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多数公共警告涉及复杂的多元法律关系,既包括行政主体和公众,也包括特定利害关系人。对公共警告利害关系人权益保障问题进行研究,需要合理界定公共警告利害关系人的范围。利害关系人是风险的实际承受者,风险规制决定的作出会对其权益造成影响,在风险规制过程中,利害关系人应当享有知情权和参与权等一系列权益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因此,合理界定公共警告利害关系人的范围显得非常有必要。
公共警告利害关系人的范围,实质是指公共警告利害关系人的外延,即公共警告利害关系人究竟包括哪些“人”。
要确定公共警告利害关系人的范围,首先要明晰利害关系人的范围。不同国家的立法对于行政“利害关系人”范围的规定不统一。例如,在荷兰、西班牙、葡萄牙等国家立法中,“当事人”就是“利害关系人”。而在奥地利,“利害关系人”的范围大于“当事人”,只要有权请求官署执行职务,或官署之行为与其有关者 ,即可成为“利害关系人”。在20世纪90年代初期,外国行政利害关系人的范围,大多只包括直接相对人,例如,1994年《荷兰国基本行政法典》第1章规定:“利害关系人是指其利益被命令直接影响的人。” 但是,随着法治实践的推进和公众权利意识的提高,国外特别是英美法系国家行政利害关系人的范围不断扩大。
中国与大陆法系国家的行政利害关系人的范围基本相同,都包括行政相对人和行政相关人。 其中,行政相对人是行政行为直接指向的对象,与行政行为具有天然的利害关系。然而,行政相关人是否属于利害关系人,学者对该问题的观点仍然不统一。有学者认为,作为利害关系人的“相关人”,仅指那些受行政行为直接影响者; 另有学者认为,作为利害关系人的“相关人”,不但包括受行政行为直接影响者,而且还包括受行政行为间接影响者。
本书赞同第二种观点,即作为利害关系人的“相关人”,包括受行政行为直接影响者和间接影响者。“法院对利害关系人的解释将越来越倾向于宽松,这也是一个世界性趋势。” 如果将间接影响者排除在利害关系人之外,不利于保护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但是,究竟如何区分直接影响和间接影响?一般来说,如果权益需要通过其他媒介才受到影响的属于间接影响,否则就属于直接影响。
公共警告发布后,公共警告行为直接指向的对象是公众(公共警告的相对人)。如果发布主体应当发布公共警告而未及时发布的,会侵害公众的合法权益;另外,公共警告行为可能会间接影响到特定利害关系人的一些权益,例如,公共警告行为可能侵犯他人的隐私、名誉等权益,这些被侵害的人可以称为公共警告的相关人。无论是公共警告直接指向的对象,还是公共警告间接影响的对象,都属于公共警告利害关系人。例如,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通报京东、天猫卖家食品不合格情况,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在警示公众有关食品安全风险,维护公众利益的同时,京东和天猫食品商家的销量可能会因此减少。其中,公众是公共警告行为的直接对象,即公共警告的相对人;而京东、天猫食品卖家则是间接受到公共警告行为的影响,即公共警告的相关人。如果该公共警告发布错误,可能会侵害京东和天猫等食品商家的公平竞争权和名誉权等权益。
公共警告利害关系人中的“人”包括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其中,自然人包括本国公民、外国公民和无国籍人。另外,当行政机关处于非行政主体身份时,也不排除其成为公共警告利害关系人的可能。
公共警告利害关系人的种类比较多,在实践中呈现出多种样貌。对公共警告利害关系人进行类型化研究,可以更深入地有针对性地研究公共警告利害关系人权益保障的路径。公共警告利害关系人根据不同的标准有不同的分类,主要分为:
1. 特定利害关系人与不特定利害关系人
根据公共警告的影响对象是否特定为标准,可以将公共警告利害关系人分为特定利害关系人与不特定利害关系人。
公共警告行为不但会影响到公众的权益,也会间接影响到特定利害关系人的某些权益。特定利害关系人是指公共警告影响的那部分利害关系人是明确的。公共警告行为可能会间接影响到特定人的一些权利和利益,这些特定人属于特定的利害关系人。不特定利害关系人是指公共警告影响的那部分利害关系人是不明确的。公共警告行为直接指向的对象(公众)属于不特定利害关系人。公共警告不作为会损害不特定利害关系人(公众)的权益,而公共警告发布违法(或不当)会损害特定利害关系人的权益。30
2. 直接利害关系人和间接利害关系人
根据公共警告针对的对象是否直接为标准,可将公共警告利害关系人分为直接利害关系人和间接利害关系人。
公共警告发布后,公共警告行为直接针对的对象是公众,即公共警告的相对人。如果行政主体应当发布公共警告而未及时发布的,会侵犯公众的合法权益,公共警告行为直接针对的对象(公众)就是公共警告直接利害关系人;另外,公共警告行为可能会间接影响他人的权益,例如,公共警告行为可能会侵害到他人的隐私权、肖像权和名誉权等权益,这些受侵害者可称为公共警告的间接利害关系人。
3. 侵益型利害关系人与授益型利害关系人
根据公共警告对利害关系人的权益产生影响的性质为标准,可将公共警告利害关系人分为侵益型利害关系人与授益型利害关系人。如果公共警告对利害关系人权益的影响是不利的,换言之,如果公共警告的发布导致其权益受到侵害的利害关系人属于侵益型利害关系人,例如,由于受公共警告影响而导致利益受损的厂家就属于侵益型利害关系人。如果公共警告对利害关系人的权益产生的是有利影响,属于授益型利害关系人。也就是说,授益型利害关系人能够通过公共警告获得某种好处或权益或者减免损害的发生,例如,通过公共警告获取风险信息的公众就属于授益型利害关系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