复英国公使的修约要求时称:“查盐斤一项,系中国国家官事。朝廷设官管理,非它项货物可比,虽至贵官员,不能随意贩运,商人何能侵此大权?此条应毋庸议” [7] ,可见,食盐专营权在清代的重要程度。

食盐专营的主旨,即是官府通过对食盐生产和运销环节实行控制,以获取垄断经营的利润。中国古代官府对食盐生产的控制主要有三种方式:一是官府占有全部或主要的制盐资源,并直接组织或经营食盐生产;二是官府不占有任何制盐资源,而以征购或收购方式获得盐业产品的支配权;三是官府既不占有制盐资源,也不直接收购灶户的产品,而是派人监督食盐生产,并控制其产品流通。清代四川,官府对食盐的管控则主要是以第三种方式为主。 [8]

食盐专营制度中,最为核心的是食盐运销制度。其运销制度在清季有七种类型:官督商销、官运商销、官运官销、商运民销、商运商销、民运民销及官督民销。这些专卖形式在不同时期,根据盐务状况因地制宜的实施,如前清时期,云南、两广、两浙、福建等地全部或部分销岸施行官运官销;晚清时期,四川滇黔边岸因商弊已积,丁宝桢遂改革盐务推行官运商销,后东三省总督徐世昌为筹措建省军费,又奏准吉林、黑龙江推行官运。但无论专卖形式如何变换,“惟官督商销行之为广且久” [9] 。官督商销是清代食盐专卖制度的主要形式,即政府控制食盐专卖权,招商领引,按引领盐,承包税课,划界行销,设立有关盐政衙门管理稽查商人的领引、纳课、配盐及运销等,同时借助于相应的商人组织进行管理。具体操作方式是:盐商通过向政府缴纳巨资占窝(或称认窝),以取得相当于专卖运销凭证的盐引(或称窝产),盐商取得专卖权后按年领购盐引,即享有对食盐一定贩运规模(引额)和固定销地(引岸)的经营独占权,同时向国家缴纳税收。 [10]

专营的主要特征在于垄断,任何形式的垄断必然排除竞争,当垄断行为具有一定不合理性后,即为地下秩序的滋生提供前提条件,因此,市场在流入符合各项规章制度的“官盐”之时,也有违背垄断之意的“私盐”溢出。下文将逐一论述以食盐专营思想为指导的产运销及税收制度与四川私盐的关系问题。 Z+ojAMxLFOi4fWf7jdctF629zY7V+fXOxHpmJZ3s8/bve+B6UHslsCawb4A3YOA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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