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生活的现实世界中,规范无处不在,风俗习惯、宗教戒律、道德原则、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等都是我们日常见到的规范。规范为人们的行为活动提供了一套行为方式、评价标准和预测条件;它是维护社会秩序的必要条件,也是人们实现行为目的的前提。规范告诉人们“应该做什么”“不应该做什么”以及“可以做什么”。正如韩非子所言:“夫悬衡而知平,设规而知圆,万全之道也。”
现实世界中,正因有了规范,人们的行为才减少了行为成本,才具有了稳定性和确定性。因此,每个人的行为都处于规范的调整和约束之下,不同的规范适用于不同的社会群体和场合。人们必须都按规范行为,违反规范的人要受到来自精神力量和物质力量两方面的惩罚,如舆论谴责、心理疏远、良心不安、监狱监管、法庭审判、刑罚处罚等。因此,如果给规范下一个定义,那么可以说“规范是调控人们行为的、由某种精神力量或物质力量来支持的、具有不同程度的普适性的指示或指示系统” 。
网络空间是现实生活的延伸,网络言论、行为都应有边界,不应该也不可能为所欲为。因此,人们在互联网中的行为也需要规范的调整和约束,只有这样,才能保证人们在网络中的行为合理有序,才能维护互联网的健康运行。参照规范的定义,我们可以将网络规范定义为,调控网络主体网络行为的、由某种精神力量或物质力量来支持的、具有不同程度之普适性的指示或指示系统。我们可以从五个方面进一步揭示网络规范的内涵。
第一,网络规范调整和约束的对象是网络主体的网络行为。网络主体包括接入和使用互联网的个人、组织或机构,计算机软件或硬件制造商、互联网基础设施与网络服务提供商、网络运营商,以及制定和实施计算机与互联网政策或法律的各种组织和各级政府部门。例如,上网冲浪的网民、拥有网站的机构(如,学校、公益组织和企业)、软件开发商(如,微软)、计算机硬件生产商(如,IBM、Intel、联想)、网络运营商(如,美国在线AOL、中国移动、中国电信)、网络服务提供商(如,Google、Facebook、新浪网)、制定网络政策的组织和政府部门(如,互联网名称与数字地址分配机构ICANN、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CNNIC)等,这些个人和组织都是网络主体的组成部分,它们是互联网的主角,它们的网络行为是网络规范调整的对象。
第二,网络主体的网络行为指的是网络主体与互联网相关的一切行为,包括个人或组织在互联网中的行为活动、计算机硬件和软件的设计和生产、互联网基础设施的建设、网络服务的提供,以及计算机和互联网的相关政策与法规的制定和实施,等等。网络主体的行为是网络规范调整和约束的对象。例如,网民的聊天、发帖、浏览网页、收发邮件等行为,网站的建设和维护、信息的发布与更新,计算机软件与硬件的设计、制造、销售和售后服务,内容搜索、新闻资信、信息发布、电子邮件等网络服务的提供,网络基础设施如光纤的铺设、服务器的维护,计算机和互联网技术标准的制定,网络域名和地址的分配,等等,都是网络主体的网络行为,都是网络规范的对象,都处于网络规范的调整和约束范围内。
第三,网络规范是由精神力量和物质力量来支持的。网络主体不是一个虚幻的行为主体,互联网并没有将一个网络主体二分化,在线和离线的网络主体是一体的。与现实世界中相对应的物质实体一样,每个网络主体都是一个道德主体或法律主体。网络规范也不是毫无根基的空话,违背网络规范的网络主体必然受到来自精神力量和物质力量两方面的惩罚。由精神力量和物质力量支撑的网络规范是每个网络主体所敬畏的东西。首先,这种精神力量主要包括网络舆论的谴责、网络社区的疏离、其他网络主体的拒绝,等等。例如,一个在论坛中经常发表不实言论或散布谣言的网民,会引起论坛其他成员的集体谴责,大家会对他“拍板砖”,他逐渐就会成为论坛中不受欢迎的人,其他成员会逐渐疏远他。其次,支撑网络规范的物质力量包括禁止发布内容,冻结或删除账号,禁止进入网站,关闭网站,违反网络法律的组织和个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等等。例如,微博已经成为一种新的信息发布和交流平台,《新浪微博社区管理规定(试行)》规定:“发布淫秽信息的用户,警告并删除相关内容;累计发布5条及以上淫秽信息的用户,冻结账号;发布色情信息的用户,警告并删除相关内容。”
第四,网络规范具有不同程度的普适性。网络规范在一定范围内是具有长效性和普遍性的。首先,网络规范调整和约束的不是某一个网络主体的某一个行为,而是网络主体所在网络社群之内的所有成员的所有行为。例如,网络商城交易规范就是调整和约束网络商城上的所有成员,包括商家、消费者以及第三方支付平台的网络规范。卖家要诚信经营,保证商品和服务质量,及时发货;消费者要及时付款,诚实点评;第三方支付平台要保持中立,协调买卖双方的关系,尽力解决双方纠纷。其次,不同网络规范的适用范围也各不相同。例如,《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规定》第二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应当遵守本规定”;而《吉林市网络新闻监督管理条例》第二条规定“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网络新闻及其监督管理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均须遵守本条例”。很明显,二者的适用范围是不同的,前者的适用范围远远大于后者的适用范围。
第五,网络规范是一种指示或指示系统,是网络行为的指导方式、预测条件、评价标准以及惩罚依据。首先,网络规范告诉人们在互联网中,“应该做什么”(如,应该抵制色情内容)、“不应该做什么”(如,不应该传播网络谣言)以及“可以做什么”(如,可以匿名发布消息)。其次,“人们在行为互动中为了降低交易和人际交往等方面的不确定性,逐渐形成了一些规则,这些规则可以使你预期别人会干什么,别人也可以据此预期你要干什么” 。因此,网络规范能够预测网络主体的行为。例如,中国《电信和互联网用户个人信息保护规定》第十四条规定:“电信业务经营者、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保管的用户个人信息发生或者可能发生泄露、毁损、丢失的,应当立即采取补救措施。”因此,当网络用户发现自己的个人信息丢失或泄露时,就能够预测到电信业务经营者和网络信息服务提供者将要采取的补救行为。再次,网络规范也是网络行为的评价标准,“在行为发生,完成之后,它就转化为一种标准,人们可以根据它来对已发生的行为和结果进行评价和褒贬,于是规范就转化为评价人们行为及其结果的标准” 。例如,中国《互联网接入服务规范》第五条规定:“客户服务中心应答的时限最长为15秒。”因此,“15秒”就成为评价客户服务中心应答行为是否符合规范的标准。最后,网络规范也是一种惩罚依据,它规定了违背网络规范的网络主体所接受的惩罚结果。例如,中国《网络游戏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条规定:“上网运营未获得文化部内容审查批准的进口网络游戏的,由县级以上文化行政部门或者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