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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 家庭伦理与道德生活的发展研究

在“公民道德与社会风尚协同创新中心”和东南大学道德哲学与中国道德发展研究所共同举行的2007年、2013年的江苏省伦理道德大调查中,“家庭伦理”是调查的重要组成部分。间隔五年所进行的两次大调查,不仅直接反映了家庭伦理道德发展的轨迹,呈现出新的问题,也折射和预设了今后中国家庭伦理道德的发展方向。

(一)良好的伦理基础依然是中国家庭的重要特征

2007年和2013年的受访对象所具有的共同特征是对家庭伦理关系有切身体验和感受。他们在家庭中扮演的角色是多方面的,尤其是2013年受访者中已婚人员所占比例为86.3%,离婚者占1.2%,丧偶者占2.7%,正在经历或经历过婚姻的人共占90.2%。在男女比例上,女性占53.6%,男性占46.4%。由于两次调查中的受访对象家庭伦理身份的多样性和丰富性,调查的数据能比较准确地反映出中国家庭伦理的现状和动态走向。

1.家庭对个人成长和社会发展具有重要影响

2007—2013年这五年来,全国的经济都是快速发展的,尤其是以江苏为代表的沿海发达地区。人民的生活水平随着经济的发展不断提高。在2013年的调查中,有31.1%的江苏人选择“与五年前相比生活水平上升很多”,有49.7%的人选择“略有上升”,认同“五年来经济生活水平得到提高”的占80.8%。这些数据还清楚地表明,人们对社会经济的发展惠及自身的感受明显,有一半(50.2%)的受访者认为自己的社会经济地位在本地处于中等水平,对自己的经济地位表现出较为满意的状态。

快速发展的经济和日益提高的生活水平,并没有降低中国人对家庭这一传统伦理实体的认同感,人们反而因为生活水平的提高更加意识到家庭、国家对个人存在、发展的意义和价值。在2007年大调查的时候,当问及“您认为家庭和国家对于个人存在的意义是什么”时,选择家庭和国家“是个人安身立命的基础,比个人更重要”的占35.5%,是选项里比值最高的。在2013年的调查中,同样的问题,选择“家庭和国家是个人安身立命的基础,比个人重要”的上升为41.0%。然而,对“国家和家庭哪个对个人更为重要”的回答方面,五年的变化相当细微。2007年,有18.6%的人认为“家庭的意义重于个人,但国家不一定,它很抽象”;有20.8%的人认为“家庭与民族重于个人,但国家的意义重于家庭”。在2013年的调查中,选择国家比家庭重要的是25.8%,选择家庭比国家重要的比率是22.7%,二者差异不大。可见,由于受家国一体和家国同构的传统文化的影响,国家和家庭作为伦理实体,在对个人成长的重要性上所发挥的作用紧密相连,共同作用,因此,在面对这个选项时,个体很难区分家庭和国家哪个是更重要的伦理实体。

家庭和国家因为对个人的成长和发展共同发挥着重要的伦理作用,虽然难以区分国家和家庭哪个更重要,但当问题细化到具体实践中时,五年来的变化非常明显。在2007年的调查中,当问及“您认为哪一种伦理关系对社会秩序和个人生活最具根本性意义”时,有45.0%的人选择“家庭伦理关系或血缘关系”;仅有13.9%的人选择“个人与国家、民族的关系”。而在2013年的调查中在问及“您认为哪一种伦理关系对社会秩序和个人生活最具根本性意义”时,有26.8%的人选择“家庭伦理关系或血缘关系”,有24.2%的人选择“个人与国家、民族的关系”,家庭伦理关系对个人的影响开始下降,国家和民族关系的影响出现上升。尽管家庭伦理关系和血缘关系仍领先于个人与国家、民族的关系,但是领先的比例从31.1%下降到2.6%。这一数据说明,随着五年来经济的发展,尤其是中国社会主义现代化程度的提高,城镇化的不断推进,国家在社会秩序和个人生活中的意义不断提升,而与此同时,家庭的影响则逐渐下降。同时还要看到有36.1%的人选择“个人与社会的关系”作为影响社会秩序和个人生活最具根本性意义的关系,也说明了介于家庭与国家之间的社会,其影响力不断增大,这与公民社会的推进、社会组织更灵活的运作方式等相关。

2.家庭对个体伦理道德发展的教育功能依然强大

虽然国家作为伦理实体对个体的影响五年来不断增强,但其发挥作用的主要是政治、经济等宏观领域。具体到特定的时间和空间,家庭伦理实体的作用更为真实地凸显出来。如当问及“您认为在自己的成长中得到最大伦理教益和道德训练的场所是(限选两项)”时,在2007年的调查中,有32.5%的人选择家庭,有30%的人选择学校,有16.2%的人选择社会,而选择“国家或政府”的仅为5.0%。同样的问题和选项,2013年的调查结果是,有38.7%的人选择家庭,有26.2%的人选择学校,有24.9%的人选择社会,选择“国家或政府”的仅为5.9%。可见,个体的伦理能力和道德训练主要依赖的还是家庭,家庭的作用不仅远远超过国家,而且超出学校和社会的影响。对江苏人来说,家庭对于个体伦理道德发展具有非常大的影响,是个体获得伦理道德教育的重要场所。与这个调查得出的结论相呼应的是“您认为哪种因素应当对当今不良道德风尚负主要责任(限选两项)”,在2007年的调查中,只有5.0%的人认为是“家庭伦理功能式微”;有2013年的调查中,也仅有6.0%的人认为是“家庭伦理功能式微”。可以看出,在对当前不良道德风尚归因的时候,极少有人认为是家庭伦理的负面影响。

家庭中的伦理道德教育,其教育与受教育的双方主要是父母与子女。调查显示,有非常高比例的家长对子女的道德发展进行着积极主动的教育。在2013年的调查中,有84.5%的家长会阻止孩子破坏花木和公共物品;有99.8%的父母会教孩子尊重别人;有95.2%的父母会教孩子无论做什么事都不应伤害别人;有99.3%的父母教孩子诚实守信;有98.4%的父母选择教孩子乐于助人;有99.5%的父母教孩子负责任;有88.6%的父母教孩子不计较、吃亏是福;有99.3%的父母教孩子尊重长辈。这些伦理道德品质,无论孩子是否在父母的教导下认真践行,父母对子女的正面引导和承担的积极教育作用还是非常明显的。

3.家庭的伦理功能减小了社会冲突,维护了社会和谐

2013年的调查显示,大部分家长积极主动地教给孩子参与公共生活、进行公共交往需要的品质。比如家长会阻止孩子破坏花木和公共物品,教孩子尊重别人,教孩子勇于负责、诚实守信、乐于助人等。这些品质都与个别性的“我”获得公共性所需要的品格有关。习得这些品格,孩子不仅能主动积极地与他人沟通、交往,而且从正面意义上有效地促进了社会的良好运转。良好的家庭教育使得孩子能最大限度与他人交往,能很好地参与公共生活。因为家庭尤其是一些大家庭(区别于“核心家庭”)本身就具有准公共领域的性质,“家族之制,为公共生活之始基。同饮食、同居处、同作同息,是公共心之见端也;家长有命,无敢抗违,是守法之见端也;一人有疾,举家不宁,是同情之见端也;扶老携幼,是秩序之见端也;男外女内,是分工之见端也” [26]

良好的家庭教育维护着社会的运转体制。因为社会高效、良性运转与参与社会交往的成员之间的信任不无相关。“不信任”不仅无形地增加了高额的社会运行成本,而且伤害了社会成员彼此之间的感情,也破坏了社会的风尚。调查显示,个体对家人的信任程度是最高的,有86.2%的人选择完全信任自己的家人,有12.9%的人选择比较信任,二者相加,选择对家人信任的高达99.1%。而同样的问卷,当将对象换为“外地人(陌生人)”的时候,选择完全信任的只有1.1%;选择对商人完全信任的占2.0%。可见,虽然江苏省是沿海经济发达地区,其经济运作体制相对比较成熟,但绝大部分的江苏人只把信任给自己的家人,对陌生人、商人等仍保有传统上的不信任态度。

因为对家庭成员的信任,家庭成员彼此在交往中发生冲突的时候,多倾向于彼此之间的沟通甚至是谅解。家庭成员对家庭这一伦理实体的义务是绝对命令和绝对义务,凌驾于其他冲突之上,其他冲突要服从这一最高义务,故而,他们以解决问题为主,愿意沟通和谅解。比如,在2013年的调查中,家庭成员之间发生冲突时,有57.8%的人选择“直接找对方沟通但得理让人,适可而止”,有31.2%的人选择“能忍则忍”,可以说,不增加社会运行成本,伦理性地解决冲突的比例达到89.0%,选择“诉诸法律,打官司”的只有0.6%。而在商业伙伴之间发生冲突时,有46.6%的人会选择诉诸法律,打官司。因为家庭伦理功能的作用,减少了社会冲突,增进了社会和谐。

(二)“现代理性”弱化了家庭的伦理功能

虽然家庭伦理在江苏人的心中仍具有较高的地位,发挥着比较重要的作用,但是,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以“个人主义”为核心的现代理性不断膨胀。“现代理性”以个人为立足点,个人是本原和中心,人与人之间是一种单子式的关系。现代理性带来的性开放、离婚率上升和家庭责任感弱化等,不断蚕食着家庭的伦理地位,弱化着家庭的伦理功能。

1.性开放直接冲击着家庭的伦理基础

在我国,血缘关系是所有关系的原型,家庭是直接以血缘关系为纽带的。“在中国文化中,人的确立与造就首先是在血缘关系中完成的,‘家’既是人生活的依归,更是人格生长的母胎。” [27] 家是建立在血缘关系基础上的,而血缘关系则是因为男女两性的结合而延续的人类自身的关系,男女两性关系是一切关系的前提,故有“男女居室,人之大伦”之说。马克思则将男女两性关系视为文明的检测器,他在《1844 年经济学哲学手稿》中提出:“人和人之间的直接的、自然的、必然的关系是男女之间的关系……从这种关系可以判断人的整个教养程度” [28]

在中国的伦理文化中,两性关系从不是基于人的简单的自然属性形成的交往关系,性关系也不是自然冲动的行为。性关系的发生虽然强调自由意志的个人掌控和支配自己身体所进行的自由选择,但受到伦理的监控,性关系必须以伦理为前提。将性关系置于伦理范畴内,是“人之异于禽兽”的终极忧患。“人与动物的一个根本区别在于,人能够创造出文化和道德,来改造和控制自己的自然本性,而家庭则是这种改造的首要形式。” [29] 一旦两性过度开放,首先破坏的就是家庭中最核心、最基本的婚姻关系——不仅会使婚姻关系失去伦理存在,而且会从根本上瓦解家庭伦理。在2013年的调查中,关于两性过度开放导致婚姻不稳定的现象,有18.0%的人认为非常严重,46.2%的人认为比较严重,对两性过度开放持强烈的否定态度的比例高达64.2%,远远超出五年前的40.0%。这说明,尽管性观念有所开放,但人们对此并没有更为接纳和容忍。属于伦理型文化的中国,性开放无论到了什么程度,都不被社会认可和接受。

婚姻内的性开放固然因为其对家庭的毁灭性破坏而受到警惕和唾弃。但性开放带来的危害不仅是对家庭和婚姻,而且会导致整个社会风气的污染和道德沦丧。在2007年的调查中,当问及“目前中国社会两性之间的性开放日益发展,它对社会风尚的影响是怎样的”时,有27.4%的人认为“两性关系的混乱必然导致道德沦丧”,而有27.6%的人认为“从根本上污染了社会风气”。在2013 年的调查中,有71.3%的人认为两性关系混乱带来了严重的社会危害,有1/3 的人认为“从根本上污染了社会风气”。所谓“风气”就是“风俗”,是人类在共同生活中自发自然形成的一些普遍性的认同。亚里士多德在《尼各马科伦理学》中认为,伦理主要表现为风俗习惯。 [30] 人们所担心的对“社会风气”的污染就是对伦理被践踏的担忧。

为何混乱的两性关系是中国人最不能接受的,是践踏和破坏家庭伦理的罪魁祸首呢?性对社会结构的完成是最具威胁性的,性是与社会产生最强烈对峙的人的自然属性,费孝通先生将其称为“性与社会的深仇”。因为性的关系是人的自然属性里面最为原始的,是先于文化而存在的,是一种强烈的冲动,这种强烈的冲动“可能销毁一切后起的、用社会力量所造下的身份”。“性可以扰乱社会结构,破坏社会身份,解散社会团体” [31] 。因而,人类选择将性限制在婚姻之内,限制在夫妻关系之间。

进一步论之,在中国传统伦理中,将两性关系限制在婚姻内不仅仅是为了传宗接代,不仅仅是为了捍卫私有财产和继承姓氏,而是为了对“天伦”的捍卫和守护。所谓天伦,“不仅昭示着人的血缘存在的客观普遍性,更将人的个体存在回归于某个终极性及其在时间之流中延绵的根源生命” [32] 。一旦两性关系混乱,在婚姻内开放,必然会带来血缘混乱、血胤中断的风险。血缘混乱必然会彻底破坏家庭这一基于血缘的天然的伦理实体,姓氏的继承出现断裂,个体应该继承的绵延至今的根源生命就此中断。这些不仅对个体、对家庭是致命的打击,对社会和国家也是绝大的伤害。

2.离婚的随意性增大

“爱情”与“婚姻”的和谐是人类永恒的追求。然而,爱情与婚姻有着天然的矛盾。爱情是个体化、私人化、感性的,充满着理想主义和浪漫主义色彩;而婚姻是属于社会的,强调责任、义务、法律制度、风俗习惯,要求理性、现实。当爱情和婚姻发生矛盾的时候,传统伦理强调婚姻的社会属性,甚至放大了婚姻的社会属性,并以此压制个人的情感体验和对爱情的追求。传统婚姻在维持社会风俗、秩序的时候对人的心灵是压制的。现代理性强调个人体验,强调个人追求爱情的权利,甚至以个人的感性化追求摧毁婚姻的社会属性。

在2007年的调查中,认为“婚姻应当是自由的,有更满意或更适合自己的就离婚”的人占15.1%。所谓的自己满意,就是一种情感追求,仅以爱情作为评判婚姻的唯一标准,而爱情是排他的,一旦以此为标准,不满意了,只能选择离婚。这一选择诚然与现代的交往方式相关。在古代社会,男女之间的社会交往相当贫乏,自由交往的可能性几乎不存在,因而从源头上就将“遇到合适的”异性的可能条件扼杀了。现在人“遇到合适的”机会增加,尤其是商品经济发达,社会圈子大的城市,加之现在多种社交平台、社交媒体的作用和推动,男女,包括已婚男女之间的交往不仅机会增多,而且交往的方式和频率不断增加。这种变化了的现代交往环境,不仅使得男女双方遇到“合适的她(他)”的机会增加,而且不断刺激了“恨不相逢未嫁时”的情感需求。然而,离婚率攀升的根本问题,是个人主义追寻的绝对自由反过来控制了婚姻的社会属性,加之约束婚姻的伦理风俗由于人口流动,城市化进程的推进,不再发挥稳固的作用。而我国的婚姻法在1980年的修订时就将“感情不和”作为离婚的条件,随着婚姻法30年的推进和宣传,以及西方自由主义思想的影响,关于婚姻自由的观点拥有了很大的实践空间,甚至被推崇为新潮,被越来越多的人认可、推崇,离婚也就越发随意和普遍了。

离婚变得随意还与将婚姻看作契约关系有关。在2007年的大调查中,认为“婚姻是一种契约关系,根据个人需要可以建立也可以淡化或解除”的占17.1%;在2013年的调查中,有29.9%的人选择同意或比较同意“离婚主要考虑自己的感受和利益”。契约关系是对契约双方利益的保护。契约关系下的夫妻双方,是基于彼此都是权利主体、利益主体而形成的“我”和“你”的关系。“我”的任何付出都需要“你”的回应,如果得不到“你”的回应,那么我预期的利益和权利就没有得到回报,当自我利益不能满足时,个体有权利解除平等双方的契约。将婚姻关系看作契约关系,就不仅仅是将婚姻伴侣作为平等的利益主体,而且将子女和父母看作与“我”一样的平等的利益主体。如果离婚只是基于个体的选择,只考虑自己的感受和利益,“有更满意或更适合自己的就离婚”,那么随时结束的不仅是夫妻关系,还有借助婚姻建立的这些家庭关系。

离婚会使子女得不到父母的精心养育,也会使年迈的老人得不到精心的照顾。因为抚养子女最为重要的不是物质的保证,而是精神的爱和付出。夫妻双方因为婚姻关系的存在被赋予不同的道德责任和道德义务,这些道德责任和道德义务无法挑选,更不仅仅是抽象而冰冷的法律要求。家庭的核心是“爱”,在黑格尔看来,爱最大的特征是不独立,因为将血缘作为纽带维系的家,每个人都是成员,每个人与家发生的关系是个体与伦理的关系,这种关系真实、天然而亲密,基础扎实而又人情味十足。婚姻关系破裂,子女不再是夫妻自由意志的定在,子女无法获得应有的家庭之爱。赡养和照顾老年父母的任务也因爱的消失而形同虚设。一旦婚姻促成的家庭中的成员随时会因为离婚而解散,家庭的稳定性受到很大的破坏。而中国人对家的稳定性的要求十分强烈,“以至于家庭稍有变化,就会让人感到不适。这种心理反应甚至凝结成一个较为普遍的社会共识:社会变化再大,只要自己的家不变,人们就会很安定地生活;即使社会变化再小,如果自己的家变了,也会让人感到仿佛危机四伏” [33] 。故而,中国人对当下离婚率的不断攀高感到非常的紧张不安,甚至因此而觉得社会道德面临很大的挑战。

3.子女缺乏责任感

在2007年的调查中在问到“您对现代家庭伦理中最忧虑的问题是什么”时,选择比例最高的是“子女尤其独生子女缺乏责任感”,其比例占59.7%;有36.2%的人认为是“代沟严重,价值观念对立”;认为“子女不孝敬父母”的占24.0%。而在2013年的调查中,虽然题干改为对“年轻人缺乏责任感,不孝敬父母的严重程度”进行选择,选择“比较严重”和“非常严重”的比例共计45.6%,几乎占一半。两次调查都说明了,家庭伦理中子女责任感缺失已经成为比较严重的问题。

子女不孝敬父母、价值观独立等都是子女责任感缺乏的具体表现,而对子女责任感缺乏的忧虑并非养老送终等物质层面的,因为“对相当一部分城市家庭来说,子女并不需要负担实质性赡养父母的义务,亦即现代社会保障制度‘替代’了血缘关系成员应承担的义务” [34] 。“独生子女缺乏责任感”之所以成为很多人对现代家庭伦理最忧虑的问题,是因为对其背后伦理能力缺乏感到深深的忧虑。“责任”就是基于伦理的义务,“尽责”之所以是道德的,就是因为有伦理作为评判标准,“一个人做了这样或那样一件合乎伦理的事,还不能就说他是有德的;只有当这种行为方式成为他性格中的固定要素时,他才可能说是有德的。德毋宁应该说是一种伦理上的造诣” [35] 。而伦理是追寻普遍性的,伦理从不谈个别的、原子式的“我”,反对从自我的角度,去做符合自己的利益,满足自己的个人欲望的,愉悦自己的事。这是个人主义的表现,然而,它却逐渐成为现代家庭子女的一种伦理观,“经过30 多年涤荡的中国,个人主义不仅已经是而且将来可能仍然是最具影响力的伦理观和伦理方式” [36] 。个人主义的伦理观必将对全社会的伦理能力、伦理感形成巨大的冲击。

导致子女伦理能力降低、伦理责任感意识缺乏的原因有很多。首先,虽然现代家庭的子女越来越接受西方化的个人主义、自由主义的影响,而父母、祖父母受到传统文化的影响较多,一味地进行不对等的奉献和无条件的养育,而子女觉得接受这种奉献是理所当然的。所以,现代子女在接受父母的奉献和慈爱方面,赞同传统文化的方式,而在对待自己的责任和义务方面,则奉行自由主义的方式。其次,现代化的生产方式,使得子女不再参与家庭财富的积累,在一定程度上丧失了其伦理能力。黑格尔在《精神现象学》中反复论证了财富是与权力一样具有普遍性意义的伦理存在。财富因劳动而产生,而劳动是为他的。劳动的为他性也就决定了财富的普遍性。在传统农业化社会里,土地作为重要的生产资料,属于所有的家庭成员。子女在家长的管理下参与生产,为家庭积累财富。家庭里的每一笔积累都有子女的参与,子女也理所当然地分享着这些财富。子女在家庭财富积累的过程中,与家庭伦理实体发生了关系,而“伦理本位者,关系本位也” [37] 。只有发生了伦理关系,才能更容易实践伦理,形成伦理认同。再有,现代社会的生存压力所导致的畸形的生活方式也削弱了家庭成员的伦理感。随着城镇化进程的推进,城市经济发展的需要,越来越多的年轻夫妻远赴城市务工。在生活的压力下,他们将老人、孩子留守在家。越来越多的留守儿童、空巢老人、流动儿童在转型期的不正常的家庭中生活,最严重者几年无法见到自己的父母。因为缺乏与父母的沟通,无法感受到父母的关爱、家庭的温暖,又因为隔代抚育而使得对家庭结构和伦理义务等的认识是不全面的,甚至是错误的。生活在乡村的人群本应作为传统文化最为坚定的“守候者”,却成为传统伦理的批评者和反对者。它导致了社会转型期传统伦理的丧失和社会伦理的失范。

传统文化是一种前喻文化,晚辈向长辈学习,长辈的生活经验、伦理观念传授给晚辈。长辈无疑是权威。现代社会是一种后喻文化。长辈的经验在快速发展的社会面前失去了效用,长辈对于社会发展所出现的新事物接受慢,相反,晚辈接受得更快,因此,现代社会出现了长辈向晚辈学习的后喻文化。子女们将诸如微信、微博、上网购物等现代信息的知识教给父母,父母在子女的面前不再是教育者,而是虔诚而笨拙的学习者,这在一定程度上消解了传统的“长尊幼卑”。

因为子女责任感的缺失,家庭的核心关系——亲子关系也逐渐向夫妻关系转化。对夫妻关系的重视是家庭中亲子关系逐渐减弱的表现,也是小型化家庭伦理关系的悄然转型。在2007年的调查中,有43.3%的人选择家庭中最重要的关系是夫妇关系,这一数据在2013年的调查中上升到50.8%。这一方面可以看出,家庭的核心关系正在发生变化,从另一方面说明了更多的家庭在培养子女的责任感方面显得无能为力。因为子女责任感的减弱,使得原先将孩子作为情感慰藉的对象转为夫妇之间互为情感沟通、慰藉的对象。

家庭的伦理格局反映着社会伦理,也形塑着社会的道德风气,因为子女家庭责任感的缺失,导致了青少年整个社会责任感的缺失。苏联著名教育家马卡连柯指出:“家庭是最重要的地方,在家庭里人初次向社会生活迈进。” [38] 家庭所形成的精神气质必然会成为影响社会发展的主要力量。子女责任感的减弱一方面会导致整个青少年群体社会责任感的降低,另一方面预示着他们伦理能力的下降。

(三)“我们在一起”的伦理期待与家庭伦理的现代建构

从对江苏省伦理道德发展大调查的五年动态分析可以看出,虽然家庭作为天然的伦理实体依旧发挥着比较大的功能,然而,现代理性逐渐破坏着家庭伦理,并且有进一步削弱其功能的趋势。无论是两性关系的过度开放,还是离婚率的升高、子女责任感的减弱,都指向了现代人的一个核心问题:当个体意识不断抬头,个体利益不断放大的时候,“我”如何与“你”在一起,我们如何还是“相亲相爱的一家人”。当前家庭伦理的现代建构需要伦理的再启蒙,即回到伦理实体上思考问题,从而培育伦理凝聚力。

1.婚姻需要一场伦理拯救

冯友兰认为,儒家眼中的婚姻在于“使人有后”,即完成家庭血缘的延续,故而“儒家论夫妇关系时,但言夫妇有别,从未言夫妇有爱” [39] 。传统文化影响下的婚姻看重其伦理属性和社会属性,轻婚姻的爱情基础和情感体验。可以说,作为个体的人被淹没和奉献于婚姻中,个体的情感诉求和自由选择让位于伦理实体的要求。个体从“无我”的婚姻状态走向有觉醒的自我,追求“我”作为有自由意志的个体的自然属性,这是社会的进步。然而,基于婚姻的爱情从来不是夫妇双方的主观的情感体验,更不是仅追求个体的自然属性、满足个体的生理需要。这种爱应该是基于个体需求的伦理的爱,在黑格尔看来这种爱是与爱的人在一起的能力,“作为精神的直接实体性的家庭,以爱为其规定,而爱是精神对自身统一的感觉”“是意识到我和别一个人的统一,使我不专为自己而孤立起来” [40]

家庭是伦理关系的缩影,家庭的伦理关系是不断变化的。传统的婚姻关系是一种“我”与“它”的关系,此处的“它”是一个伦理实体——家庭。“我”虽然从来没有独立于家庭外,但是“我”在家庭中只是贡献和责任,付出和义务。作为客观存在的天伦关系,以其无比强大的威慑力,不仅凌驾于“我”之上,而且规定着“我”,要求着“我”,即使深恶痛绝,我也得无条件服从。我在服从于伦理实体的时候被淹没,我无法从伦理实体中证实自己,伦理实体中无法体现我的存在。在传统的父系社会中,尤以女性作为无条件服从的主体。而在现代性主宰的社会里,强调个体理性和个体自由,“我”的意识逐渐抬头,我的眼中出现了“你”,你是有生命的个体,不是伦理实体的“它”,“我”与“你”的关系不是绝对的服从和付出,而是基于意志自由的平等。你有你的利益,我亦有我的诉求,我们之间的婚姻关系是一种契约的关系,是一种自由意志的选择,法律为这种自由和平等保驾护航。“你”不仅是婚姻关系中的丈夫或妻子,还包括因婚姻而产生的子女和父母。这种“我”与“你”是平等的利益主体的意识,逐渐扩展为我与子女、父母也是平等的关系,是利益主体,有我的伦理实体,不是“它”,而是他,他具有了精气神,具有了灵动和关怀。“我对他者的道义和责任,并不意味着我要‘从’他者那里期待回报。” [41] 但我能从“他者”那里看到我,对孩子的付出让我成为最好的父母,对父母的孝顺成就了我成为最好的子女。我从“他们”那里不断成为自己,也不断超越自己。在成为自己和超越自己的过程中,我获得了幸福。在实体“它”面前,我无法还原为单子式的“我”,我也无法与伦理实体的“它”,以及因它而存在的每个人是基于利益的平等关系。我与“他”中的每一个我,组成“我们”。

对于离婚问题,黑格尔在《法哲学原理》中花了大量的篇幅进行论证。作为个体的自由选择,个体完全可以离婚,然而婚姻是两种自由意志的产物,离婚又容易造成人格分裂,可事实上离婚又必须发生。故而,黑格尔认为,离婚是被允许的,但是离婚应该是一场伦理事件,而并非两个人之间的事。 [42] 费孝通从社会学、人类学角度讨论离婚问题,其结论与黑格尔的不谋而合,即离婚应该成为一场公共事件,需要风俗参与和道德评判。费老引用了人类学对土人婚姻的研究来论证传统社会如何让离婚变成一场受到见证的公共事件。在结婚的时候,男方需要向自己的众多亲戚借牛,作为送去女方家的聘礼,而女方也要将收到的这些牛分给自己的亲戚。这些作为聘礼的牛的价值不是物质层面的,而是作为舆论的见证。因为一旦要离婚,女方得从众多的亲戚家收回这些牛,一条不少地退回去,“不但是数量上要相等,而且一定要那些以前送来的牛”。费老认为:“把婚姻这件事拖累很多人,成为一件社会上很多人关心的公事,其用意无非是在维持婚姻的两个人营造长期的夫妇关系;长期的夫妇关系是抚育子女所必需的条件。” [43]

仅仅靠法律规约婚姻是无智慧的表现,捍卫婚姻必须将经济惩戒、舆论监督等许多的关系与婚姻关系紧密结合起来,要以伦理来制约离婚的发生,使得离婚成为牵涉面太广,牵涉的人多的伦理事件,而不至于简单、便捷地得到解决。作为现代婚姻的法律——婚姻法也要吸收中国传统伦理主导的道德准则和精神。任何一个伦理发达和文明和谐的社会,都应该使离婚成为一场伦理事件,而不应该使离婚变得非常草率,仅仅是夫妇双方的自由决定。

2.伦理教育与公民教育相融合的家庭成员教育

人类在经历了漫长的原始社会后,才敲响文明的大门。漫长的原始社会孕育了不同的文明基因,因而也决定了中西方文明的不同发展路径。虽然不同领域的研究者对其有不同的归因,但中国是伦理型文化,西方是宗教型文化,是共识。

宗教型的文化强调,在上帝面前人与人是平等的,这种平等有利于组成城邦,在城邦中主持公共事务的是公民。虽然古典时期奉行的是共和主义公民观,强调美德、城邦义务,但核心还是个人本位的,重视平等、民主和自由,强调契约关系。随着西方资本主义兴起和商品经济的发达,自由主义公民观取代共和主义成为主导。西方自由主义公民观典型地代表了西方个人本位思想。自由主义公民观以个人为出发点,强调个人是第一位的,社会和国家不过是为个人服务的工具。因而,西方公民教育强调个体的权利意识教育,自由、平等和民主思想的教育,强调个体用法律制度维护自己的权利。

伦理型的文化重视家庭并重视在此基础上扩展的家族、宗族,继而推至国家。按照费孝通先生所提出的“差序格局”,伦理首先维系的是家,每个家庭成员要按照一定的“序”履行自己的职责和义务,这就形成了伦理关系的上下尊卑、长幼有序的血缘等级秩序。与西方自由主义的个人本位不同,中国的伦理型文化因为是血缘等级秩序,故而是整体性思维,个人融入家庭、群体和社会之中,仅仅作为共同体中的一员,去履行自己的伦理义务。共同体先于个人,其利益也高于个人,个人对共同体的责任是第一位的。在伦理关系中,个体不仅要履行责任,而且强调个人对群体、社会和国家的奉献,不讲索取,不谈个人的权利。

中国传统文化强调通过家庭成员教育以培养国家的合格成员,强调“修身、齐家、治国、平天下”。“修身”“齐家”都是在家庭中完成的,然后通过家国一体的构型,推至“治国”“平天下”。“治国”“平天下”虽然面临的空间不同,需要的能力不同,但其伦理能力和道德要求与“修身”“齐家”相通。蔡元培指出:“家族者,社会国家之基本也。无家族,则无社会、无国家。故家族者,道德之门径也”。他特别强调“于家族之道德,苟有缺陷,则于社会国家之道德,亦必无纯全之望,所谓求忠臣必于孝子之门者此也” [44] 。因而,中国的家庭非常强调家风,家风不仅是一个家庭的价值观,而且是社会美德的一种表现形式。在家风潜移默化影响下会形成个体的道德自律。这种道德自律“靠良心和过失感来保证,其典型特点是取决于稳定的内心原则系统,道德个体可以按照内心稳定的道德规范来决定自身的道德行为,而不为外部环境所左右” [45] 。这是家风能同时培育家庭合格成员与国家合格公民的关键所在。因而,“良好的家风不仅关系到一个家庭、一个家族,也影响整个社会的风气、整个民族的道德观念和价值内涵,是构建中华民族精神的重要路径” [46] 。中国人“国家”“祖国”中的“家”和“祖”,都是以家为出发点的伦理性称谓。

面对西方公民文化与中国伦理文化的交流与冲突,在中国文化历经百年沉浮,全球化、信息化高速发展的今天,培养适应社会发展所需要的时代公民的任务比历史上任何时候都更为迫切、艰巨。培养中国公民,要以家庭为重要阵地,以中国的家文化为核心,进行本土化的公民教育。对传统文化中轻视个体权利的糟粕要剔除,而传统文化基因里的整体主义、强调美德教育,重视责任和义务等伦理文化的特征要保留。仅仅以西方自由主义公民观来培育中国公民,只能培养出无根的“香蕉人”;而只强调传统伦理中的责任和义务,不重视个体意识的觉醒和个体权利的诉求,也是行不通的。

3.家庭应该成为生命伦理的实践场域

家庭最大的功能就是产生新的生命,完成人类的血脉延续。恩格斯在《家庭、私有制和国家的起源》一书的序言中指出:“历史中的决定性因素,归根结蒂是直接生活的生产和再生产。但是,生产本身又有两种。一方面是生活资料即食物、衣服、住房以及为此所必需的工具的生产;另一方面是人类自身的生产,即种的蕃衍。一定历史时代和一定地区内的人们生活于其下的社会制度,受着两种生产的制约:一方面受劳动的发展阶段的制约,另一方面受家庭的发展阶段的制约。” [47] 家庭中夫妇双方生产着人类自身,家庭也就成为迎接新生命诞生并送别生命结束的场所。在生命的迎来和送别中,人类完成了从普遍到个别的成长过程,又完成了最终归于普遍的结束过程。生死的不可选择,都决定了生命的神圣,也决定了家庭作为社会胎盘的重要性。

自然的两性关系在家庭中变成夫妻关系,并与亲子关系共同成为家庭中的核心关系。在2007年和2013年的调查中,亲子关系、夫妇关系作为极为重要的伦理关系排在第一位、第二位。这是传统五伦中极为坚定的两个伦理关系。亲子关系的伦理属性和伦理要求是“父慈子孝”。“父慈”不难做到,这是人类的本能,是人类对生命延续的守护。“父慈”守护的不仅是子女的自然生命,更多的是子女的精神生命,因而对肉体的呵护要弱于对精神成长的关爱。我们在谈论“父慈”时,要求“养不教,父之过”,甚至强调父亲对子女绝对的道德义务和道德权威,诸如“父要子亡,子不得不亡”的极端要求。在现代社会,“父慈”在强调父辈为子女守护精神生命的时候,也要补充传统文化中对自然生命、对子女个体“我”的尊敬和保护。

然而,“子孝”不是人的天然本性,需要通过教育习得。正确地理解“子孝”,必须从家庭实体出发。正如黑格尔对于伦理的著名论断:“在考察伦理时永远只有两种观点可能:或者从实体性出发,或者原子式地进行探讨,即以单个的人为基础而逐渐提高。后一种观点是没有精神的,因为它只能做到集合并列,但精神不是单一的东西,而是单一物与普遍物的统一。”基于精神的考察,子女与父母之间的关系一定不能是彼此独立的原子式的“我”与“你”的关系。受现代理性的影响,认为子女与父母之间的关系是“我”与“你”的关系,那么你对我有利,我对你有利;你对我不利,我也对你不利。这只是一种利益交换关系,依靠制度的约束。现在不少地方出台法律规定子女探望父母的时间、频率等都是一种利益交换和制度约束,是没有精神的,是伦理衰落的表现。孔子对非发自内心的孝作出的提醒是“色难”。如果不发自内心的肯定和认同,对父母和颜悦色是很难的。真正的“子孝”要从生命伦理的角度去考察——子女生命的成长是在父母生命的衰亡下进行的,对父母的孝敬是对生命之源的肯定、依恋和敬畏,是对作为生命诞生的伦理实体即人的普遍性存在的认同。父母的衰老是为他性的,具有生命伦理意义,正如列维纳斯所认为的:“人类在他们的终极本质上不仅是‘为己者’,而且是‘为他者’。” [48] 敬畏生命,孝敬父母才能真正使得“‘自我’的存在及其生存意义与‘他人’内在地关联在一起,使‘爱他人’与‘爱自己’结合为一个不可分割的整体” [49] 。只有明白生命的不可分割,才能真正对父母尽孝道。

唐凯麟强调家庭伦理对社会的巨大影响,“由于家庭关系及其伦理的人情味,则决定了家庭伦理对社会伦理的巨大感染作用,它或以其先进性促进社会伦理的提升,或以其滞后性拖延社会整体道德的文明进程”。当前,必须加强家庭文明的建设,重视家庭的伦理功能,提高家庭成员的伦理能力,以家庭伦理抵制西方自由主义和个人主义的侵蚀。同时也要肃清陈旧腐朽伦理道德意识,加快建构新型的家庭伦理关系,创建新型的家庭文明。20世纪初,陈独秀呼吁:“伦理的觉悟,为吾人最后觉悟之最后觉悟。” [50] 一个世纪过去了,此时的我们更加要呼吁伦理觉悟,不仅对家庭如此,对社会和国家更是如此。

两次大调查虽然准确地反映出当前中国家庭伦理基础仍然比较牢固,家庭伦理对个人、社会和国家仍具有重要的影响。但与五年前相比,现代理性追寻的个体主义、契约关系等不断弱化着家庭的伦理功能。以“我”为出发点和中心,强调个体的自由和利益导致男女性观念变得开放,性观念的开放成为婚姻不稳定的重要因素,也影响着社会的道德风气;强调意志自由,从“我的感受”出发,离婚变得随意、任性;因为追求个人独立,子女的责任感下降,代沟严重。当前作为拯救家庭伦理的关键期,需要提高婚姻的伦理能力;将伦理教育与公民教育相融合进行家庭成员教育,并将家庭打造成生命伦理的实践场域。

(刘霞) nUhRys1Qia+2OOXGQD973VhvdXrh+rlyai7xNzcuYN0S3j7pxZtWkN/Y1s1AoOe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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