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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公共警告的现实价值

贝克曾预断:“风险是永恒存在的”。 人类所面临的高风险需要积极作为的政府, 而风险防控的复杂性、紧迫性,对政府的应急能力是场严峻的考验。政府需要不断改进风险规制理念、创新风险规制方式。在众多的政府风险规制手段中,公共警告以其独特的优势已经广泛运用于风险规制实践。面对风险防控的复杂任务,公共警告具有诸多值得珍视的价值,它具有较灵活、低成本等优势,有利于助推公众风险信息知情权的实现,在保障公众权益免受风险侵害方面效果突出。

(一)公共警告具有较灵活、低成本等优势

目前,许多国家已经广泛使用大量的灵活和简单的非正式行政行为,以克服传统行政法治主义机械、僵化的缺陷,有效应对行政任务日益多元、复杂的客观需求。 特别是由于经济、科技的发展,政府治理方式不断发生变化,传统惩罚类型的有效性受到限制,行政机关使用新型治理手段的动机越来越强烈。 中共中央印发的《法治中国建设规划(2020—2025年)》提出改进和创新执法方式,加强非强制行政手段的运用。

助推理论的预设是不完全理性的“社会人”。政府有必要让人们在没有明显强迫的情况下做出正确的决定。政府为人们保留了选择的自由,并指导他们做出正确的决定。 “助推”是在不使用强制手段、不增加当事人成本的情况下,有效实现立法目的的规制手段,具有低成本、弱强制、高效能的优势。 作为一种“助推”方式,公共警告具有灵活、成本低、影响广、效果突出等优势,很大程度上解决了执法任务繁重与执法资源有限、执法成本过高之间的矛盾,克服传统风险规制手段的机械、僵化的弊端,极大地满足了当前复杂多样的行政任务的需要。因此,美国桑斯坦教授认为,信息监管工具的应用是近几十年来法律领域最显著的成就之一。 [2]

公共警告具有较强的灵活性。现代社会的风险无处不在,然而,风险实际是个概率问题,而且降低风险的措施可能会取消某些收益或引发新的风险,因此,需要对风险进行成本与收益的权衡。 每个人的处境和对风险的态度都有所差异,由于风险的不确定性,传统行政强制手段对风险的规制往往会过于僵化,可能对私人自由造成过多的干扰。公共警告能极大地满足当下行政任务复杂多元的需求。与传统强制行为相比,公共警告不是通过发布禁令,而是通过发布风险信息,使公众能够快速了解风险信息,并以灵活的方式影响人们的行为,从而实现防范风险的行政目的。公共警告的行为方式相对简单,可执行性强。在防范风险的同时,它不会直接干涉人身自由或其他利益,具有很强的灵活性。

风险不能完全消失为零,而只能被控制在可接受范围内。至于何谓“可接受范围”,除科学性判断外,还受到个人主观认识的影响。 例如,政府可以选择发布公共警告来提醒人们吸烟有害健康。再如,在传染病暴发的高峰期,有些人本应躲在家里,但却不得不从事传染风险较高的工作来维持生计。又如,餐饮食品安全等级制度在许多国家已经得到广泛使用,这其实就是在公众知情基础上的风险共担的体现。 [3]

另外,公共警告具有低成本的优势。在许多情况下,危险的来源和范围很难确定,如果使用传统的执法方法,执法成本可能过高,甚至不可能。然而,通过公共警告来发布风险信息,这种执法方式成本低、效果好,可以在很大程度上缓解行政机关的执法压力。因此,在2011年美国“改善规制和规制审查”行政令中,也将信息工具看作是一种减少规制成本、维护选择自由的柔性工具。

(二)有利于助推公众风险信息知情权的实现

知情权,又被称为“知悉权”“了解权”,是指公民知悉和获得信息的权利。 中国宪法虽然没有明确规定知情权,但是,知情权可以从中国宪法规定的公民的表达自由权利引申出来。人权是人应享有的不可侵犯的权利。国家的目的就是保护基本的人权不受侵犯。 中国已经将“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写入宪法。1948年《世界人权宣言》也明确了知情权的内容。2007年,党的十七大将“保障人民的知情权”写入报告。2019年修订的《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1条明确规定“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因此,中国越来越重视对公众知情权的保障。

知情权的内涵一直在不断丰富和发展,公众对权利保障的期待和要求也与日俱增。政府有义务让公众了解他们所掌握的有关风险的信息,因此,“风险信息成为新的知情权客体” 。例如,美国《应急计划和社区知情权法案》规定,潜在的风险受影响者有权了解有毒物质的信息。在风险社会里,对公众风险信息知情权的保护显得尤其重要,可以说,“公民知情权保障已经成为风险治理现代化的逻辑起点,直接关系人们生命、健康、生活、学习、工作等各个方面的权益保护” 。当人们被告知风险即将到来时,尽管可能会有一些恐慌。但是,政府并不能因此而隐瞒风险信息,因为在未知的信息盲区,人们往往会做最坏的猜测。因此,人们需要知晓最新和准确的信息来消除顾虑。有调查表明,51.4%的受访者认为,加强食品安全信息披露有助于澄清谣言,减少恐慌。更何况,风险的消除,很大程度上要依靠公众的配合。因此,政府应保障公众的风险信息知情权,有效抵制恐慌情绪的影响。

其实,助推方式并没有限制人们的选择机会,也没有显著改变经济激励机制,相反,它通过心理和社会机制为个人选择建立了一个“环境”,其目的是优化选择和改善福利。 在信息社会里,信息传播的成本更低、速度更快,信息规制工具在现代社会治理中得到了广泛应用,为公共警告的运用提供了便利。传统的命令控制型规制手段因频繁失灵和低效率而被学界所批判,在各种风险共生的当下, 作为一种“助推”方式,公共警告利用其较灵活、影响广等特点,充分回应公众的风险信息需求,及时发布风险信息,有助于保障公众知情权的实现。如果政府不能向公众提供足够的信息或者公众缺乏畅通的信息渠道,那么所谓的面向公众的政府,也就沦为一场滑稽剧或悲剧或悲喜剧的序幕。

更为重要的是,确保有关风险的信息更加公开的两大原因是效率和民主。 通过保障公众知情权的实现,使公众获悉有关风险知识,有利于实现风险决策民主。

(三)在保障公众权益免受风险侵害方面效果突出

行使公权力的目的是体现人民权利的要求,是广大人民的福祉。 因此,政府必须依法行使职权,保障公众的基本权利不受侵害。风险一旦变成灾难,就会对公众造成巨大的伤害,而且在很多情况下无法补救。例如,如果地震预报预警信息没有及时发布,地震灾害一旦发生,很可能死伤成千上万的人。在环境污染、食品安全、公共卫生等各种风险共生的当下, 行政任务更加复杂,而传统执法方式的规制范围有限、规制成本较高,规制效果有限,已经远远不能满足现代风险治理的需要。因此,必须实现从事后补救转向事前预防,通过风险规制活动有效防范各类风险。 作为一种“助推”方式,公共警告的发布极大地缓解了信息化社会里政府风险规制的压力。

然而,与正式制裁相比,公司对不利信息发布手段的恐惧更甚。 [4] 政府通过发布风险信息向公众发出公共警告,可以将风险规制的关口前移,克服事后救济的不足,起到事前预防风险的作用,保障公众权益免受风险侵害,有效缓解行政任务繁重与执法力量有限的矛盾。在风险规制实践中,公共警告发挥了其独特作用,收到了较好的风险规制效果,受到广大民众的青睐。尤其是对于已经被消费者购买的有害产品、食品等,最高效的方法就是发布公共警告。调查证明, 86.7%的受访者认为,“加大曝光力度”对于解决食品安全问题非常重要。

美国凯斯·R.桑斯坦认为:“开示与风险相关的信息是最令人感兴趣和潜在的最有效率的策略。” 可以说,公共警告有效地弥补了命令控制型手段的弊端,更加符合风险社会和信息社会的风险治理制需求,一直受到地方政府的青睐。 sUiSi05tH+DH6AJkilKcrsI3Ho5qzk8MeAzt/QE0zL89oXyhPyiOm0NIMkbKKAF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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