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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基于请求权发展和公法权利重拾的行政法反思

行政法与民法虽然分属公私不同法域,公法权利与私法权利也存在形式上的差别,概念移植难以自洽,但是民法权利细分和请求权体系连接的发展路径,仍可为行政法上的有益参考和借鉴。民法上的请求权作为私法权利实现的媒介,既体现为权利的特定法律地位,又代表其利益具体实现的意志能力,如不当得利请求权与债权法律地位、财产利益的对应关系。此种关联,对分析行政法上的给付请求权、返还请求权与基础性公法权利的对应而言,同样有价值。德国学者耶林内克即曾“系统借鉴民法请求权理论”“来阐述公法请求权”。行政行为理论之集大成者奥拓·迈耶,亦是借助“私法的研究方法”和理论积淀层层抽象,才概括出了今为所知的行政法学概念体系雏形。

我国行政法理论体系的发展,与民法上的概念、规则及思维方法等,也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具体行政行为”概念的阐释和运用,即是充分借鉴了“民事法律行为”的定义和规则,并以此促进了行政法上“合法性审查的共通标准”的建立。 因而,回溯请求权的发展及其与行政法基础理论的分离,不仅有助于反思当下行政法制度体系,亦能帮助我们揭示行政法上请求权的独特性质。 SlWba1iQZVSi4ydt5Kr9BYKcTairvf7mAkJ4CCyXNTzIxXpNvIu2tKRZ01ZbNC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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