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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治理能力现代化下地方治理规范体系的理论逻辑

作为中国立法体制中的重要一环,地方立法受立法体制“一元两级多层次”的立法特征影响,既有对中央立法的从属性,也有从实际出发、着重解决地方特殊问题的自主性。在深入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的今天,地方立法的价值越发彰显,地方立法的作用也得到了立法机关更多的重视。“对地方立法的研究,不能仅仅局限于一般意义上的中央与地方的关系,而是需要纳入全面深化改革与全面依法治国的整体框架和动态过程来考察。” [1]

治理能力现代化也对地方立法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从地方立法与中央立法的关系来看,一方面,地方立法应当与中央立法保持内在的一致性,维护中央立法的权威以及保证中央立法在全国范围内的效力;另一方面,地方立法要针对性地解决地方实际问题,而不仅仅是对中央立法的照搬照抄。从不同地区地方立法的异同来看,由于中国面积广阔、区域众多,各地省情、市情也都存在较大的差异性,因此,地方立法应当对当地特殊的自然环境和人文环境进行考量,以凸显地方立法特色,提高地方立法的针对性。 c7bDNMXfaET5H82W9VGT3wmtmsvZz4a/QUtt6+kOdSRQJQQHfexQs6vCa8BpFNk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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