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盐业,历史悠久。早在巴蜀时期,先民已开始利用自然盐泉及裸露地表的岩盐,秦统一巴蜀后,秦孝文王以李冰为蜀守,穿广都井盐,开启了井盐生产的历史。之后,井盐不断发展,冲击式顿钻凿技术的改革,促进宋庆历、皇祐年间“卓筒井”的产生,从而大幅提高盐产。至清代,制盐技术更加成熟,深井浓卤和高压天然气的开采,让川盐生产趋于稳定。
清代十一个盐区中,四川盐区的盐产量虽不及两淮等盐区,但作为全国最大的井盐产区,在经历清初的短暂修复之后,发挥着重要的经济作用。四川所产盐斤,除供给本省食用外,兼销贵州全省,滇北昭通、东川两府,以及湖北八州县。此外,在特殊时期,还发挥着重要的政治作用,清咸丰三年(1853),太平天国运动持续进行,太平军阻挡淮盐进入湖广地区,川盐税收不仅很大程度上解决了国家的军需费用, [27] 同时“川盐济楚”也解决了湘鄂人民苦于淡食的社会问题。
清代四川盐业总体较为复杂,经历了不同的发展阶段,盐场中心处于变化之中,食盐专营的运销方式也随着盐业的发展不断变革。
清代川盐的发展大致经历了以下几个时期。
1.清初的恢复期
经历明末清初战乱之后的四川盐业近乎瘫痪,盐灶百不存一,顺治初年,川民食盐尚仰赖河东(今山西),即所谓“国朝雍正初年,河东盐池犹岁办川盐五万席,运蜀行销” [28] 。为恢复四川盐业,清初,政府对盐业采取极为宽缓的政策。在生产领域“任民自由开凿”,在运销领域“听民自买自卖,颇为简便”,在税收领域“蜀盐正课最轻”。因此,川盐得到了极大发展,康熙十年(1671),全川盐税收入为10513余两, [29] 至雍正年间,川盐年销量达9227余万斤, [30] 雍正八年(1730)税收已增加到73330余两。 [31] 此时的川盐产量不仅满足本省的用盐需求,还销往云南、贵州、湖北的部分地区。
2.乾隆前中期的衰退
在经历了清初盐业的复苏之后,乾隆年间,全省盐产骤然下滑,四十余年中,川北、川东盐产中心井厂全面坍废,川南富顺厂亦引滞厂衰,历年引井课羡积欠至20余万两,出现蜀盐大困的局面,川盐陷入全面危机。 [32] 究其原因,以现代学者鲁子健先生看来,一是政策偏误,自然灾害频繁袭击,导致盐井少产坍塌;二是税率未因经济盛衰之差距而作相应调整,课税负担畸轻畸重,制约了射蓬、富顺等重点盐区的发展;三是引岸配置僵化、运道舍近就远,为潼引改配提供可乘之机。 [33]
3.林儁改革至嘉道年间的快速发展时期
乾隆四十一年(1776),林儁擢升为按察使司副使监理四川盐务,官盐茶驿道,后改为通省盐茶道,共掌管四川盐务十八年。在经历四川盐茶道林儁“听民穿井,永不加课”的盐务改革之后,四川盐业经历了一个飞速发展时期,不仅各盐产地的井眼及锅口数急剧增长,且三叠系嘉陵江石灰岩的黑卤和天然气被开发出来,凿井技术进一步提高,形成一套包括定井位、下石圈、凿大口、下木竹、凿小口的完整工序,以致“州县著名产盐者二十余处”,“大盐厂如犍富等县,灶户、佣作、商贩各项,每厂之人以数十万计。即沿边之大宁、开县等厂,众亦万计” [34] 。道光十五年(1835),钻成世界第一口超千米深井——燊海井,道光末年,四川每年的引额是“行水引三万一百七十八张,陆引十三万八千二百二十九张” [35] ,折盐三百九十五万余担(每担五十公斤),比雍正年间增长了三倍多。 [36] 嘉道年间,课额亦大幅增长,嘉庆十七年(1812),“额征课羡共三十万六千零二十六两” [37] 。
4.咸同年间的顶峰时期
咸丰三年(1853),太平军兴,阻挡了淮盐在湖北、湖南的销售。为解决湖广人民淡食的问题,清政府命令从四川调拨食盐销往此地,便是历史上有名的“川盐济楚”事件。为满足所增加的湖北32县,湖南6县的食盐供销,四川盐业以超越以往任何时代的速度迅猛发展,属今自贡地区的富荣盐场是最大受益者,一跃成为川盐之首,该盐场仅直接或间接生产的盐业工人便高达数十万计。这一时期,由于钻井技术的增强,富荣盐场的千米深井大量涌现,加之黑卤和天然气的大规模开发,使盐产量迅速增加,出现“水丰火旺”的生产局面,咸同年间,单井日产总量可达3余万斤,到光绪三年(1877)时,仅富厂(今自贡市自流井、大安两区)一地“通年合算,每日产盐总在八十万斤” [38] ,几乎与道光年间整个川盐产量相等。咸同时期(1851—1874),四川年征盐税约白银200余万两, [39] 占全川财政收入的40%左右,超过田赋而居省财政收入之首。
5.晚清四川盐务的改革时期
在经历“川盐济楚”事件后,楚岸遍销川盐,其原有淮盐销岸均被川盐占据。根据清代盐法,川盐济楚实为战乱时期的权宜之计,楚岸为两淮盐区的重要销岸,“两淮盐赋甲天下,而取于湖北者常半” [40] ,故平息太平军,恢复长江沿线统治之后,朝廷内部及两淮盐商立即要求归复楚岸“禁川复淮”。“川盐济楚”前,四川盐政已凸显出诸多积弊,而太平军的兴起,转移了清政府及四川盐务工作的重心问题,盐政积弊不但未得到解决反而累积加深,尤其是滇黔边岸“被兵既久,户口凋残,土田荒废,各岸店房器具久已荡然无存,旧商多已绝亡,间有存者,亦因失业多年,贫困无力”,各口岸私枭充斥,旧商已无行盐之力,官引仅主要靠楚岸行销。而“禁川复淮”之举,尚要终结川盐在楚岸的良好销售态势,改变四川官盐在滇黔岸本已举步维艰的销售格局,牺牲社会各阶层众多人士的利益,这为本来就弊端重重的四川盐务,更平添了几分发展难度。因此,迫于复淮情势,四川总督丁宝桢不得不走上大刀阔斧改革盐务的道路。
丁宝桢盐务改革从1877年始至1886年止,改革的重心是改“官督商销”模式为“官运商销”模式。改革大致分为三阶段,第一阶段,开办黔边官运;第二阶段,开办滇边官运;第三阶段,开办湖北计岸官运。在改革内容上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一、建立机构,组织官运引盐的采购、运输批发业务;二、改革征榷方法,裁革陋规浮费;三、清理积引,融通畅滞,调剂场岸供求;四、整顿运务,治理航道。 [41] 此改革,对于积弊重重的四川盐业有一定积极作用,解决了以前滇黔销区民众食盐的困难,保证了国家税收。光绪末年,全国盐税收入为2400余万两,占全国财政收入的12%左右, [42] 而四川盐税收入达542余万两,占全国盐税收入的22.58%,宣统三年(1911)竟高达630余万两, [43] 为田赋的1.46倍。
在经历清初盐业的逐步恢复之后,四川盐场扩大至富顺、荣县、威远、犍为、乐山、井研、仁寿、资州、资阳、简州、盐源、大宁、云阳、开县、彭水、奉节、忠州、中江、南充、蓬溪、射洪、遂宁、三台、南部、阆中、乐至、安岳、大足、绵州、西充、盐亭、荣昌、合州、铜梁、涪州、江安、内江、城口、大竹、万县40个州县,逐渐形成了福兴(西充、南部县境内)、华池(射洪、蓬溪县境内)、富义(富顺、荣县境内)、云安(云阳、大宁县境内)、永通(犍为、乐山县境内)五大主要盐厂。 [44]
这些盐场在清代的兴衰更替各有不同。清初战乱平定后,四川地方政府为恢复盐业而鼓励生产,由于潼川府属射洪、蓬溪等县储藏大量易于开采的浅层盐卤资源,射蓬地区盐业迅速发展,居川盐之首,康熙二十五年(1686),射洪县已有井306眼,蓬溪县有井141眼。 [45] 雍正时期,该地区盐业全面兴盛,至雍正八年(1730),射洪县有盐井2319眼,蓬溪县有盐井796眼, [46] 共有盐井3115口, [47] 以洋溪镇、瞿家河、金山场、青岗坝等地井灶为盛。射洪每年额销黔引1539张,蓬溪为334张,占销黔川盐的31.77%。 [48] 乾隆后期,因自然原因等多种因素,射蓬地区多数塌废,逐步衰落,犍为地区渐渐兴起。
面对日趋衰退的盐业,乾隆四十一年(1776),经盐茶道林儁“听民穿井,永不加课”的改革之后,盐民积极性大涨,犍乐地区开淘旧井,穿凿新井,五通桥及牛华溪盐业,不断发展,当时“筒井嘉定府犍为县五洞桥之永通厂今为最盛,不下万井” [49] ,逐渐超过了金石井、永通井、马踏槽井、下海井等一批老盐井,取代了磨池、梅旺、王村、马踏、三江、瓦滓、金石等老产场,实现了产盐区的重心转移,至嘉道年间,所有盐产地的井眼和锅口数骤增,随着凿井技术的进一步增强,盐井的开凿能“自百数十丈至三四百丈” [50] 。康熙二十六年至五十七年(1687—1718),开盐井529眼,煎锅594口,共征银1650两, [51] 到嘉庆十九年(1814),已有上中下盐井1106眼,煎锅1654口。 [52] 可见,经过林儁改革之后,嘉道年间,犍乐盐业步入鼎盛时期,超过射蓬盐场而居川盐之首。“方兴之初,潼川之射洪、蓬溪最旺,犍乐、富荣次之,其余各井又次之。不数十年,射蓬即衰歇,反以犍富为上……乐山盐由牛华溪入大江,犍为盐由五通桥入大江,均至四望关通判点验放行,顺江东运。” [53] 犍盐在质量上优于淮盐与其他川盐,价格较其他川盐便宜, [54] 因而逐步取代射蓬盐在黔边岸和云安盐在楚计岸的销售,嘉庆年间,犍乐地区的销盐额占全川引数的四分之一,为防止盐井坍塌,保证盐产恒定,永通厂除大量开发深层卤水外,还创新补井技术,延长了开采周期。加之新的地下资源被发现以及大规模使用天然气煮盐,道光末年的犍盐产量比雍正年间增长了三倍多。
咸丰三年(1853)始,因太平军一事,促进了富荣厂的发展,富荣厂凭借“水丰火旺”的条件,一跃成为川盐之首,涌现出了以磨子井、海顺井、双福井等为代表的高产气盐井。
磨子井刚钻成时日产气5万多立方米,经二十年后仍可烧锅400余口,有“火井王”之称,海顺井则可烧锅700余口(约75000m 3 /日),德成井水气同采,日产气5万多立方米,卤水1000余担,双福井亦日产卤水1000余担。 [55]
由于清初大乱,川盐各产区少富商大户,因此,井商、行商和包括自己认领窝引并从事销售的引商,在四川逐步由本土富户向客籍商人转化,发展成为以秦、晋、徽商,尤以秦商为主的商盐财团。清中叶以后,官督商销的专营形式,使“富甲全川”的盐商相继出现,特别是在富荣、犍乐、射蓬、云安等主要产区,出现了资力雄厚的盐业家族和商盐财团,以富荣盐场为例“巨金业盐者数百家” [56] ,其中,王、李、胡、颜四姓又是这数百家中最为富有的盐业家族。王氏家族的“三畏堂”在鼎盛时期,拥有黄黑卤井数十眼,推水牛只达1230头,日产卤水1500担左右。各灶天然气锅口达700余口,日产花盐96000余斤。其独家经营的大通笕,分设上、中、下三塘,上下塘进卤,中塘出卤,日过卤水千余担。三畏堂总部设在金丰井,其掌柜、职员有200多人,常年雇用的工人达1200余人。 [57] 又如河南籍人李氏,该家族的“四友堂”在其黄金时期,拥有资本达百万两银子以上,拥有水火井100余眼,火圈800余口,先后创办大生笕、卿云笕,日过卤水3000余担,仅挑水工就达千余人之多,仅次于“王三畏堂” [58] 。
周庆云《盐法通志》云:“古今运制,有官运、商运、民运之别,有官收商运、官运商销之分,或一代分更,或一省并举,端绪繁赜,划一良难。” [59] 就清季四川而言,盐的运销主要有民运民销、官督商销与官运商销三种形式。
1.民运民销
明末清初,张献忠由东北入川,所过屠戮,民无孑遗,经历战乱后的四川盐业,更是井灶废圮,灶户寥寥无几。清初,就整个大的国家盐务政策而言是袭明之制,但对四川来说,用纲盐法按井派引,依引定课,难以实施,故改行小票,由民运销。 [60]
民运民销法是指由四川布政司填发盐票,商贩凭盐票到场购盐后在附近区域售卖食盐的方式。 [61] 票盐制度的产生是源于四川井盐业尚在恢复,生产规模小,盐产量低且人口少、需求小。该法主要用于清初四川地区及清代后期四川的部分“归丁州县” [62] 。顺治八年(1651),四川全省共销票盐4940张,每包净重100斤。 [63] 到顺治中期,始行票7220张,水引每张配盐50包,陆引每张配盐4包,每包均重150斤。康熙中期,增行水陆盐引,共42557张。 [64] 乾隆三十六年(1771),阿尔泰奏请改票为引,但票商并未消失,反因引商的有税价高之盐滞销而更加活跃,计岸因此被票商占领,地方政府为保证税收,将引税摊入地丁征收,听任票商运销,这种改变盐税征收方式听任票商贩盐的地方被称为“归丁州县”。道光三十年(1850),四川31州县因盐商逃亡“贫困无人接充,听民在附近场灶买食” [65] ,便正式划为“归丁州县”。
民运民销制度一直贯穿在清季四川盐政之中,特点是便于民众生活,相对引盐而言量小、成本低、经营灵活。如果说票盐的兴起是与四川盐业的凋敝有关,那么在“改票为引”后能持续存在则是由于四川盐业的兴旺和私盐的激增所致。
2.官督商销
官督商销是清代食盐运销的主要形式,政府利用商人资本代行运销业务而承包课税的专卖形式,借商人资本和经营能力以规避经营风险,从而保证国家对盐的绝对掌控和对盐利的攫取。简言之,就是政府控制食盐专卖权,招商认引,按引领盐,划界行销,承包课税,并设立相关的盐政衙门,对商人的纳课、领引、配盐、运销进行管理稽查。 [66] 具体操作方式是:盐商通过向政府缴纳巨资占窝(或称认窝),以取得相当于专卖运销凭证的盐引(或称窝产),盐商取得专卖权后按年领购盐引,即享有对食盐一定贩运规模(引额)和固定销地(引岸)的经营独占权,同时向国家缴纳税收。在四川,惯常先由地方政府招募“殷实富户”充当引商认窝请引,赋予运贩食盐的特权,这些人被称为“坐商”“本商”或“引商”,雍乾年间,四川人口的骤增造成食盐流通规模的扩大,引商无力独自完成运销的全部流程,便让渡窝引的专卖权,招募运商承担运销业务,坐享引息岸租窝利,最后由行商(运商或号商)完成销售。行商租引,除向引商缴纳一定租息外,还需负担引盐一切课税,课税由行商先交给引商,由引商再交给官府,一般情况下,引商会通过预扣引费的形式保证税收,但随着清政府盐务管理的疏忽,引商往往私自挪用,因此,便有拖欠课税的现象。
私盐需在运销领域实现其经济价值,因为地方政府对行商行盐的监控,存在诸多困难,主要是各行商承引资力与对销岸独占的规模不一,出现“引碎商散”的局面,加之行商的客籍化,地方政府对销引课征的考成管理带来相当难度,于是采取组纲行盐之法。纲,即商帮行引的联营组织,“组纲行盐”用鲁子健先生的话来讲,即政府集一定规模的商帮引额,编列纲名,有组织按秩序轮纲循运。商纲组建,实行滚总办法,称“滚总结纲”。每纲设有纲首(或称总商),由“资重引多”而“德行端正,诸事练达”者轮充、公举,甚或由政府指派,各散行商必须依附于某纲首名下,取具纲首保结,报经盐务部门备案后,方能按所认引额贩运食盐。通过层级管理的方式,国家一方面将盐的运销牢牢掌控,盐务部门通过对纲首的管理,控制税收,在四川地区,由纲首作为承税法人,纲首通过掌握纲盐引,统一收取引费,预扣课款,“商运行盐,必先向坐商租引,然后赴井厂配盐。每引一张,十余两、二十余两不等,由总商租收,作为课税羡截、领缴引费及地方官吏委员提课规费、商局公费;下余之数,不过二两,由商总分交各坐商,谓之引底”。可见,纲首代行了盐官的部分职权,在某种程度上半官半商,必要的时候成为国家的代言人,以权柄挟制众商。另一方面当国家利益与其自身利益冲突之时,又摇身一变,以商人的身份代表众商参议盐政,并维护该群体的利益。
在官督商销的专营模式下,国家与商人之间,既共生又矛盾。国家通过此方式规避经营风险,坐收盐之大利,保证国家的税收来源,但同时官商间又有利害关系的冲突,商人以国家赋予的专卖特权,实施走私的不法行为。乾嘉以后,随着四川地区其他走私形式的充斥,行商疲竭,官督商销之法渐趋衰落。
3.官运商销
随着“川盐济楚”事件的告一段落,以及边岸销售的极度疲敝, [67] 为解决四川盐务弊政,光绪三年(1877),四川总督丁宝桢,在四川推行官运商销的管理模式,改革配购和运输环节,由官运替代商运。该政策主要在近乎废弛的滇黔边岸施行,后又相继在湖北及四川省内各计岸进行改革,设立官引局领引发销,同时,在本省计岸推行票盐之法。丁氏首先下令成立盐务总局,履行盐茶道或盐运司的职责,负责盐引的配购、运输、盐本的核算及与朝廷的联络等事宜;然后,在总局之下设分局,主管稽查、盘验、缉私、人事等。具体操作流程是:官运厂局购盐、官运岸局发盐、各岸岸商认引贩盐、总局核算成本。官运废除窝引世袭,由官局删改纲册补偿给引商底银,收回盐岸,统归总局按额配运,岸商行贩改用双联票根票纸以备沿途点验。官运商销的实施,使清末盐税增长了五倍,与两淮盐区相差无几。
官运商销实行的初衷是为挽救当时四川盐务疲敝的时局,也起到了统核税费、以轻成本、融通畅滞、调剂场岸供求的作用,尤其是解决了先前商运之时,边远岸区无人认引贩卖的困境,保证了官盐在该地的畅通,强化了国家对食盐的掌控。遗憾的是,丁宝桢官运商销的改革,依然没能阻挡川私的步伐,在遏制旧有贩私形式之时,私盐又以新的形式展开与官盐的博弈。
“川省盐务之弊,甲与各省” [68] ,盐务之弊的重要表现之一即是私盐问题。四川私盐的出现有地理原因,井灶散落于深山密林处不便稽查,在地理位置上“北接汉中,南通滇黔,东流水路下楚,西抵西藏松炉,关隘甚多而设盘验之处甚少,是以私贩夹带,肆行无忌” [69] ;有经济原因,川盐产运销及税收制度中的自身缺陷,亦为贩私的产生提供了机会和动机;也有社会原因,社会各阶层的人用不同手段去追逐高额盐利,不惜违反盐法贩卖私盐;还有政治原因,清代是政治环境极为复杂的朝代,内忧外患的种种政治事件,使中央政府及各级地方政府不惜用各种手段获取财力以稳固统治,盐税作为保障国家机器正常运转的重要经济支撑,自然地位非同,各种捐输、摊派的出现,客观上刺激了私盐的产生。清代四川私盐的出现,有着错综复杂的原因与过程,后几章内容将分门别类地予以阐述。
清代私盐的出现并非偶然为之,也非清朝一代的产物,自汉代立盐法以来,四川地区的食盐便“官”“私”相伴,因陈相袭。对于私盐的出现,历任地方政府均通过盐法委派相关机构及人员加以控制、干预,但任何一代封建政权都从未将私盐真正禁绝。因私盐史具有延续性,为更好地了解四川清代私盐问题,先简要回顾四川历史上的私盐及盐法大致的发展历程。
1.汉代
《华阳国志·蜀志》记载:“周灭以后,秦孝文王以李冰为蜀守。冰能知天文地理……又识齐水脉,穿广都盐井、诸陂池。蜀于是盛有养生之饶焉。” [70] 四川井盐生产的历史自此开始。直到汉武帝元狩四年(公元前119),汉武帝立盐法,沿袭管子所创专卖制,盐的产销皆由国家控制,严禁私煮私卖,从此盐便有官私之分。至汉昭帝始元六年(公元前81),桓宽的《盐铁论》进一步确立了国家对盐的控制,再次以合理的缘由将私盐推到了公盐的对立面。并明文规定“敢私铸铁器煮盐者,釱左趾,没入其器物” [71] 。
2.唐代
隋开皇三年(583)至唐开元九年(721),听民采盐,无明文征税规定。唐开元十年(722)左右始征税,行榷盐法,重新恢复国家对盐的专卖,至此,四川私盐又开始盛行,尤其川东一带,不少妇女都参与贩卖私盐。杜甫在永泰元年(765)秋到云安(今云阳)时在《十二月一日三首》中写道:“负盐出井此溪女,打鼓发船何郡郎”,次年到夔州时又作诗《负薪行》,用诗句“筋力登危集市门,死生射利兼盐井”描写妇女冒死贩卖私盐的场景,足见私盐在唐代四川的流行。
对于私盐的惩治,唐代并无统一盐法,都是根据需要不断变动。第五琦立盐法,就山海井灶收榷其盐,盗煮私市者,论罪有差。 [72] 贞元中(785—805),虽未专门针对川盐列法,但各地对私盐的执法均依据对池盐的相关盐法来裁定,“盗鬻两池盐一石者死”,至元和中(806—821),“减死流天德五城,镈奏,论死如初。一斗以上杖背,没其车驴,能捕斗盐者赏千钱……盗刮 土一斗,比盐一升”。此时期,不仅对私贩惩治严厉,对缉私人员的要求亦甚高,“节度观察使以判官、州以司录录事参军察私盐,漏一石以上罚课料;鬻两池盐者,坊市居邸主人、市侩皆论坐”。宣宗即位,“茶、盐之法益密……兵部侍郎、判度支周墀又言,两池盐盗贩者,迹其居处,保、社按罪。鬻五石,市二石,亭户盗粜二石,皆死”。 [73]
3.宋代
宋代四川盐业因卓筒井的问世而取得巨大发展。同时“蜀盐私贩者众,禁不能止”。 [74] 北宋元丰三年(1080)时,益、梓、利、夔四路共有盐井632眼,岁产盐323382石 [75] 。到南宋绍兴二年(1132),四川四路共三十州有盐井计达4900余井,岁产盐6000余万斤。 [76] 而当时的卓筒井多系民间私井,实际的井数和产盐数大大超过以上的统计。所以宋良曦先生认为:“宋代四川盐业发展的主要内涵是私井和私盐的发展。私井所产食盐由井户私自出售,以私盐形式流入市场。卓筒井的开凿,‘小井白盐’的生产和销售,打破了宋政府对四川盐业的垄断和控制。” [77]
宋建隆二年(961),始定官盐阑入法,禁地贸易至十斤,鬻 盐至三斤者乃坐死,民所受蚕盐以入城市三十斤以上者,上请。第二年,即建隆三年(962),增阑入至三十斤,鬻 至十斤坐死。自乾德四年(966)后,刑罚继续出现减轻的趋势,每诏优宽。太平兴国二年(977),乃诏阑入至二百斤以上,鬻 及主吏盗贩至百斤以上,并鲸面送阙下,雍熙四年(987),诏犯者自一斤论罪有差,五十斤加役流,百斤以上部送阙下,至淳化五年(994),改前所犯者止配本州牢城,代州宝兴军之民私市契丹骨堆渡及桃山盐。 [78]
4.元明两代
元明两代四川私盐问题仍居高不下。元代走私的社会阶层从普通百姓到上流社会皆“煎贩私盐”,据史料记载,襄汉流民聚居绍熙府(清代四川荣县)一带“私开盐井,自相部署”至数千户。 [79] 元代在前代基础上加重相应盐法规避制止私盐的加剧。《元史》中对此有详细记载:诸犯私盐者,杖七十,徒二年,财产一半没官,于没物内一半付告人充赏。盐货犯界者,减私盐罪一等。犯私盐及犯罪断后,发盐场充盐夫,戴镣居役,役满放还。诸私盐再犯,加等断徒如初犯,三犯杖断同再犯,流远,妇人免徒,其博易诸物,不论巨细,科全罪。诸捕获私盐,止理见发之家,勿听攀指平民。有榷货,无犯人,以榷货解官;无榷货,有犯人,勿问。
明代之初,“盐务整然有序,其利甚厚”,然中叶以后,“宫中大官与奸商相结讬,买余盐、残盐,以占巨利”,故“官盐不能行销,盐法渐乱” [80] ,以致“商引壅滞”,而后“盐政弊坏,由陈乞者众,因而私贩数倍” [81] ,加之“蜀盐制作精美,常私贩于荆襄各郡……虽厉禁不能止”。明代,“天下私贩盐徒,其多官商几倍;天下所食私盐,其多官盐几倍” [82] 。因此,明代朱元璋在1361年所制《盐法》的基础上,又出台系列《盐引条例》以加强社会控制。 [83]
自食盐专营以来,私盐从未断绝,统治阶层与贩私者的不断博弈,终究未能终止私盐的产生,不仅如此,清代四川私盐问题因清代特殊的社会环境更有凸显之趋势。清代四川私盐问题的加剧,经历了一个发展历程。
清朝成立之初,“井圮灶废,军少田荒,百不存一”,川民食盐问题曾一度靠山西运城之盐救济,在四川经济面临如此困境之时,巡按赵班玺于顺治六年(1649)奏请“一应课税,俱免开征”,以此招抚残民煎盐开荒,一年之间“保宁、顺庆、潼川所属,淘浚盐井一百八十九眼,招徕灶丁一百八十八名” [84] 。到顺治十七年(1660)时,更多盐户投入到盐井的开凿之中,四川巡抚张所志向清廷奏称:盐户开凿盐井成功出卤后三年开始征税,课税的等级依据盐源的盈朓与盐卤的厚薄而定。至雍正十二年(1734)时,盐业恢复较好,以致四川总督黄廷桂与巡抚宪德奏请“盐井见咸即课,亦勿得尽俟三年”。“见咸即课”的政策固然让四川财政收入骤增,因盐井易衰竭的自然属性,该政策对即便衰竭的盐井照常纳课,使得刚刚复苏的四川盐业受到致命打击,盐户开凿新井的积极性受挫。到乾隆四十一年(1776)林儁出任四川盐茶道以前,出现了“蜀盐大困”的局面,四川各处盐井衰竭,盐户拖欠课税,积欠达十余万两。从清王朝建立到乾隆四十九年以前,四川盐业经历了起伏阶段,盐业从近乎废弃的状态到复苏,再到衰退。这一时期,私盐固然存在,但因盐产量较低,走私的规模有限,私盐问题还未成为清代四川盐政中的主要问题。
嘉道以后,随着井灶的大量开凿,食盐产量迅猛增加,私盐在市场上广为流通。通过被缉获的私盐数量发现,每次“私盐出境少者数十斤,多者数十挑或二三百挑,成群结队,殊骇所闻”,从贩私人数而言,“挑卖数十斤盐,聊为糊口之计。窃以重庆一府计之,商人不过数十户,而赖盐以生者,不下十余万人” [85] 。如此庞大的贩私队伍,致使清政府划分的川省引岸“私贩充斥,几成废弃” [86] 。
枭私问题是盐政管理中较为棘手的问题。食盐流通领域的犯罪,除了商私、担私、船私等外,枭私历来是盐法规避的重点,盐枭则是重点惩治的对象,枭私是指盐枭凭借武装力量单独或伙同他人抢掠或违法偷卖之食盐,那么盐枭则是从事枭私犯罪的主体,“以其剽鸷,而谓之枭” [87] 。清代四川,“枭徒白昼聚党,千百为群,抢夺盐店” [88] 的行为时有发生,道光年间,“私枭拥众率领啯匪,各执枪炮,数百余人大伙兴贩,霸据引岸,敢于并兵迎敌,全无顾忌” [89] 。同治初年“私贩黄金三等倡率党羽,斩关夺门,抗不纳厘。由自流井运盐至牛腹渡,顺流而下,船经城外,弹子飞落城中。后愈猖獗,劫掠富户,掳取财务,官兵不敢过问。” [90] 且从丁宝桢以下的奏陈中看出晚清盐枭的猖獗程度,盐枭与会党并为蜀中两大“匪患”,且在川东一带二者相互交错,盐枭伙同啯匪,势渐不可制,重庆沿江一线的地方政府被迫应战与盐枭的对抗。丁宝桢奏略:
再川省川东一带水陆动烦私枭最伙,近年以来勾结益众到处横行,又复烧香结盟与各路会匪通气抗官拒捕,其势渐不可制,亟须及早残除以遏后患。查著名巨枭重庆以下江大烟杆、罗贵兴、谭登心、杨海亭为最,泸州以下以谭二疯亡、任韦驮、任长蛮为最。而谭二疯亡、江大烟杆又系著名会匪,该匪等纠众贩私已十余年。 [91]
可见,无论从贩私规模、贩私人员数量、贩私的手段以及贩私的成因上讲,清代四川私盐问题都较前朝更为严重、复杂。乾隆四十四年(1779),未完羡截银是287100余两,边岸销售极度疲惫,边计岸积引达八万数千余张,积欠羡截一百数十余万两。《大清律例》对此类失范行为,做了十分明细的界定,分门别类对邻私、商私、漕私及枭私做出惩戒,盐法的制定,在有助国家进行社会整合、维护社会秩序的同时,也从侧面反映出私盐问题在清代社会的进一步凸显。
[1] 《两淮盐法志》(乾隆朝)序中记载:“盐策之为额供也,居赋税之半。而两淮又居天下之半,两淮之盐法定,而天下之盐法准此矣。”
[2] 参看(清)葛士浚辑《皇朝经世文续编》卷43《户政二十·盐课二·论盐二》,清末铅印本。
[3] (民国)赵尔巽等:《清史稿》卷123《食货志四·盐法》,中华书局1977年点校本,第3603—3604页。
[4] 郭正忠主编:《中国盐业史》(古代编),人民出版社1997年版,第686页。
[5] 两淮盐区其产地居黄海之滨,位于江苏之通州、泰州、海州之地,销区范围包括江苏、安徽、江西、湖南、湖北的大部及河南的部分地区,总计二百余府县。无论是从产盐量,还是行销范围而言,在清代十一大盐区中,该区皆居首位。参见吴海波《两淮私盐与地方社会:1736—1861》,中华书局2018年版,第11页。
[6] 行盐引数的减少不代表产量的降低和需求量的减少。
[7] (清)陶澍:《陶文毅公全集》卷14《覆奏办理两淮盐务一时尚未得有把握折子》,1840年刻本。
[8] (民国)赵尔巽等:《清史稿》卷123《食货志四·盐法》,中华书局1977年点校本,第3604页。
[9] 清雍正五年(1727)两淮巡盐御史葛尔泰奏请实行的盐业管理法规,系一套稽查盐产、严禁私煎的规程。灶户起火煎盐,先申报灶头,由灶头向灶长领取印牌挂煎舍前备查。盐煎毕后印牌归还灶长,灶长将领牌至缴牌时刻登记在簿,按时到煎舍盘盐,在规定时间内若没有产出应有数量之盐,即认定有走私嫌疑,即报场官查究。参见宋良曦等主编《中国盐业史辞典》,上海辞书出版社2010年版,第102—103页。
[10] 场课又有滩课、灶课、锅课、井课之分。
[11] (清)张茂炯等:《清盐法志》卷3《通例·征榷门》,1920年铅印本。
[12] 《奏报遵旨会同筹办淮南盐务事宜事》,道光七年二月十八日,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藏,档案号:04-01-35-0504-048。
[13] 《奏为敬陈盐务经久之法事》,道光九年九月十二日,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藏,档案号:03-3178-034。
[14] (民国)赵尔巽等:《清史稿》卷123《食货志四·盐法》,中华书局1977年点校本,第3617页。
[15] (民国)林振翰:《中国盐政纪要》第一篇《沿革》,商务印书馆1930年铅印本,第6页。
[16] (清)卢询:《商盐加引减价疏》,参见《皇朝经世文编》卷49《户政》,1827年刻本。
[17] 《奏为私盐日充以致官引日滞已饬属堵缉走私要隘并会商疏良策等事》,道光十年十一月初三日,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藏,档案号:03-4041-018。
[18] (清)包世臣:《安吴四种》卷5《小倦游阁杂说二》,1872年刻本。
[19] [日]佐伯富:《清代盐政之研究》,《盐业史研究》1994年第4期。
[20] 张小也:《清代私盐问题研究》,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1年版,第104页。
[21] (清)包世臣:《安吴四种》卷3《中衢一勺·庚辰杂著五》,1872年刻本。
[22] (清)李澄:《淮鹾备要》卷5《盐之害》,1823年刻本。
[23] (民国)林振翰:《中国盐政纪要》第三篇《运销·缉私》,商务印书馆1930年铅印本,第318页。
[24] 张小也:《清代私盐问题研究》,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1年版,第64—103页。
[25] 参见吴海波《清中叶两淮私盐与地方社会——以湖广江西为中心》,博士学位论文,复旦大学,2007年,第11页。
[26] 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编:《雍正朝汉文朱批奏折汇编》(雍正五年八月二十二日),江苏古籍出版社1991年版。
[27] 骆秉章在咸丰十一年(1861)《体察全局情形疏》中曾说:“此近五六年,湖北、湖南饷源稍裕,实收蜀省盐厘之利”,又称:“添兵募勇,费用不赀……筹饷之法,舍捐输厘金外,别无长策。”
[28] (清)王守基:《盐法议略》,中华书局1991年版,第67页。
[29] (清)蔡毓荣修,龚懋熙纂:康熙《四川总志》卷30《盐法》,1662—1772年刻本。
[30] 张习:《四川盐务报告书》第1编,1912年铅印本,载龙向洋主编《美国哈佛大学哈佛燕京图书馆藏民国文献丛刊》,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12年版。
[31] (清)丁宝桢等:《四川盐法志》卷20《征榷一·引税》,1882年刻本。
[32] (清)丁宝桢等:《四川盐法志》卷40《纪事》,1882年刻本。
[33] 参见鲁子健《古井沧桑话川盐》,四川出版集团、巴蜀书社2010年版,第81—85页。
[34] (清)严如熤:《三省边防备览》卷10《山货》,1830年刻本。
[35] 丁宝桢:《四川盐法志》卷23《征榷四·积欠》,1882年刻本。
[36] 据《四川盐法志》卷18《转运八·官运上》对雍正朝的盐引数记载:“查川省产盐之厅、州、县、卫共五处,不产盐之厅、州、县、卫共八十三处,每岁计行销水陆二引共三万八千三百一十一张。”
[37] (清)丁宝桢等:《四川盐法志》卷22《征榷三·纳解》,1882年刻本。
[38] (清)丁宝桢等:《四川盐法志》卷24《征榷五·票厘》,1882年刻本。
[39] (清)王守基:《盐法议略》,中华书局1991年版,第77页。
[40] (清)丁宝桢等:《四川盐法志》卷11《转运六·济楚上》,1882年刻本。
[41] 参见鲁子健《古井沧桑话川盐》,四川出版集团、巴蜀书社2010年版,第121—124页。
[42] (民国)赵尔巽等:《清史稿》卷123《食货志四·盐法》,中华书局1977年点校本,第3606—3607页。
[43] (民国)周询:《蜀海丛谈》卷1《制度类上·盐税》,巴蜀书社1986年点校本,第22页。
[44] (清)丁宝桢等:《四川盐法志》卷5《井厂五·沿革下》,1882年刻本。
[45] (清)陈梦雷等:《古今图书集成》卷692,台湾学生书局1989年版。
[46] (清)丁宝桢等:《四川盐法志》卷10《转运五·贵州边岸》,1882年刻本。
[47] 阿麟:《新修潼州府志》之《食货志二》,载宋良曦、钟长永《川盐史论》,四川人民出版社1990年版,第10页。
[48] (清)丁宝桢等:《四川盐法志》卷5《井厂五·沿革下》,1882年刻本。
[49] (清)范锴:《花笑庼杂笔》卷1《蜀中水火油井四则》,1850年刻本。
[50] (清)严如熤:《三省边防备览》卷10《山货》,1830年刻本。
[51] (民国)陈谦等修,罗绶香等纂:《犍为县志·盐务志》,1937年铅印本。
[52] (清)王梦庚等辑:嘉庆《犍为县志》卷4《食货》,1814年刻本。
[53] (清)王守基:《盐法议略》,中华书局1991年版。
[54] 据《四川盐法志》卷8《转运三·湖北八州县计岸》记载“询绅耆乡民,皆称犍盐味咸,凡食宁盐十文,犍盐只需六、七文。”
[55] (清)李榕:《十三峰书屋全集》卷1《自流井记》,1890年刻本。
[56] (清)李榕:《十三峰书屋全集》卷1《自流井记》,1890年刻本。
[57] 参见《自流井王三畏堂兴亡纪要》,载《自贡文史资料选辑》第1—5辑合订本,四川省自贡市委员会文史资料委员会1982年版。
[58] 参见《自流井李四友堂由发轫到衰亡》,《自贡文史资料选辑》第6—10辑合订本,四川省自贡市委员会文史资料委员会1982年版。
[59] (清)周庆云:《盐法通志》卷55《转运一》,文明书局1914年铅印本。
[60] 当时,四川盐产地在川东只有万县、云阳、大宁、太平、忠州、彭水,在川南只有富顺、犍为,在川北只有潼川所属及阆中等地,张习也在《四川盐务报告书》中提道:满清开国之初,推行盐票。彼时本省大乱甫定,户口凋零,滇黔尚未肃清,道路梗塞,年仅行票四千九百四十张。由布政司刊刷发商,销盐有限,征课有限。
[61] 参看丁宝桢《四川盐法志》卷16《引票一·颁行》,1882年刻本。
[62] 归丁州县,即是指将引税摊入地丁征收,听任票贩运销食盐的厅州县等。
[63] 参看葛士浚辑《皇朝经世文编》卷50《户政》,清末铅印本。
[64] 参看周询《蜀海丛谈》,巴蜀书社1986年版,第18—19页。
[65] (清)张茂炯等:《清盐法志》卷253《运销门·票盐》,1920年铅印本。
[66] 陈锋:《清代盐政与盐税》,武汉大学出版社2013年版,第121页。
[67] 据《四川盐法志》卷13《转运八·官运上》记载:“至现在川中边引积至八万七千有奇,为完羡截一百三十六万六千余两。”
[68] (清)丁宝桢等:《四川盐法志》卷33《缉私二·关隘》,1882年刻本。
[69] (清)丁宝桢等:《四川盐法志》卷33《缉私二·关隘》,1882年刻本。
[70] (东晋)常璩:《华阳国志》卷3《蜀志》,齐鲁书社2010年点校本,第30—31页。
[71] (汉)司马迁:《史记》卷30《平准书第八》,中华书局2011年版,第1321页。
[72] (后晋)刘昫等:《旧唐书》卷123《第五琦传》,中华书局1975年点校本,第3517页。
[73] (宋)欧阳修、宋祁等:《新唐书》卷54《食货志四》,中华书局1975年点校本,第1379、1380页。
[74] (元)脱脱等:《宋史》卷183《食货志下五》,中华书局2011年点校本,第4474页。
[75] (元)脱脱等:《宋史》卷183《食货志下五》,中华书局2011年点校本,第4471页。
[76] (元)马端临:《文献通考》卷16《征榷考三》,中华书局2011年点校本,第471页。
[77] 宋良曦、钟长永:《川盐史论》,四川人民出版社1990年版,第245页。
[78] (元)脱脱等:《宋史》卷181《食货志下三》,中华书局2011年点校本,第4415页。
[79] (明)宋濂等:《元史》卷190《瞻思传》,中华书局1976年点校本,第4352页。
[80] (民国)吴兆莘:《中国税制史(上册)》,上海书店1984年影印本,第149—150页。
[81] (清)刘锦藻:《清朝续文献通考》卷40《征榷考十二·盐法》,商务印书馆1936年铅印本。
[82] (明)陈子龙等:《明经世文编》卷419,中华书局1962年影印本。
[83] 明代对贩私的惩罚主要有:凡犯私盐者杖一百,徒三年,有军器者加一等,诬指平人者,加三等,拒捕者,斩。盐货车船头匹并入官,引领牙人及窝藏寄顿者,杖九十,徒二年半。挑担驮载者,杖八十,徒二年。非应捕人告获者,就将所获私盐给付告人充赏。有能自首者,免罪,一体给赏。若事发,止理见获人盐,当该官司不许辗转攀指,违者,以故入人罪论。凡盐场灶丁人等,除正额盐外夹带余盐出场,及私煎货卖者同私盐法。
[84] 《顺治六年整饬盐务课税题本》,叶志如整理并刊发于《历史档案》1984年第2期。
[85] (清)丁宝桢等:《四川盐法志》卷22《征榷三·纳解》,1882年刻本。
[86] (清)唐炯:《四川官运盐案类编》卷2《戊寅纲》,1881年刻本。
[87] (清)谢开宠:《两淮盐法志》卷155《杂纪门·艺文》,台湾学生书局1966年版。
[88] 《仁宗睿皇帝实录》卷312《嘉庆八年四月下》,中华书局2008年影印本,第30646页。
[89] (嘉庆)《重庆府扎发告示严禁盐枭匪徒扰害以靖地方事》,四川省档案馆藏,档案号:6-03-00125。
[90] (清)陈运昌、邹稷光、欧阳铸同编:《富顺县乡土志·兵事》,清末抄本。
[91] (清)丁宝桢等:《四川盐法志》卷34《缉私三·各岸缉私》,1882年刻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