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生态环保督察制度的实施,既有时代背景,更具有鲜明的时代价值,不仅有利于推动生态文明建设,更重要的是可以解决重大生态环境问题,提升环境质量,为实现社会经济高质量发展提供有效保障。
开展中央生态环保督察,既是党中央、国务院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一项重大制度安排,也是一项重大改革举措。生态环保督察,是督促地方党委政府履行环境保护主体责任、建设生态文明的核心制度,其归根结底是要解决影响民生的突出环境问题、全面提升生态文明建设水平。实践证明,中央生态环保督察制度建得好、用得好,能够促进政府和企业形成环保优先的责任意识,推动各级党委政府压实环保责任,能够形成自上而下和自下而上的环保合力,从而诱发基层部门协同工作机制,是行之有效的制度安排。
习近平总书记在党的十九大报告中强调,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我国社会主要矛盾已经转化为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和不平衡不充分的发展之间的矛盾。广大人民群众随着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消费理念、消费对象等都发生了很大变化,目前以生态产品为主要内容的绿色消费成为市场新时尚。实行生态环保督察制度能够大力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不断改善生态环境质量,促使我国经济走向高质量发展之路,提高生态产品供给能力,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优美生态环境需要。
长期以来,我国采取的是环保部门统一监督管理与相关职能部门分工负责相结合的环境保护行政管理体制,这种模式有利于发挥各主管部门的业务优势,在抓主业的同时抓环保。环保行政主管部门对辖区环境保护工作进行统一监督管理,被监督管理的部门包括发改、工信、财政等综合部门,也包括海洋、交通、铁道、民航等环境污染防治监督管理部门和土地、矿产、林业、农业、水利等资源保护监督管理部门。但在实际工作中,环保部门与其他部门同属政府的职能部门,不存在领导与被领导、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缺乏长效的综合协调机制。对于有关部门存在的工作不到位的问题,统一监督管理职责往往难以有效发挥。环境保护部通过纵向对各省(区、市)传递环保压力,但横向对各有关部委却缺少必要的监督手段,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环保合力的发挥。中央生态环保督察组通过督察国务院有关部门,督促各部门落实环境保护法定职责,能够实现促进各部门协作的效果。
生态环保督察制度进一步强化落实“党政同责”“一岗双责”,能够优化环境保护和经济发展的关系,实现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的有机统一。开展生态环保督察、补齐生态环境“短板”,既是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成功与否的标志,也是提高发展质量和效益、加快建设生态文明的必然要求。生态环保督察开展以来,已经解决了众多突出的生态环境问题,各地生态环境保护设施不断完善,生态环境质量得到了明显改善。
生态环保督察制度是以提高环境质量为核心的重大制度安排。实施生态环保督察制度,可以有效倒逼产业结构调整和产业布局优化,通过对一些污染重、能耗高、排放多、技术水平低的“散乱污”企业的整治,规范市场秩序,创造公平的市场环境,从更深层次激发生产要素的活力,能够有效解决“劣币驱逐良币”的问题,提升合法合规企业的生产效益。推动一大批绿色产业加快发展,如建设污水管网、污水处理厂等,解决生态环境问题的同时,也能够拉动经济增长,实现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的提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