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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公法权利是新时代公法学理论创新和发展的重要载体,也是促进宪法与行政法互动、实现行政诉讼功能的关键性要素。但我国公法权利理论和制度尚不完善,公法权利救济深度依赖私法程序和私法规范,缺少对公法要素的基本考量。以返还请求权为例进行关联性构造的公法权利:既可通过请求权与公法权利的多重映射关系,明确其行政法救济的路径;又可通过请求权的公私法共性和公法地位差异,明确其救济的一般规则和特殊考量。

目前行政法上的请求权体系建构,多从与民法制度的平行角度进行,“公法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即是在民法不当得利制度的基础上,抽象出行政返还实践中的债之关系和内容,并进一步确定其拘束和规范形式。只是私法债权理论上的诚实信用原则与信赖保护原则并非完全对应,基于依法行政原则的公共利益和个人信赖利益冲突抉择也难得支撑。即使目前注意到“公法不当得利”返还的请求权性质,并尝试与民法请求权体系内容关联,却仍止步民法制度和理论的宏观移植,反而陷入私法式请求权对法律规范体系的依赖性。既有研究借鉴民法上给付型和非给付型不当得利对行政法上返还请求权进行分类,使得授益行政给付之外的非给付型返还请求权成立缺少规范依据和实践基础,空有理论框架。问题和挑战并不否定探索精神和价值,即使公法上返还请求权历史悠久的德国,亦曾经历直接适用、类推适用、独立建构的三个阶段,并在实务与理论研究的争议、冲突中不断形塑。

在此背景下,基于国家征收权的税费返还,政府采购、拍卖、补偿等行政协议无效或撤销后的财产秩序恢复,以及授益行政行为撤销、废止或效力消灭后的给付返还,既与公民相对于国家的三种法律地位关联,又作为民法不当得利的平行制度而搭建起公私法桥梁。只是此一实践中频频发生的返还请求,在行政法上无据可依,裁判也不得不转向民法寻求救援。加上《行政诉讼法》原告资格的单向限定、“利害关系”标准的难以扩展,地方性《行政程序规定》返还拘束规则的缺失,以及国家责任体系中返还责任和赔偿责任的混淆等,与其谓之行政行为中心理论单一主导的故步自封,不如辨明其更源于由基础理论至整个关联制度体系及环节的暂未补足、规范。因而,以行政法上返还请求权为线索的体系反思、属性揭示、类型化指引、民事法律规范准用分析等,不仅是对公法权利救济中请求权关联构造方法稳健性的检验,更是对行政法上理论体系更新、制度规范建构拓展的一种有益尝试。

以此为基础,本书对行政行为理论中心的行政法体系建构,及公法权利对私法规范的依赖和其封闭式逻辑推理方法等进行了检讨;重构了行政法上返还请求权的基础要件;从请求权的公私法共性与衔接角度,明确了公法权利救济衔接适用私法原则、规范的一般性规则;从请求权的公法地位差异和行政特性区分角度,建构了具体关联领域的规范框架及实体程序考量规则。最后,尝试从行政程序法的规范补缺、行政诉讼法的给付判决适用、国家公法责任的制度设计等多个方面,论证行政法上请求权体系化建构的可行路径;并在阐明请求权关联构造的理论和制度价值的基础上,揭示公法权利通过行政法救济的普适性进路。 P2OAdOYeQ8KD8UviYXLCmKdOu85JZPXEAgIAfJHN3s4HHFGU8nWnoY3LOy2L+y3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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