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警告作为一种新型的行政活动,虽然具有广泛社会影响,但是,公共警告利害关系人的权益保障问题在理论界并没有引起充分重视。因此,必须清晰掌握公共警告利害关系人的特点后,有针对性地进行权益保障的制度设计。与传统行政利害关系人相比,公共警告利害关系人具有以下特点:
“行政法律关系转趋多样化、多元化” ,行政法律关系有可能涉及包括公共利益与个人利益在内的多重的利益关系。 涉他性公共警告在提醒公众防范风险的同时,但可能对涉及的商家权益造成很大影响。由于涉他性公共警告具有的复效性特点,也就是说,涉他性公共警告具有保护公众权益和影响特定利害关系人权益的双重性质,因此,涉及的利益关系复杂多样,利益诉求呈现多元化。公共警告的发布,需要协调所涉各方利益关系,在互相冲突的各方利益博弈中形成良性互动。
公共警告与传统行政行为相比,受法律控制的难度更大,导致公共警告利害关系人的权益更容易被侵害。其一,风险通常是潜在风险,有些风险很难识别,有些风险危害后果在短时间内显现不出来,短期内也不容易觉察。当这些危险一旦发生时,可能已经造成无法弥补的损失。其二,风险的根本特征是不确定性,该特性导致了公共警告行为和损害结果之间非常复杂的因果关系,使因果关系判断起来也比较艰难,增加了判断公共警告发布是否合法的难度。特别是不作为本身并没有明确的外部积极行动,隐蔽性极强,很难及时发现,进而,是否构成形式作为而实质不作为也更难判断。其三,公共警告发布主体的裁量权较大。公共警告立法中存在许多不确定法律概念,使得公共警告的裁量空间较大。是否发布以及何时发布公共警告,涉及更复杂的利益平衡,绝不是一个纯粹的科学问题。因此,与传统行政行为相比,法律调整公共警告的难度更大,导致公共警告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更容易被侵害。
公共警告发布的目的是提醒公众注意某些特定的风险。公共警告利害关系人权益受损害的原因主要是公共警告发布违法、不当以及不作为。其中,公共警告不作为一般会导致公众利益受到损害,而公共警告发布违法或不当一般会导致特定利害关系人权益受到侵害。
公共警告不作为与公众利益的损害之间存在间接因果关系。对公共警告不作为而言,公众造成损害的直接原因是自然灾害或者第三人的行为,而公共警告不作为只是导致公众损害没有被避免或者损害得以扩大的外部因素。即,公共警告不作为与自然灾害或者第三人的行为共同导致了损害的最终发生。例如,在三鹿奶粉案中,正是因为当地政府没有及时发布公共警告,才有更多的儿童食用了三鹿奶粉,导致损害的后果扩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