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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清代盐业概况与全国私盐的泛滥

一 清代盐业概况

清代盐业不仅解决民众的淡食问题,也是国家税收的重要来源。整个清代,按制盐的材料来源主要分为三类,即海盐、池盐(湖盐)与井盐。海盐分布在黄海、渤海及东海流域附近地区,盐源主要来自海水,取材便利,为清朝社会最重要的产盐类型;池盐主要分布在河东(今山西)、陕甘地区,制作方式与海盐大致相同,但生产季节性较海盐强;井盐则分布在四川、云南两地,特点是取盐卤水不易,产量较低。盐源的取材不同,导致盐的制作方式及管理方法不同。

(一)清代场产

盐产靠盐场来完成,清代全国盐产主要分布在十一个盐场区:

十一区者曰长芦,曰奉天,曰山东,曰两淮,曰浙江,曰福建,曰广东,曰四川,曰云南,曰河东,曰陕甘。长芦旧有二十场,后裁为八,行销直隶、河南两省。奉天旧有二十场,后分为九,及日本据金川八场,行销奉天、吉林、黑龙江三省。山东旧有十九场,后裁为八,行销山东、河南、江苏、安徽四省。两淮旧有三十场,后裁为二十三,行销江苏、安徽、江西、湖北、湖南、河南六省。浙江三十二场,其地分隶浙江、江苏,行销浙江、江苏、安徽、江西四省。福建十六场,行销福建、浙江两省;其在台湾者,尚有五场,行销本府,后入于日本。广东二十七场,行销广东、广西、福建、江西、湖南、云南、贵州七省。四川盐井产旺者,凡州县二十四,行销西藏及四川、湖南、湖北、贵州、云南、甘肃六省。云南盐井最著者二十六,行销本省。河东食盐分东、中、西三场,行销山西、河南、陕西三省。陕甘池盐最著者,曰花马大池,在甘肃灵州,行销陕西、甘肃两省。长芦、奉天、山东、两淮、浙江、福建、广东之盐出于海,四川、云南出于井,河东、陕甘出于池。其制法,海盐有煎、有晒,池盐皆晒,井盐皆煎。 [3]

从上述史料可以看出:清代盐产丰富,产盐范围较广,主要产盐类型有海盐、池盐及井盐,依据盐类不同,各盐区制盐之法也有所差异。这十一个盐区因海势、盐场变迁、井灶枯竭等因素不断井废池兴,盐场处在不断变化增减之中,如山东盐区在元明时期均有十九场,至康熙十六年(1677),裁并高家港、新镇、宁海、丰国、丰民、行村六场,归并王家冈等五场,还剩余八场。又如两淮盐区,清初共设三十场,分别归通州、淮安、泰州三分司管辖, [4] 其中,通州分司下辖丰利、马塘、掘港、石港、西亭、金沙、余西、余东、吕四九场;淮安分司下辖白驹、刘庄、伍佑、新兴、庙湾、莞渎、板浦、徐渎、临洪、兴庄十场;泰州分司下辖富安、安丰、梁垛、栟茶、角斜、东台、何垛、丁溪、草堰、小海十场,后为了生产管理的方便,将马塘场并入石港场、西亭场并入金沙场、余中场并入余西场、小海场并入丁溪场、白驹场并入草堰场、徐渎场并入板浦场、临洪与兴庄二场并入临兴场,两淮盐区最后为二十三场。四川盐区的盐场中心,由于盐井的自然属性和中国政治格局的演变,同样处于变化之中。

随着清朝复杂时局的不断变化,以及各产区自身条件的变动,各盐区行盐额度有所变更,但无论额行引数如何变换,海盐的重要性以及两淮盐区 [5] 的特殊性十分明显(见表1-1)。

表1-1 清代各盐区额行引数对照 单位:引(张)

表1-1 清代各盐区额行引数对照 单位:引(张)续表

资料来源:林振翰撰《中国盐政纪要(上册)》第三篇《运销·行盐》,上海商务印书馆1930年铅印本。

表1-1中,就全国总体行盐数而言,乾隆时期是分水岭,乾隆以后,总体行盐数有所下滑, [6] 引数的下滑,并不影响两淮盐区盐引数始终占全国的三分之一以上,从销售量可以判断两淮盐区的盐产量及课额数在十一个盐区中遥遥领先,而陕甘盐区相对产量较低。两淮盐区的年课银230.9万余两,占全国一半有余,嘉庆时期,时任两江总督的陶澍便说“淮盐课额,甲于天下。他省或数万十数万,多者百余万。而淮盐以一隅抵数省之课,正杂各项数至七八百万两,款多额重”。 [7] 因此,两淮之盐法定,而天下之盐法定矣。从表1-1还能看出,引数多销量大的主要为海盐,如两淮、长芦、两浙、福建、两广等地盐区;池盐次之,如河东、陕甘盐区;井盐最下,其代表区域是四川、云南,这与各种盐类的自然属性有关。

需要说明的是,上述额引只是在食盐专卖体制下,国家给予各盐区理论上的盐引配额,事实上,因为私盐的泛滥或其他原因,实际官方行盐引数常远不及该数。咸丰中叶,东南军务大兴,四川境内滇黔两省边岸废弛,销路疲滞,商多歇业,积引高达8万余张。道光十年(1830),两淮地区当行额引180余万引,而淮南仅销50万引,淮北销两万引,还有130万引的官盐滞销,造成国库的亏欠。清代,尤其是嘉道以后,各地积引充斥,这也是表1-1中部分地区行引数减少的缘故之一。

食盐制作方法的不同,导致各盐区在生产领域的管理有所差异。清代的食盐生产主要有煎、晒两种。据记载:“长芦、奉天、山东、两淮、浙江、福建、广东之盐出于海,四川、云南出于井,河东、陕甘出于池。其制法,海盐有煎有晒,池盐皆晒,井盐皆煎。” [8] 为防止私盐的溢出,海盐盐区推行“保甲法”,完善从场官到保正、甲长、牌头的逐级管理稽查制度;清查盘铁、锅撇等制盐设备,将盐入垣;利用火伏法规定煎盐数额 [9] 。池盐在明代为官丁捞采,制盐盐丁系从蒲州、解州等附近州县编籍盐户中所征而来,入清以来,盐丁减少导致池盐生产困难,顺治六年(1649)推行“畦归商种”之法。以四川为代表的井盐产区,生产管理则较为复杂,后文专题论述。

(二)盐税

盐税是盐课与各种盐厘杂税的合称。道光以前,只有盐课一说,分为场课 [10] 与引课,至咸丰太平军兴,才加创盐厘以充军饷。盐税是清代政府财政收入的主要来源,在前期是仅次于田赋的第二大收入,到了后期,从宣统二年(1910)度支部的税收预算(见表1-2)看出盐茶课税在事实上依然占据重要位置,且税收间接摊附在消费者身上,具有较强的隐蔽性,比征收田赋要快捷得多,就连嘉庆皇帝自己也承认“朕思盐斤一项,虽亦出之于民,而与加赋稍异,盖所加无多,计每口食盐之费,岁只仅二分,于闾阎生计不致” [11] ,且每逢国家亟须用钱之际,国家及地方各级政府都会在盐税上做文章。以长芦盐区为例,嘉庆十四年(1809)南河大工,盐每斤加价两文,道光五年(1825),高堰大工复加价,然加价之后,税收积欠至数百万两,为改变此局,又以加价调解之。

表1-2 清末盐课岁入与其他岁入的预算比较

资料来源:赵尔巽等撰《清史稿》卷125《食货六》,中华书局1977年点校本。

历朝历代将食盐归为国家专卖的目的是为控制税收,保证国家的收入来源。据《清实录》记载:顺治朝前期岁入在200万两左右,后期基本达到270余万两,康熙朝保持在220万—400万两,至雍正朝时为380万—440万两。雍正以后《清实录》虽未再逐年记载,但通过相关史料仍可查看清代其他朝的盐课收入(见表1-3)。

表1-3 乾隆朝至光绪朝部分年份盐课岁入

表1-3 乾隆朝至光绪朝部分年份盐课岁入续表

资料来源:参见陈锋《清代的盐政与盐税》,武汉大学出版社2013年版。

盐课关乎国家命脉,自是重要。表1-3内盐课岁入数量看似不少,但事实上因为私盐的缘故,远未足额,尤其是在国内盐务极度败坏的清朝中后期。以道光年间的两淮课引为例,由于私盐的泛滥“两淮鹾务积重难返,从丙子纲起至乙酉纲止近十余载,无一纲畅销足额者” [12] ,至道光九年(1829),两淮盐区在湖广销区所存余引达200万引之多,以当时月销之数为计,快者也要两年后方能销完。 [13] 至道光十年(1830),淮南仅销50万引,亏历年课银5700万两,淮北销二万引,亏课银600万两,总计亏课银6300万两。 [14] 嘉庆十五年(1810),浙江运库垫缺银数仅50余万两,十年之后高达173余万两。

高额盐税通常被认为是私盐产生的直接诱因,但事实上应该说二者互为因果。食盐专卖为经营者带来高额利润,高额利润的终极目的是统治阶层通过经营者获取绝大部分利益,以保证国家机器正常运行,维护其有序治理。因此,盐的经营者与购买者必须无条件维护统治阶层的利益,这种维护的方式,便是直接或间接支付盐税。盐税在民间的大幅征收,以及盐本身的高额利润,不仅导致经营者为保证自身利益不惜铤而走险贩卖私盐,而且也促使消费者有购买价格便宜的私盐之需求。私盐的大量买卖又导致官盐的滞销,官盐滞销、税收不及所带来的财政亏空,迫使掌管盐务的地方官员在政治利益的趋势下,加价征收税额,久而久之,循环往复,盐务疲敝,私盐泛滥。

二 清代全国私盐的泛滥

因盐受国家专营政策的制约,经由国家各个法定程序而最后进入消费领域的盐,人们惯称为“官盐”。反之,与其相悖而不符合官盐专卖以外的一切产、运、销之盐皆称为“私盐”,并由国家制定相应盐法对其惩治和规避。众所周知,在整个社会运行过程中,无论法律如何完善,国家控制如何严密,社会运行的过程必然会导致冲突与犯罪,因此,自国家对食盐进行专营以来,私盐便开始了历史的出场,尤其到了清代,成为社会经济领域内的重要矛盾并与官盐不断冲突,而贩私的主体也因社会层级的不同,和社会有着各不相同的关系。在深入谈及四川私盐问题之前,有必要先了解清代整个私盐泛滥的史实。

清代私盐自雍乾时期开始发展,至嘉道时期“积弊日甚”,到光绪以后“私盐愈甚” [15] 。其范围之广,可谓包揽所有盐区,从两淮、两浙、福建、两广、山东、长芦等地的海盐,到河东、西北的池盐,再到四川、云南两地的井盐,只要是产盐之地,均无一例外地有私盐出现。

(一)贩私数量

就其数量而言,因各种条件所限,到目前为止,很难有准确的数字统计。但根据各种史料记载,可以推测清代食盐走私范围之广、走私数量之巨,较为惊人。雍正时期的卢询指出:“今日私贩之卖私盐,盐商之夹带私盐,皆数倍于引盐数目。” [16] 道光十年(1830)十月二十一日,两淮盐政钟灵在奏折中提到:“总计私盐倍于官额。” [17] 包世臣说:“两淮纲食引地,无论城市村庄食(私)盐者什七八。” [18] 以研究中国盐业史的日本专家佐伯富的判断来概括的话,“在清代,人民食盐的消费量基本上有一半来自私盐” [19] 。现代学者张小也也认为:“清代的私盐量至少也和官盐持平,甚至经常超过官盐量。” [20]

上述言论亦可从道光元年(1821)至道光五年(1825),已被缉获的可由两淮盐区销至别处的私盐数量中窥见一斑(见表1-4)。该表内数据仅是道光元年至道光五年两淮地区已缴获私盐且档案保留至今的不完全统计,没被发现、没被查处、查处未上报的或上报尚未保存下来的私盐数据尚无法统计。但从该表中可以肯定的是,清代食盐走私数量不在少数。

表1-4 道光元年至道光五年(1821-1825)两淮地区缉获私盐数量统计

表1-4 道光元年至道光五年(1821-1825)两淮地区缉获私盐数量统计续表

资料来源: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馆藏档案,《道光朝朱批奏折》(财经类·盐务项)。

不仅是上述被缴获私盐的数量记载能反映走私规模,私盐变价的数量也是另一种折射清代食盐走私情况的途径。清代盐法有明文规定,被缉获的私盐及贩私工具等,盐务机关有权处置变卖,变价后的银两用于充公和奖励有功的缉私人员。在乾隆朝的刑科题本中有这样一些“违禁类”资料,他们是各地盐务官员的专门题报,内容涉及当地每年缉获私盐并将盐斤、车船、头口等变价为银两的数量(见表1-5)。

表1-5 乾隆朝缉获私食盐变价统计 单位:两

表1-5 乾隆朝缉获私食盐变价统计 单位:两续表

资料来源: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馆藏档案,《刑科题本·违禁类》。

或因缉获时被私贩销毁证据,或因地方政府隐报不呈,或因报呈后中央政府遗失数据等各种原因,以上变价表内变价数量,不一定是乾隆朝时缉私数量的全部,但从被缉获的数量可以看出,走私不在小范围或小部分盐区,而是在全国范围内的众多盐区中进行。走私数量也因各盐区的具体情况差异而不同,在表1-5中明显看出,同期内广东的贩私数量明显高于其他盐区,这与广东当时商品经济较为发达,且有与外界方便贸易交往的优越地理位置等因素有关。而乾隆时期,四川盐区恰巧处于盐业发展的衰退阶段,盐井全面塌废,正常的官盐产量都难以保证,因而用于贩私的余盐较少。

对清朝政府而言,食盐走私已不是某地某盐区的社会疾痼,而是整个社会运行中的失序状态所在。食盐走私范围广、数量大的普遍现象,之于清廷是涉及国家江山社稷的经济命脉问题,之于地方政府是如何进行社会治理维持社会有序运转的问题。“官”与“私”的对抗就在国家时局和地方政策不断变化的过程中互为消长。

(二)贩私形式

清代不仅走私范围广、走私数量大,私盐种类也较为多样,关于私盐的种类因地域差别及划分标准迥异而众说纷纭。如清人包世臣概括了十几种私盐类型:枭私、官商夹带之私、船私、潞私、川私、粤西粤东与闽私、芦私、浙私、漕私、公私等。 [21] 李澄在《淮鹾备要》中将私盐主要分为四种:枭私、邻私、粮私与船私。 [22] 民国盐务专家林振翰又将其概括为:场私、商私、船私、邻私、官私、军私、肩私、担私、包私、帮私及滩私等。 [23] 今人根据自己研究的视角不同,其分类也各有不同,如郭正忠主编的《中国盐业史》中将私盐分为:军私、官私、场私、船私、商私。研究清代私盐的专家张小也根据私之来源将私盐分为:灶私、商私、官员与兵弁之私、受雇参与运销盐斤的各类人员之私、枭私及漕私。 [24]

虽标准各异,但不难看出,官私、商私、枭私、船私、邻私、灶私(或称场私)等几种走私形式被普遍认同。官私,是指地方行政官员和盐务官兵(包括盐务官员和缉私兵役)凭借权柄,违反盐法而参与或纵容贩卖的食盐;商私,是指包括引商、场商、总商、散商等在内的各种盐商,利用被地方政府赋予贩卖官盐的特权,营私舞弊盗卖之食盐;枭私,是指盐枭凭借武装力量单独或伙同他人抢掠或违法偷卖之食盐;船私,以船为运输工具而走私的食盐;邻私:即违反盐法,违反划界行盐体制,越界销售之食盐;场私,又名灶私,即盐场灶丁利用产盐机会私煎私卖之食盐。 [25]

在众多私盐类型中,危害性最大的当属枭私,既破坏社会正常运行的经济秩序,又破坏稳定的社会秩序。枭匪的复杂身份背景和枭匪的贩私手段,是影响整个社会秩序的不稳定因素。枭私与其他私盐类型有诸多不同,食盐的来源主要依靠抢劫、掠夺,尤其对正当盐商是极大威胁,枭私的销售价格尽管低廉,但其强买强卖的做法令岸商和百姓无可奈何,最令地方政府头痛的是枭匪与秘密社党关系紧密,以武力为后盾从事团体作案,难以进行社会控制。

(三)贩私主体

纵观古今人士对私盐形式的划分,缺乏统一标准,或以贩私工具分,或以贩私地域分,或以贩私主体分,虽是历史上的约定俗成,但时有交错难以分开,例如船私,如果贩私的主体是因公徇私的官员,那既可以认定其是船私,又可以划分为官私;再以邻私为例,如果贩私的主体是官员又可称为官私,如果主体是盐商便可认定为商私。总之,是各地根据该地的习惯称谓来划分私盐的类型,较为凌乱随意,分类缺乏逻辑思考,以此为依据探讨私盐,笔者以为不够科学,但又必须寻找一种切实有效的分类标准,因此,以贩私主体为标准对私盐进行分类研究较为贴切。

关于清代历史上贩私主体的具体数量,今人无法考证,但遗留下的浩若烟海的文献资料告诉我们,贩私人员不在少数,从上层社会到底层社会,社会的各个层面,皆有贩私现象出现,具体而言主要有灶丁、盐商、盐枭、官员等贩私主体,各层级之人均有追逐高额盐利为目的的表象,都有破坏社会正常运行秩序的行为,但在表象下却隐藏着更深层的社会矛盾与地域差异。盐是静态的,人是鲜活的,只有在社会矛盾与地域差异下窥视的贩私主体,才是研究清代食盐走私的风向标,才能有助于立体地呈现出私盐与社会阶层、私盐与国家、私盐与地方社会的关系。以灶户贩私为例,浙江灶户与四川灶户的走私有着地域区别,浙江盐区为海盐,较易获取盐卤水,产量颇丰多有余盐,在盐商购盐能力及总量一定的情况下,多易滋生私盐,故时任浙江巡抚兼理盐政的李卫奏称:“浙商资本微薄,非两淮富厚可比,既不能尽收灶煎之盐,灶户有盐余剩,安能禁其枵其腹以待而不肯售与私贩?” [26] 而四川为井盐,所产有限,且盐井易塌,风险极高,在商品经济欠发达的清代四川,灶户忙于私熬私售,与急于收回高昂成本、降低经营风险等不无关系。

总之,私盐的盛行是盐业失序的体现,私盐问题作为清季社会一个较为突出的顽疾,不单纯是经济问题,也是社会问题,贩私主体形色各异,各主体的贩私动机、手段具有差异性,要弄清清代社会私盐问题,必须先弄清各主体贩私的情况。 rrBcdCqHgGGOoovTpHyrbnCF9HQu4RbXNoFSnxoCxWDkJawDR0UdggmMToYhal+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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