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对称信息下,不需要考虑信息交流,可以将授权的价值定义为在授权和集权这两种方式下委托人期望效用的差异(Alonso & Matouschek,2008):
委托人将事项决策权授予代理人可以节约相应的时间和精力,从而将管理者注意力(managerial attention)这种稀缺资源集中在其他更为重要的事项上。
在Geanakoplos & Milgrom(1991)的初步讨论的基础上,Athey et al.(1994)模型化了管理者注意力与授权范围之间的关系。任意外部环境状态 θ ∈Θ=[0,1]都对应着一项待解决的事项,该事项既可由委托人完成也可由代理人完成,但效率不同。假设将范围 D =[0, d ]对应的事项交由代理人完成,对组织的贡献为 π A ( θ , d );将余下范围Θ\ D =[ d ,1]对应的事项交由委托人完成,对组织的贡献为 π P ( θ , d )(假设双方虽然不能验证外部环境状态的实现值,但能验证该值是否位于授权范围 D 内)。管理者注意力的稀缺性表现为:交由代理人处理的事项越多( d 越大),委托人的工作效率就越高,亦即 ∂π P ( θ , d )/ ∂d >0。于是,委托人在决定最优授权范围 D * 或 d * 时的问题是:
可以证明,在管理者注意力是稀缺资源时,最优授权范围 d * 要大于该资源并不稀缺时( ∂π P ( θ , d )/ ∂d =0)的情况,委托人于是会向代理人更多地授权(命题2)。进一步,如果外部环境分布函数满足单调似然率假设, F ( θ )越往右侧偏移,委托人越将注意力集中于那些 θ 取值较大同时概率较低的事项,代理人获得授权的范围 d * 越大(命题3)。
Aghion & Tirole(1997)考虑了委托人和代理人在有关事项上具有事前对称信息,但双方事后进一步收集信息的激励会因授权决策而改变的场景,亦即讨论授权本身的激励作用。假设有
n
≥3个可供选择的项目,项目
y
k
∈
Y
能给委托人和代理人分别带来收益
和
,
k
∈{1,2,…,
n
}。其中,
y
P
和
y
A
分别是委托人和代理人的最理想项目,为其分别带来收益
U
P
和
U
A
。同时,
y
P
和
y
A
分别给代理人和委托人带来收益
U
A
(
y
P
)=
b
A
U
A
和
U
P
(
y
A
)=
b
P
U
P
,
b
A
,
b
P
∈(0,1]。但是,委托人和代理人都不知道哪一个项目才是最理想项目,只能通过分别付出成本
c
p
(
e
P
)和
c
A
(
e
A
)以概率
e
P
和
e
A
获悉这一点。假设分别存在对各自而言足够差的项目,使得委托人或代理人随机选择项目的预期收益为负。拥有正式权威(许可权)的一方先选择,如果不了解项目收益,就会选择直接接受(rubberstamp)对方的提议,此时对方具有真实权威(real authority)。如果双方都不了解项目收益,则选择不实施任何项目(收益为0)。最后,假设项目选择本身不可验证,因而委托人无法采用激励报酬。
委托人在事前考虑是否将事项的许可权授予代理人。委托人在保留许可权的情况下,如果知晓项目收益,就选择 y P ,否则就听取代理人的提议。如果代理人知晓项目收益,就会提议 y A 并为委托人所直接接受,否则双方不实施任何项目。这样,委托人和代理人的预期效用分别为
和
根据双方的一阶条件,可联立解得双方收集信息的最优努力水平
和
。同理,在委托人将许可权授予代理人的情况下,双方预期效用分别为
和
,可类似解出双方收集信息的最优努力水平
和
。可以证明,
以及
,委托人在授权后会将管理注意力转向别处,代理人获得授权后则会更加努力地收集事项信息。
Aghion & Tirole(1995)进一步论证,随着企业规模的不断扩大,需要解决的事项数量增多,管理者越倾向于集中注意力于自己擅长和较易监督的事项,而将其他事项的决策权授予其他部门,企业组织形式也由U形(U-Form)结构向M形(M-Form)结构转变。
相较于Aghion & Tirole(1995,1997),Bester & Krähmer(2008)则关注对称信息下授权对于代理人在执行(而非寻找)项目上的努力投入的影响
。不管项目选择由谁做出,都需要代理人来执行。假设代理人付出努力
e
∈{
e
L
,
e
H
},相应成本为
c
A
(
e
),任务成功概率为
p
(
e
),并且
p
(
e
H
)>
p
(
e
L
)。同时,假设项目成功与否是可验证的信息,于是委托人能够据此对代理人进行奖励或惩罚(
w
∈{
w
S
,
w
F
})。如果项目成功,委托人和代理人从中分别获得效用
和
,其中
b
>0。如果项目失败,均获得0效用。这样,委托人和代理人的预期效用函数分别为:
在委托人决策与授权代理人决策两种方式下,各有一个最优的任务—努力组合
和
,委托人应该选择能够带来更高预期效用的决策模式。结论表明,大多数情况下委托人都可以保留事项的提议和许可权(由自己来选择项目),然后通过合适的奖励或惩罚,激励代理人付出高努力。只有当代理人付出高努力的成本
c
A
(
e
H
)特别高,并且相对于委托人而言不那么关心项目自身(
k
A
<
k
P
)的情况下,才应该授权代理人选择项目(命题3)。当代理人只能对项目结果承担有限责任(
w
≥0)时,委托人永远都不应该授权(命题4)。
最后,Roider(2006)论证了委托人为了向代理人提供最优的事前投资激励而将(正式)权威授予代理人的可能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