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数字技术的不断进步,互联网所展现出的规模、效率和影响是以往任何时代都不具备的,深刻地改变了人类的生活、生产、消费和流通方式。
互联网具有的开放共享、协同融合、对等交互、去中介化等特性体现了平等互利、共建共享、普惠包容的理念,符合新时代共同富裕的内涵,与实现共同富裕的目标相一致。
(1)开放共享
互联网是一个公用的开放式系统,具有互相开放、信息共享的特性。数字信息产品多具有“共享品”特征,即一旦生产出来,在使用中就接近零边际成本。电商促进企业向消费者开放,互联网社区也促进企业向消费者开放。互联网向社会开放企业能力与服务的同时,企业还可以向产业链或社会提供数据接口,甚至开源应用程序或操作系统的开发代码。通过跨界创新创造出适用于各行各业的新型数字产品、新业态、新服务,从而共享红利。
(2)协同融合
互联网超越时空差距,使组织与用户、人与人之间的距离零成本趋近,无障碍沟通与交流价值倍增,构建了庞大的互联网生态,把消费者组织起来;互联网连接供给与需求,从根本上改变以往的产业发展逻辑,用网络平台方式完成协同、分工和合作。因此,互联网平台本质是一张复杂的协同网络。
互联网实现跨界融合,互联网平台的产品和服务更加多元化,跨行业、产品和服务间的协同效应更为明显。互联网实现了身份融合,信息的生产者与消费者之间的界限高度模糊,“产销合一”(prosumer)新模式出现。尤其是社交、短视频、直播等互联网新技术进一步降低用户门槛,用户的参与权和表达权得到了极大的扩张。
(3)对等交互
目前为止,技术变革当中绝大部分的技术是单向的,而互联网最大的价值就是海量用户实时交互的能力。互联网的交互性有助于网上消费者和商家形成较为平等的关系。互联网企业的产品和应用与用户之间交互建立起了紧密的连接,企业可以根据用户使用情况和反馈情况,及时完善产品和服务中出现的问题,通过快速迭代创新为用户提供更好的产品和服务体验。不论是连接C端的消费互联网,还是连接B端的产业互联网,本质上都是为了更好地服务C端用户的需求,遵循以用户价值为出发点的模式,把消费者变成企业生产体系的一部分,从而客观上提升供应链、价值链的效率。
(4)去中介化
互联网实现了点到点、端到端的链接,从而呈现出去中介化的特征。互联网的去中介化是指参与者可以有话语权,并且可以发声、自由传播信息。互联网平台发挥着匹配作用,它允许市场每一方,或至少是市场一方,在另一方找到最佳经济主体(the best agent),这种经济主体就是能够产生最高盈余的参与者。 [1] 匹配平台的出现是“去中介化”(dis-intermediation)过程的一部分,这一过程导致信息管理从生产/存储和交付中潜在分离出来。特别是区块链技术的发展更是进一步强化了“去中介化”特征。
新一代信息技术的快速发展,使得互联网经济的演进遵循其内在的运行规律。
(1)强调规模
互联网的梅特卡夫定律指出,网络的价值等于网络节点数的平方,即互联网网络的价值与互联网用户数量的平方成正比,表明互联网平台随着规模的扩大具有边际收益递增的显著优势,这也使得互联网平台企业必须追求规模效应。为了扩大规模,互联网平台企业应该更加注重“用户至上”,以用户价值为出发点,注重用户体验,实现用户价值与社会价值的统一,才能快速聚焦用户。同时,网络系统能够产生一种局部反馈的自增强机制。一般来说一个产品在没有形成标准,在没有达到临界容量之前,都会有一个非常长的引入期,就是说需要一段时间让消费者去了解它,去接受它。一旦达到临界点,就会产生一种局部自增强机制,在正反馈的作用下,快速起飞,在非常短的时间内就可以占领市场,最后成为竞争中的赢家,有可能形成“强者愈强”“输家出局”的市场格局。网络的自增强机制使厂商可以通过预期管理的方式来扩大自己的产品网络规模。
(2)强调速度
摩尔定律指出芯片的性能每隔18个月就会翻一倍;吉尔德定律认为主干网的带宽每6个月增加一倍,至少是运算性能增长速度的三倍。摩尔定律和吉尔德定律结合在一起就反映了在网络信息通信领域技术更新升级的速度,决定了网络经济的发展日新月异,互联网企业面临着巨大的竞争压力,必须相应地快速学习、跟上行业发展步伐才能在竞争中获得一席之地。
(3)强调创新
互联网企业崛起的前提和基础是新技术组合的整体进步,主要包括集成电路技术、移动通信技术、大数据技术、人工智能技术、云计算、多媒体等新技术,这些技术有机叠加共同驱动着互联网企业的发展。达维多定律指出在网络市场的竞争当中,如果想要在市场上长期占据主导地位,厂商必须不断自主创新,快速开发出新一代的产品,以新产品及时淘汰老产品,从而占领市场。格罗夫定律表明在网络经济下,如果一种新产品要取代原有产品,那么性价比上必须是原来产品的10倍,这是因为用户存在锁定和转移成本。现有企业和新企业都面临着技术快速迭代的压力。跟传统企业相比,互联网企业更加注重“用户至上”,需要把用户体验做到极致,必须不断地进行商业模式创新,从激烈的市场竞争中胜出才能生存,这决定了只有那些不断进行技术创新、模式创新,适应高速变化的市场和用户需求的企业才能实现基业长青。
(4)强调标准
互联网企业要在市场竞争中居于主导和领先地位,就必须成为市场标准、行业标准的制定者,而不是一个规则的约束者。标准促进了兼容性或者说是互联性,催生了网络平台生态,给厂商自身和消费者都带来收益。
互联网平台企业是指通过网络信息技术,为相互依赖的双边或多边客户群体提供交互载体,以此为双边或多边客户创造商业价值并从中取得收益的经济组织。其本质是降低搜索和匹配的成本,从而为供需等平台参与各方提供交易机会。由于互联网技术本身的特点和规律,互联网平台企业具有了不同于传统企业的网络外部性和双边市场属性。
(1)网络外部性
平台经济面向的双边或多边用户群体之间存在交叉网络外部性,即任何一边用户数量的增加会提高另一边用户的效用。交叉网络外部性的存在意味着任何一边用户的需求之满足须以另一边的存在为前提,一边用户群体数量的增加会给另一边用户群体带来效用增进的正反馈效应。因此,平台必须形成一定规模的用户群体(临界规模)才能实现可持续发展。平台面对的双边或多边用户群体之间可能存在不对称的交叉网络外部性强度。
(2)双边市场属性
双边市场理论指出平台经济的核心功能在于促成双边或多边客户群体之间的直接或间接交互,即平台一方参与者加入平台的收益取决于加入该平台另一方参与者的数量,这样的市场称作双边市场。主要表现在平台型企业能够在链接市场主体进行交易活动的同时产生同边网络效应与跨边网络效应,从而产生同边用户价值与双边用户价值创造效应,最终间接性产生平台价值创造效应。换言之,平台经济模式下用户需求的满足不仅有赖于平台提供交互媒介,更为重要的是平台需要建立并维系庞大的双边或多边用户网络,如此方可确保不同类型的用户能够从直接或间接的交互中获取价值。 [2]
平台的网络效应决定了互联网平台企业具有信息数据优势、规模经济优势、范围经济优势,从而能够提供更高效、精准的服务,覆盖规模更大、范围更广的人群,为精准扶贫,带动就业,促进统一大市场的形成,缩小收入差距、城乡差距、地区差距提供有力支撑。
(1)信息数据优势
互联网从诞生开始,就一直在不停地制造和生产信息。互联网平台企业关键作用是信息的搜索和匹配,本质上是互联网平台的知识价值与用户的数据构成的交易关系,即平台为用户提供了知识,用户拿数据和知识进行交换。平台的价值就在于解决信息的不对称性和不确定性,信息只有大规模集聚在平台上,才能由概率变成比例;由于平台参与各方存在信息的不对称,平台信息的聚合作用能够有效降低参与各方的搜索和匹配成本,从而提高交易效率。
互联网产生大数据,互联网企业有很好的数据收集能力(物联识别、爬虫、聚合),也有很好的数据加工能力(自动分类、去重、防伪鉴别)和数据存储能力(云计算、大数据平台)。大数据实际上也是大样本、全样本,企业可以基于大数据来分析趋势、捕捉机会。数据使用者可以更好地识别消费者需求和偏好,借此改进平台产品或服务质量以提升用户满意度并扩张用户网络,或者基于数据分析建构全新的商业模式,乃至在数据要素流通交易中发挥重要作用。另外,大数据分析可以提升不同用户群体间的交互效率,实现更加精准的匹配(广告商或平台卖家)和信息搜索成本的下降(消费者)。
(2)规模经济优势
互联网经济存在集聚阈值,集聚达到一定规模才能产生效益、阈值之前的所有费用都是投资,阈值以后才转化成运营。因此,阈值是互联网平台企业的生命线。只有达到阈值,平台才能活下去。互联网的前期成本很高,而随着用户数量的快速增加,边际成本则呈现快速下降趋势。到了用户规模的临界点,边际成本趋向于零,边际收益递增,因此互联网平台呈现规模收益递增效应。市场可能只支持少数公司。而平台差异化(platform differentiation)、用户多栖性(Multi-homing)以及平台之间互通性(interoperability)可能防止出现网络效应下的市场失衡(tipping)。因此,市场动态呈现出两个特征:第一,完全垄断不会发生;第二,优势是暂时的。 [3]
(3)范围经济优势
互联网的发展打破了地域优势和信息垄断,具有强渗透性和广覆盖性特征,让各个地区和各个阶层的人都能得到一个相对公平的竞争机会。3G移动通信技术大规模商用和智能手机的大范围普及后人类社会开始真正进入移动互联网时代,低收入群体、农村、边远地区成为移动互联网用户,参与到互联网平台经济中,进一步缩小了数字鸿沟。同时,平台经济提升了交易和流通的效率,不仅帮助提升大企业的效率,也降低了中小企业和个人创业者的门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