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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以行政法返还请求权为例的关联构造与检视

我们以行政法上返还请求权的关联构造为例,对公法权利行政法救济模型的兼容性和实效性进行检验。行政法上的返还请求权,旨在恢复行政法律关系之下的受利益、无法律上的原因的财产秩序。我国学者在讨论授益行政行为撤销后的授益返还问题时,曾借用“公法上的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概念进行指代。德国公法上为了脱离民法制度的影响,突出行政法上独立价值和重要作用,并没有沿用“不当得利”的表述。

根据公民权利上公民地位关系的类型,我们可以将未识别、共享返还请求权的公法权利划分为国家的征收权(被动地位)、 国家或公民的财产权(消极地位)和公民的受益权(积极地位)三种类型。如图1-2所示,未识别或衍生的公法权利便可通过行政法上的返还请求权进行救济,包括独立行使和诉讼主张两种形式。进而,我们便可通过公法权利类型的甄别和请求权方法的应用,进入具体的行政关联领域,如行政征收、行政协议(行政私法活动)和行政给付等,检索未识别权利救济的实体性和程序性规则。如果将行政关联领域规范框架形象化的话,就好比一张横纵丝线交叉的“渔网”,横向代表实体性规则(规范范围和程度),纵向由程序性规则(序列和节点)组成;而“漏网之鱼”恰可借助请求权的公私法共性,援引私法上的原则、规范进行承接,填补行政法发展中的空缺。随着社会的发展和时代的变迁,公法权利辐射的范围逐渐扩张,请求权关联构造的公法权利救济模型,正可与规则“网”的延伸和漏洞的修补同步。行政法上也一直缺少一个统筹性的概念,我们可以利用公法权利体系来完善对行政法总论角色的建构,同时借由请求权关联构造方法,建立起总论与分论(关联领域)之间的联系。

图1-2 行政法上返还请求权的关联构造

那么,请求权在具体行政关联领域适用的价值是如何体现的呢?首先,行政征收(被动地位)关联领域主要包括税和费两种形式,返还请求权可据此划分为两大类型,第一种类型包括多缴或误缴税款、骗取出口退税、不当减免税款及进出口多征税款的返还等,如瑞安市蔡氏制革公司因税务处理决定违法致使多缴税款的返还, 苏州工业园区中辰进出口公司以“真代理假自营”方式骗取退税的返还, 无锡尚德太阳能公司借“慈善捐赠”虚开1500万元发票实现税款减免的返还等。 第二种类型是自定依据或曲解、违反法律规定的收费返还,如苏州某行政单位收取查询企业登记信息费100元(查询费),后经法院判决确认信息公开申请收费违法需返还。 在此关联领域,表现出相对人返还请求权实现的多重阻力,如税务行政诉讼复议和清税的双重前置;而行政主体返还请求权的实现,则具有强制措施和强制执行的多重保障,行政机关可以通过作出“行政决定”的方式要求返还,在遭到相对人拒绝时,还可以通过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的方式予以实现。因此,在税收征管和规费返还领域,我们需要的特殊考量(规范框架)是寻找和明确行政主体实现返还的法律依据,注重对相对人权利实现途径和实现程序的保障。

其次,对于行政协议关联领域,行政法返还请求权则与政府经营活动、政府采购、政府拍卖、征收补偿等具体关联领域衔接。返还请求权的发生一般以行政协议无效或撤销为基础,现有立法的“可以适用民事法律规范”指向和诉讼裁判最终适用《民事诉讼法》《合同法》作出,一方面体现出公私法规范衔接的必要性,另一方面也暴露出了实践中行政法返还实践的私法指向弊端和公法价值衡量的缺少。这也是权利体系和请求权方法的价值体现,既可明确不同关联领域请求权的不同特点,也可补足传统单一适用行政法规范或援引民事法律规范的综合性、个案考量性不足的缺点。

最后,对于公民的受益权——基于授益行政行为无效、撤销或废止的返还请求权类型,我们可以在明确行政行为无效、撤销、废止或条件成就的发生基础之上,着重考察信赖保护原则和比例原则的应用,实现冲突利益的衡平。而对于公私法规范的衔接,则包括主观归责的行政法价值考量及适用方式、利息返还的确定方法、期间计算及利率标准参照,第三人的返还义务、返还义务继受等争议问题,则可基于请求权的公私法共性和差异,进行公私法规范适用的互动和衔接。


[1] Wolfgang Meyer-Hesemann,“Die Paradigmatische Bedeutung Otto Mayers fuer die Entwicklung der deutschen Verwaltungsrechtswissenschaft”, Rechtstheorie ,Vol.13,No.4,1982,S.497. PHQGsRvjc5PjGteCtHhAItYQU7v5P6Jop/vv9FndPW2v3yo58zp35QtC3K8sRnQ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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