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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理论基础

一 激励理论

我国国家奖学金政策作为人才培养的一种激励手段,是一种物质与精神的双重奖励,通过经济奖励的方式激发学生的内在学习动机。因此,激励理论是本书的首要理论基础,对于政策执行与育人成效研究具有重要的理论指导意义。

(一)赫兹伯格的双因素理论

1959年,美国心理学家、行为科学家赫兹伯格(F.Herzberg)提出双因素理论(dual-factor theory),这是一种内容型激励理论。赫兹伯格通过调查研究提出了五项有利于提高员工工作满意度的因素与六项不利于激发工作热情的环境因素,前者包括个人成就、组织或社会的赞赏、工作的挑战性、明确的职责划分以及个人的成长与发展,并将其统一称作“激励因素”;后者包括公司政策、管理方式、上级监督、工资福利、人际关系以及工作条件,并将其称作“保健因素”。其中,前者属于内在激励因素,是激励机制的基础与先导,后者属于外在激励因素,是激励机制的保障与条件。保健因素主要取决于组织制度与环境,而激励因素在很大程度上属于个人的内心活动,如个人成就感、工作挑战性、上级对自己的赞赏等,组织政策在此只能起到间接作用。

基于此,赫兹伯格提出要想充分调动人们工作的积极性,不应当仅仅依靠物质激励,单纯注重保健因素的优化,而是应当同时注重物质满足与精神鼓励双重层面的激励,才能够充分激发人们的工作热情。

依据该理论的基本观点,要想充分激励高校在校生努力学习、勤奋进取,应当充分运用激励因素与保健因素,给予学生物质与精神层面的双重鼓励,在通过保健因素消除学生不满情绪的前提下通过激励因素的内在激励充分激发学生的学习热情。国家奖学金政策便是一项兼具激励因素与保健因素的政策措施,具备精神激励与物质鼓励的双重功能。一方面,无论专科生、本科生还是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均属于最高级别的奖励荣誉,对于学生而言是一项国家级荣誉的象征,因而具备激励因素特征。对于获奖学生与有志获奖学生而言,具备莫大的精神激励作用。另一方面,国家奖学金是一种高额奖励资金,获奖的本专科生每人奖励8000元,获奖的硕士研究生每人奖励2万元,获奖的博士研究生每人奖励3万元。对于学生而言,这种物质激励的作用是客观存在的,在一定程度上为学生提供了生活保障,因而是学生努力学习的保健因素。

(二)戴维·麦克利兰的成就需要理论

美国心理学家戴维·麦克利兰(David C. McClelland)于20世纪50年代初提出了一种新的内容型激励理论,即成就需要理论(achievement motivation theory),也称作激励需要理论。麦克利兰认为,当人的生理和安全需要得到满足后,人最主要的需求体现为成就需要、权力需要、合群需要。其中,成就需要的高低对个人和企业发展尤为重要。成就需要理论认为,具有成就需要的人,会对自己的工作效率与工作成就产生强烈要求,为自己设立具有一定挑战性的工作,在追求成就的过程中努力克服困难并享受努力奋斗的乐趣。基于此,高校国家奖学金政策的设立对于具有成就需要的在校生而言能够发挥重要的激励作用,推动具有成就需要的学生努力学习,追求自我人生价值的实现,充分发挥学生潜能,提高其综合素质能力。

(三)维克托·弗鲁姆的期望理论

1964年,美国心理学家维克多·弗鲁姆(Victor Vroom)提出了期望理论(expectancy theory),属于过程型激励理论。该理论认为激励力量由效价和期望值共同决定,效价是指目标满足个体需要的价值,期望值则是根据个人经验主观上判断达到目标的把握程度,并通过现实生活中一系列的心理变化与行为活动表现出来。目标满足个体需要的价值越大,则对个体的吸引力越强;期望值越高,个体的行为动机就越强。因此,国家奖学金政策能够满足学生个人需求,与不同学生个体的期望值相结合实现对学生发展的激励力量。一方面,国家奖学金奖励额度较高,且荣誉级别在高校内属于国家级奖励性质,从物质与精神的双重维度吸引着高校学生,因而具备高效价;另一方面,学生结合自身情况依据评审标准来确定期望值,调整未来努力的方向。但具体到不同学生个体而言,其对国家奖学金政策的效价判断与期望值因人而异。该理论对于分析国家奖学金政策执行的育人成效具有重要的理论指导意义,有助于分析政策为何对不同学生个体产生不同的激励效果。

(四)目标设置理论

1968年,美国心理学家洛克(E.A.Locke)与其同事共同提出了目标设置理论(goal setting theory),该理论认为将行为结果与既定目标进行比较,并以此对行为进行调整修正能够有助于达成目标。目标设置理论以往主要应用于管理学领域的相关研究,今后可以进一步应用到教育领域之中,特别是高等教育人才培养领域,以此激发高校学生的学习动机,实现高等教育领域人才培养质量提升的目的。该理论认为,目标通过四大机制影响人的行为绩效:“一是目标引导注意和努力指向目标行为而脱离非目标活动;二是目标决定努力付出的多少,高目标比低目标要付出更多的努力;三是目标影响行为的持久性;四是目标会通过唤醒、发现、目标任务知识和策略的使用来间接地影响行为。” 影响目标与绩效的中介因素包括目标承诺、目标明确性、目标难度、反馈等。当个体做出承诺时目标与绩效的关系最为密切,应注意使个体明确目标达成的重要性,使其产生对目标达成后的期望,并强化目标达成的信念;明确的目标有助于减少行为的盲目性;目标难度会影响满意感;反馈有助于个体明确在努力过程中如何改进;由目标设置理论的基本元素组成的综合设置模型被称为高绩效循环模型,如图2-1所示。其中,明确的具有挑战性的目标能够产生更高的绩效;目标与绩效间的关系还会受到目标承诺、目标重要性、个体自我效能感、反馈、任务难度等中介因素的影响,并通过四大机制影响人的行为绩效的实现。除此之外,奖励对目标与绩效的关系具有重要的调节作用,洛克认为高目标导致高绩效,而高绩效进一步导致奖励获得机制。奖励能够使个体产生高满意度,高满意度进一步帮助个体提高目标设置水平,愿意对新的挑战做出承诺,从而形成高绩效循环模型。

图2-1 高绩效循环模型

目标设置理论的基本内容启发本书将其运用到高校国家奖学金政策执行过程中,通过有效激励高校学生进行目标设置,结合其他类型和层级的奖学金促进高校学生通过设置分解任务目标逐个完成绩效,以高绩效循环模型为理论依据,鼓励高自我满意感的同学通过合理设置目标和任务难度以国家奖学金为目标,督促其通过结合国家奖学金评审标准设置符合自身要求的目标与任务难度,最终实现激励育人的目标。

(五)综合型激励理论

1968年,美国行为科学家爱德华·劳勒(Edward E. Lawler)和莱曼·波特(Lyman Porter)提出了一种激励理论,这种理论是双因素理论、期望理论、公平理论等的综合,被称为综合型激励理论。

综合型激励理论主要研究个人努力程度与工作绩效、奖酬及满足感之间的关系。由综合型激励理论的基本元素组成的综合激励模型详见图2-2。该理论的基本内容表现为以下四个方面:第一,个人努力程度是指个人面对激励时发挥出的能力,其大小主要取决于个人对某项奖励(例如,奖金、工资、晋升、认可、荣誉等)价值大小的主观判断,以及个人对努力后能够获得奖励可能性的主观估计。因此,奖励的价值大小因人而异,取决于不同个体对奖励的主观判断和兴趣程度。当个体努力行为获得满足后会进一步影响个体对奖励价值的判断,所以个人对获得奖励概率的估计受到个体上次努力结果的影响。第二,工作绩效取决于个人努力程度、能力与素质高低以及对完成任务的理解程度。第三,奖酬是以绩效为前提的各种奖励和报酬,是在完成组织任务的基础上才能获得的物质奖励与精神奖励,主要分为外在性奖酬和内在性奖酬。外在性奖酬对应低层次需要,如工资、地位、晋升、安全感等;内在性奖酬对应高层次需要满足,且与工作成绩直接相关,例如工作中感受到对社会的贡献度以及对自我价值与能力的肯定等。两种奖酬和个体主观感受到的奖酬公平感共同作用于个体满足感的大小。第四,满足感是个体实现预期目标时的主观体验,是一种内在的认知状态,也是各种内在因素的总和,例如在努力过程中个体所体验到的责任感、胜任感及成就感等,个体的满意感会反馈到下一任务的努力过程之中。综合上述观点可以发现,该理论包含了期望理论、公平理论及双因素理论的主要观点,对于教育教学及员工管理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该理论对本书具有至关重要的指导意义,启示我们高等教育人才培养并非单纯通过设置激励政策便可达成预期目标,而是应当在政策落实过程中实现“激励—努力—绩效—奖励—满足与回馈”的良性激励循环路径,兼顾政策内容合理性、政策执行规范性与公平性、个体主观价值判断、个体获得概率判断等,从而最大限度地实现政策育人功能的有效发挥。

图2-2 综合激励模型

二 委托代理理论

委托代理理论兴起于20世纪60年代末70年代初,是现代契约理论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其理论创始人包括威尔森(1969)、斯宾塞和泽克海森(1977)、罗斯(1973)、莫里斯(1974、1975、1976)、霍姆斯特姆(1979、1982)、格罗斯曼和哈特(1983)等。在现代经济学中,委托代理关系被视作一种契约关系。 委托代理关系就是委托人和代理人基于契约形式就某件事达成共识,代理人应当依据契约内容规范个人行为并实现委托人的目标。 目前,委托代理理论已被广泛应用于行政管理、教育管理等领域的问题分析中,尤其对于公共政策执行中的主体关系及政策执行分析具有重要启示。该理论认为,委托人和代理人的契约关系分为对称信息和不对称信息两种类型。在信息对称的契约关系中,双方信息互通,不存在隐瞒行为,委托人可以观察到代理人在履行契约关系中的所有行为,并可根据其行动的实际情况进行奖惩,因而比较容易实现帕累托最优,达到资源配置效率的最优化。但通常而言,委托人和代理人的契约关系往往是信息不对称的,且与此同时存在利益冲突。委托代理理论的两个前提条件为:“一是委托人与代理人之间利益相互冲突;二是委托人和代理人之间信息不对称。” 当双方存在利益冲突但信息对称时,能够找到最优策略以解决代理问题;当双方不存在利益冲突,即使信息不对称,代理问题也不会产生;当双方存在利益冲突且信息不对称时,便会产生代理问题。代理问题主要具有两种表现形式:一是逆向选择,二是道德风险。为此,通过建立健全激励与约束机制,能够在一定程度上抑制代理人的不良行为,减少其道德风险,激励代理人采取适当的行动,最大限度地增进委托人的利益,实现委托人与代理人双方的“帕累托最优”。

国家奖学金政策是国家为激励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设立的面向高校全日制本专科生及研究生的国家级奖励政策,该项政策由中央政府出资设立,用于奖励高校全日制本专科学生、研究生中特别优秀的学生。依据委托代理理论的基本观点,我国国家奖学金政策的执行以政策文件为纽带,相关主体共同贯彻政策原则以保障目标顺利达成。 鉴于此,委托代理理论的解读对于本书中分析国家奖学金政策执行中存在的委托代理关系与问题具有重要的理论指导意义,为本书的政策执行研究提供了重要的分析思路。

三 行动理论

高校国家奖学金政策作为我国高校学生资助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隶属于我国的一项教育公共政策。本书围绕高校国家奖学金政策执行与育人成效展开研究,政策执行理论的相关内容为本书的撰写提供了至关重要的理论基础。实际上,政策执行环节在早期并未引起政策学者们的重视,人们片面地认为政策制定是政策实施的决定性环节,从而使得执行环节在相当长一段时间被忽视。至20世纪七八十年代,美国学术界开始反思政策执行被忽视的现状。后来,随着“政策执行运动”的开展,学者们相继提出一系列政策执行理论,丰富了学界政策理论与实践领域的相关研究。在此我们主要介绍其中的行动理论,该理论对本书研究具有良好的启示意义。

行动理论认为行动是政策执行的关键,主张聚焦行动过程与性质来开展政策执行研究。该理论的代表人物查尔斯·琼斯指出,政策执行是将政策付诸实施的活动,“解释活动指将政策内容以民众便于理解和接受的方式予以展现;组织活动指设立执行机构并拟定执行办法、落实政策;实施活动是指执行机构提供例行性的服务和设备,支付费用并完成政策目标” [1]

整体而言,行动理论注重政策执行的行动过程和环节,强调坚强有力的政策行动和切实可行的政策方法可以推动政策目标的实现。同时,该理论也具有一定的局限性,即注重政策执行过程,而忽略了行动主体和其他更广泛的社会性因素对于政策执行的影响。依据范霍恩和范米特的观点,高校国家奖学金政策执行是指高校学生、高校、地方及中央政府通过国家级奖励的方式激励高校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全面发展以提高高等教育培养质量而采取的一系列行动,其中既包括中央政府、地方政府、高校、各院(系)为规范执行国家奖学金政策而制定的政策执行方案,也包括其为实现政策目标而付诸的连续的努力,以及高校学生对国家奖学金政策执行过程的参与。结合爱德华三世对于政策执行过程环节的认识,本书认为高校国家奖学金政策执行过程如下。发布命令:由中央政府发布政策命令;执行指令:地方政府及各高校、院(系)负责执行政策指令;拨付款项:自上而下拨付、发放国家奖学金款项;订立契约:各级政策执行主体制定政策实施具体方案;收集资料:评审过程中的资料信息收集或上传下达;信息沟通:政策执行过程中的信息沟通,例如政策宣传、评审标准征集意见、评审过程多方参与、评审结果公示;创设机构:成立专门的组织机构(国家级层面由参与研究制定并推动落实全国学生资助政策的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下设的高校学生资助工作处负责,地方层面由各地方成立的地方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高校层面由校级学生资助管理机构负责。在国家奖学金评审过程中,各层级政策执行主体均应设立国家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或评审委员会);委派人事:各层执行主体委派相应工作人员负责各层级政策执行工作,例如高校多将学生资助管理中心附设在校学生工作处,由校内工作人员负责相应工作;雇佣人员:高校成立组织机构后存在人员数量不足的情况可聘用专职人员。依据查尔斯·琼斯的基本观点可将我国高校国家奖学金政策执行活动划分为政策解释活动、政策组织活动及政策实施活动。其中,政策解释活动包括国家出台相关政策文件将国家奖学金政策的内容予以清晰准确的描述,为推进政策的进一步贯彻落实,地方政府、高校乃至院(系)依据国家政策出台相应的管理办法或实施细则以保障下级执行机构及高校学生能够掌握政策核心内容与要求,确保政策得以有效贯彻落实。政策组织活动则指中央政府、地方政府、高校乃至院(系)设立负责国家奖学金政策执行的组织机构,配套组织人员,负责日常国家奖学金管理工作。政策实施活动则包括政策宣传工作、资金款项拨付工作、评审工作、奖金发放工作等。依据行动理论划分的六类政策执行行动,我们认为高校国家奖学金政策执行活动是一种权威性活动、目的性活动和组织性活动。国家奖学金政策是经国务院批准,教育部和财政部研究出台的一项奖励制度,因此属于经过合法授权的行动;国家奖学金政策执行活动效果如何要以是否最大限度实现奖励育人的政策目标为判断标准,因此属于目的性行动;国家奖学金政策执行活动是中央政府、地方政府、高校乃至院(系)通过成立资助管理中心、评审领导小组及评审委员会等组织来采取行动的,而非政府或高校人员开展的个人行动,因此属于组织性行动。 sDTT8y2xHOh06+orwbarn/CIBdWE9jLWLM7v+wkK0lgIXLt6Rot86S4RbrNUmo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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