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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实施中央生态环保督察制度的时代背景

中央生态环保督察制度的出台,有着深厚的实践基础和紧迫的现实需求。一方面,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高度重视生态文明建设和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将生态文明建设纳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四个全面”战略布局,谋划开展了一系列根本性、长远性、开创性工作。总体上看,我国生态环境保护仍滞后于社会经济发展,环境污染依然严重,环境压力居高不下,亟须通过生态环保督察等强有力的制度手段来解决问题。另一方面,“各级党委和政府对本地区生态文明建设负总责”逐步达成共识,压实党政主要领导的主体责任势在必行。

一 生态环保督察制度是全面落实国家战略决策的根本要求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经济发展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与此同时,也带来了一系列严重的生态环境问题,成为实现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的瓶颈。环境保护持续发力,绿色发展引领深刻变革,绿色生活成为风尚……近年来,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的责任不断夯实,责任追究的“笼子”不断扎紧,为实施中央生态环保督察制度提供了保障。2012年修正的《中国共产党章程》明确规定:中国共产党领导人民建设社会主义生态文明。2013年5月,习近平总书记指出,要建立责任追究制度,对那些不顾生态环境盲目决策、造成严重后果的人,必须追究其责任,而且应该终身追究。2015年1月实施的新《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以下简称《环境保护法》)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行政区域的环境质量负责。2015年3月,中共中央政治局审议通过的《关于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意见》明确指出,“各级党委和政府对本地区生态文明建设负总责”。2015年8月17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办法(试行)》进一步明确了地方各级党委和政府对本地区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负总责;中央和国家机关有关工作部门、地方各级党委和政府的有关工作部门及其有关机构领导人员按照职责分别承担相应责任;实行生态环境损害责任终身追究制。

二 生态环保督察制度是规范提升环境保护工作的迫切需要

近年来,环境污染事件频发,经济发展与资源环境问题越来越受到社会各个阶层的广泛关注,绿色环保项目获得了国家的大力扶持。由此表明,国家层面对环境保护工作的高度重视。习近平总书记在《关于做好生态文明建设工作的批示》中强调,要深化生态文明体制改革,尽快把生态文明制度的“四梁八柱”建立起来,把生态文明建设纳入制度化、法制化轨道。通过与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相联系,加快推动绿色、循环、低碳发展,形成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生态环保督察工作是由习近平总书记亲自倡导推动的,是生态文明建设领域的一项重大制度改革。要下大力气查处生态环境方面的违法乱纪行为。同时,习近平总书记还指出,开展生态环保督察工作,是党中央、国务院加强环境保护项目建设的一大重任,在一定程度上能够促进生态文明建设,有效地处理广大人民群众所申诉的环境污染以及破坏等方面的问题。我国环境管理体制基本特征之一是国家宏观驱动、地方负责落实,因此督促地方党委政府及有关部门落实环境保护责任是环境保护工作的重中之重。国家生态环境部门与地方党委政府及生态环境部门不是领导与被领导关系,只是业务指导关系,所以执行力较弱,长期以来一些地方党委政府对国家环境保护决策部署落实不到位,对环境保护工作不重视,不作为、乱作为现象并非个案,甚至存在地方保护主义,导致生态环境部门的具体措施很难落实,生态环保督察制度的实施势在必行。

三 生态环保督察制度是促进企业履行生态责任的有效手段

党的十八大在推进“五位一体”建设中对生态文明建设做了部署,国家在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过程中作出了极大的努力。生态环保督察制度作为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工作中的一项重要制度创新,旨在通过督察追责倒逼各级政府积极主动依法行政,落实其环境保护主体责任,保障环境保护法律政策得到有效实施,实现对环境问题的源头治理。党的十八大以来,生态文明建设深入推进,生态文明理念日益成为社会共识,尤其是新《环境保护法》生效以来,我国环保执法取得了重大进展,执法力度、处罚力度大大增强,企业的守法意识大大提升,严重的环境违法情形逐渐减少,环境质量日益改善。但实践中依然有一些积重难返的问题,需要在中央层面上采取有效措施,着力解决。在社会经济发展过程中,重发展、轻保护的观念在一些地方仍然根深蒂固,环保陷入了“说起来重要,做起来不要”的困境。在这样的背景下,实施中央生态环保督察制度,就是要以制度创新为生态文明建设保驾护航,为环境保护的贯彻落实提供制度保障。 5wWxsiRBUikH7b/j20NUtdiX0v1H0srreuk1CyZ5kJrAn2ShJ0516f/JItGqX3K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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