伦理关系是指体现或合乎伦理规定的关系,它同时也是一种普遍的社会关系。伦理关系就其发生机制而言,是在人类的社会实践活动中产生、发展于主体间(intersubjective)的具有伦理意义的社会关系,是人们在共同的物质和精神活动过程中所结成的交互关系的总称。 [18]
社会中的伦理关系是多种多样的,包括个人之间的关系、个人与家庭之间的关系、个人与群体之间的关系、个人与国家之间的关系等,这些关系相互交织,是构成社会生活的元素,也是维持社会稳定的基石。
同时,正如社会学家费孝通对于人伦的解释:“从自己推出去的和自己发生社会关系的那一群人里所发生的一轮轮波纹的差序”,“伦理”这一概念本身还包含了亲疏远近的差序人际格局,不同的伦理关系对于人们的重要性也各有不同。
古代中国是一个宗法社会,有着家国同构、家国一体的伦理文化传统,因此,在中国传统的社会伦理体系中,通常是以家庭为本位的。梁启超曾提出:“中国社会之组织,以家族为单位,不以个人为单位,所谓家齐而后国治是也。” [19]
同时,在中国传统思想文化中,对于家庭伦理也十分重视,在这方面表现得最为突出的是儒家思想,儒家学派对于家庭中伦理关系有着丰富的论述,并对家庭伦理的维系提出了一系列相关的德目,如“孝”“悌”等,家庭中的行为规范泛化到社会生活当中,在此基础上更进一步延伸出了“忠”“信”等品德,这些德目不但维系了家庭的稳定,同时也是构筑中国传统社会伦理思想体系的基石,正如钱穆先生曾感叹的:“中国文化,全部都是从家庭观念上筑起的。” [20]
在当代中国,随着现代化进程的推进以及西方思想文化的涌入,这些日新月异的变化将不可避免地对人们产生一定的影响,使人们在许多方面产生出不同于传统的思想和态度,那么对于在传统思想中备受重视的家庭伦理关系,人们是否仍然延续了以往的重视呢?
图5-4 对社会秩序和个人生活最具根本性意义的伦理关系认知统计(%)
在2013年的中国综合社会调查(Chinese General Social Survey, CGSS)中,当被问及认为哪一种伦理关系对社会秩序和个人生活最具根本性意义时,人们十分重视的前三位分别是“家庭伦理关系或血缘关系”“个人与社会的关系”以及“个人与国家民族的关系”。
其中,有19.3% 的人选择了“个人与社会的关系”,有7.9%的人选择了“个人与国家民族的关系”,而“家庭伦理关系或血缘关系”以64.4%的绝对优势位列第一,成为人们所认可的、在社会和个人生活中具有重要意义的伦理关系。
这一调查表明,在一定程度上,中国重视家庭伦理关系的传统并没有随着时代的前进而消失,人们对于伦理关系的态度依然呈现出一种家庭本位的特征。此外,人们对于家庭伦理关系和血缘关系的重视度在不同的社会群体中并不是一成不变的,由于性别、年龄、职业、户口类型、宗教信仰等方面的不同,人们对于伦理关系的侧重又有着各自的差异。
在调查中,不同性别的参与者对于社会伦理关系表现出了不同的侧重点,尽管在整体上,十分受关注的前三位仍然是“家庭伦理关系或血缘关系”“个人与社会的关系”以及“个人与国家民族的关系”,但女性(67.8%)对于家庭伦理关系的重视度明显高于男性(61.8%)。相比女性,男性则对“个人与社会的关系”和“个人与国家民族的关系”更加重视(见表5-8)。
表5-8 对社会秩序和个人生活最具根本意义的伦理关系(性别交互表) (%)
女性对于家庭伦理关系和血缘关系的重视体现了多数女性仍然认可家庭对于自身的重要性,愿意将家庭放在较为优先的位置,同时,也说明她们会对于家庭生活投入更多的精力,并更多地承担起维系家庭内部伦理关系的和谐与稳定的责任。而与女性相比,大部分的男性尽管也十分认可家庭伦理和血缘关系的重要性,但同时也将较多的目光投入了社会与国家民族的领域。
人们在社会伦理关系中对于家庭伦理关系重要性的认知,随着年龄的增长,呈现出一种由低到高的趋势。在30岁以下、30—39岁、40—49岁、50—59岁以及60岁以上这几个年龄段中,对家庭伦理关系最不重视的是30岁以下的群体,仅有56.4%的人认为“家庭伦理关系或血缘关系”是社会秩序和个人生活中最根本的伦理关系,远低于平均值,与其他年龄群体相比,他们更注重“个人与社会的关系”。而最重视家庭伦理关系的,是60岁以上的群体(68.4%),在30—60岁的区间里,人们对于家庭伦理关系的重视度随着年龄的增长有稳步的提升(见表5-9)。
表5-9 关于社会秩序和个人生活最具根本意义的伦理关系(年龄交互表) (%)
30岁以下的青年人对于家庭伦理关系和血缘关系的重视度相对较低,对于个人与社会之间关系的重视度较高,这一方面显示了青年人处在一个更希望在社会中实现个人价值的阶段,而更年长的群体,特别是60岁以上的老年群体则会逐步地将重心从社会中的个人实现转向对家庭和血缘关系的关注上。
另一方面,这一数据也体现了个人在家庭中所处位置的变换,按照费孝通对于家庭的三角结构论述,他将配偶定义为一个家庭中的两点,将他们的孩子定义为构成三角的第三点,等到子女结婚,就和另外的人构成新的家庭三角结构。 [21] 因此,年龄的增长也包含了人们家庭结构中位置的变换,即从原有三角结构中伸展生成新的三角结构,这种结构变换显然会要求人们承担起更多的家庭责任,因此也使得人们对于家庭伦理和血缘关系的重视度有所提高。
受教育程度对于人们的选择,特别是在对家庭伦理关系的重视度方面,显示出了极大的影响力。在调查中,接受过高等教育的群体中只有49.8%的人认为“家庭伦理关系或血缘关系”对于社会秩序和个人生活具有根本性意义,远低于64.4%的平均值。而未接受高等教育的群体中则有67.4%的人选择“家庭伦理关系或血缘关系”最具根本性意义。
接受过高等教育的人有28.4%更加注重“个人与社会的关系”,远高于19.3%的整体平均值,有10.6%的人注重“个人与国家民族的关系”,高于平均值(7.9%)。没有受过高等教育的人中只有17.4%的人最重视“个人与社会的关系”,有7.4%的人认为“个人与国家民族的关系”最为重要(见表5-10)。
表5-10 关于社会秩序和个人生活最具根本意义的伦理关系(受教育程度交互表) (%)
这一现象从侧面反映出,受教育程度的提高,使得人们的关注点不仅仅放在家庭这种基于天然情感和血缘形成的伦理关系上,而将一部分注意力转移到了更加公共的领域,如社会和国家民族等范畴。同时,受教育程度也为人们提供了更多在社会中实现自身价值、做出更多贡献的可能性,使得这一群体可以承担更多的社会责任。同时,受教育程度的提高也意味着人们接收到更加多样化的文化与思想,这些因素也从一定程度上影响了人们对于伦理关系的侧重点。
不同职业群体对于家庭伦理关系的重视度也表现出明显的差异,其中,农民这一群体(72.5%)在社会伦理关系中对于家庭伦理关系最为重视。其次是工人/小生意者群体(63.4%),再次是无业失业群体(62.7%),对家庭伦理关系重要性认可度最低的是白领群体,群体中高级白领和低级白领之间的选择差异并不显著,比例分别为52.1%和52.4%(见表5-11)。
表5-11 对社会秩序和个人生活最具根本意义的伦理关系(职业交互表) (%)
这一数据也从侧面反映出白领群体由于其职业的影响,对于社会事务的接触和参与更为频繁,对于社会与个人的关系较其他群体更为关注,可能也因此分散了对于家庭伦理关系的重视度,而农民一方面受到传统大家庭的影响,另一方面对于社会事务的接触和参与不如其他群体,因此对于家庭伦理关系投入了更多的重视。
家庭这一概念,通常包含了共同生活居住这一前提,在社会伦理关系重要性的调查中,受访者家中的住户人数对于他们的选择也有着显著的影响。
在调查中,与5人或以上的人居住在一起的受访者对于“家庭伦理关系或血缘关系”的重视度最高,达到75.1%。但这种关注度并非会随着共同居住人数的减少递减,而是随着人数的变化呈现出一种奇特的U形变化,即当住户人数在3—5人这一区间时,对家庭伦理关系的重视度降到最低点62.8%,低于平均值。而独居或两人共同居住的受访者,对家庭伦理关系的重视度又有所回升,分别是65.8%(独居)和66.3%(两人居住)(见表5-12)。
表5-12 对社会秩序和个人生活最具根本意义的伦理关系(住户人数交互表) (%)
尽管从家庭认同的角度来说,同住一户的人并不完全等同于家庭,户与家庭的区别在于它侧重于人们生活单位的空间位置,作为一户的首要条件是共同生活起居,而不是其中的婚姻血缘关系。 [22] 但总体而言,居住在5人以上的大家庭背景中,使得人们对于家庭伦理关系更为重视。而3—5人的居住规模则更接近从大家庭中延伸而出的核心家庭的特征,家庭关系中所涉及的人员远比大家庭中要少,可能也因此影响了人们对于家庭伦理关系所投入的精力。与此相比,独居和两人居住的受访者,可能由于这一状态天然地涉及未来对于家庭组建的期待,这一群体对于家庭伦理关系和血缘关系的重视度又有所回升。
在人们对社会伦理关系重视度的调查中,总体上,人们的选择呈现出一种家庭本位的特征,60%以上的人都对“家庭伦理关系或血缘关系”十分重视,认为这是社会秩序和个人生活中最重要的伦理关系。但同时,通过对不同群体对于社会伦理关系侧重点的交互分析,可以发现不同群体之间存在着明显的群体差异。
首先,在调查中,女性明显对家庭伦理关系和血缘关系更加重视。
其次,随着年龄的增长,人们对于家庭伦理关系或血缘关系的重视度也随之提升。
再次,在对社会伦理关系的重视度方面,受教育程度的差异对于人们的选择具有极大的影响,受教育程度高的群体,对于家庭伦理关系或血缘关系投入的重视相对偏低。
复次,在不同职业群体中,农民对于家庭伦理关系或血缘关系的重视度最高,而都市白领群体则较低。
最后,受访者所在户的人数也对他们的选择显示出了影响,尽管从家庭认同的角度来说,住户的人数并不等同于家庭规模,但总体而言,生活在5人以上的大家庭中的人最认可家庭伦理关系或血缘关系的重要性,独居和两人共同居住对家庭伦理关系重要性的关注也高于平均值,居住人数在3—5人这个区间内的则略低于平均值。
美国哲学家安乐哲曾提出“家庭中的伦理关系是建筑在角色构架之上的” [23] ,因为家庭伦理的构建不是抽象的自律个体所能达成的,必须要在家庭成员各安其分的关系与互动中才能得以体现。 [24] 构成家庭伦理关系的主要有三组角色:父母与子女、丈夫与妻子以及兄弟姐妹。
在家庭角色伦理的架构中,这三组角色关系对于个体而言并不是单一的,因为个体往往要身兼多种角色,即个体对于自己的父母而言是子女,对于自己的子女而言是父母,对于自己的配偶而言是丈夫或妻子,对于自己的兄弟姐妹而言又具有兄弟姐妹的角色。
家庭中的每种角色都有着相应的责任和义务,承担着人们对于这一角色的伦理期待。在中国传统思想文化,特别是儒家文化中,对这三组角色所应遵守的伦理责任有过很多论述,比如对应父母与子女关系的“慈”与“孝”,对应兄弟姐妹关系的“悌”,对应夫妻关系的“和”与“柔”等。
人们在家庭中承担的伦理角色是否合格,直接决定了家庭这个伦理实体的和谐与稳定,然而,由于这种伦理角色的多重性,每种角色都承担着相应的责任和义务。因此,在某些特殊的情境中,角色个体会遭遇两难处境,即所承担的不同角色要求的责任和义务产生冲突。而人们在客观条件的制约下,对于这种冲突常常不可能有两全其美的解决方法,而在承担家庭伦理角色时更不可能面面俱到,通常必须有所偏重,而这一偏重则由人们对于伦理角色的重视程度所决定。
在英美文化中倾向于强调夫妻关系的长期价值胜过与父母或祖父母的血缘关系,而中国人对此的重视度则相反。
在此次调查中,当受访者被要求对各种伦理关系按照重要性排序时,有61.0%的人认为父母与子女的关系最重要,有25.1%的人认为夫妻关系最重要。对于第二重要的关系,有46.3%的人选择了夫妻关系,有26.6%的人选择了父母与子女的关系。对于第三重要的关系,有42.7%的人认为兄弟姐妹关系第三重要(见表5-13)。
这一数据同时也反映出人们对于这三组家庭伦理角色的关注重点主要集中在“父母与子女关系”和“夫妻关系”方面,而兄弟姐妹关系的重要度则排在这两种关系之后。
此外,虽然人们对这三种家庭伦理关系的重视度远超其他非家庭血缘的关系,但在第三顺位的重要度排序中,有10.4%的人以朋友关系替代了兄弟姐妹的关系。该数据也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当下家庭结构的变化,即由于独生子女家庭的增加,家庭中兄弟姐妹的减少,使人们对于兄弟姐妹这一伦理关系的重视呈现出向非血缘关系转移的趋势。
表5-13 最重要的三种关系
在调查中,对于人们家庭伦理角色偏向性的影响,最显著的是年龄因素,而其他变量如职业、受教育程度以及户口类型等差异对于家庭内部的伦理角色偏向性无显著影响,但对于人们在面对非家庭血缘关系的重视度上有一定的影响。
年龄这一变量在一定程度上决定了个体在家庭当中所能够充当的角色,即是作为原有大家庭中的子女角色还是在组建的新的核心家庭中充当配偶和父母的角色,并且也决定了个体进入某种伦理角色时间的长短。
在对于不同年龄段的调查中,我们发现对于“父母与子女关系”和“夫妻关系”的重视度以30岁为一个分水岭。
30岁以下的人群对于父母子女的关系最为重视,认为父母与子女关系第一重要的人达到68.5%,而30岁以上的群体对于“父母与子女关系”重要性的认可度普遍要低8—9个百分点。与30岁以下的群体相比,30岁以上群体对于家庭伦理关系的注意力有相当一部分转移到了“夫妻关系”方面,其中又以30—39岁这一区间最为显著,达到28.7%(见表5-14)。
在对于第二重要关系的排序中,30岁以下的群体仍然与30岁以上的群体表现出了不同的选择倾向,选择夫妻关系的有43.7%,低于平均值46.8%,比30岁以上群体的选择低4—5个百分点。而30岁以下的群体在这一区间对兄弟姐妹的重视度却比其他年龄段有所上升,达到11.0%,比其他年龄段高3—5个百分点(见表5-15)。
在第三重要关系的排序中,30岁以下的群体对于兄弟姐妹的重视度为32.5%,远低于平均值43.5%,更比其他年龄段低8—15个百分点。对于朋友的重视度是同比例中最高的,达到了13.6%(见表5-16)。
表5-14 第一重要的家庭伦理关系(年龄交互表) (%)
表5-14 第一重要的家庭伦理关系(年龄交互表) (%)续表
表5-15 第二重要的家庭伦理关系(年龄交互表) (%)
表5-16 第三重要的家庭伦理关系(年龄交互表) (%)
在当代中国,在与国际接轨的大背景下,由于西方思想的传入、女性地位的提高以及人们对于婚姻家庭看法的变化等各种因素,现代中国男女关系与之前相比更加趋于开放。
在调查中,总体上,认为这一现象严重的人多于认为不严重的人。有34.5%的人认为两性过度开放严重影响了婚姻的稳定性,认为“不严重”的有21.2%,剩下的人认为这一现象对婚姻稳定的影响“一般”,这一数据随着受访群体的不同也有着各自的差异。
图5-5 个人对两性关系过度开放对婚姻稳定性影响的认识(%)
在两性关系过度开放对于婚姻稳定性影响的评估中,由于受访者的性别不同而产生的选择差异并没有出现,男性与女性的态度基本趋同。
这表明两性过度开放这一影响因素对于男性与女性在婚姻方面的影响程度是相近的,并没有出现一方强势一方弱势的极端情况,这一现象也反映出,当代中国男性与女性在两性关系过度开放对于婚姻稳定性影响方面是享有共识的(见表5-17)。
表5-17 两性关系过度开放对婚姻稳定性的影响(性别交互表) (%)
两性关系过度开放对于30岁以下群体婚姻稳定性的影响是最大的,有39.7%的人认为这一现象严重影响了婚姻的稳定。这一影响的程度随着年龄的增加而逐渐降低,对60岁以上群体的影响最低,只有29.4%的人认为这一现象严重影响婚姻稳定(见表5-18)。
这一数据一方面反映了不同时代的影响,在更年长人群所处的年代,两性之间的关系更加趋向于保守,因此这一群体所受到的影响并不严重,另一方面反映了家庭自身的结构变化。
按照费孝通的家庭三角结构理论,配偶相当于家庭中的两点,在子女出生之后,才产生出家庭的第三点,因而构成了家庭的三角结构。因此在家庭组建的初期,两点的稳定性在很大程度上决定了整个家庭的稳定性,而随着年龄的增长,子女的出生,个体在婚姻家庭中所承担的伦理角色增加,对于整个家庭的伦理责任增多,家庭结构逐渐稳定,两性关系过度开放对于婚姻家庭的影响力也逐渐下降。
表5-18 两性关系过度开放对婚姻稳定性的影响(年龄交叉表) (%)
在受教育程度不同的群体中,接受过高等教育的群体有39.5%的人认为两性关系过度开放对婚姻稳定性有着严重影响,比未受过高等教育的群体高了6个百分点(见表5-19)。
在未受过高等教育的群体中有21.7%的人认为影响不严重,而受过高等教育的群体只有18.3%的人认为不严重。这一数据一方面反映了受教育程度的提高使人们更多地感知到两性关系过度开放对于婚姻稳定性影响的严重性;另一方面,可能也反映了未受过高等教育的群体受中国传统保守思想的影响更大,因而对于两性关系过度开放这一现象本身接触得较少。
表5-19 两性关系过度开放对婚姻稳定性的影响(受教育程度交互表) (%)
两性关系过度开放对婚姻稳定性的影响在高收入群体中表现得最为突出。
在收入远高于平均水平的群体中,有60.0%的人认为,两性关系过度开放严重影响了婚姻的稳定性,远高于平均值39.6%。而收入水平较低的群体对这一现象严重性的认知呈下降趋势,收入达到平均水平的群体只有34.4%的人认为两性关系过度开放对婚姻稳定性有严重影响,在远低于平均水平的群体中只有32.9%的人认为有严重影响(见表5-20)。
这一数据从侧面反映了高收入群体面对的诱惑更多,更容易受到两性关系过度开放所带来的不良影响,而其他收入群体则比较趋向于平均值。
表5-20 两性关系过度开放对婚姻稳定性的影响(收入交互表) (%)
表5-20 两性关系过度开放对婚姻稳定性的影响(收入交互表) (%)续表
在两性关系过度开放对于婚姻稳定性影响的调查中,总体上,有34.5%的人认为这一现象严重影响了婚姻稳定,有21.2%的人认为不严重,余下44.3%的人认为一般。
在受访者中,男性与女性对于这一问题的态度基本一致,并没有表现出显著的性别差异。
年龄、受教育程度以及收入的差异对于人们的态度则有一定的影响。
首先,与其他更年长的群体相比,30岁以下群体中有更多的人认为两性关系过度开放严重影响了婚姻稳定,比平均水平34.5%高出5.2个百分点。而在60岁以上群体中只有29.4%的人认为这一现象严重影响婚姻稳定,是所有年龄段中最低的。
其次,在受教育程度不同的群体中,受过高等教育的比未受过高等教育的群体更倾向于认为两性关系过度开放对婚姻稳定有严重影响,有39.5%认为这一现象严重影响婚姻稳定,比未受过高等教育的群体高6个百分点。未受过高等教育的群体有21.7%的人认为两性关系过度开放对婚姻的影响不严重,而受过高等教育的群体持这一看法的只有18.3%。
最后,在不同的收入群体中,收入远高于平均水平的群体认为两性关系过度开放严重影响婚姻稳定的人最多,达到60.0%,而在远低于平均水平的群体中只有32.9%的人认为有严重影响。
“代沟”这一概念由20世纪60年代末美国人类学家M.米德在其所著的《代沟》中提出,代沟的存在通常是由年青一代与老一代在思想方法、价值观念、生活态度、兴趣爱好等方面存在的心理距离或心理隔阂所引起的。父母与子女之间代沟的存在常导致两代人在解决问题方式、评价问题的标准等方面会产生很多的分歧和矛盾,从而影响亲子代际感情的交流与思想的交换。在代沟问题较为严重的情况下,对家庭内部伦理关系的维系以及家庭整体的和谐与安定都会有严重的不良影响。
在当代中国,认为代沟问题严重的人多于认为代沟问题不严重的人,总体上,有30.6%的人认为家庭中存在着严重的代沟问题,有27.3%的人认为代沟问题并不严重。在不同群体中,这一比例有所波动,其中,年龄段与收入水平的不同对于结果有着强烈的影响。
图5-6 个人对父母与子女代沟问题的严重性评估(%)
不同年龄段的群体对于代沟问题严重性的认知有着显著差异,30岁以下的群体有33.3%的人认为父母与子女间存在着严重的代沟,高于平均值30.6%。而随着年龄的增长,认为有严重代沟的比例也随之下降,在60岁以上的群体中只有29.6%的人认为父母与子女之间有严重的代沟问题(见表5-21)。
表5-21 父母与子女代沟问题的严重性(年龄交互表)
表5-21 父母与子女代沟问题的严重性(年龄交互表)续表
这一数据首先反映出,父母与子女间的代沟问题是可以随着年龄的增长而趋向弥平的。心理学认为,儿童随着年龄的增长,对于父母的认知将会经历崇拜期、轻视期与理解期等几个阶段,因此,有相当一部分的代沟问题是由特定年龄阶段的心理状态所引发的,而年龄的增长将会使这一状态逐渐消失,从而达成代际的相互理解。
此外,30岁以下的群体对于代沟问题严重性的认知略高于其他年长的群体,这一现象也从侧面折射出了时代的特征,在当今社会,人们正处在一个信息爆炸、新事物层出不穷的时代,青年群体与中老年群体对于新事物接受速度的差异,更容易使青年群体与父母长辈之间产生思想与认知的差距,从而呈现出更明显的代沟现象。
收入水平不同的群体对于代沟问题严重性的认知有着显著差异,收入远高于平均水平的群体和收入远低于平均水平的群体,他们对代沟问题严重性的认知均高于平均值30.6%。
其中,在收入远高于平均水平的群体中,有53.4%的人认为父母与子女之间存在着严重的代沟问题,远高于其他群体。在收入远低于平均水平的群体中,有35.2%的人认为存在着严重的代沟,与这两个群体相比,其他群体的选择都比较接近于平均值(见表5-22)。
表5-22 父母与子女代沟问题严重性(收入交互表) (%)
表5-22 父母与子女代沟问题严重性(收入交互表) (%)续表
这一结果一方面说明高收入群体与低收入群体更应注重父母与子女的交流与沟通,以期减少代沟问题的影响;另一方面可能也反映出这两个群体对于维持收入水平投入了更多的精力与时间,从而限制了父母与子女之间进行感情联络与思想交流的时间。
在对于代沟问题严重程度的调查中,总体上,认为代沟问题严重的人多于认为这一问题不严重的人,只有27.3%的人认为代沟问题并不严重,而30.6%的人认为家庭中存在着很严重的代沟问题。
通过对不同群体调查结果的比较,其中,年龄段与收入水平的不同对于结果有着较强的影响。
对比不同年龄段的群体,30岁以下的群体中有33.3%认为父母与子女之间存在着严重的代沟,高于整体平均值30.6%。而在其他较年长的群体中,这一比例随着年龄增长而逐渐降低,其中以60岁以上的群体为最低,这一群体中有29.6%的人认为父母与子女之间有严重的代沟问题。
此外,收入水平不同的群体对于代沟问题严重性的认知有着显著差异,收入远高于平均水平的群体最倾向于认为代沟问题严重,有53.4%的人认为父母与子女之间存在着严重的代沟问题,远高于平均值30.6%,也远高于其他群体。而收入远低于平均水平的群体对于代沟严重性的认知也高于平均值,有35.2%。其他群体对于代沟问题的态度则趋近平均值。
在父母与子女之间,存在着一种双向的互动关系,父母出于天性和人伦给予子女关爱与照料,而子女也应对父母报以爱与敬重。在中国传统的思想文化中,更是提倡把对父母的“孝”立为每个人都应当遵守的伦理规范,并认为在父母年老时,子女应当负有照料与赡养的责任与义务,这一文化背景也使得中国产生了有别于西方的孝亲养亲传统。费孝通曾指出,西方的家庭是单向哺育,孩子在成年后,对父母并没有赡养义务,和中国的反哺是很不相同的。 [25]
这一文化背景也使得中国社会产生出了家庭角色伦理关系间的一种比较具有中国特色的伦理问题,即对于子女是否孝顺父母有着期待与担忧,同时这种期待与担忧又常常延伸开来,与自身是否能够老有所养联系起来,与之形成一种微妙的呼应关系。
在对当代青年人孝敬父母程度的调查中,有32.2%的人认为当前社会中,青年人缺乏责任感、不孝敬父母的现象很严重,认为不严重的有30.8%,略低于前者。同时,这一数据也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人们对于老无所养的担忧,有34.6%的人认为当今社会中老无所养、缺乏安全感,有28.7%的人认为这一现象并不严重,由此可见,人们对于老无所养的担忧度与对青年人不孝程度的评价是成正比的。
图5-7 对当前社会上年轻人不孝程度与老无所养程度的评价(%)
不同年龄群体对于年轻人缺乏责任感、不孝敬父母的程度评估有着显著的不同。30岁以下的群体中有33%的人认为这一现象严重,随着年龄的上升,人们对这一现象严重程度的评价呈下降的趋势,60岁以上的群体中有31.4%的人认为年轻人缺乏责任感、不孝敬父母,在整个年龄区间中最低(见表5-23)。
这一数据表明,在当代中国,子女与父母互动关系呈现出一种比较良性的趋势。年长的群体对于年轻群体的评价较为宽容。同时,30岁以下的群体对自身缺乏责任感、不孝敬父母的严重程度表现出某种自我反思的倾向。
表5-23 关于年轻人缺乏责任感、不孝敬父母(年龄交互表) (%)
在对于年轻人是否有责任感并且孝敬父母方面,受教育程度的不同使人们对这一现象的评价呈现出一种奇特的差异。
首先,受过高等教育与未受过高等教育的群体对于这一现象严重程度的评价并未表现出特别显著的差异,前者有32.5%的人认为严重,后者有32.1%的人认为严重(见表5-24)。
然而,受过高等教育的群体中认为这一现象不严重的人远多于未受过高等教育的。未受过高等教育的群体中有32.3%的人认为这一现象不严重,而未受过高等教育的群体中只有22.9%的认为这一现象不严重。
这些数据一方面表明了受过高等教育的人可能对于年轻人的态度更加宽容,更加趋向中立,另一方面可能反映出受过高等教育的群体当中缺乏责任感、不孝敬父母的现象较少,从侧面反映出受教育程度的提高对于提升年轻人的责任感与对父母的孝敬有着积极影响。
表5-24 年轻人缺乏责任感、不孝敬父母(受教育程度交互表) (%)
不同职业群体对于年轻人缺乏责任感、不孝敬父母的程度有着不同的评估,对严重性感知度最高的是高级白领群体,有35.6%的人认为年轻人缺乏责任感、不孝敬父母的现象严重,其次是工人/做小生意者(34.3%)、无业失业群体(34.2%)以及低级白领群体(33.2%),均高于平均值的32.2%(见表5-25)。
而对这一现象认为不严重的则是农民群体,他们中只有28.1%的人认为年轻人缺乏责任感、不孝敬父母的情况严重。
这一调查结果可能表明了在不同的职业群体中,农民群体对青年人群体的评价更加宽容,也可能从侧面反映了很多农民群体对于家庭伦理关系的归属感较强,从而使得农民群体中缺乏责任感、不孝敬父母的现象并不特别严重。
表5-25 年轻人缺乏责任感、不孝敬父母(职业交互表) (%)
收入水平不同的群体对于年轻人缺乏责任感、不孝敬父母这一现象严重性的认知有着明显的不同。
收入远高于平均水平的群体认为当代年轻人缺乏责任感、不孝敬父母的人最多,有66.7%,远高于平均值32.2%。而收入高于平均水平的群体认为当代年轻人缺乏责任感、不孝敬父母的人最少,只有26.3%。
而收入水平远低于平均水平的群体、低于平均水平的群体以及处于平均水平的群体对于这一现象的严重程度评价在平均值上下浮动,分别是37.9%、36.0%以及30.3%(见表5-26)。
这些数据一方面可能反映了收入远高于平均水平的群体对于年轻人的要求较高,评价也比较严格,而其他收入水平群体的态度则相对较为平和。
另一方面,可能反映了极高收入的群体由于将较大精力投入维持收入水平上,导致与子女的亲子和感情交流时间有限,从而对子女责任感和孝心的培养不够成功,或者也可能由于生活较为优渥,而比较娇宠子女,使子女对于责任感与孝心缺乏认识。
表5-26 年轻人缺乏责任感、不孝敬父母(收入水平交互表)
在关于人们对当代青年人孝敬父母程度的评价调查中,认为青年人缺乏责任感、不孝敬父母现象严重的有32.2%,略高于认为不严重的(30.7%)。
年龄、受教育程度、职业以及收入等方面的不同也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人们对于这一问题的认知和态度。
首先,在不同年龄群体中,30岁以下的群体对这一现象严重性的认知较高,有33.0%的人认为这一现象严重,随着年龄的上升,人们对这一现象严重程度的评价呈下降的趋势,60岁以上的群体在整个年龄区间中最低,有31.4%的人认为年轻人缺乏责任感、不孝敬父母的程度严重。
其次,在受教育程度不同的群体中,受过高等教育与未受过高等教育的群体认为这一现象严重的比例基本相等,但未受过高等教育的群体中认为这一现象不严重的人远多于受过高等教育的群体。未受过高等教育的群体中有32.3%的人认为这一现象不严重,而受过高等教育的群体中只有22.9%的人认为这一现象不严重。
再次,在不同职业群体中,高级白领群体中认为年轻人缺乏责任感、不孝敬父母的情况严重的最多,达到35.6%。而对这一现象认为不严重的则是农民群体,只有28.1%的人认为这一现象严重。
最后,在不同收入水平中,最认为当代年轻人缺乏责任感、不孝敬父母的是收入远高于平均水平的群体,达到66.7%,远高于平均值32.2%。与此相比,收入高于平均水平的群体认为当代年轻人缺乏责任感、不孝敬父母的人最少,只有26.3%。收入水平远低于平均水平的群体、低于平均水平的群体以及处于平均水平的群体对于这一现象的严重程度评价在平均值上下浮动。
人类在相互交往联系中,形成了维护他人和自己的利益不受侵犯的生存、交往、生活规则,以此来相互约束以维持必要的社会秩序,而这种生存、交往、生活的规则,通常被称为伦理规范。在家庭生活中,这些伦理规范不仅是家庭作为一个伦理实体存在的基础,也是解决家庭成员冲突的主要途径。
在调查中,受访者也明显地表现出了这种冲突解决的伦理倾向。当受访者被问及“当家庭成员之间发生重大利益冲突时首先会选择哪种方式来解决”时,仅有0.6%的人选择了诉诸法律。而当人们在面对非家庭血缘关系之间,如朋友或同事之间的冲突时,对于选择法律途径的倾向则有相应增加。
图5-8 在面对冲突时选择通过法律途径解决
在家庭成员发生冲突中,一些更加伦理性的选择如“直接沟通”“请第三方调解”以及“能忍则忍”,更加受到人们的青睐。在这其中“直接找对方沟通但得理让人”这一选择最受人们的肯定,有53.9%的人选择了这一解决方法,此外,有33.6%的人选择了“能忍则忍”,而选择请第三方调解的人则较少,只有8.6%。
图5-9 个人对家庭成员之间重大利益冲突的解决途径选择(%)
面对家庭成员间的冲突,年龄对于人们的处理方式有着一定的影响,30岁以下的群体更倾向于直接沟通,而随着年龄的增长,对于家庭内部冲突选择忍让的人数增加了,60岁以上的群体有34.9%选择忍让,而30岁以下的群体只有29.9%选择忍让(见表5-27)。
这一数据说明,年龄的增长使得人们更愿意为了维护家庭内部的和谐与稳定而选择退让。
表5-27 家庭成员之间重大利益冲突的解决途径(年龄交互表) (%)
性别差异对于人们在家庭成员间发生冲突的解决途径选择方面有着显著影响,有56.8%的男性更倾向于直接找对方沟通,有51.0%的女性倾向于直接找对方沟通。选择忍让的女性则多于男性,有36.6%的女性选择能忍则忍,而男性只有30.7%(见表5-28)。
表5-28 家庭成员之间发生重大利益冲突的解决途径(性别交互表) (%)
表5-28 家庭成员之间发生重大利益冲突的解决途径(性别交互表) (%)续表
影响人们对于家庭成员间发生冲突的解决途径选择的不仅仅只有年龄因素,在人们对于家庭成员间发生冲突的解决倾向中,受教育程度也发挥了一定的影响作用,在调查中,人们所受的教育程度越高,对于家庭内部的冲突就越倾向于通过直接沟通加以解决,而未接受过高等教育的群体则更愿意忍让(见表5-29)。
表5-29 家庭成员之间发生重大利益冲突的解决途径(受教育程度交互表) (%)
收入水平对于人们在与家庭成员间发生冲突时选择的解决方式有显著影响。收入远高于平均水平的群体中有66.7%的人在面对家庭成员间冲突时,选择直接找对方沟通,远高于平均值的53.9%,而收入远低于平均水平的群体中只有50.0%的人选择直接找对方沟通。
此外,收入水平高的群体选择通过第三方调解的人也比收入水平低的群体要多,远高于平均收入水平的群体有20.0%的人选择通过第三方从中调解,收入远低于平均水平的群体中仅有11.7%的人选择这一选项。
收入水平较低的群体与收入水平较高的群体相比,面对冲突时更倾向于选择忍让。收入远低于平均水平的群体中有33.6%的人选择能忍则忍,而在收入远高于平均水平的群体中只有6.7%的人选择了这一做法。
这些数据说明收入水平越高,就越倾向于直接找对方沟通或者通过第三方从中调解;收入水平越低,则越倾向于在家庭冲突中选择忍让。
表5-30 家庭成员之间发生重大利益冲突的解决途径(收入水平交互表) (%)
这些调查数据表现出,当面对家庭成员间的冲突时,不同群体对于解决方式的偏向各有不同,对家庭伦理关系更有归属感的群体如年长者群体、女性群体、未受过高等教育的群体以及低收入群体更倾向于为维护家庭伦理关系的和谐而退让。而其他群体则更愿意通过直接的沟通或者请第三方进行调解来直接面对和解决家庭内部的冲突。
同时,这些数据还表明了人们在解决家庭成员间重大利益冲突时的伦理性倾向,这一倾向在中国文化中由来已久。由于受到在中国历史上占主流地位的儒家思想的影响,人们对于处理家庭内部冲突事件时更偏向伦理式的解决方式而非法律式的解决方式,甚至有时在面对伦理规范与法律规范的冲突时,也更偏向对伦理规范的遵守。
比如《论语》在记载孔子与叶公的对话时提到过一个“直躬证父”的两难处境,叶公认为,“吾党有直躬者,其父攘羊,而子证之”,即当家庭中有亲人触犯法律时,子女大义灭亲是应当被肯定的;而孔子则提出“吾党之直者异于是:父为子隐,子为父隐,直在其中矣”,认为当面对伦理与法律的冲突时,更应重视对血缘亲情和家庭伦理中“慈”“孝”这些德目的维护,否则将会造成整个血缘家庭中角色伦理的崩塌,那么其他建筑于这一伦理基础上的人伦与道德也将成为空中楼阁,对于长远社会伦理秩序的维护是有害的。
这一伦理思想后来被现代法律所吸收,201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修正案中“增加一条,作为第一百八十七条:‘经人民法院依法通知,证人应当出庭作证。证人没有正当理由不按人民法院通知出庭作证的,人民法院可以强制其到庭,但是被告人的配偶、父母、子女除外’。”这一法律条文的出现为当代中国人对于家庭伦理关系的维护提供了更大的空间,并为处理家庭伦理角色间的关系提供了更加符合伦理的方式。
家庭作为一个伦理实体,对于社会不仅具有伦理调节功能,还对人们的道德启蒙和传承发挥着关键的作用。由于儿童时期是一个人的道德行为培养的关键期,是一个人的生理和心理迅速发育的时期,可塑性很大,因此在家庭社会环境中,由父母或其他年长者对子女及其他年幼者(儿童和青少年)所施加的无意识影响或有意识的教育,都将对其未来的道德发展有着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
在调查中,当受访者被问及其在成长中得到道德训练的最重要场所时,有51.0%的人选择了家庭,有25.0%的人选择了社会,有18.0%的人选择了学校,由此可见家庭在人们道德形成与培养方面的重要性。
图5-10 对在成长中得到道德训练的最重要场所或机构的选择(%)
家庭在道德形成与培养方面表现出了显著的性别差异,有56.1%的女性认为家庭是其自身道德训练最重要的场所,而男性对此的认同度则较低,只有45.5%的人认为家庭是最重要的道德训练场所,与女性相比,有更多的男性认同学校、社会以及国家对自身道德形成与训练发挥了重要的作用(见表5-31)。
这些数据表明,女性的道德培养更加依赖于家庭,而男性的道德训练与形成则在学校、社会以及国家等大环境中受到更多的影响。
表5-31 个体成长中道德训练最重要的场所(性别交互表) (%)
表5-31 个体成长中道德训练最重要的场所(性别交互表) (%)续表
不同年龄段关于家庭对其自身道德培养的重要性有着不同的看法。在30岁以下的群体中,只有40.5%的人认为家庭在其道德形成与培养中发挥的作用最重要,有29.2%的人认为学校是其成长中最重要的道德训练场所。随着年龄的增长,越来越多的人认可家庭在道德培养和训练方面的重要性。60岁以上的群体对于家庭的作用最为重视,有57.4%的人认为家庭是其成长中最重要的道德训练场所,而认为学校在其道德培养方面最为重要的人只有12.5%。
表5-32 个体成长中对于道德训练最重要的场所(年龄交互表) (%)
在调查中,接受过高等教育的群体与未接受高等教育的群体对家庭在道德形成中重要性的评价有显著差异,接受过高等教育的群体中只有38.2%的人认为家庭是其自身道德训练最重要的场所,而在未接受过高等教育的群体中,有53.1%的人认为家庭是其道德训练最重要的场所(见表5-33)。
在接受过高等教育的人中,有27.5%的人认为学校是其得到道德训练的最重要的场所,未接受过高等教育的群体中只有15.9%的人认为学校是其道德训练最重要的场所。
表5-33 个体成长中道德训练最重要的场所(受教育程度交互表) (%)
不同职业群体对家庭在个体道德训练中的重要性有着不同的评价,对此评价最高的是农民群体,有61.2%的农民认为家庭是其成长中道德训练最重要的场所,其次是社会(17.8%)和学校(15.7%),与农民群体相比,其他职业群体对家庭的选择比例在40%与49%之间浮动,而对于社会和学校在道德训练方面的重视程度则有着较为显著的提升。
表5-34 个体成长中道德训练最重要的场所(职业交互表) (%)
表5-34 个体成长中道德训练最重要的场所(职业交互表) (%)续表
家庭作为一个伦理实体,在一定程度上实现了伦理功能与道德功能的统一。家庭一方面是一个由伦理关系所构成的实体,其运作受到各种伦理角色关系的影响,而家庭伦理关系的稳定不但影响着社会关系中伦理生活的稳定性,家庭本身所具有的道德代际传递功能,又在很大程度上决定了人们在社会中所表现出的道德品质。因此,家庭伦理道德的建设不仅关系家庭成员生活的幸福与安康,而且与整个社会的和谐稳定密切相关,可以被视为社会伦理秩序得以维持的一枚定海神针。
通过调查各群体对于家庭在其道德训练方面的重视度,我们可以发现对于家庭伦理关系归属更强的群体,如女性群体、年长的群体以及农民群体等,在家庭中受到的道德训练与培养更多,对家庭在道德形成方面的作用也更加重视。而另一些群体对学校和社会在道德培养中的重要性更加重视。
然而,尽管群体间存在着重视度的差异,但家庭在整体比例上仍然高于学校与社会,总体上,家庭仍然是道德培育的第一基地。
因此,为了优化整个社会的道德风尚,提升个体的道德修养,使家庭承担自身在道德培养方面的功能,首先应当被重视的是家庭伦理关系的建设,因为只有当家庭成员当中存在着良好的伦理关系时,家庭这个实体才能保持一个稳定的内部结构与和谐的情感氛围,从而为发挥道德培养功能提供前提。
在良好的家庭伦理关系的建设中,一方面,应当重视中国原有的传统家庭伦理思想,这些思想在过去的几千年中,陶冶着人们的心灵,对协调社会矛盾、维护家庭关系的稳定起到了不可代替的作用,是构建和谐家庭伦理关系的重要文化资源,我们应保留和发扬当中积极的因素,如对“慈”“孝”“悌”等家庭伦理美德的推崇。另一方面,因为单纯采取向传统复归的方法,显然也是不能满足现代中国社会发展的要求的。我们还应采取传统与现代相结合的方式,汲取西方平等、民主、互爱等思想,树立符合现代社会需要的和谐家庭伦理观念,形成良好的家庭伦理氛围。
家庭作为道德代际传递最重要的场所,它自身良好的伦理氛围将会对其中的家庭成员,特别是儿童产生积极而正面的影响,促进其在长辈的言传身教中树立起正确的伦理价值观,在耳濡目染的家德家风中形成正面的思想信念和优良的道德品质,从而在他们走入社会时能够最好地担负起自己的责任与义务,为优化整个社会的道德风尚、维持和谐稳定的社会秩序贡献其力量。
(隋婷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