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绪论

一 互联网与网络规范

古希腊神话中有一枚“巨吉斯之戒” ,传说戴上它的人能够隐身。如今,互联网已经将这个神话变成现实,无数网民隐身于屏幕背后,在一个虚幻与现实交融的空间中进行着一种“对面不相识”的生活。人类经历了“百万年蒙昧,数万年游牧,几千年农耕,几百年工商;如今,正经历一场前所未有的巨变,由工业时代迈向信息时代” 。在这个信息时代,人类正逐渐摆脱肉体的局限,享受着一种全新的互联网生活,每个身在其中的人都拥有了一枚“巨吉斯之戒”。

互联网的出现,为大多数人都贴上了网民的标签,并且几乎囊括了人类生活的全部内容。美国《连线》( Wired )杂志的创办人之一,发行人和总编辑路易斯·罗塞托(Louis Rossetto)曾经预言,“5年之内,万维网将成为全世界1/4人口主要的信息和娱乐来源,不要20年,它将会延伸到全世界的每一个人”。 如今,他的预言已经成为现实,互联网已经成为现代人获取信息的主要渠道,在互联网中活动的人也越来越多。网络电子与纸质刊物《发表1.0》( Release 1.0)发行人兼主编埃瑟·戴森(Esther Dyson)指出,“网络逐渐不是一桩事物,而愈来愈是一个环境。它将占满全部空间,大家在它里面做各种事” 。互联网已经逐渐从一种单纯的工具转变为人类最重要的生存空间之一,互联网生活也已经成为人类生活必不可少的一部分。

互联网是科技进步的结果。“不管你认为网络好还是不好,不管你愿意不愿意,世界网络化的脚步已隆隆响起。网络化已是大势所趋,你不得不面对精彩而又无奈的计算机网络。无论你是谁,或许就在你一觉醒来之际,发现整个世界已被网络一网打尽。” 正如尼葛洛庞帝(Nicholas Negroponte)所言,“我们无法否定数字化时代的存在,也无法阻止数字化时代的前进,就像我们无法对抗大自然的力量一样” 。面对全球互联网的兴起,人们唯有顺应科技发展的趋势,才能跟得上历史的脚步,不被时代所淘汰。

然而,长久以来一直困扰着人们的一个问题是,对人类而言,科技的进步是福音,还是灾难;互联网的出现是铁笼,还是乌托邦。爱因斯坦曾说,“科学是一种强有力的工具。怎样用它,究竟是给人类带来幸福还是灾难,完全取决于人自己,而不取决于工具” 。因此,互联网是造福还是危害人类,关键在于人类自身,互联网只是一种工具,工具的使用应当取决于人类自身。对于互联网而言,“互联网的未来在很大程度上并不取决于技术上的进步,而在于人类如何对待这些变革” 。只有将互联网的发展与人类生存和发展的需要结合起来,才能使互联网真正沿着造福人类的方向发展。因此,互联网的发展势不可当,为了应对全球互联网的兴起,人们既要顺应互联网的发展趋势,创造条件迎接互联网时代的到来;又要把握互联网的发展方向,使其符合人类生存和发展的需要。

既然互联网的兴起是不可逆转的,那么人们面对的最重要的问题就是如何正确使用互联网。因此,人们必须就如何使用互联网达成一致意见,规范人们使用互联网的行为,进而促进互联网的发展,增加人类福祉。所以,关键不在于互联网需不需要规范,而在于如何规范,即需要关注的问题是人们究竟该如何规范自己使用互联网的行为。

互联网带来的“信息革命不只是 ‘技术性的’;它实质上是社会性的和伦理性的” 。互联网的出现,不仅是技术的变革,更是对传统的社会和伦理规范系统造成了巨大的冲击。人们不应当只注重技术的进步而忽视人类价值的实现,只有规范人们使用互联网的行为,才能将技术与价值结合起来,真正实现人类的价值。美国计算机伦理学的先驱詹姆斯·摩尔(James H.Moor)指出,“在如何使用计算机技术方面,存在着政策上的空白。计算机增长了我们的才干,而这又使我们要对活动做出新的选择。通常在这种情况下,要么是没有指导性政策,要么是现有的政策似乎不适用。计算机伦理学的中心任务,就是确定我们在此情况下应做什么,亦即制定出指导我们行动的政策” [1] 。因此,当前最主要的任务是,制定出规范人们网络行为的网络规范或规范系统。只有合理的网络规范才能够规范人们使用互联网的行为,才能促进互联网的发展,增加人类的福祉。

二 现行网络规范面临的困境

自互联网诞生以来,网络规范就出现了,然而由于种种原因,当前的网络规范或规范系统却面临着许多困境。分析网络规范面临的困境,找出造成困境的原因,不但有助于走出困境,而且有助于我们更进一步探讨网络规范的形成和发展,从而为制定合理的网络规范提供理论依据和指导。我们认为,当前的网络规范面临的困境主要集中在五个方面。

(一)网络规范的形成落后于互联网的发展

当前,互联网的发展已经带来了一系列的问题,如信息泄露、网络病毒与不良信息泛滥、网络监控、网络沉溺等。问题早已出现,解决问题的办法却姗姗来迟。相对于互联网技术的发展,对互联网问题的解决往往是滞后的、缓慢的。“技术常常比伦理学理论发展得更快,而这方面的滞后效应往往会给我们带来相当大的危害。” 在互联网技术与网络规范之间存在着一定的距离,这种距离已经成为互联网发展的障碍,如果不消除这二者之间的距离,必将对互联网的健康发展造成巨大的危害。所以,我们有必要分析一下导致网络规范的形成落后于互联网发展的原因。

首先,传统规范在互联网中水土不服,而合理的网络规范尚未形成。尼葛洛庞帝指出,“大多数法律都是为了原子的世界,而不是为了比特的世界而制定的” 。同时计算机本身具有逻辑可塑性 [2] ,使计算机能够应用于任何地方,“许多人类的活动和社会机构将要发生变革。这些变革,将给我们在如何使用计算机技术方面,留下政策和概念上的空白” [3] 。在一个全新的、与现实世界完全不同的网络世界中,传统规范必然无法有效地规范人们在互联网中的行为。另外,互联网的飞速发展使得人们对它的未来没有一种清晰的把握,这导致网络规范的构建缓慢而又谨慎。以网络法律为例,“虽然世界范围内都在加强互联网法制建设,并且取得了许多成果,但相对于网络本身发展的速度而言,则相当迟缓,而且互联网的这种滞后将继续保持下去。因此,人们永远可以找到 ‘无法可依’的根据”

其次,全球性的网络规范系统尚未形成。地理距离和国界的阻隔,以及文化的差异使不同地域或国家的网络规范纷繁复杂,各不相同,甚至相互矛盾。互联网本身具有双重性。 一方面,互联网是一个全球性的网络,跨国界、跨地区、跨种族,以信息交流为主,其成员遍布全球。互联网的诞生,将淡化人们的民族意识和国家观念,培育出具有国际视野的网民。另一方面,互联网(Internet)这个名字的含义就是“网中网”或“网际网”,是由各个国家、地区、单位的网络以TCP/IP协议互相连接而成的。美国《纽约时报》的专栏作家托马斯·弗里德曼(Thomas Freidman)说:“世界变 ‘平’了,全球化沟通从没这么容易过。” 互联网的出现消除了语言的障碍、取消了地理距离的阻隔,将全世界的人都紧紧地连在一起。然而,尽管所有网民使用同样的电脑语言、访问同样的地址、浏览同样的内容,甚至认可同样的行为准则等,但是地理疆界的阻隔仍然在互联网中留下了印记,不同的国家和地区出于各自的文化传统、价值观念以及利益要求,制定了各自不同的网络规范来约束和指导本国人民使用互联网的行为。因此,建立一种能够遵守各国的主权、文化和道德标准,并且符合各国实际情况的全球性的网络规范系统任重而道远。

最后,计算机和互联网行业的职业行为规范也处于落后状态。相对于其他行业,计算机和互联网行业是一个新的领域,其他行业如医疗、法律、工业等行业有数个世纪的时间来形成一套完善的职业操守和道德规范。而计算机和互联网行业却没有足够的时间来形成自己的职业规范;并且计算机和互联网的开放性特征使得它们往往超出自己的专业范围,与其他行业结合在一起,没有一个稳定的边界,这也增加了构建互联网职业规范的难度。另外,由于其工作专业性较强,“计算机专业人员经常发现自己有高于老板、顾客、合作人员和大众的权力,这种权力很容易被那些无所顾忌或易受诱惑的人滥用” 。这样计算机专业人员每天的工作就会面临更多的道德抉择,他们要对顾客、老板和普通大众承担责任,但不同的职责却又经常发生冲突,这样就使得他们始终要面对知识产权、隐私权、财产权等问题,如何解决这些问题也就成为网络职业规范的题中之义,同时这些问题也增加了构建网络职业规范的难度。

(二)网络主体之间的博弈使网络规范的合理性无法得到保障

网络主体就是在互联网中活动的组织或个人,不同的组织与个人怀着不同的目的进入互联网。网络规范的构建过程就是他们之间通过博弈构建约束彼此行为的规范的过程。网络主体之间的博弈本质上是对互联网的控制问题。当前,普通网民在博弈中处于被动地位,他们唯一的手段就是选择退出互联网;网络组织受到市场与政府的双重约束,特别是在中国,网络组织还承担着协助政府管理互联网,规范网民行为的责任;政府的出发点则是控制与管理网络。因此,我们认为,尽管政府、网络组织和普通网民之间的博弈最终将促使互联网走向规范;然而它们之间力量不对等的博弈却可能导致网络规范的合理性无法得到保障。

一方面,网络组织与网民之间的博弈可能使网络规范的合理性无法得到保障。网络组织与网民之间的博弈过程就是构建约束彼此行为的网络规范的过程。这种约束网络组织与网民之间行为的网络规范应当能够维护二者的权益,不能有所偏向,否则就可能损害一方的利益,无法保障网络规范的合理性。例如,许多手机软件在安装时要求用户授权手机应用软件读取用户手机里的文件,包括通讯录、信息、相片,甚至用户所在位置等,否则用户就无法安装使用该软件。这一手机软件的安装规范就是在手机软件开发商与用户的博弈过程中形成的,在博弈过程中,前者处于优势地位,后者只能被动地选择接受或不使用该应用软件。因此,我们认为网络组织与网民的博弈应当保持总体平衡,占据优势地位的网络组织应当承担更多的责任,不能为了追求眼前利益而损害用户的权益和自己的长远利益,否则必然使得约束二者行为的网络规范的合理性无法得到保障。

另一方面,网络组织之间的博弈可能使网络规范的合理性无法得到保障。网络组织之间的博弈过程就是构建约束网络组织行为的网络规范的过程。网络组织,如各大网站、网络企业、网络管理机构等构成了互联网的基石,它们的行为不但关乎互联网的正常运行和发展,而且直接影响网络用户的权益。因此,约束网络组织之间关系的网络规范不但要维护双方的利益,还要考虑到网络用户的权益,不能损害网络用户的权益,否则必然影响网络规范的合理性。例如,360、腾讯、金山、百度等网络企业之间不断爆发“战争”,在“战争”过程中,它们各自制定了不同的网络规范,如在自己的用户群中强制卸载对方的应用软件,或者将对方的应用软件拉入黑名单,限制用户使用等,这样的网络规范只能导致两败俱伤的结果,损害双方的利益;同时也会扰乱市场秩序,损害广大用户的权益。因此,网络组织之间的博弈应当在维护公共利益和遵循互联网运行规律的基础上展开,否则就可能损害一方利益或双方的长远利益,伤害用户的权益,危害互联网的健康发展,使得约束它们行为的网络规范的合理性无法得到保障。

(三)现行网络规范实效性 弱,无法很好地实现规范作用

互联网的特性使网络规范在规范网络行为的过程中,面临着实效性弱的问题。人们在互联网中能够突破现实世界的一些限制,如肉体限制、地理阻隔、单一身份局限等,这使得网络主体能够跨越地理距离,创造多重身份或进行匿名活动等。因此,实际情况往往是尽管有了相应的网络规范,却不能有效地规范相应的网络行为,究其原因,我们认为有以下三个方面。

首先,网络规范的对象是网络主体,网络主体一旦离线,网络规范的约束力就会下降。这就使得越轨行为的成本较低,降低了网络规范的强制性,导致网络规范的实效性差。

其次,网络规范具有地域性,但网络信息的传播方式则是超地域性的。不同国家和地区之间的网络规范各有差别,有些内容在一个国家或地区是不合法的,在另一个国家或地区则完全合法,这就使得一些国家认定的不法信息根本无法在互联网中消除,甚至随时都可能再次进入该国的互联网。

最后,现行网络规范的实现主要依靠网络主体的自律,而互联网技术漏洞的存在,网络立法的滞后等现实状况都使得人们随时都可以产生网络越轨行为。“传统社会由于交往面狭窄,在一定意义上是一个 ‘熟人社会’,交往对象大都是熟识的人(朋友、亲戚、邻里、同事等)。依靠熟人的监督,慑于道德他律手段(社会舆论、利益机制、法律制裁)的强大力量,传统道德得到相对较好的维护。” 然而在互联网中,隐藏在屏幕背后的人们生活在一个“陌生人社会”中,人们的行为并不需要达到“熟人社会”中人们所期待的标准,那道由熟人的目光、舆论和感情筑成的道德底线便很容易崩溃。因此,“类似于传统 ‘熟人社会’中道德他律的种种 ‘外力’,在 ‘网络社会’中却在相当程度上失去了作用” 。在互联网中,仅仅通过自律很难保证人们的行为符合规范,这样就必然减弱网络规范的实效性,出现网络越轨行为。

(四)现行的网络规范与现实规范之间、不同国家及地区的网络规范之间存在着竞争

互联网作为人类活动的新型空间,与现实世界有着巨大的差别。然而,网络主体是在现实世界中具有物质实体的组织或个人,现实规范不可避免地要对网络行为造成影响。因此,对网络行为的不同看法必然导致现实规范与网络规范之间产生竞争和冲突,使得人们在判断和评价某种网络行为时无所适从。同时,互联网是全球性网络,它模糊了传统的国家疆域和地理边界,但是不同国家或地区的网络规范出于不同的价值和利益考量也经常发生竞争和冲突,导致不同国家或地区之间不断发生关于互联网事务的纠纷。

一方面,网络规范与现实规范之间的冲突使得人们在规范一些网络行为时遭遇困难。例如,网恋是网络时代的一种普遍现象,李伦教授认为,网恋有两种形式,一种是通过网络恋爱,另一种是纯粹的网恋。前者指的是人们借助网络这种新媒体谈恋爱,本质上与通过电话、鸿雁传书谈恋爱一样;后者则是网络时代出现的一种新型的人际关系,它指的是人与人之间在网络中的一种依恋之情,而不是爱情,这种形式的“恋”不必通往婚姻,也不必建立在男女两性的基础上,唯一的要求是两个“人”,不必是真实的男人或女人。很多人担心网恋之中的双方可能是现实中的家庭成员,可能会出现“网络乱伦”现象,这是现实社会中的伦理规范所不允许的。 但是李伦教授认为,后一种意义上的“网恋”不涉及现实社会中的真实关系,它是一种新型的人际关系,用旧有的社会规范和伦理原则对其判断实际上混淆了现实社会伦理与网络伦理的关系,不能简单地将“乱伦”的帽子扣于其上。但是同时,针对家庭成员之间的网恋现象,我们也不能割裂现实世界与网络空间,不能堂而皇之地以网络空间与现实世界的不同为由来确定其合理性,毕竟网民同时也是生活在现实世界中的人们。因此,现实社会中的伦理原则与网络规范之间的冲突必然会使得人们在约束和判断这种网恋行为时遭遇困难。

另一方面,不同国家和地区的网络规范之间的竞争使得处理互联网事务的国际合作困难重重。在互联网出现之前,“现实生活中的摩擦使异域文化融入我们自己的文化的可能性不大,我们与异域文化之间的距离如此之大,以至于很少人能够同时享受两种文化下的生活” 。但是,互联网打破了传统的疆界。在互联网问题上,“任何一个国家都不能坚持自己的孤立观念而反对其他所有国家,无论这些观念具有怎样的历史的、意识形态的或神学的理由” 。我们要明确的是,“网络空间是一个国际社区,尚存在宪法性的问题有待解决,并且,我们越来越强烈地感到:不能简单地退一步说,这些问题是地区性事务” 。目前,尽管一些国际组织已经就某些国际性的互联网事务制定了一些互联网政策,如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UNCITRAL)于1996年制定《电子商业示范法及其颁布指南》,世界贸易组织(WTO)于1997年先后达成的《全球基础电信协议》《信息技术协议》,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于1999年12月9日发布的《电子商务中消费者保护指南(准则)》等。但是,涉及一些具体的互联网事务,各国仍处于各自为政的状态,关于互联网事务的国际合作仍然任重而道远。

(五)现行网络规范偏重于管理,忽视了网络规范的保护功能

互联网的技术性使得网络技术成为互联网管理的有效手段。从某种程度上可以说,网络规范的合理性问题就包含着网络技术手段运用的合理性问题,一旦认定合理,通过网络技术完全可以实现对互联网的管理和控制。因此,在对互联网的管理方面,通过网络技术实现管理互联网事务、约束网络行为的目的是比较容易的。以网络实名制的施行为例,只要强制人们使用真实的身份信息在互联网中活动,互联网中将不会存在匿名行为,人们浏览的每一个网站,发布的每一条信息,每一次网络聊天等都将在互联网中留下印记,每个人都将以真实面目在互联网中出现。这些对于互联网的管理而言,特别是对于打击网络不法行为,治理网络乱象等问题是最行之有效的方法。然而,技术的缺陷和漏洞也容易使个人隐私暴露在公众面前,使得个人的合法权益,如言论自由、人身和财产安全、名誉等容易遭受侵害。

因此,合理使用网络技术不仅是一个互联网管理问题,更是一个互联网的伦理和法律问题。人们制定的网络规范不应当只注重其管理功能,而忽视其保护人们互联网合法权益的功能。所以,问题的关键是在互联网管理与人们的网络权益保护之间形成一种平衡。例如,当前的互联网中,不良信息泛滥,给互联网管理者造成了巨大的困扰,为了消除不良信息,互联网的管理者在制定互联网政策的时候,首先应当考虑网络规范的管理功能,通过网络技术,如过滤软件、身份认证软件等有效地实现对网络信息内容的控制和管理;但是我们也绝不能忽视网络规范的保护功能,不能在消除不良信息的同时将人们正常的网络信息也消除掉,或者禁止人们匿名发表内容,这是对人们网络言论自由权利的侵害。除此之外,网民的财产和隐私安全、网民的知识产权、网民接入和使用互联网的权利以及互联网健康发展等都应当是网络规范保护的重要内容。如果只注重网络规范的管理功能,忽视其保护功能,长此以往,互联网的发展必将受到影响,互联网也必将失去其固有的魅力。因此,我们在制定网络规范的时候,一定要平衡网络规范的管理和保护功能,不能有所偏向。

三 网络规范研究的回顾与前瞻

时至今日,互联网已经从一种单纯的通信工具转变为一种全新的生活方式。“一项技术在社会中的广泛运用,不仅涉及技术本身的进步,而且在多方面引起社会结构和人们生活方式、思维方式的转变” ,人们生活方式的转变引起了人们行为方式的改变,使得如何规范人们在互联网中的行为成为互联网相关问题研究的一个重要内容。互联网规范研究以人在互联网中的行为规范为主要对象,包括人在互联网中的一切行为规范,既有人们在计算机技术和互联网开发和应用过程中的技术规范,也有人们在互联网中交往互动过程中的社会规范,涵盖了互联网伦理、互联网法律、互联网技术规范、互联网社交礼仪等众多内容。互联网规范研究为人们在制定互联网政策和法律、规范网民行为、构建和谐安全的互联网环境、推动互联网健康发展等方面的实践提供了理论支撑。因此,对近年来互联网规范研究的发展历程及其主要内容的回顾,以及对未来互联网规范研究的前瞻对于互联网规范研究具有重要的意义。

(一)互联网规范问题的研究历程和主要成果

万维网之父伯纳斯-李指出,“万维网并不仅仅是一个有待挖掘的信息宝藏,也不只是一个参考或研究工具” 。互联网经历了从研究工具、通信工具到生活空间、生活方式的转变,它改变了人类的生活方式。根据互联网的发展以及人们对互联网的认识来划分互联网规范研究的发展历程,以全球互联网的兴起为标志 ,可以分为两个时期。第一个时期是从20世纪80年代至90年代中期,互联网给人们的生活带来巨大变化的同时也引起了一系列的伦理和法律问题等。在这一时期,人们主要关注的是在互联网应用过程中产生的互联网问题,因此这一时期互联网规范研究主要是分析互联网问题产生的原因并探寻解决方法。第二个时期是从20世纪90年代中期至今,这一时期互联网的发展早已超越它本来的目的,在商业、政治、一般社会用途等方面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已经成为人类生活的空间,人们在其中工作、休闲、娱乐,完成大部分现实世界中的事务。因此,如何规范人们在互联网中的行为成为关注的焦点,人们开始转向研究规范互联网行为的互联网规范,如互联网伦理、互联网法律、互联网。国内外对互联网规范研究的主要成果基本上也是沿着互联网发展的历程展开的。

1.国外研究者对互联网规范问题的研究

1985年美国学者詹姆斯·摩尔最早从伦理学角度研究了与计算机有关的人类行为规范问题,他的经典论文《什么是计算机伦理学?》将如何使用计算机和互联网的问题,即网络规范问题归于应用伦理学的范畴。他明确指出,“计算机伦理学就是对计算机技术的本质、对该技术给社会所带来的冲击的分析,就是对各种有关使用这种技术的伦理学政策的制定、对为之所进行的辩护的分析” [4] 。从整体上来说,关于“人类如何使用互联网”的网络规范问题,国外学者的研究主要是将网络规范作为应用伦理学的一个组成部分,集中于对计算机与互联网应用给社会带来的影响,以及计算机与互联网应用带来的种种问题的分析,并且从伦理学视角提出解决互联网问题的方法,探讨合理使用互联网的路径。

詹姆斯·摩尔在《计算机伦理学中的理性、相对性和责任》一文中概括了计算机伦理学的两个主要任务 [5] :一是分析计算机技术的本质及其社会影响;二是提出并论证相应的合乎道德的计算机使用政策。他认为计算机伦理学是一种新的应用伦理学,人们在分析计算机和互联网应用带来的问题时,要避免“常规伦理学”与“文化相对主义”,既不能将其等同于其他领域的伦理问题,也不能将问题的分析局限于一个国家或地区的风俗习惯、法律法规。他指出,计算机与互联网的出现已经使传统的道德伦理分析框架发生了变化,不能把常规伦理学的伦理原则直接应用于计算机伦理问题;同时他也反对站在文化相对主义的立场分析计算机伦理问题,因为,某一地区或国家的习俗和法律无法涵盖具有全球化性质的计算机和互联网活动,常规伦理学的所有难题仍然存在于在每种文化中。但同时詹姆斯·摩尔也指出,人类的一切事业都是在价值框架之内进行的,包括计算机和互联网。对人性而言,大多数基本价值是一致的,人性为人们提供了一个共同的框架,利用这个框架,人们可以对“我们应当做什么”做出合乎理性的论证。这样尽管人与人之间、文化与文化之间价值不同,但人们仍可以对计算机技术应用的最佳策略进行理性讨论。

由于互联网应用范围之广,对现实生活渗透之深,它带来的问题几乎涵盖了人类互联网生活的方方面面,使得人们在互联网中的活动时时刻刻都面临着种种道德伦理和法律问题,如计算机和互联网犯罪的问题,计算机和互联网知识产权的保护问题,网络监控和个人隐私权保护的问题,网络自由与内容控制的问题,人工智能和计算机的不可靠性问题,计算机和互联网职业伦理规范问题,信息安全和黑客问题,以及计算机和互联网的全球伦理问题等。以上这些几乎是每个计算机和互联网问题的研究者不得不思考和解决的问题。由詹姆斯·摩尔起,国外的一大批学者都将目光集中于这些问题上,思考和分析这些问题产生的原因,提出解决这些问题的办法。对计算机与互联网引起的伦理问题的研究逐渐展开,如戴博拉·约翰逊的《计算机伦理学》、汤姆·福雷斯特和佩里·莫里森的《计算机伦理学:计算机学中的警示与伦理困境》等。对互联网的发展带来的法律问题的研究也有很多,如大卫·约翰斯顿等的《在线游戏规则:网络时代的11个法律问题》。有些学者关注的是互联网的发展引起的社会结构变革,从互联网对整个社会的影响出发进行研究,如曼纽尔·卡斯特的两部作品《网络社会的崛起》和《网络星河》。面对互联网的迅速发展,许多学者也从互联网对人的生存方式、思维方式、发展方式等方面的影响进行研究,如西奥多·罗斯扎克的《信息崇拜:计算机神话与真正的思维艺术》、尼葛洛庞帝的《数字化生存》、雪莉·特克尔的《屏幕上的生活:因特网络时代的身份证明》等。

其中,特雷尔·拜纳姆和西蒙·罗杰森主编的《计算机伦理与专业责任》论文集收录了当前在计算机和互联网伦理学领域的一些著名学者对计算机和互联网伦理问题的思考和看法,他们对计算机和互联网伦理问题的研究极具代表性和前瞻性,为人们思考和解决这些问题提供了有益的帮助。如,在计算机与互联网的全球伦理方面,美国南康涅狄格州立大学计算机与社会研究中心哲学教授克里斯提娜·格尼娅科-科奇科斯卡指出,计算机与互联网的应用对世界的改变越来越多,用现有的伦理规则和解决方法来解决地域性问题越来越无法奏效,反而问题的数量和难度将会增长,对新的伦理学的需求就越来越大,而这种新的伦理就是全球计算机伦理学。在软件专利和版权保护方面,美国弗吉尼亚大学技术、文化与通信系应用伦理学教授黛博拉·约翰逊与美国自由软件基金的创始人理查德·A.斯多曼的观点则是对立的。黛博拉·约翰逊肯定计算机软件专利和版权法律的作用,她认为为了保护创新发展,计算机软件版权和专利保护制度“必须在什么可以专有和什么不可以专有之间划一条明确的界限” 。同时对版权和专利权保护的批判不应当指向法律的基本属性,它们都是“不坏的法律”,它们的目的是一致的,即营造、鼓励和促进发明创造的环境。理查德·A.斯多曼则认为计算机软件专利权和版权保护是有害的,他认为应当用“大众的幸福和自由”来考察软件是否应当具有所有者。软件专利制度的设立使得软件的使用受到阻碍,既不利于软件的修正与改善,又不利于其他程序员学习该程序并在其基础上编写新程序,最后也损害了社会团结,他认为,“程序员有义务鼓励他人分享、再分发、研究和改善我们编写的软件” 。在对人工智能和计算机的使用过程中的错误和危害进行责任归属方面,美国东田纳西州立大学软件工程伦理学研究中心主任和计算机科学教授唐纳德·哥特巴恩认为应当用“积极责任”来解决责任归属问题。他指出当前计算机和互联网执业者逃避责任的两种理由——软件开发是道德中立的活动和玩忽职守,这两种理由都可能使责任被分散,使真正的责任人逃避追责。他主张应当把责任分摊给软件开发团队和设计者,而不应简单地归咎于用户的操作失误或软件开发道德中立;同时计算机专业人员还应承担为受计算机和互联网产品影响的人带来最大化的积极后果的责任,而不只是避免直接伤害。

从整体上讲,对计算机和互联网应用问题的思考和分析是国外学者研究的一个方面,而对这些问题的解决,即提出合理规范人们使用计算机和互联网的行为的方法和路径则是另一个方面。劳伦斯·莱斯格的《代码2.0:网络空间中的法律》提出了规范人们使用计算机和互联网的行为的一种模式,即将法律、准则、市场、架构这四种在现实世界中约束人类行为的条件应用于计算机和互联网当中。如图0-1 所示。

劳伦斯·莱斯格指出,“法律、准则、市场和架构相互作用,营造出‘网民’(Netizens)们所熟悉的环境” 。“尽管作用和功效不同,但这些约束是共同作用的。准则通过共同体施加的声誉毁损来进行约束;市场通过其中的价格来进行约束;架构通过其施加的物理负担来进行约束;法律则通过惩罚的威胁来进行约束。” 这四种约束之间相互联系又相互依赖,构成了规范现实社会和网络空间的基本力量,人们的现实行为与网络行为受到的“规范”就是这四种约束的总和。其中,构成互联网架构的代码是构建网络空间的主要手段,人们构建的网络空间是保护了人类的基本价值,还是使这些基本价值丧失殆尽,都取决于代码。代码就是网络空间中的法律。他指出:“代码将决定网络空间的自由和规制的程度。这一点,毋庸置疑。但是,由谁创造?基于何种价值理念创造?这是留给我们自主选择的唯一余地。” 莱斯格认为,人们所关心的基本价值应当被植入代码的设计中,无论是代码的开发者还是相关利害关系人都应当在代码的编制或应用过程中基于人类基本价值做出实质的选择。

图0-1 规范人们使用计算机和互联网行为的模式

在如何制定计算机与互联网政策和规范,解决计算机与互联网带来的伦理问题方面,理查德·A.斯皮内洛与詹姆斯·摩尔的看法是一致的,他们都坚持人类基本价值的分析框架,都认为应当将计算机与互联网问题置于人类基本价值的分析框架之内。在理查德·A.斯皮内洛的《铁笼,还是乌托邦:网络空间的道德与法律》一书中,他认为,计算机与互联网应用并不拒斥基本伦理原则的一致性,人们应当基于基本伦理原则来构建计算机和互联网的伦理规范。尽管计算机和互联网主要受到了市场调控这只“看不见的手”和政府政策这只“看得见的手”的双重规范,但是他认为“无论哪种方式成为主导,都必须认真关注人类的核心价值,如自主、隐私和自由” 。斯皮内洛赞同劳伦斯·莱斯格关于代码的观点,他指出,无论是政府还是个人,在通过代码这一工具规范网络的时候,必须明白,“至关重要的是在网络空间中传承卓越的人类的善和道德价值,它们是实现人类繁荣的基础。网络空间的终极管理者是道德价值而不是工程师的代码” 。政府与个人必须尊重人类的基本价值,使用网络代码规制网络的时候必须以人类核心价值为目的,这样不仅能够减少代码滥用带来的损害,而且有助于政府与网络利害关系个人之间达成合理的平衡。因此,斯皮内洛改进了莱斯格的分析框架,如图0-2 所示。

图0-2 斯皮内洛改进的分析框架

2.国内学者对互联网规范问题的研究

互联网在中国兴起较晚,国内学者对互联网的关注也晚于国外学者。1988年,鲁旭东将詹姆斯·摩尔的《什么是计算机伦理学?》译成中文并且发表在当年的《世界哲学》上,这是国内学者最早对互联网规范问题的关注。1994年国际互联网接入中国,很快国内学者就敏锐地察觉到了互联网的出现蕴含着的巨大意义,逐渐将目光集中于互联网这一新生事物上,开始探讨互联网这一新生事物的出现对人类生活的意义和影响。国内学界对互联网规范的研究是引入国外研究成果与自主研究同时进行的。国外关于互联网与互联网规范研究的大量著作被介绍到国内。国外的研究成果为国内学者打开了一个无比陌生、充满奇迹的领域。例如,尼葛洛庞帝的《数字化生存》一经翻译就成为国内学界关于互联网生活的教科书式的著作,为国内学者描绘了一个充满无限可能的未来生活图景;《编织万维网》则是一部关于互联网前世今生的通俗读本,互联网之父蒂姆·伯纳斯-李以其具有说服力的身份在本书中回顾了互联网的诞生历程并且描绘了互联网的未来,为对互联网仍感到陌生的中国读者普及了互联网的基础知识。

尽管从时间上看,国内学界对互联网规范的关注和研究起步较晚,但是国内学界的研究很快呈现出一种迎头赶上的趋势,特别是进入21世纪以来,国内学界的研究呈现出一种全方位、多学科交叉研究的状态,取得了很大的进步。一些独立的、开创性的研究成果开始不断出现,如严耕、陆俊、孙伟平等人的“透视网络时代丛书”中的《终极市场——网络经济的来临》《重建巴比伦塔——文化视野中的网络》《猫与耗子的新游戏——网络犯罪及其治理》等。随着互联网在中国的高速发展,国内学界将研究方向转向了生活在互联网时代的人,开始从多学科、多角度研究互联网空间中的人以及人的行为规范问题,如《网络空间的伦理反思》《鼠标下的德性》《网络化的后果》《网络化与当代社会文化》《数字化与人文精神》等。同时,一些针对互联网带来的知识产权保护、网络成瘾、网络信息传播、网络黑客等问题的专门性研究也不断出现,如《网络知识产权法》《网络成瘾探析与干预》《多重视域下的第五媒体文化研究》《新刺客——网络时代的黑客》等。此外,一些研究生也开始以互联网规范问题为研究方向完成他们的学位论文,其中博士论文三十多篇,如段伟文的《网络空间的伦理基础》、常晋芳的《网络哲学引论》、刘丹鹤的《赛博空间与网际互动》等。

总的来说,国内学界对互联网与网络规范的研究成果主要集中于三个方面:一是关于互联网对人类社会的意义和影响的研究;二是关于互联网应用过程中出现的道德伦理问题及其解决办法的分析和探讨;三是关于互联网的法律规制问题的研究。

在关于互联网对人类社会意义和影响的研究方面,国内学者的研究成果可以分为两类。一类是互联网在中国兴起初期,对互联网及其意义的介绍和分析,这类著作偏于介绍,尚未进行深入的研究,但对我们理解和掌握互联网问题有很好的指导作用。如李河的《得乐园·失乐园——网络与文明的传说》、郭良的《网络创世界——从阿帕网到互联网》、姜奇平的《21世纪网络生存术》、胡泳和范海燕合著的《网络为王》和《黑客——电脑时代的牛仔》、严峰与卜卫合著的《生活在网络中》、王晓东的《信息时代的世界地图》、金吾伦的《塑造未来——信息高速公路通向新社会》、易丹的《我在美国信息高速公路上》、陆群的《网络中国》等著作就对互联网及其影响进行了介绍和分析,帮助刚刚接触互联网的中国人认识互联网的真实面目。另一类是互联网在中国兴起的过程中,对互联网给人类生活带来的影响的研究。这类著作将互联网与现实结合起来,探讨和分析互联网带给人类社会的巨大影响。陆俊的《重建巴比伦塔——文化视野中的网络》、严耕的《终极市场——网络经济的来临》、严耕和陆俊合著的《网络悖论——网络的文化反思》、孙伟平的《猫与耗子的新游戏——网络犯罪及其治理》、冯鹏志的《伸延的世界——网络化及其限制》、吴伯凡的《孤独的狂欢——数字时代的交往》、方益波的《网络之音——信息世界疆域的终结者》、李青的《网造人——我们的下网宣言》,以及鲍宗豪主编的《数字化与人文精神》等就属于此类研究型著作。

在关于互联网应用过程中出现的道德伦理问题及其解决的研究方面,国内学者大都沿着国外学者开辟的道路继续前行,从应用伦理学的层面分析互联网带来的道德伦理困境,分析互联网应用过程中出现这些困境的原因,探讨解决这些困境的出路。其中,严耕、陆俊和孙伟平合著的《网络伦理》对互联网伦理问题的研究具有基础性和开创性意义,在该书中,作者对网络伦理的内涵做了明确的界定,即“人们通过电子信息网络进行社会交往时表现出来的道德关系” 。书中对网络伦理的基础、特点和问题,网络伦理的构建原则,以及网络规范的构建等问题做了深入的分析。李伦在《鼠标下的德性》中阐述了网络伦理的作用,他指出,“要真正解决网络问题,或者说使网络更加美好,仅仅依靠技术的进步,还远远不够,还需要动员更多的社会技术和文化智慧。正如汤因比曾指出的,要对付力量所带来的邪恶结果,需要的不是智力行为,而是伦理行为” 。他还就互联网发展过程中的信息崇拜、数字鸿沟、信任危机、数字化生存、黑客伦理、网络生态等问题进行了深入的伦理学思考和分析。段伟文的《网络空间的伦理反思》则是对互联网构建的网络空间的伦理学思考,探讨了网络空间中的交往行为和身份认同、网络空间与现实世界的沟通、虚拟生活的伦理架构等内容。他将人们在网络空间虚拟生活的伦理架构分为网络社群的自治伦理和网络空间的自我伦理两个层面,认为人们应当基于这两个层面来制定相应的互联网战略,从而协调互联网与现实世界、虚拟与实在之间的关系。陆俊与严耕的《国外网络伦理问题研究综述》、王路军的《网络伦理问题研究综述》都对国内外学界关于网络伦理问题的研究现状、研究方向以及研究问题进行了梳理和分析。前者总结了网络伦理学研究的三个主题:具体问题,即互联网应用过程中出现的现实问题;交叉问题,即互联网与社会其他现象相关联的问题;理论问题,即互联网伦理道德问题引发的深层次的哲学问题。后者提出了网络伦理问题研究的四个具体思路:借鉴国外先进经验,整合传统理论资源,分析现实中人的利益和需要,把握未来网络伦理的发展特点和趋势。张文杰与姜素兰的《网络发展带来的伦理道德问题》则从网络对道德意识、道德规范、道德行为三个方面带来的伦理道德问题进行了分析。李兰芬的《论网络时代的伦理问题》、郭建国与李伦的《网络问题:伦理文化的诠释》则对具体的网络伦理问题,如网络安全、网络生态、网络隐私、网络知识产权等做出了分析和概括。孙伟平和贾旭东的《关于“网络社会”的道德思考》分析了网络道德规范的形成基础即是网络社会的产生,同时提出了网络道德规范的三个特征:自主性、开放性和多元性。张震的《浅析网络道德规范确立的依据》探讨了网络道德规范制定的理论依据,他指出,网络道德规范确立的依据有两个方面:一是具体的人际交往情形,二是现实的伦理原则。前者是“网络道德规范确立的依据”的“源”,后者是“流”。

国内学者关于互联网的法律规制问题研究,从法学视角分析互联网中的法律问题,探讨互联网政策、法规的制定和实施。其中,张楚主编的《网络法学》是一部网络法学的教科书,该书对网络法律规范的种类、制定和实施、效力层次和影响及其价值和原则进行了思考和分析;同时对互联网法律规范系统进行了梳理和分析,将其分为互联网中特有的法律制度、网络私法制度和网络公法制度三个部分,并且对这三个部分下的具体互联网法律问题进行了分析和论述。赵兴宏和毛牧然的《网络法律与伦理问题研究》走的是法学与伦理学相结合的研究路径,主张在互联网管理与规范方面,应当坚持依法治网和以德治网相结合的道路。郭卫华的《网络中的法律问题及其对策》把研究重点放在了互联网中出现的法律问题上,分析和探讨了互联网中出现的知识产权如著作权、软件专利权,个人权利如名誉权、隐私权、肖像权,以及网络交易中出现的法律问题如电子支付、网络拍卖、网络广告等方面内容。杨正鸣主编的《网络犯罪研究》对网络犯罪现象进行了深入的研究,指出网络犯罪就是“以网络为犯罪工具或犯罪对象,实施危害网络信息系统安全的犯罪行为” 。书中对网络犯罪的特征、原因、现状和趋势进行了分析和总结,对网络犯罪文化、网络犯罪证据收集、网络犯罪技术防范进行了深入的探讨,并对电子商务领域和金融领域的网络犯罪进行了重点的论述,还系统地总结了国内外网络犯罪研究的成果,具体地提出了实务工作可操作性的对策,为网络犯罪的后续研究奠定了基础。王健的《试论网络规范的属性》从法学角度分析了网络规范的属性。他指出:“网络规范是对网络运行进行调整的规范,是国家法以外由网络使用者等国家以外的网络主体商定或者在商务等网络行为中逐渐形成的交易、交流、交往等方面的规范。” 他认为网络规范是一种自治规范,在网络法律不能触及的地方发挥着规范网络的作用,同时网络规范也进一步促进了网络法律的制定,它们的一些原则和规定被吸收到网络法律之中。郑友德与伍春燕的《从信息网络社会规范体系的重构看法律规范的变迁》认为网络规范应当包含社会规范和技术规范,网络世界的规范体系应该由习惯规则、技术规范和法律规范所构成。他们对网络法律规范的属性的界定、现状的分析和问题的思考,都对本书的写作有着很大的启发。

此外,随着互联网在现实生活中的应用越来越广,互联网在具体社会生活领域内引起的法律问题也逐渐成为法学研究的一个重点。例如,在电子商务方面,有张楚的《电子商务法》、蒋培志主编的《网络与电子商务法》、李适时的《各国电子商务法》、周忠海主编的《电子商务法导论》等;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有薛红的《网络时代的知识产权法》、张平的《网络知识产权及相关问题透析》、李扬的《网络知识产权法》、肖燕的《网络环境下的著作权和数字图书馆》、郭丹主编的《网络知识产权法律保护》等;在网络侵权方面,有屈茂辉和凌立志的《网络侵权行为法》、张新宝的《互联网上的侵权问题研究》等。一些研究者也对一些网络现象涉及的法律问题进行了细致的研究,如薛国林和吴丽君的《网络推手“罪”与“罚”》、刘晗的《隐私权、言论自由与中国网民文化:人肉搜索的规制困境》、郭涛的《人肉搜索的侵权法规制——从隐私权角度分析》、梁坤的《论网络监控取证的法律规制》、罗俏的《解析网络购物及其引发的法律问题》等。以上关于互联网在具体社会生活领域内引起的法律问题和互联网现象涉及的法律问题的研究都对互联网规范和管理方面的研究有着重要的意义,也为本书的研究提供了重要的研究视角和理论资源。

总之,国内外学界对互联网及其规范的研究呈现出多学科、多视角、多层次的态势,他们对互联网及其规范的争论、探讨和思考有助于我们更好地把握互联网问题的实质,为我们解决互联网问题和构建合理的互联网规范奠定了基础。

(二)互联网规范问题研究的内容

从国内外学界对互联网规范的研究历程和研究成果来看,互联网规范研究的主要内容可以分为两大方面,一方面是对互联网问题的研究,另一方面是对互联网规范的研究。这两个方面是统一的,交织在一起的,很难对二者进行明确的区分,大多数研究者都是从这两个方面同时展开研究的,但不同的时期也各有侧重。

1.对互联网问题的研究

互联网的应用对传统规范造成了很大的冲击,人们生活空间和行为方式的改变使得传统规范在规范网民行为的过程中遇到困难,引起了一系列互联网问题。问题的出现往往最先引起人们的关注,分析互联网问题出现的原因和探讨解决办法就成为互联网规范研究的主要内容之一。关于互联网问题产生的原因,国内外大多数学者的意见是一致的。首先,相对于互联网的发展,指导互联网应用的伦理规范、法律规范、技术规范等方面要么处于空白,要么传统的法律、伦理、技术规范等行之无效。这就使人们在互联网应用过程中缺乏规范的指导和约束,使得人们的行为失去方向,进而导致互联网问题。其次,计算机和互联网本身的技术特性导致互联网问题不断出现。一方面,计算机的“设计、制造,能使其成为具有任何功能的机器” ,这样计算机和互联网的应用就有无数种可能,传统规范系统无法满足计算机和互联网的这种无限制的发展,必然会因计算机与互联网的新应用的不断实现而导致互联网问题;另一方面,计算机的运算和处理是无形的,这种无形性因素的存在使得计算机的设计和使用存在漏洞,而规范的缺失导致互联网问题日益严重。例如,利用程序设计上的漏洞进入机构或组织的电脑进行破坏活动,或设计某种缺乏公德的程序进行不当牟利等。

对于互联网问题的解决,不同的学者提出了不同的办法。詹姆斯·摩尔提供了一个核心价值的清单,包括幸福、生命、自主、资源、知识和安全等价值,他指出这些价值对于人类而言是一种“原初价值”,在不同的技术应用和文化当中都是被认可的。当面对层出不穷的互联网问题时,“这些核心价值为评价我们行为和政策的合理性提供了标准” 。但是这些价值是并列的,一旦彼此对立,问题就出现了。例如,在制定互联网言论政策时,一方面要保护网民的言论自由,另一方面也要保护网民个人信息的安全,但有时二者不能统一起来,人们必须权衡网民言论自主和网民信息安全之间的关系,强化一方弱化另一方。理查德·A.斯皮内洛认为“传统伦理学可以提供足够的理论基础来处理这些新问题” 。然而,互联网的发展使得传统伦理在解决互联网问题时又面临着一些与现实世界不同的新情况,如全球互联网发展水平不平衡、互联网问题全球化、网民身份虚拟化、网民行为超时空化等,这些情况都是传统伦理无法应对的问题。不过,我国学者李伦认为,过分强调传统伦理与网络伦理的区别,容易形成“数字假相” ,即同一种行为有双重标准,实际上互联网中出现的一些问题,如网络盗窃、网络谣言、网络盗版等都是现实问题的互联网变种而已,性质上是一样的,过分强调传统伦理与网络伦理的区分,容易将人们的生活世界二重化。他认为实际上随着互联网对现实世界的渗透,网络世界也就等同于现实世界,传统伦理对互联网行为并非无能为力。

2.对互联网规范的研究

进入21世纪以来,人们在互联网中生活、学习、工作、交往、休闲逐渐成为一种时尚。和现实世界中人的行为受到规范约束一样,互联网中人们的行为也应该受到规范的约束。然而,对于互联网行为的规范,要么是传统规范水土不服,要么是规范人们互联网行为的互联网规范处于空白。所以,构建互联网规范就成为互联网正常运行的必要条件。同时,诸如色情信息泛滥、网络病毒传播、网络游戏成瘾等互联网问题日益严重,这些问题已经成为制约互联网发展的主要因素。研究者普遍认为互联网发展必须解决这些问题,而解决之道就是建立规范人们互联网行为的互联网规范。

一方面,互联网需要互联网规范。互联网是一个“地理上无限的、非实在的空间,在其中——独立于时间、距离和位置——人与人之间,计算机与计算机之间以及人与计算机之间发生联系” ,互联网似乎开辟了一个自由的、独立的空间。最初关于互联网空间的理论就认为互联网空间是一个完全自由的空间,不需要政府或组织的控制,甚至不需要规范。约翰·P.巴洛就宣称“工业世界的政府们!你们这群令人讨厌的铁血巨人们!我来自互联网空间,一个思想的新家园。我代表未来,要求落伍的你们离我们远点儿” 。然而,自由因规范才得以成为真正的自由,互联网空间并不是不需要规范,恰恰相反,互联网空间想要成为自由的领地,必须置于合理的规范的控制之下。劳伦斯·莱斯格指出,“在我们所建造的世界,自由因被置于某种有意的控制而得以繁荣” ,并且这种控制“应从下而上建立,而不是通过国家的指导来建立” ,政府或国家是无法实现这种规范的,对互联网空间的规范只能是从下至上的自我约束和自觉管理。

另一方面,互联网行为需要互联网规范。谢桂山认为,“互联网上的交往及道德关系是间接的、多元的和符号化的,超越了物理空间的限制” ,互联网的出现预示着一种人类新型交往方式的出现,这是一种建立在互联网基础之上的“新的选择性的社会关系模式取代领土束缚的人类互动形式” 。刘大椿认为,网络交往是一种既在场又不在场的交往形式,这种新的交往形式具有传统交往行为所没有的特点,诸如交往主体的匿名性、行为超时空性等。他指出,“网络交往对传统伦理道德形成巨大冲击,传统的伦理道德不能完全胜任网络社会价值的评价” 。因此,新的交往形式意味着新规范的制定或传统规范的改变,互联网交往形式要求有一套能够约束和指导人们互联网行为的规范系统。莱斯格提出了“代码就是法律”,他认为人的互联网行为应受到代码的规范,“代码将决定互联网空间的自由和规制的程度” 。莱斯格认为由程序员开发的程序和代码比起政府制定的互联网法律或政策更具有约束力。然而,莱斯格实际上是将互联网规范的制定置于代码开发的基础之上,代码的开发必须是中立的。但是,如何保证代码开发的中立,又使问题回到了伦理层面。不负责任的代码编写者可能会编制某些违背社会公共道德或价值的代码,因为“代码本身是一个强有力的控制力量,如果它不能够被适当地编写和管理,那么它肯定会威胁这些价值的传承” 。因此,虽然代码是一种有效的规范,但是代码的编写却不应建立在不牢固的个人中立态度基础之上。

(三)互联网规范研究的不足与前瞻

1.互联网规范研究的不足

从近年来互联网规范研究的进程来看,人们已经将研究对象从互联网问题转为互联网规范,研究的任务从解决互联网问题转变为构建指导和约束人们行为的互联网规范。然而,纵观近年来互联网的规范研究过程,仍然会发现其中的不足之处。

第一,从伦理学、法学方面对互联网规范进行研究的较多,发展较快,其他方面的研究较少,发展较慢。规范研究属于“应然”领域,应当“以规范的总体为研究对象,规范的总体包括道德规范、法律规范、技术规范、科学规范、艺术规范、宗教规范、政策规章、团队纪律、风俗习惯和社交礼仪等” 。互联网规范研究也应以规范的总体为研究对象,互联网伦理、互联网法律、互联网技术规范、互联网社交礼仪、互联网风俗习惯等都是互联网规范不可缺少的部分。然而,近年来大多数研究成果都偏重于计算机和互联网的伦理学和法学研究方面。无论是詹姆斯·摩尔的《计算机伦理学》、理查德·A.斯皮内洛的《铁笼,还是乌托邦:网络空间的道德与法律》,还是国内学者陆俊等人的《互联网伦理》等都是从互联网伦理和法律规范方面展开研究的,他们所关注的都是互联网出现带来的互联网伦理与法律问题,以及在互联网中人的行为规范的伦理和法律方面。互联网规范的其他方面,如技术、风俗习惯、社交礼仪等方面相对于伦理学和法学方面却受到了较少的关注,成果也较少。

第二,近年来我国互联网法律法规的立法进程加快,网络立法体系初步形成。目前已有专门性法律7部,司法解释6部,行政法规与部门规章31部,其他规范性文件25部。但相对于互联网的发展速度以及网民数量的快速增长,我国网络法律体系整体仍处于滞后状态,许多互联网行为仍处于少规或无规可依的境地,诸如对境外网站的监管,对网民隐私的保护,对网络炒作与营销行为的规范,对网络虚假、不良信息传播的治理等方面,仍有不少法律空白。我国互联网法律的立法进程仍需加快。目前国内学者关于互联网法律规范的研究虽然逐渐增多,如张平的《互联网法律规制的若干问题探讨》、王四新的《网络隐私法律保护简论》、周庆山的《论网络法律体系的整体建构》、饶传平的《网络法律制度》、赵兴宏的《网络法律与伦理问题研究》等;但是,关于互联网法律规范的研究大多仍集中于互联网问题的解决层面,在理论上探讨如何构建合理的互联网法律规范,形成一套能够指导和规范互联网法律构建的理论框架方面,仍然较少。这也导致了网络立法的进程落后于互联网的发展,同时也导致一些互联网法律的出台往往伴随着巨大的争议,如《互联网用户账号名称管理规定》一经发布,争议就随之而来,人们对信息泄露的担忧导致人们对网络实名制的施行充满争议。因此,虽然关于互联网法律规范的研究增多,但关于如何制定一种合理的互联网法律规范的研究仍存在不足。

第三,一套用以分析问题的概念体系仍没有建立起来,更多的是解决问题的对策。虽然人们已经注意到了概念分析对于解决这些规范性问题的重要性,如詹姆斯·摩尔就试图建立“一个前后一致的概念框架,在此框架中可以制定出指导行动的政策” 。但是,在摩尔那里一套能够分析和解决互联网规范问题的概念框架仍然没有形成,他提出的人类核心价值在某些特定情况下,彼此会竞争,以至人们必须有所偏重。劳伦斯·莱斯格主张用代码规范互联网空间中人的行为,然而,如何保证代码的编制者处于一种中立态度,成为莱斯格的理论无法解决的问题。目前更多的是应对互联网问题的对策和带有争议的互联网规范,并且这些互联网规范的制定只是一般道德价值在互联网中的简单应用,如美国计算机协会制定的互联网伦理道德和职业行为规范 。第一,为社会和人类作出贡献;第二,避免伤害他人;第三,要诚实可靠;第四,要公正并且不采取歧视行为;第五,尊重包括版权和专利的财产权;第六,尊重知识产权;第七,尊重他人的隐私;第八,保守秘密。

互联网规范研究存在不足的原因大致可以从两个方面分析。

第一,计算机与互联网本身的逻辑可塑性和信息的丰富化导致互联网的规范研究赶不上它们的发展速度。一方面,“从逻辑的角度,计算机具有可塑性,因为人们可以操作计算机去进行任何活动” 。计算机的逻辑可塑性使得计算机可以应用到生活的任何方面,这就意味着计算机的使用每时每刻都面临着新领域的开辟,新事物的诞生,这对于互联网规范的研究来说,永远都面临着新课题、新任务。另一方面,生活世界的信息化为互联网规范的研究增加了难度。计算机的使用与互联网的发展将人类生活的方方面面转化为数据信息,“信息处理成为执行与理解活动本身的关键成分” 。信息处理的广度和深度不断扩展,使得人们生活的世界成为一个信息世界,对各种各样的数字信息的掌握和处理成为互联网时代人们生存的关键因素。因此,在这个信息世界中,如何规范人们处理数字信息的行为就成为互联网规范研究的主要任务之一。随着现实世界信息化程度不断加深,对人们处理各种数字信息的行为规范的研究不断面临数字信息开辟的新领域,因此如何构建处理数字信息的规范就成为一个全新的挑战。

第二,规范论研究的滞后导致互联网规范研究缺乏整个概念分析构架。规范论是对规范本身的研究,包含规律与价值两个方面,它对规范“是如何”与“应如何”的分析是研究整个规范系统的基础。规范论研究属于社会生活的“应然”领域,对于“应然”领域中的一切规范,如道德、法律、风俗习惯、礼仪等的研究都包含在规范论研究的范围之内。规范的产生、发展及其合理性的判定都属于规范论的主要内容,只有在理论上阐明一种规范如何产生和发展,如何判定一种规范是合理的,才能在实践中构建起合理的规范,从而使人们的行为符合规律和社会的期望,实现社会的有序运行。目前的研究大多落脚于具体网络问题的解决,在实践层面致力于制定各种具体的网络规范,但对网络规范本身的研究,即“网络规范何以可能”“网络规范的合理性及其判定”等方面的研究相对缺乏。究其原因,正是因为规范论研究领域的滞后,才导致互联网规范研究出现种种不足,无法建立一套分析和解决问题的概念框架,进而导致构建规范网民行为的互联网规范系统遇到困难。

2.互联网规范研究的前瞻

关于互联网的规范研究尽管存在众多不足之处,但整体来说,仍然呈现出继续向前发展,不断进步的趋势。

第一,全球互联网规范的研究和构建将成为互联网规范研究发展的主要方向。一方面,互联网的发展让人们看到了构建全球互联网规范的希望。据国际电信联盟统计,截至2016年年底,全球47%的人口将用上互联网,总人数约为39亿。 全世界约1/2的人口生活在没有疆域限制、自由交往的空间之中。“计算机信息互联网技术中利益的独特性和人类道德观念取得的一些共同进步,使计算机伦理道德具有某种 ‘普遍道德’的性质。” 计算机与互联网本身的特性使得生活在互联网中的人用同一种语言表达感情,用同一套逻辑思考问题,共同面对一种信息化的生活,这一切使得构建能够规范全球网民行为的互联网规范成为可能。另一方面,人类共同拥有的价值,如生命、自由、幸福、知识、安全等“给我们提供了一套发生争议时评价其他价值框架的标准” ,这些价值的存在使构建全球互联网规范成为可能。尽管有些学者由于种种原因对全球互联网规范持否定态度,但最起码在互联网发展的今天,全球网民已经达成了一些基本的共识,形成了一些基本的行为准则 ,包括资源共享原则、一致同意原则、自律性原则。

第二,构建一套能够分析和解决互联网问题的概念框架将成为互联网规范研究的必然要求。目前,规范论研究已经取得了初步的进展,厦门大学徐梦秋教授在规范何以可能问题、规范的合理性及其判定问题、规范的功能和类型问题等方面的研究取得了丰硕的成果。因此,一方面,以规范论为基础,构建一套对互联网规范的概念、类型、形成、合理性及其判定、作用等方面做出准确分析的概念框架已经成为可能。未来人们只要对互联网行为的“规律”和“价值”进行双重分析和把握,构建一套合理的互联网规范系统已经成为可能;另一方面,以规范论为基础,结合伦理学、法律、技术等方面的互联网研究成果,构建互联网伦理、互联网法律、互联网技术规范、互联网社交礼仪等方面的互联网规范已经成为解决各种具体的互联网问题的有效办法,也成为规范网民行为的合理途径。

第三,多层次、跨学科交叉研究将成为互联网规范研究的主要趋势。时至今日,互联网已经渗透至社会生活的各个角落,囊括了整个人类社会,经济、政治、法律、军事、科学、艺术、宗教等各个方面都已成为互联网应用的领地。互联网的广泛应用对传统学科产生了巨大的影响,互联网经济学、互联网政治学、互联网法学、互联网社会学、互联网哲学、互联网心理学等交叉学科的出现是互联网发展的必然趋势。因此,经济学、政治学、法学、军事学、社会学、哲学、人类学、心理学等学科的最新研究成果和研究方法与互联网规范研究相结合将成为互联网规范研究的主要趋势。

第四,网络自由的限制及其实现问题研究将成为互联网规范问题研究的重要内容。互联网的发展日新月异,人工智能、大数据、云计算、5G技术的发展,使得互联网越来越成为改变人类生活的重要动力。互联网为人类提供了一种全新的生活模式与生存方式,大大扩展了人类的能力,使得自由成为互联网生活的底色。然而,作为工具的互联网的进步是否总是有助于人类自由的实现?而现实情况是,互联网生活出现了异化现象,如人们对互联网的依赖度在增加,人们不断遭受诸如网络暴力、信息泄露的困扰,甚至互联网成为诱发社会动荡的重要工具,如西方国家利用推特发动的针对中东国家的颜色革命。互联网生活异化现象的出现提醒人们互联网生活不止一面。如果没有合理的网络规范,互联网很有可能成为支配人的异己力量。因此,如何正确使用互联网,使其造福人类,实现人类自由,必将成为互联网规范问题研究的题中之义。

[1] James H.Moor,“What is Computer Ethic?”, Metaphilosophy , Vol.16, No.4,Oct.1985, p.266.

[2] 计算机“逻辑上的可塑性”指的是计算机的设计、制造能使计算机成为具有任何功能的机器。通过改进硬件和软件,计算机逻辑系统的制造和处理可以无止境地进行下去。由于计算机逻辑系统处处可以应用,因此,计算机技术潜在的应用范围是无限的。详见 James H.Moor,“What Is Computer Ethic?”, Metaphilosophy , Vol.16, No.4, Oct.1985, p.269。

[3] James H.Moor,“What is Computer Ethic?”, Metaphilosophy , Vol.16, No.4, Oct.1985, p.272.

[4] James H.Moor,“What is Computer Ethic?”, Metaphilosophy , Vol.16, No.4, Oct.1985, p.266.

[5] James H.Moor,“Reason, Relativity and Responsibility in Computer Ethics”, Computers and Society , Vol.28, No.1, Mar.1998, pp.14-21. AShKpuVYhwhuLrbx07dfJ2akX4eD0T+hry/fzfBNM7T7PLLTAJ1+P0u3eBt9tWX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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