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买
下载掌阅APP,畅读海量书库
立即打开
畅读海量书库
扫码下载掌阅APP

第二节
文化资本伦理义务的发现与发明

人类为什么要进行各种生产和再生产活动?是因为生存和发展的需要,人类有意识地生产的一切,即那些具有明确目标和确定方法的生产活动,其目标都是为了满足自身的某种需求。物质生产与再生产是因为人类生命存在与发展需要各种物质资料;人口生产是因为人类个体生命存在时间有限,只能通过人口生产为种族延续创造条件;精神生产是因为人类的情感、知性和理性等意识活动的需要。人的精神生活的自由,需要精神资料提供满足的条件,我们将满足人的精神生活需要的精神劳动的产物,称为文化。无论文化以什么样的文本形式存在,它的内核和本质属性,是精神。人的精神如同婴儿,他的心灵、情感、情绪都需要保护,渴望陪伴,呼唤回应,等待唤醒,留恋安顿;他终将成长为巨人,虽然在年幼时步履蹒跚,眼界狭窄,思维混沌,天性纯真,但是当他成长为一个巨人时,足以改变自己,改变世界,让河流改变方向,让山川改变模样,他为市井带来了俚语歌声,为学校带来孩童的诵读,为寺院响起晨钟暮鼓,为人的言行带来正义原则和善良德行标准,为社会带来庞大的制度体系,为人类文明赋予远大理想和彼岸的信仰。文化是母亲,不仅因为她给了我们灵魂,还在于她给了我们怀抱。在你孤单寂寞的时候,她给你陪伴;当你想倾诉,她安静地倾听你吐露心声;当你心灵受伤,她用歌声给你无尽的抚慰;当你茫然,她给你指点方向;当你疯狂失去理智,她给你棒喝而让你清醒。因此,文化天然地属于善良意志的产物,是一种真正而彻底的人道主义思想的体现,如果没有文化,人类依然流浪在原始时代,饱受磨难。

文化自产生那一刻起,就必须担负对于人类的伦理义务或道德责任。我们已经基于实践经验加以考察,以理论逻辑的方式探究了文化资本为什么要承担伦理义务这个问题。现在面临的问题是,文化资本要承担什么样的伦理义务。文化资本的伦理义务由两个要素构成:一是文化资本必须遵守的伦理原则;二是文化资本应该遵守的行为规则。前者是一般原则,即道理,或公理,即文化权力主体的文化资本运作行为所必须遵循的原则或公理,这些原则和公理明确了行为高尚与否,以及正义与否的标准;后者是实施细则,即文化权力主体在文化价值关系中的行为需要遵守的规范。

一 伦理是什么:研究方法

研究文化资本的伦理义务,首先要回答“伦理是什么”这个问题,对于伦理范畴的界定,构成文化资本伦理义务研究的逻辑起点。在学术界,伦理与道德两个概念在很多语境中可以互换使用,但无论从中国和西方伦理学理论发展的历史,还是从人类伦理实践以及道德实践来看,伦理和道德不是同一个社会现象,也就是说,伦理所指与道德所指,在生活世界不是同一个对象。至于在伦理学和道德哲学领域,伦理和道德概念可以在某些语境和论题中成为可以互换的概念,是因为二者在经验世界确实具有很大的领域交叉,以二者为研究对象的各种理论观点,没有对二者做泾渭分明的界限区分。从实践主义研究方法出发,基于实践经验,结合伦理学和道德哲学理论逻辑来分析,伦理和道德二者之间存在紧密联系,也存在某些不同。伦理,指的是人与人之间各种关系中的行为应该如何而所要遵循的道理。道德,指的是两个对象,其一是指人与人之间各种关系中的行为应该遵循的道理,其二是指个人意志按照这些道理修养和调控自身的意识以及行为而达到的状态,即德行。因此,道德所指为两个存在,一个是道,即道理;另一个是德,即德行。如果将伦理所指对象为“人伦之理”,那么它相当于道德之道;如果将伦理学所指对象,不仅包括人伦之理,也包括人之德行,那么在概念上,伦理就等同于道德。本文所探究的伦理,与道德同意,这是一个研究方法的设定,但并不能完全抹去二者的不同。在实践活动中,伦理行为与道德行为的侧重点还是有所区别的,最大的区别在于,伦理行为注重于公共生活中个人行为的正当性,道德行为注重于个人内心世界的修养和精神结构中实践理性的完善。

在学术界,为什么会出现关于“伦理是什么”这个问题答案的分歧,甚至在伦理和道德两个概念之间的关系上纠缠不清,原因在于研究方法出了问题,以至一些伦理学说在研究对象不明确、研究方法不可靠的情况下进行理论演绎,其结果可想而知,初入伦理学知识领域的学人可能因此陷入混乱。任何理论都有责任将思维引向独立思考能力的提升,前提是给予思考者清晰的思维引导,而不是在应该给予思维以启蒙的地方将思维导向迷茫。综合分析伦理学理论知识,比较伦理学各思想流派,可以看出回答“伦理是什么”问题的主要方式。

一是知识考古方式,又称为文献研究法,通过分析和比较已有观点,从中选择一个自己认可的答案,或者综合前人或他人的观点,给出一个答案。二是独断论方式,基于本人的各种理论或实践立场给出答案,其特点是以“伦理应该是什么”的设定代替“伦理是什么”的回答,这是一种典型的独断论,以假设代替事实,并将个人立场当作真理。三是经验主义方式,基于个人有限的生活经验产生的直观感性认识回答“伦理是什么”,但是当思维在时间和空间超出个人经验时,答案有可能被实践所证伪。四是列举方式,通过列举生活世界各种现象或实例的方式回答“伦理是什么”的问题,其优点在于所列举的实例如果足够广泛且具有代表性,基本上能够满足大众在日常生活世界对于“伦理是什么”问题的追问,但是这不是理性思维的方式,社会存在的现象罗列局限于表象,无法代替理性思维对于事物本质的抽象概括。

伦理作为认知对象出现在思维中,作为现象出现在社会生活中,因此,首先可以确定的是,伦理是一种存在。对于同一个研究对象,由于研究方法的差异,产生了不同的思维逻辑和知识体系。一般而言,研究各种存在的本原的方法是本体论研究方法,通过研究事物的本原来研究事物存在根据,它是自然科学领域以自然物为对象的基本研究方法。所有自然科学知识都有一个“本体论的承诺”作为科学知识的起点。伦理不是自然存在物,即使将伦理看作“天理”或“天道”,也需要将理或道依附于人伦,存在于人伦之中的理才称为伦理。人伦即人与人之间的关系结构,人与人之间的关系来自哪里?全部人类历史的第一个前提是人的生命存在,人类为了维系生命存在,首先要进行物质生产,在此基础上进行人口生产,再到后来的精神生产,因此,人伦来自人类生产实践活动,实践是伦理的本体,伦理学的本体论是实践本体论。实践本体论要解决的问题,是社会存在何以发生或者如何被产生的问题。从实践开始研究伦理何以存在,所要回答的是伦理是如何产生的,这意味着伦理研究方法,从实践本体论研究方法过渡到社会存在发生论研究方法。在此基础上,通过分析伦理被创造和生产的过程,揭示伦理所包含的元素,通过分析伦理结构,揭示伦理存在的属性和本质。作为一种社会现象,伦理在社会经济基础以及上层建筑等因素的共同作用下发展变化,在不同的社会历史条件下,如何精准把握伦理存在的阶段性特征?针对这个问题的研究方法是发展论方法,研究伦理发展变化的规律。通过上述几个方法的综合运用,给予“伦理是什么”的问题以准确回答和清晰的思维指引。

二 伦理是什么:伦理的产生

伦理不是自然存在物,是人类实践活动基于满足某种生活需要而创设的,因此,伦理的要素及其结构,必然带有目的性特征。基于实践主义研究方法,我们不是从“伦理应该是什么”而是从“伦理本来是什么”或者“伦理何以产生”的问题出发,探索伦理作为社会现象的存在本体及其要素结构。

伦理是怎么产生的?人的实践活动是社会历史的起点,也是伦理的本体。实践活动是人的主体性的体现,是有意识的活动,人的本质力量的对象化方式。人的任何有意识的行动都具有某种目标或目的,或者系列目标的组合。归纳人类所有活动的目的,可以发现它们有个共性,即所有目的,无论以什么形式呈现,其本质都是追求自由:要么是实现自由,要么是生产自由,要么是扩大再生产自由,要么是交换自由。自由作为人的所有实践活动目的,这个命题并不是价值判断,也不是道德判断,而是事实判断,是基于人类生活实际经验的分析而得出的结论。

人的任何目的的实现都需要一定条件,同样,自由的兑现需要各种条件。那些作为人的目的的实现所需要的条件包括主体条件和客体条件两个部分。主体条件是指目的需要以自己和他人的自由自主的实践活动作为主体条件,没有自己和他人的自由自主的实践活动即生产活动与交往活动等,就无法创造出兑现自由所需要的各种现实条件;客体条件是指人的各种实践活动对象,如物质资料、精神资料、社会结构、制度规范、人与人之间的交往关系等。

那些成为实现目的所需要的条件的事物,会因此而被行为主体认定为具有价值的事物。这里要区分两个基本概念,即价值与使用价值。在文化哲学话语体系中的价值和使用价值概念,不同于它们在经济学知识体系中的含义。在文化哲学中,使用价值指一个自然物体、物质劳动产品、精神劳动产品、人的行为以及行为组合等存在,由于自身的自然属性、社会属性或主体属性而具有某些功能,如果这些功能能够成为人类实践活动的手段或工具,相对于人类存在与发展而言有某些作用,这些功能或作用,称为使用价值。与使用价值不同,价值以使用价值的存在为基础,如果自然物体、物质劳动产品、精神劳动产品、人的行为以及行为组合等存在所具有的使用价值,能够成为社会个体的自由得到兑现所需要的条件,此时的使用价值就转化为价值。使用价值有两个特点,一是它以事物的某些属性和功能为基础;二是相对于某类实践活动而具有某种手段作用或工具作用,而不是相对于特定个人或特定人群的需要而言。价值与使用价值的区别在于,价值不是自然物体、物质劳动产品、精神劳动产品、人的行为以及行为组合的功能和属性,而是这些功能和属性的消费状态或起作用状态,只有当存在物的功能和属性进入人的消费行为,构成人们兑现自由而消耗的条件时,相对于特定个人或特定人群而言,存在物的使用价值才会转化为价值,即相对于特定主体需要而言才具有了价值。

社会个体只有在拥有使用价值的支配权后,才能够将某种使用价值纳入自己消费行为,从而使得该使用价值转化为相对于他的需要而言的价值。个体通过两种方式获得使用价值,一是劳动实践,即物质劳动或精神劳动,人类所有劳动的直接目标都是生产某种使用价值;二是劳动产品交换,即人与人之间从各自需求出发交换彼此拥有的产品。使用价值的生产是使用价值交换的基础。

人们在生产过程中形成的关系是生产关系,生产关系包括物质生产关系和精神生产关系,生产关系结构和变化趋势,与一定社会的生产力水平密切相关。人类掌握的自然科学知识越丰富,拥有的科学技术越先进,劳动者的素质越高,社会生产力水平就越高。历史唯物主义哲学指出,广义的生产关系是指人与之间因为劳动产品的生产、分配、交换和消费而产生的相互关系。生产关系是社会关系的基础,人类社会各种关系以生产关系作为存在前提,生产关系不过是使用价值的生产、流通以及消费过程中所产生的各种关系。

人类有意识的行为必然具有明确目的,所有活动的总目的,就是自由,即兑现预期自由、生产和扩大再生产自由。兑现预期自由以及生产自由,需要各种使用价值作为条件。所有行为,都与使用价值有关:要么是使用价值的生产,要么是使用价值的分配、交换,要么是使用价值的消费从而使之转化为相对于特定个体的价值。因此,人类的所有关系,最终都归属于彼此之间因使用价值而发生的关系,简称价值关系;人类在价值关系中为获取使用价值以及消费使用价值的行为,称为价值行为。

伦理,因为价值关系中的价值行为而被创设。在人与人之间的价值关系中,每个人都有自己的目的,即个体对于自由的预期以及由此而来的生产或交往行为;每个人都希望在价值关系中通过价值行为获取实现自由所需要的条件。由此产生一个重大问题:当人在价值关系中的价值行为发生冲突时,如何化解冲突、协调个体行为从而维持价值关系的正常运转以及价值行为的正常进行,从而各得其所?精神劳动与物质劳动分工成为一个独立的生产活动,成为解决这个问题的前提条件。“分工只是从物质劳动和精神劳动分离的时候起才真正成为分工。从这时候起意识才能现实地想象:它是和现存实践的意识不同的某种东西;它不用想象某种现实的东西就能现实地想象某种东西。从这时候起,意识才能摆脱世界而去构造 ‘纯粹的’ 理论、神学、哲学、道德等等。” [1] 精神劳动通过感性、知性、理论理性、实践理性和艺术理性活动,创造出系统化的经验、概念、理论知识、正当与善的道理或公理、行为规则以及艺术作品;实践理性所创设的道理和规则,为评判行为正当与否,为行为追求善与正义、追求崇高提供指导原则,依据这些道理制定的实施细则即行为规则,这些道理和规则称为伦理。所谓伦理,是人类精神劳动创造的各种道理和规则,它们规定人在价值关系中的价值行为应该如何才是正当的、正义的和高尚的,人的意志如何调控自己的意识和言行才能够获得善良的品质。

依据实践主义原则,从本体论研究方法和发展论研究方法出发探究伦理是什么的问题,基本可以得出较为清晰的答案。准确把握伦理概念的内涵与外延,需要关注几个核心范畴:一是实践,伦理不是自然存在物,是人的社会实践的产物,人的实践是伦理的本体;二是使用价值,使用价值生产、分配、交换和消费是有意识活动的目的;三是价值,使用价值进入特定个人消费的过程就转化为相对于特定个体需要而言的价值;四是自由,人的所有活动的最终目的是自由,即兑现预期自由或增加自由,使用价值成为兑现自由和增加自由的条件是转化为价值。从使用价值的生产到自由的实现或自由得到增加,这整个实践过程构成伦理存在的实践基础,也是伦理发挥作用的过程。伦理,是人类为了解决价值关系中主体的价值行为的正当与否或高尚与否的问题,通过实践理性创设的道理和规则,依据道理形成伦理原则,依据原则形成行为规范,伦理因此而产生。

三 伦理是什么:公理与规则

为进一步探究“伦理是什么”的问题,需要彻底阐明构成伦理的两个基本要素,即公理和规则。康德在《道德形而上学奠基》一书中指出:“所有的理性知识要么是质料的,即考察某一个客体(Objekt);要么是形式的,即仅仅探究知性和理性自身的形式,以及一般思维的普遍规则,而不涉及各种客体的区别。形式的哲学就叫作逻辑学,而处理确定的对象和这些对象所遵守的规律 [法则] 的质料的哲学,又有两方面。因为这些规律 [法则] 要么是自然的规律(Gesetze der Natur),要么是自由的法则(Gesetze der Freiheit)。关于第一种规律的科学称为物理学,关于第二种规律的科学是伦理学;前者也称为自然学说,后者称为道德学说。” [2]

(一)价值关系:伦理基础

伦理是用来治理和协调人与人之间价值关系的道理和规则,价值关系是伦理的现实基础。人与人之间所有的关系,说到底都是价值关系衍生而来的,或者说,人与人之间关系的本质是价值关系。人与人之间关系是实践活动的产物,准确认识作为社会现象的“关系”,有助于进一步理解伦理现象。

关系是什么?关系是一种特殊的社会存在。从本体而言,存在分为两类,一类是自然存在,一类是社会存在。自然存在以物质性为本质属性,社会存在以实践性为本质属性。自然存在以物质现象呈现,社会存在以人的意识、行为以及人与人之间的关系、人的实践活动创造物等现象呈现。自然存在与社会存在的状况,称为现象,现象反映在人的意识中形成的印象,称为事物的表象。现象分为四类:物质现象、意识现象、行为现象以及关系现象。

关系分为自然关系和社会关系。按照关系的发生机制,自然关系和社会关系中存在的各种关系,分为必然关系、或然关系、建制关系以及交往关系。必然关系是指自然关系和社会关系中那些因为某种必然性而产生的事物之间的联系,如生产关系、经济关系等;或然关系是指社会个体活动所引发的非预料、非设计、非必然的关系,又叫偶然关系,这一类关系的特征是不在主体有意识活动目的之内;建制关系是指社会管理主体依据某种制度和规则而产生的关系,例如教育关系、政治关系等;交往关系是指主体依据各自目的与他人交往而产生的主体间的联系。在各种关系中,交往关系是人的主体性和自由意志的高度体现。交往关系不具有客观属性,离开人的实践活动以及彼此之间的交往行为,交往关系就不会存在;但并不能因此而认定交往关系为主观存在,它是主体以客观存在为基础的、以主观愿望为导向的、由于主体之间的交往活动而产生的联系,因此,对于社会现象的客观属性或主观属性而言,交往关系的属性较为特殊,属于交往属性,即第三种社会属性。交往关系是伦理存在的基础,所有交往关系的本质都是价值关系。

价值关系是如何形成的?价值关系以生产关系为基础,是在人们的物质劳动和精神劳动的基础上为了获得使用价值,并将使用价值转化为个人需求的价值的过程中形成的各种关系。价值关系的形成以及变化过程与人的价值观念密切相关。关于价值,理性活动在实践经验基础上形成以下几种观念。一是使用价值判断,使用价值指事物所具有的功能与属性,相对于人类需求而言,属于一般价值判断;二是价值判断,指物的使用价值相对于某些或某个人在特定情境下的特定需求而言是否能成为自由得以实现的条件,即能否从一般的使用价值,转化为特定情境中特定个体满足特定目的而言所需求的价值,价值判断属于特殊判断。使用价值判断被称为功能价值判断,价值判断被称为条件价值判断。

功能价值判断和条件价值判断属于事实判断,即价值事实。功能、条件、需求、都是事实,属于事实判断中的价值事实,以使用价值和价值的发现为前提。在价值事实判断基础上,个体的价值立场开始起作用,确定是否将使用价值纳入自由实现所需要的条件系列,从而将使用价值转化为价值。此时,价值关系得以形成。价值关系是指实践活动主体为兑现自由、增加自由而寻求所需要的相关条件即使用价值过程中与他人发生的交往关系。使用价值进入个体实现目的所需要的条件系列,成为相对于他而言的价值。根据价值满足主体需要状况,分为正价值与负价值两个类型。正价值是指那些使用价值能够成为主体各种目的实现条件,即成为主体兑现自由、增加自由的条件;负价值是指那些使用价值不仅不能成为主体实现目的的条件,而且阻碍主体达成目的因而损害主体利益,即成为损害主体自由的因素。同样的使用价值,对于某些主体而言具有正价值,对于某些主体而言却只具有负价值。正是由于正价值和负价值的相对存在,价值关系才需要伦理来进行调节。如果伦理的道理和具体规则调整价值关系的结果能够很好地平衡正价值与负价值之间的关系,即调整好不同主体之间的利益关系,那就是维护了公平和正义;行为符合伦理原则和规范的要求,则被视为行为正当。当个人在价值关系中面对正价值和负价值的相互冲突而能够运用意志管理自己的情感和理性,从而使得自己的行为符合公理给出的原则和规范的要求,他就是个讲道理的人,有良好修养的人,一个有德行的人。当一个人为了他人和集体利益而做出贡献甚至不惜牺牲自己的利益时,他会因此被这些利益主体视为高尚的人。正义、正当、高尚、应该,这些行为的原则和标准的绝对性,只存在于一个时代的公共精神结构中,依赖于社会个体对于伦理的共识,以及对于公理的深刻理解和尊重。而任何一个个体,在他的生活经验和理性认知能力的范围内,都有责任维护伦理共识,按照伦理原则和伦理规则而行动,这是每个社会个体的义务,他们因此而成为伦理责任主体。

(二)道理或公理:伦理意识

伦理义务,来自实践理性创设的价值关系中各种价值行为应该遵循的道理或原则,以及价值关系具体情境中价值行为应该遵守的行为规则。从属性而言,道理或规则的本质属于意识现象,原因在于三个方面。第一,道理和规则不是客观存在物,不是自然现象,它是实践理性活动的产物,属于精神产品,是意识活动成果的表达或呈现方式;第二,道理和规则的作用对象是价值关系中的价值行为,但是作用动力来源于人的意识能动性,即人的社会意识对于道理和规则的认知,意志将道理和认知外化为个人行为;第三,道理和规则由实践理性活动的成果转化为价值关系中行为依据的原则和规则,前提在于社会公众对于这些道理和规则达成共识,无论是通过各种制度的约束还是主体遵守契约,或者是利益的博弈,只有当道理和规则成为公众的共识时,它们才具备了在价值关系中指导和规范行为的能力,因此,道理和规则始终是以意识的形式存在,虽然表达道理和规则的文本因为载体的不同,有叙述文本以及社会文本,但文本载体的属性不能代替文本内容的精神属性,即社会意识属性。

道理和规则是实践理性创造的成果,观念是道理以及规则存在于精神结构中的认知结果和思维形式。笛卡儿在《谈谈方法》一书中认为观念有三类:“第一类,是通过感官获得的,不一定为真,因为我们的感官变动不居,常有幻觉。第二类,是通过理性清楚明白地见到的,这些观念一定是真的,因为其反面是不可设想的。第三类,是幻想出来的,一定不正确。” [3] 笛卡儿所陈述的观念,主要是关于经验和知识,即人通过感性活动、知性活动和理性活动而形成的观念,这一类观念的共性在于,它们都属于主观作用于客观而产生的观念,是意识的认知形式。笛卡儿对于观念的划分方法有明显缺陷,因为他并没有从认知主体的精神结构角度对观念进行归类;而且其观念只是关于客观存在的知识。到了德国古典哲学时期,康德在《实践理性批判》这部著作中指出,人的观念不仅有或真或假的客观知识观念,也有或善或恶的道德观念;道德观念是人的实践理性创设的伦理观念,这类观念不是关于事实真或假的认知,而是关于价值关系中人的价值行为善或恶的道理、原则以及规则等伦理意识。

从意识结构而言,关于道理的意识是伦理意识的内核,所有伦理,在客观上以价值关系为基础,在主观上以伦理意识为前提,伦理意识以道理作为核心或思想观念的逻辑起点,即道理意识=目的意识+条件意识。在理性活动中,关于道理的思维形式为“目的—条件”结构,即理性在创制道理、思考道理时,是从目的和条件两个因素展开思维;道理的文本形式,即通过语言将理性活动关于道理的思维成果进行叙述,形成关于道理的命题,命题的语言表达形式为“目的+条件”,即关于行为目的的规定以及关于实现目的所需要的条件的规定。为什么关于道理的理性思维一定是从“目的+条件”两个方面创制道理?这是由道理所承担的社会使命决定的。道理的社会使命或人类之所以要创设道理,目的在于两个方面:一是为了规范人的行为,使其合理化;二是为了规范人的意识活动,引导思想观念,使其合理化。行为合理化的结果就是行为方式的正当化,是应该的行为;意识活动的合理化结果是人获得完善的德行,或者高尚的品质。但是无论是意识活动还是意识活动的外化形式,即行为,都是人的能动性活动,即人的主体性形式,人的自由自觉的活动。每个人自由自觉的活动都有自己的目的。伦理的作用,正是对人的自由自觉的活动进行规范、指导和引导,从而将人的意识和行为,导向人们所认为的理想化状态或合理化状态。因此,康德指出,伦理学是关于自由的规律的科学。一个完整的人类行为由两个基本因素构成:一是主体因素,二是客体因素。主体因素是指人对于行为目的的预设,即行为动机;客体因素是人的行为过程以及行为结果,即实现目的所需要的条件。没有目的的行为是盲目的行为,无意识活动;只有目的但没有形式和结果的行为是意识的空洞想象而没有现实可能。因此,任何行为的完整结构是“行为目的+行为形式+行为结果”。道理的社会使命是用来规范行为使其合理化、正当化,从化活动人们所期望的关于人和社会的某种理想状态,既然行为的完整结构是“行为目的+行为形式+行为结果”,那么道理必然是从行为目的、行为形式以及行为结果几个方面规范行为。关于行为目的的规定构成道理的目的预设,行为形式与行为结果的规定构成道理的条件预设。因此,所有关于道理的思维,其结构为“目的+条件”结构;所有关于道理的语言叙述形式,是关于行为目的应该如何的叙述,以及目的实现所需要的条件的叙述。

人类社会的存在与发展,以人的社会实践活动为前提,人类历史存在的第一个前提就是物质资料的生产实践活动。任何行为的最终目的都是兑现自由或增加自由,这是关于人的行为的事实判断,不属于价值判断或道德判断。但是,价值关系中价值行为目的所属主体的差异,才是造成价值关系中价值行为发生冲突的根源,在此前提下,个体的行为才需要伦理进行治理和协调。因此,所有的道理意识,首先是从对于个体价值行为的目的的正当与否或高尚与否的标准进行设定。目的的实现需要一定的条件,没有条件支持的目的只是一个空洞的设想,道理在设定目的正当与否或高尚与否的标准后,需要进一步阐明实现这些目的的条件,条件由行为方法或行为途径或行为结果构成,任何道理,无论其语言表述方式如何,其叙述结构只能是“目的—条件”结构,这是关于道理的理性活动方式或思维结构的体现。

伦理观念,从本体而言来自人类实践活动;从形成机制而言来自人的实践理性的创造活动。伦理观念如果能够逐渐转化为社会共识则成为公理;行为规则如果被公众自觉遵守,被当作价值关系中行为正当与否的参照标准,则成为伦理规范。每个人所面临的伦理之公理和伦理规范,一部分是传统观念,一部分属于创新观念。传统伦理的公理和规范以道德教育或伦理教化的形式,通过文本输入改变个体精神结构和公共精神结构,此时的伦理对于个人和社会而言,属于发现,即基于文化记忆功能、储存功能以及传播功能,发现精神资源中的伦理观念。由于生产力的进步以及由此引起的生产关系的改变,整个社会的经济基础和上层建筑始终处于不断变化之中,尽管变化有时只是微不足道,但从量变到质变,当社会迎来生产方式的革命性变革或上层建筑的重构时,实践理性基于新的实践经验创设新的伦理观念,这些伦理观念即道理和规则,如果能够在不断变化的价值关系中得到公众认同,那么它们就转化为一个时代的伦理之公理和伦理行为规范。伦理,既是人类精神结构变化历史的化石,又是一个时代的精神结构的旗帜,代表了这个时代人们对于什么是善、什么是恶、什么是正义、什么是高尚、什么是应该等问题的共识,体现了一个时代文明的水准和人的发展水平。

(三)伦理规则:从道理意识到行为规范

伦理意识中的道理观念,构成伦理原则。伦理之道理陈述,属于伦理形而上学领域,即“形而上者谓之道”。实践理性将价值关系和价值行为的具体经验进行抽象,只是以目的意识和条件意识的陈述,阐明行为正当与否或高尚与否的理由,为价值关系中的价值行为提供原则或法则。在生活世界,价值关系复杂多样,个体的价值行为彼此独立,抽象的道理所提供的行为原则,需要在具体的价值关系中结合个体的价值行为,转化为行为规则,作为判断行为正当与否的公共标准,以此规范个体价值行为,维护公共秩序,治理价值关系,从而形成一定社会的伦理规范体系。

并不是所有的行为规则都是伦理规则。从实践经验来看,行为规则分为三类:技术规则、制度规则、伦理规则。技术规则的基础是科学真理,是指人们为了完成某种任务或实现某个目标而采取的有效措施和科学手段,技术规则评价所依据的标准是方法有效性。制度规则的基础是社会关系的总和,即社会经济基础,是指公共权力主体为了进行社会治理或社会管理而创设的各种制度,制度规则评价注重的标准是制度的效率与公平。伦理规则的基础是价值关系,是指一个社会的公共精神结构给予价值关系中价值行为以规范,给出正当行为的标准模式,为行为正当性设定界限。伦理规则评价所寻求的标准是正当或善。

伦理规则是实践理性依据伦理之道理或原则,结合具体价值关系中的个体价值行为而制定,道理是规则的指导原则,规则是道理的实施细则。从属性而言,规则是实践理性创设的规则观念在生活世界的运用,具有精神属性和关系属性。如果说道理是抽象的伦理意识,那么规则就是具体的伦理意识。就意识结构而言,规则意识结构为“情境+行为”结构,即规则意识=情境意识+行为方式意识;关于伦理规则的表述是“价值关系情境+正当的行为方式”。价值关系情境,指的是具体价值关系状况;正当的行为方式,指的是在这个具体价值关系中,人的行为应该如何才是正当的行为。与道理或原则不同,伦理规则一定是道理和原则的具体化,每一个行为规则的背后必定存在着某种道理给出的原则或法则。固执于规则而忘记了规则背后的道理,结果只能是将规则当作僵硬的教条而不知道如何按照道理去完善规则,以至出现讲规则而不讲道理的现象;固执于道理而不注重规则的完善和对于规则的遵守,结果很可能是使得道理沦为空谈。只有实施细则和规则,才是理论联系实际、观念与实践活动相结合的纽带,也只有规则才是人们在价值关系中各种观念和立场博弈的共识的体现。规则是道理在生活世界的锚定力量。

只有在具体的价值关系中,针对个体的价值行为,道理或原则才能够转化为行为规范和行为正当与否的评判标准。价值关系的复杂性,个体价值行为的多样性,不可能用某种道理的普遍性予以规范。在伦理学思想史上,始终存在一个冲动或努力,就是寻求在任何情况下适用于任何人的伦理规则,但是从实际生活以及麦金泰尔等伦理学家的理论史分析来看,这种将伦理规则普遍化的努力无一例外失败了,以至出现了伦理相对主义观念。之所以伦理规则普遍化的理论努力也无法获得成功,是因为它不具备现实基础,而且在伦理研究方法上,没有将伦理之道理或原则与实施细则即规则分开。道理具有一定限度的普遍性,但伦理规则一定是具体价值关系情境中的个体行为的规则,它体现了自由界限意识,即积极自由的规则、消极自由的规则和限制自由的规则。积极自由的规则是指在什么情境中鼓励个体努力做什么的规则;消极自由规则是指个体在什么情境中被允许做什么而不受限制的规则;限制自由规则是指个体在什么情境中不可以做什么即哪些行为被明令禁止的规则。积极自由的规则即积极规则、消极自由的规则即消极规则、限制自由的规则即限制规则,各司其职,各有其功能,组成价值关系中个体行为正当与否的评判标准以及行为指引。

(四)德行:伦理对于个人精神结构的完善状况

如果将伦理学所指对象,不仅包括人伦之理,也包括人之德行,那么在概念上,伦理就等同于道德。道德之道,即道理,同于伦理之理;道德之德,是指个体德行,是个人在价值关系中通过价值行为体现出来的伦理对于个人精神结构的化育状况。如果将伦理所指对象设定为“人伦之理”,那么它相当于道德之道。伦理之理,是关于人的行为正当与否、高尚与否的情形及其条件。道理叙述行为目的和目的实现所需条件,但道理所认为的合乎伦理的目的是一般目的,具有普遍化的属性,不是某个个体的行为目的;目的实现所需要的条件是原则性的条件,是对具体情境进行抽象后得出的一般条件。在具体生活和环境中,原则性的道理结合人的具体行为而产生的具体要求,称为规范。道理是普遍性的,规范是特殊的;道理是抽象的,规范是具体的;道理是全体的,规范是个体的;道理是指一般情况下,你如何行动才能确保正当、高尚,规范是指在千变万化的价值关系中,如何行动才是应该的,才是正当的。

人的意志按照道理和规范调控自己的情感活动、理性活动和行为,称为道德自律。道德自律后获得的精神品质,称为德行。德行是人的意识的高级状态,是伦理化育意识活动而获得的社会意识品质。德行不是指情感或理论理性的认知,也不是指实践理性以及艺术理性,德行是指人的意志按照道理和具体的规范,将自己的言行控制在正当性范围内所能达到的状态和结果。在人类实践活动中,道理属于公共精神结构,德行属于个人精神结构;道是公理,道理的具体化形态是伦理规范;德是私德,德行的高级状态是精神活动以高尚为追求目标,以伟大的生命意义作为个人精神结构的归宿;德行的外化形态是行为的正当和不逾矩。日常生活中所说的道德一词,有时指道理,有时指德行,如果伦理学或道德哲学没有注意到这些区分,没有将生活经验进行精准归纳和分析,很容易造成相关概念的混乱。伦理学或道德哲学本该给人的精神结构完善需求以明确方向,却因为各种原因而将伦理思维和道德修养引入了混沌。本文研究文化资本的伦理义务,是从道理、规范以及德行的层面,探究文化资本需要在新媒体和市场环境下承担什么样的伦理义务。 51/zwfRRDw1KdQFRUdm54rNqUG8PJgKtInh8pYznUxLh+T5j+a0ZED4oBHOia2MF

点击中间区域
呼出菜单
上一章
目录
下一章
×

打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