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质劳动并不能成为人与一般动物的根本区别,只有当物质劳动获得精神要素的注入,不再是自然冲动支配下的本能行动,而是在精神劳动与物质劳动开始分工后,精神劳动的产物即知识转变为技术和生产力、价值观与道德观等融入生产关系时,物质劳动才成为真正的人的劳动,成为与动物本能活动相区别的社会实践活动,成为与精神生产相互区别又彼此作用的物质生产活动。同样,人的所有行动如果只是以自然属性和欲望作为行动支配力量,而不是遵循道理指导、遵守规则指引,那么这样的人依然不能被称为文明个体,更不能成为文明的主体。知识、道理、规则、理想、信仰、艺术,是人之为人的根本标志,文化,最终将人从自然人转变为社会人,将人由物质形态的生物存在,转变为精神形态的主体存在。物质是文明之父,文化是文明之母,文化对于人类的义务,在文化资本运作过程中,成为文化权力主体所要承担的伦理义务的基础。
完善精神结构,是文化资本运作行为应该遵循的伦理原则。文化权力主体有很多种类,文化资本的运作行为在具体价值关系中复杂多样,但是任何文化权力主体运作文化资本的行为,应该以“完善精神结构”作为目的。“完善精神结构”是伦理为文化资本行为预设的目的,文化资本运作主体有可能以此为目的,有可能违背这个目的,只有那些出自这个目的而运作文化资本的行为,才是有伦理价值或道德价值的行为;那些接受这个目的指导文化资本运作的行为,才是符合伦理要求的行为。伦理要求文化资本以个人精神结构和公共精神结构的完善为目的,精神结构的完善,构成文化资本运作行为的终极目的,这是关于文化资本行为目的的伦理规定。可以进一步表述如下:所有文化主体在文化价值关系中的文化价值行为,无论出于何种目的,其最终目的应该是以个人精神结构和公共精神结构的完善,这个目的不仅构成文化资本行为动机的核心,其实现状态也成为判定文化资本行为是否遵循伦理义务的根本标准。所有人需要这样行动,当你进行文化生产、传播和消费时,应该以精神结构的完善作为行动结果而加以追求,任何其他预期的结果,都不应该凌驾于这个目标之上,更不应该将精神结构完善放置在行为目的体系外。人的精神完善体现在三个方面。一是人的精神活动能力的增长,是指人的情感表达、理性认知、艺术创造等能力的增长;二是人的精神生产能力的增长,是指人作为精神劳动者生产文化的能力不断增长;三是人自我治理能力的增长,即伦理能力的增长,以道德原则、行为规则以及德行要求调控自己的精神自由的存在方式,从天然的自由存在者转变为伦理的自由存在者。
所有的伦理学理论,必定有一个目的预设,构成伦理学终极承诺。依据目的预设分析实现目的所需要的条件,在此基础上进行概念界定和逻辑叙述,从而构成伦理学理论。由于预设目的不同以及由此而来的“伦理学方法”的差异,伦理学理论分化为各种流派,在人类思想的星空熠熠发光,人们因择其所思而成其所是。在各种伦理学理论的目的预设中,有四种目的预设影响深远,具有代表性。一是将人作为伦理目的,是否将人当作行为目的而不仅仅是手段被当作评判行为正当与否以及善恶与否的根本标准;二是将自由作为伦理目的,是否能够保护和促进人的自由被当作评判行为正当与否以及善恶与否的根本标准;三是将幸福当作伦理目的,是否能够保障和促进人的幸福被当作判断行为正当与否以及善恶与否的根本标准;四是将自由和幸福化约为个人利益,以能否促成“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利益”作为评判行为正当与否以及善恶与否的根本标准。四种伦理目的预设,代表了伦理思想的伟大成就,正是因为这些预设,才能够让人类追求价值和意义,分辨善恶,走出黑暗迎来光明。但是以上四种目的预设,都不适合作为文化资本行为的伦理目的加以预设。
为什么文化资本运作行为不适合以人作为伦理目的?因为人有个体差别,在价值关系中个人利益诉求存在很大差异,以什么人或哪些人为目的,这是“以人为目的”的伦理预设没有解决的难题。人的存在方式是四种形态的统一体:自然存在、社会存在、关系存在和精神存在。“人是目的”只是笼统地指出人作为行为目的的伦理正当性,却没有指出以人的哪一种存在形态为伦理目的。“以人为目的”被认为是康德伦理学提出来的具有石破天惊意味的伦理目的预设,其后所有的伦理学理论的目的预设,要么是在“以人为目的”的原则之下进行预设,要么就是因为目的预设不及康德伦理学理论高度而显示出落后于人类文明共识和道德公理的先进性。文化资本的伦理义务理论,以个人精神结构和公共精神结构作为伦理目的,而不是直接沿用康德伦理学的目的预设,原因是多方面的。文化资本的行为目的,不仅指完善个人精神结构,而且包括了完善公共精神结构,即精神结构主体不仅包括个体,也包括集体或群体,“人是目的”预设无法涵盖文化资本伦理目的的全部主体。在康德的伦理目的设定理论中,个人被当作行为目的而不仅仅是手段,这种设定存在一个等待解决的问题,即以哪个人或哪些人为目的。也许有观点认为康德所说的“人”是指所有人,即作为类的存在物,但是“类的存在物”只是标志人类的一般属性,在现实生活中,无论是作为实践主体还是作为活动对象,人都是以个体方式参加到生活过程。康德的目的预设产生了一个没有得到彻底解决的问题:由于价值关系的复杂,实践主体如何能做到一视同仁而不是“爱有差等”?康德以另一个道德命令来解决这个问题,即“你应该这样行动,你所依据的行动法则能够成为普遍法则”以及“你应该这样行动,你愿意别人用同样的方式对待你”,这两个法则解决了很多问题,却产生了更大的困境,那就是伦理的公共性最终化约为个人主观性。伦理判断最终由个人决定,但是个人所依据的原则或标准是否具有公共性,依然是由个人做出决定,如此一来,伦理公共性被个人主体性化解。个人主观认定的个性化标准如何走向公众认同的公共标准,成为康德伦理学的目的预设悬而未决的问题之一。
为什么不能将“自由”设定为文化资本行为的伦理目的?自由是所有行为的天然目的,也是所有行为的必然目的,更是所有行为的总目的,每个人的行动都追求自由,价值关系中价值行为的目的不过是自由的兑现或增长,因此自由本身不能成为伦理的目的。对于自由的规范,以及将个人对于自由的追求转化为实现其他目的的条件,才使得自由成为伦理范畴,自由的行为因此被赋予伦理属性。自由不是伦理的目的,将自由的存在方式合理化才是伦理的目的。自由是近现代社会以来所有思想运动都要树起的启蒙旗帜,似乎争取自由具有天然的伦理合法性或合乎道德要求,自由问题因此成为各伦理学派都无法忽视的问题。但是所有的伦理学理论,都不是以追求自由为目的论核心,而是将追求自由的方式、自由在社会个体或群体之间的分配方式以及自由的生产方式作为伦理学研究的基本问题,从而将每个人的追求自由的自主行动纳入公理和规则的治理范围内。如果将自由作为伦理学的目的预设,无异于重复或重申了行为的必然目的,伦理学因此而失去存在意义。同样的逻辑推理适用于解决为什么不能将“幸福”作为伦理目的加以预设的问题。追求幸福是每个人的天然意愿,伦理学所要解决的问题,是为每个人如何才能够“配享幸福”提出正当的行为路线,为那些追求幸福的行为设定道理的路标、规范的约束以及德行的要求。
文化资本行为的伦理目的为什么不可以设置为促进“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利益”?“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利益”作为功利主义伦理目的,所受到的赞誉和所受到的非议几乎一样多。其实,功利主义只是将它作为一个伦理原则,即目的原则,而不是用来作为具体价值关系中约束个体行为的实施细则或规则,因此不能以这个原则在现实生活中的难以计算而否定它。一方面,作为指导原则,它可以与人类任何伦理思想所发明的那些伟大观念媲美。但是它不能作为文化资本行为的伦理目的。“最大多数人最大利益”包括各种利益,而文化行为能够实现的最大价值,在于它以文本输入的方式和个体共建的方式,完善个体精神结构和公共精神结构,因此,“最大多数人最大利益”如果成为文化资本行为的伦理目的,等于为文化资本行为设置了一个无法达到的目的。另一方面,“最大多数人”并不能涵盖文化资本行为的服务对象,文化资本行为要完善的精神结构,不仅指公共精神结构,而且是指全人类的精神结构,不因为种族、性别、阶层、贫富以及地域差异而将某个人排除在外。
伦理为文化资本行为设置的目的是,以个人精神结构和公共精神结构的完善为目的,精神结构的完善,构成文化资本运作行为的终极目的,这是关于文化资本行为目的的伦理规定。任何行为的最终目的都是兑现自由或增加自由,这是关于人的行为的事实判断,不属于价值判断或道德判断。文化权力主体的文化行动自由,不仅因为文化资本运作而得到实现,而且因为文化资本的不断投入而被扩大,在新媒体与市场环境下,文化行动的自由度能够被扩大到何种程度,很难给予准确计算。文化资本是文化权力扎根的肥沃土壤,不断喂养文化权力,以至文化权力主体始终存在的无限扩大权力边界的冲动有可能不断获得兑现条件。因此,伦理必须规范文化资本行为,以一般的道理或原则以及具体规则的形式,引导文化资本行为,规范文化资本行为建构的价值关系中的主体行为,使得文化资本行为成为促进个人精神结构和公共精神结构不断完善的力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