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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从央行四式记账流程看基础货币中的货币创造逻辑

在中央银行诞生之前,商业银行发行银行券需要有足值的贵金属作为兑付的准备金,但此时并无法定存款准备金率,也无“基础货币”概念。18世纪以后,英格兰银行的业务快速扩展。由于英格兰银行的商誉较高,许多中小商业银行借助其进行资金清算和提取现金,自愿将一部分准备金存入英格兰银行,推进了存款准备金制度的形成。1913年,美国《联邦储备法》首次规定,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应按照存款余额的一定比例向中央银行缴纳存款准备金,以制约商业银行的存贷款以货币乘数的倍数扩张(以至于无穷大),由此法定存款准备金制度正式问世。20世纪30年代大危机期间及此后,西方发达国家为了提高央行货币政策的调控能力,纷纷建立了法定存款准备金制度。20世纪80年代以后,鉴于这一制度存在着明显的理论缺陷和实践的负效应,一些发达国家(如加拿大等)通过立法程序取消了法定存款准备金制度,一些发达国家(如美国等)虽然名义上尚存这一制度但长期并未实行。在中国,1949年6月以后,中国人民银行就开始实施法定存款准备金制度,要求商业银行、钱庄和信托公司等金融机构向当地人民银行的分行缴纳“存款保证准备金”(刘平,2018)。2003年9月以后,中国人民银行频繁运用法定存款准备金率机制推进货币政策调控目标的实现,大型商业银行的法定存款准备金率在2011年6月一度达到21.5%的高位。

中央银行是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的银行,每家商业银行既不可能将货币资产(除现金之外,下同)存在自己的账户上也不可能将货币资产存在其他商业银行的账户上,只能将货币资产存入在央行开立的存款账户,这决定了基础货币有三项基本构成:“货币发行+法定存款准备金+超额存款准备金”。为了证明“贷款创造存款”,孙国峰(2019)研讨了中央银行向商业银行放贷中的“存款”创造,认为“银行从中央银行借款(或卖出资产),从而取得在中央银行的存款”,也就是说,商业银行只有从央行获得贷款,才能在央行存款,由此,“贷款创造存款”的源头应追溯到央行资产负债表和贷款流程。对基础货币在存贷款中的效应分析需要按照它的三项构成分别展开:

首先,从“货币发行”看,货币发行是央行的专有权,它位于央行资产负债表的负债方,但需要通过资产方的运作而进入经济金融运行。中国人民银行的最初(如1948年12月1日以后一段时间内)货币发行是一个兑付过程。这一操作,对人民币供给而言是一个增量过程,但对交易中的货币数量而言是一个存量置换过程,不具有直接扩大交易中的货币供给数量的功能。此后,中国人民银行通过向商业银行贷款(或当时中国人民银行直接向工商企业贷款),推进了商业银行在中国人民银行的存款增加(或工商企业在中国人民银行的存款增加)。在中国人民银行资产负债表中“货币发行”处于负债方,本应在资产方有一个“货币资产”科目与它相对应,但在目前公布的中国人民银行资产负债表中没有设置“货币资产”科目,而是将它归入“其他资产”科目,由此,中国人民银行的放款流程就难以在科目上一目了然了。

假定中国人民银行发行货币500元并发放贷款200元,则有初始记账:①“货币发行”500元→②“其他资产”500元。这些程序走完后,中国人民银行的资产负债表右列有了500元的“总负债”,左列有了500元“总资产”。在向“其他存款性公司”发放贷款的场合,中国人民银行与“其他存款性公司”签署了200元贷款协议,随后流程如下:③从中国人民银行的“其他资产”科目中划出200元资金转为贷款(由此,中国人民银行的“其他资产”中减少了200元资金),“对其他存款性公司债权”增加200元(中国人民银行的“总资产”依然为500元),同时商业银行负债端增加200元中央银行借款→④获得中国人民银行贷款的商业银行将200元贷款存入它们在中国人民银行的存款账户,由此,中国人民银行资产负债表的右列增加了200元“金融性公司存款”存款,“总负债”从500元增加到700元→⑤中国人民银行在贷款资产200元的条件下,“其他资产”回到了500元,“总资产”从500元增加到700元。这一流程以简化了的中国人民银行资产负债表示,如表3.10至表3.12所示。

表3.10 中国人民银行和商业银行资产负债表简表

表3.11 中国人民银行和商业银行资产负债表简表

表3.12 中国人民银行和商业银行资产负债表简表

在中国人民银行资产负债表中“货币发行”和“金融性公司存款”同属“储备货币”的二级科目,也同属债务性资金来源范畴,对资金使用中的“资产”而言具有基本相同的功效。因此,由“货币发行”500元所支持的“其他资产”放贷200元,实际上就是存款创造贷款的过程,按照贷款合同要求,这笔款从中国人民银行的“其他资产”中划拨到“金融性公司存款”账户,名义上是“贷款创造存款”,实际上是“存款创造存款”的过程。

但这种资金往来中的存量与增量的内在关系,在孙文中不见了,剩下的只是中国人民银行向“其他存款性公司”放贷200元和“金融性公司存款”200元的增量关系(即“贷款创造存款”),容易给人以误导。

其次,从法定存款准备金(以下简称“存准”)来看,这是商业银行按照法定存款准备金率的规定缴纳给中央银行的资金,它存放于商业银行在中央银行的存款账户。假定中国人民银行提高存准率,商业银行缴纳300元存准。随后,中国人民银行发放贷款200元,则中国人民银行资产负债表的复式记账流程是:①“金融性公司存款”+300元→②“其他资产”+300元。这些程序走完后,中国人民银行的资产负债表右列有了800元的“总负债”,左列有了800元“总资产”。在向“其他存款性公司”发放贷款的场合,中国人民银行与“其他存款性公司”签署了200元贷款协议,随后流程如下:③从中国人民银行的“其他资产”科目中划出200元资金转为贷款,由此,中国人民银行的“其他资产”中减少了200元资金,“对其他存款性公司债权”增加200元(中国人民银行的“总资产”依然为800元),同时商业银行负债端增加200元中央银行借款→④获得中国人民银行贷款的商业银行将200元贷款存入它们在中国人民银行的存款账户,由此,中国人民银行资产负债表的右列增加了200元“金融性公司存款”,“总负债”从800元增加到1000元→⑤中国人民银行在贷款资产200元的条件下,“其他资产”回到了800元,“总资产”从800元增加到1000元。这一流程以简化了的中国人民银行资产负债表示(见表3.13至表3.15)。

表3.13 中国人民银行和商业银行资产负债表简表

表3.14 中国人民银行和商业银行资产负债表简表

表3.15 中国人民银行和商业银行资产负债表简表

从表3.13至表3.15的流程中可以比较直接地看出,中国人民银行的贷款资金来源于“金融性公司存款”,因此这一贷款所引致的“金融性公司存款”增加,实际上是商业银行缴纳的存准资金的延伸,如果将中间环节省略,只看起点和终点的话,它就是“存款创造存款”。

最后,基础货币中的“超额存款准备金”的四式记账流程与央行提高“存准”条件下的流程相似,故不再赘述。

从中国人民银行资产负债表的整体看,不论是“发行货币”还是收取“存准”、吸收超额存款准备金乃至发行央行债券等都是资金来源的重要渠道。央行是银行的银行,商业银行与其他客户之间的存款货币派生机制,在央行与商业银行之间也同理发生。有了资金来源,才能有效地开展贷款、贴现、公开市场操作等“资金使用”,进行货币政策的调控,落实货币政策调控目标。但这一切操作都建立在真实资金的基础上,并非以无中生有的“贷款创造存款”为机制。

孙文对商业银行资产负债表的认识差误以及对央行资产负债表的认识差误,还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第一,商业银行的资产负债关系。孙国峰(2001)认为:“银行不可能将自己的债务变为自己的资产。资产负债表要保持平衡,任何一个主体增加资产的方式有两种,一是减少其他项目的资产,二是增加负债。因此银行增加存款准备金(即增加资产)的方式不外乎出售其他项目的资产或增加负债,对于银行总体来说,只和非银行的中央银行以及非银行公众发生经济交易。第一种增加存款准备金的方式就是向中央银行出售资产,第二种方式就是从中央银行再贷款或从非银行公众处吸收现金再存入中央银行”。这段话的表述中有三个问题需要商讨:其一,“银行不可能将自己的债务变为自己的资产”,这不符合资产负债表的基本原理,即按照“资产=资本+负债”平衡式,资产中当然包括由负债资金所形成的资产,商业银行只要增加负债就能够增加资产。如果这句话要达意,它应当是“银行不可能将自己的债务变为自己的资本”,但孙文在分析中忽视“资本”范畴。如果“银行不可能将自己的债务变为自己的资产”,则资产负债表及其机理就不存在了,孙文也没有必要运用资产负债表的复式记账方法研讨所谓的“贷款创造存款”了。其二,“减少其他项目的资产”不是增加资产的路径,也不是保持资产负债表平衡的路径。它只是调整资产结构的路径,在其他条件不变的情况下,它既不会引致资产增加也不会引致资产减少。其三,“银行增加存款准备金(即增加资产)的方式不外乎出售其他项目的资产或增加负债”,其中,缺乏增加“资本”的路径,“出售其他项目的资产”不可能增加商业银行整体的存款准备金。

第二,存款与现金的关系。孙国峰(2001)认为:“银行投放的现金大于吸收的现金,银行总体不可能长期从非银行公众处吸收现金,单个银行也不可能长期做到这一点(尽管偶然会出现这种情况),因此银行总体或单个银行增加存款准备金的主要方式就是和中央银行进行交易”。这段话中有两个问题值得商讨:其一,将现金与存款相混。商业银行在央行的存款准备金中的“存款”属于“存款货币”范畴,不是现金;在商业银行账户中“公众存款”也属于“存款货币”范畴,它们通常不是以现金形式存在的,由此,从“银行总体不可能长期从非银行公众处吸收现金”推论出“银行总体不可能长期从非银行公众处吸收存款”,这属于概念不清引致的差误,其结论是不成立的。其二,央行是银行的银行,接受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的存款是其基本职责之一。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获得存款准备金的主要方式是吸收客户(包括工商企业等各类机构、城乡居民和政府财政等)的各类存款,与中央银行之间进行的贷款、贴现等交易大多是调整头寸的一种方式。2019年年底,在中国人民银行资产负债表的“储备货币”科目构成中,“货币发行”仅为82859.05亿元,“金融性公司存款”高达226023.86亿元,“非金融机构存款”为15292.04亿元,同时,在资产方的“对其他存款性公司债权”为117748.86亿元,由此,一个基本的问题是,在与中国人民银行资产方交易仅为117748.86亿元的条件下,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如何获得了226023.86亿元的存款准备金?即便将“货币发行”加入其中,也还有25415.95亿元的缺口。

第三,存款与贷款之间的制约机制。孙国峰(2001)认为:“就银行贷款行为本身而言,贷款的同时对应着存款的增加,存款对银行贷款行为没有制约,对银行贷款行为的唯一制约是需要持有存款准备金,而存款准备金只来源于中央银行的资产业务。因此,银行的贷款行为并不直接受存款的约束”。这段话有四个问题需要讨论:其一,“存款”的含义。在商业银行的经营运作中,“存款”一词有着两种含义:一是在商业银行账户上的客户存款;二是商业银行在中央银行账户上的存款。商业银行向客户放贷的数量直接受到它在中央银行账户上存款数量(即超额存款准备金的数量)的制约,因此,简单地说“存款对银行贷款行为没有制约”是不符合商业银行实践的。其二,中央银行向商业银行放款的根据。舍去其他条件不提,中央银行向商业银行放款以商业银行有着对应的资产为抵押(在实践中,SLF、MLF和PSL等均需要商业银行有着对应数额的债券等资产为抵押),由此,商业银行的资产负债表并非处于“0”资产状态,同时,这也意味着商业银行可以通过在金融市场上出售这些债券获得资金,因此,“对银行贷款行为的唯一制约是需要持有存款准备金”是不确实的。其三,中央银行向商业银行放款和商业银行向客户放贷的流程是:中央银行放款给商业银行→这笔款进入商业银行在中央银行的存款账户→商业银行再将这笔款的一部分(或全部)贷放给客户,由此可见,就商业银行的贷款操作看,贷款数额明显受到它在中央银行存款账户中存款数额(即超额存款准备金数额)的限制。其四,既然商业银行对其客户的贷款受到商业银行在中央银行存款账户中的存款数额限制,那么,“对银行贷款行为的唯一制约是需要持有存款准备金”的逻辑结果就是,存款是贷款的前提条件,不是贷款凭空创造存款,而是存款创造贷款。 uwQX+ASMUFgVrmR7SipxRl11Ygss8FkXxdASMDwYvNQEcEeXipdjIZ3zEPFCePt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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