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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国家安全保障责任理论

保障公民安全是国家的基本职能。每个国家都必须负责保障人民的安全。国家的安全保障责任是一种宪法义务,许多国家都在宪法中规定了国家的安全保障职能。国家的安全保障职能主要通过保障药品、食品、环境以及公共安全等实现。中国《宪法》(2018 年修正)第 29 条、第 28 条、第 21 条、第 26 条分别规定了国家的国防、治安、医疗卫生、环境保护等职能,这些都是国家安全保障理论在宪法中的体现。

在自由主义法治国家(警察国家)里,国家处于“夜警”的角色,政府一般不主动行使行政权力。进入20世纪初,人们逐渐认识到了自由主义的弊端,基于社会现实的需要,政府不得不承担对公众“生存照顾”的责任,社会转入福利国家时代。为了提高人民的福祉,政府应积极作为。尤其是随着社会国家理念深入人心,国家对社会正义、公共福利和社会保障负有广泛责任。 当公民的生命财产受到威胁时,行政主体有保护公民生命财产的义务, 否则,应承担不作为的法律责任。自20世纪七八十年代以来的公共行政改革运动并没有减少政府对基本生活保障的责任。

风险社会的到来,加速了现代意义上“安保国家”的诞生。如何预防潜在危险,为公民提供安全的生活条件,已经成为国家的核心任务,行政任务也从福利行政转变为风险行政。 当人们的生命、健康和财产等面临危险时,国家有责任和义务消除危险并确保人民安全。因此,预防行政被解读为最新的生存照顾形态。

由于风险的不确定性,个人缺乏有关风险的足够的知识和信息,无法仅靠自己的力量来应对风险。公民需要了解相关风险信息,以确保自己的安全,因此,政府在安全保障方面的宪法义务只能加强而不能减弱,政府在风险预防和安全保障方面的责任也相应增加。换言之,“行政机关在行政法许多领域,必须为风险之决定,以实现国家之任务及保护人民基本权利。”

国家应当主动收集和提供风险信息,以避免或减轻风险对人们的生命、健康和财产权的损害。公共警告作为一种政府风险规制方式,有助于人们预防风险。例如,在意大利盖拉案中,生活在化工厂附近的申请人要求政府提供关于污染的危险和预防措施的信息。欧洲人权法院认为,根据《欧洲人权公约》第8条规定的各国义务,各国应通过积极行动提供信息。

预防和制止危险是政府的法定职责,公共警告的发布对保护公众安全和健康具有重大意义。有权发布公共警告的主体应有效地行使公共警告权。在有证据证明危险的存在时,行政机关应当及时发布公共警告,即使侵犯特定方的权益,也是妥当的。 如果政府在应当发布公共警告而没有及时发布,将会影响到公众的人身财产等。公众对政府无所作为的恐惧,远胜于对权力滥用和独裁的恐惧。 可以说,公共警告不作为的实质是政府违法放弃了其对公众负有的安全保障的职责。 6Rvsa9Zvgwrx5oIh3eE7tXFTqTPIZxEZbQHK+7bJfWYZdYynXPcWcDRyBquvJ2T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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