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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导论:公法权利的行政法救济

公法权利的救济严重依赖私法程序和私法规范。我们对私法上所建构的权利体系及请求权在权利构造中的地位并不陌生,人格权法上的请求权、债权请求权、物上请求权等也是作为私法制度的核心而存在。相比之下,今天人们对应如何解释公法权利的概念依旧存在争议。实践中,公法上无法律原因而发生的债权、物权变动,多因行政诉讼的案件受理和审查方式的局限性,而不得不作为一种特殊类型的私法权利进入私法程序寻求救济。甚至,公法权利的救济只停留在公私法程序相互“谦让”的受理争议中,缺乏行政法等公法理论体系的“承接”和回应。与此同时,行政法学发展也需要一种新的统筹概念,以激活单一行政行为理论中心的体系僵化局面。在此命题之下,学界开始尝试将公法权利作为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扩展依据,论证行政法上公法权利的衍生或非对称关系,建构原权型和救济型的行政法上请求权体系。但由于行政法上公法权利救济的理论和制度储备不足,司法实践中对公法权利的认定缺少统一标准和具体方法,反而使公法权利理论背负了适用混乱、阻击权利的不当批评。为此,本书将以返还请求权的关联构造为例,结合公法权利“公民地位关系”差异,阐释行政法上关联领域规范框架的建构方法,以及公私法规范衔接适用的可行路径,从而建立起总论(公法权利体系)与分论(关联领域)交互联系的公法权利救济体系。 3DKbNilGxS8fLGk5M/hK09XoxjlhWXYBvEZ4So9qb2SZ9lTDYNxlvsGLDZ0+Vfz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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