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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绿色技术相关重点法律研究

(一)环保法

新加坡《环境保护和管理法》共13部分,78项条款,其中具体有效的重要规定主要是第4至13部分。第4部分是关于空气污染管制的规定,第5部分是水污染管制,第6部分是土地污染管制,第7部分是危险物质防控,第8部分是噪声管制,第9部分是关于许可证和工业设备的相关规定,第10部分是环境污染管制措施,第11部分是法律执行层面的相关规定。根据第11部分的第41条,未能在通知或命令时间期限内遵守相关规定的,除非向法院证明已尽一切努力遵守通知或命令,否则将被判定为有罪。第12部分是关于根据本法产生的赔偿金的支付相关规定,第13部分是其他规定。

新加坡《环境保护和管理法》具有严苛的立法和执法保障,明确而具体的处罚措施,可操作性极强 。新加坡法制严厉举世闻名,其环境法制也不例外。整部法律中,除了第一章和第二章之外,其余十一章具体内容规定中,涉及36项条款,均有表明任何企业和个人违反相应法规和规定,都可被视为犯罪。另外,有22项条款涉及到具体处罚措施,包括具体罚款金额和监禁期限等,罚款金额在1 000新元至10万新元之间,监禁期限在3个月至2年之间。其中既有罚款又有监禁处罚的涉及有9项条款。另外,《环境保护和管理法》对总干事的职权规定全面且详细,环保法中提及的机构是指国家环境局,总干事是指在环境保护领域被任命的官员,在后面的各部分内容中,分别规定了总干事的一系列权力范围,以此进一步确保具体规定事项的严格执行和顺利开展。总干事权力表述在11章内容中均有体现,包括45项条款中具体列举了总干事的权力范围,包括总干事对书面许可证附加条件的权力,总干事对任何工业和贸易场所关于排放空气杂质要求的权力,其中的“空气杂质”包括烟雾、煤渣、任何固体颗粒、气体、气味和放射性物质等,总干事要求清除和清理有毒物质或工业废水、石油、化学品、污水、危险物质或其他污染事项的权力,总干事要求采取措施防止因储存或运输有毒物质或任何其他污染事项造成水污染的权力等等。

新加坡《环境保护和管理法》法规内容比较详尽明确,制定了较为具体细致的工作标准,使环保工作有法可依。新加坡对于某些可能引起严重空气污染的场地,法律明文设定为“需审核场地”(Scheduled Premises),具体包括以下场所用地:水泥工程;混凝土工程;沥青工程;陶瓷作品;化学工程;焦炭或木炭生产;黑色金属和有色金属工程;天然气工程;破碎、研磨和碾磨工程;石油工程;废金属回收工程;初级冶金工程;一级冶金工程、制浆工程和喷砂作业。在开始施工和运营前,任何此类场地的所有者或使用人均需取得环境部门许可,且申请企业需满足所有的污染控制要求时才会被授予许可。并且,总干事在给予需审核场地许可证时,可以对产生主要空气污染源的工厂提出具体到使用特定燃料的附加要求,法律明文规定工业所用燃料,需使用硫磺含量不超过0.001%的柴油和硫磺含量不超过0.005%的汽油。在空气污染管制方面,具体通过两方面硬性要求来管控:①规定任何工业和贸易场所必须安装特定设备,以确保散发出来的气体符合国家标准;②禁止任何工业和贸易场所烟囱排放黑烟,此条例还对违反相关规定作出了详细的处罚办法,从罚款到追究刑事责任,依次升高,使得各企业工作都有法可依。

1.环保法中绿色技术相关重点条文解读

企业投资新加坡,从用地规划之初到工程实施结束,过程涉及环保领域用地、污水与气体排放、废物处置管控、噪声管制等绿色技术相关规定,新加坡《环境保护和管理法》均有相关法律条文说明。

一是新加坡对环境问题的立法注重源头管理,从用地规划之初就对环保领域用地有详细的规定。新加坡环保法第3部分,是关于“需审核用地”所列可能引起严重污染用地的申请使用规定。法律明文规定,在使用“需审核场地”所列用地之前,需提出书面许可申请,并要求详细说明控制空气、水、噪声等污染、管理和处置危险物质所采取的措施。环保法第9部分,要求所有工程的开展需要依法取得许可以确保其符合环保法。其目的在于从涉及环保工程开展的那一刻起,阻止任何新工程的污染。

二是工业气体排放、工业污水处置、危险物质管控等相关绿色技术的具体法律规定,分别体现在环保法的第4、5、7、8部分。工业气体排放是新加坡国内空气污染的主要来源。新加坡法律规定,在空气中散布污染物的工业必须安装特别设备以确保散发出来的气体符合国家标准。在工业废水处置方面,规定任何人排放工业废水,必须获得书面许可,并按照书面许可内容,在排放之前,进行达标排放处理。危险物质管控方面,详细列举了危险物种类,并规定任何人不得进口、制造或出售任何危险物质,除非他持有总干事颁发的许可证。

三是噪声管制方面,新加坡《环境保护和管理法》规定工程实施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守总干事提出的噪声管制要求。

2.与我国对应法律对比情况

中国和新加坡因各自国情、社会发展历程以及社会制度等存在差异,各国环境保护法必然有很多不同,但也有相似之处。

(1)中新环保法相同点

一是中国和新加坡环保法均体现了预防为主的环境保护机制。新加坡环保法的第9部分内容是专门关于工业实施许可证的相关规定,环保法第33条规定,未经总干事证明工业实施的行为符合相关要求,任何人不得开始任何工业活动。且未经总干事的书面许可,任何人获得的工业许可证不得进行转让或允许其他人使用。中国环保法第十九条规定,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开发利用规划,不得组织实施;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建设项目,不得开工建设。这些法律明文规定,都充分体现了预防为主的环境保护机制。

二是中国和新加坡环保法均明确规定了具体管理部门的强制性管理权。新加坡环保法第39条规定了新加坡国家环境局对环境污染治理的强制性措施,规定空气污染物、工业废水或任何危险物质的排放,造成环境污染或损害公共健康安全的,新加坡国家环境局可以命令立即停止相关工业活动,并立即停止污染物的排放;并且规定任何不遵守以上命令的所有人,即属犯罪。中国环保法第二十五条明确规定了环保部门的强制性管理措施,规定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排放污染物,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污染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可以查封、扣押造成污染物排放的设施、设备。

三是对违反环保法相关规定的处理,中国和新加坡环保法均设定有限期治理的强制性规定。新加坡环保法第18条规定,对于已排放出任何有毒物质或贸易废水、石油、化学品、污水、危险物质或污染物到陆地、任何排水系统或海洋的任何人,总干事可以通过书面通知,要求在规定时间内,对排出物进行清除和清理。中国环保法第二十八条规定,未达到国家环境质量标准的重点区域、流域的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制定限期达标规划,并采取措施按期达标。

(2)中新环保法不同点

一是对比新加坡对环境一词的定义,我国对环境的定位更明确,范围更广。新加坡将环境定义为涉及包括水、土、气的任何一种介质(第2条)。中国则规定,环境是指影响人类生存和发展的各种天然和经过人工改造的自然因素的总体,包括大气、水、海洋、土地、矿藏、森林、草原、湿地、野生动物、自然遗迹、人文遗迹、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城市和乡村等(第二条)。这或许是两国立法行文方式不同所致。另外,中国环保法明确提出了保护环境是国家的基本国策(第四条),新加坡法律则没有相关明文规定。

二是对比新加坡环保法针对空气污染管制、水污染领域、土地污染管制、危险物质管制、噪声管制相关规定,中国环保法的具体细节内容由分领域专门法律规定。中国环保法第三章和第四章中有部分条款内容,涉及大气、水、土壤、化学药品和含有放射性物质物品安全控制管理,但都是比较简单的描述,如第三十二条,保护大气、水、土壤,国家加强对大气、水、土壤等的保护,建立和完善相应的调查、监测、评估和修复制度。新加坡环保法第4~8部分内容分别是针对空气污染管制、水污染领域、土地污染管制、危险物质管制、噪声管制相关详细规定,包括空气污染控制过程中禁止烟囱冒出黑烟、工业废水、石油、化学品、污水以及其他污染物的排放许可规定等等。中国环保法体系中还有其他如《水污染防治法》《大气污染防治法》《土壤污染防治法》等单行法,因此在环保法中并未有对其详细的规定。

三是对比中国环保法,新加坡在法律责任规定方面具体体现在了每一部分内容中,并有详细且具体的处罚措施。在水污染防控方面,第15条规定,任何人排放或允许排放任何工业废水、石油、化学品、污水或其他污染物,未经总干事书面许可,进入任何排水沟或土地的行为均视为犯罪。并在第15(5)条中指出,任何人如不遵守,即属犯罪,一经定罪,可处以不超过5 000美元的罚款。中国环保法中非常有特色的一点是按日连续计罚制度(第五十九条),而相关法律责任规定集中体现在了第六章内容中,但是并未有具体罚款金额的规定。

(二)能源节约法

新加坡《能源节约法》充分体现了新加坡努力实现《巴黎协定》中关于气候变化承诺的举措。新加坡《能源节约法》在2012年颁布,2013年正式生效,并于2017年6月对部分条款进行了修正补充。《能源节约法》修正案规定了更多的能源管理措施,包括加强对温室气体排放的测量和报告要求,要求公司定期进行能效评估,并为通用工业设备和系统引入最低能效标准。《能源节约法》2012年版共五部分,81项条款,第1部分序言,共5项条款,主要是对特定名词的定义等规定。第2部分行政,共4项条款,规定了具体行政人员的任命和职能范围等。第3部分工业部门的能源保障措施(除运输外),共29项条款,该部分主要是对商品和商业活动的保障措施相关规定。第4部分运输部门的能源保障措施,共25项条款,第5部分其他规定,共18项条款。

新加坡《能源节约法》及其修订案规定了一系列的强制性能源管理措施,致力于提高能源效率并减少各个部门的能源消耗。工业部门是新加坡最大的能源消耗部门,《能源节约法》2012年版中,整个第3部分详细规定了工业部门能源保障措施,包括新工业部门和现有工业部门的强制性能源管理规范,修订案也规定了一些附加要求。《能源节约法》明文规定,首先,申请获得可注册公司资格后,必须在规定时间内向新加坡国家环境局提出申请登记,新注册的能源领域公司应提交能效评估报告(energy efficiency opportunities assessments),然后方可根据《环境保护和管理法》申请符合环保法的工业许可证。其次,现有工业部门的能源密集型公司,须执行强制性能源管理做法,包括任命一名能源经理,每年监测并报告能源使用和温室气体排放和每年提交能源效率改进计划。另外,《能源节约法》指出,资源环境部可以发布并规定能源领域受管制货物清单,任何打算在新加坡供应受管制货物的进口商或制造商,需提出申请并成为注册供应商。新加坡在能源节约方面的法律规定从源头到工业实施过程,均有对能源消耗管理的相关条文和法律约束。因此对于资源匮乏的新加坡,能源不仅没有掣肘其经济发展,反而成为推动其经济发展和参与全球治理的重要抓手。

1.能源节约法绿色技术相关重点条文解读

新加坡能源节约法中涉及到绿色技术的相关规定,主要体现在规定受管制货物最低能效标准、企业能源效益评估和企业提高能源效率计划等方面。新加坡《能源节约法》规定了能源领域受管制货物,并在第12条中详细规定受管制货物必须注册登记、符合最低能效标准、按照相关规定贴上信息标签,且要表明与能源效率有关的货物信息。对于能源使用等于或超过规定阈值的企业,第26A条规定企业必须进行符合规定要求的能源效益评估,确保新开展工业生产所用设施是节能的。对于运营过程中的企业,新加坡《能源节约法》规定需定期报告能源使用和生产情况。第27条和第47条是分别对工业部门和运输部门能源使用情况定期报告的相关规定,企业必须在规定期限内提交能源使用报告,具体说明能源消耗和能源生产情况,运输部门的能源使用报告中还应包括温室气体的排放情况。

2.与我国对应法律对比情况

一是对于列入国家能效管理的货物,均实行能源效率标识管理。新加坡能源节约法中,国家环境管理机构规定了受管制货物类型,并引入能源性能最低指标,要求各厂商在受管制货物上标示能源消耗指标。《能源节约法》第12条对受管制货物的供应进行了详细的规定,包括货物必须登记,必须符合规定的最低能效标准等。中国《节约能源法》第十八条规定,国家对家用电器等使用面广、耗能量大的用能产品,实行能源效率标识管理。第十九条规定,生产者和进口商应当对列入国家能源效率标识管理产品目录的用能产品标注能源效率标识,并且规定,生产者和进口商应当对其标注的能源效率标识及相关信息的准确性负责。

二是皆要求企业制定能源效率改善计划,以提高能源利用效率。新加坡《能源节约法》第28条和第49条均指出,企业必须就每项规定的商业活动或处所,向有关部门监管机构提交一份规定期限内的能源效率改善计划,并要求所提交的能源效率计划必须包括关于计划任何部分执行情况的信息。中国《节约能源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用能单位应当按照合理用能的原则,加强节能管理,制定并实施节能计划和节能技术措施,降低能源消耗。

三是对于企业节能管理,新加坡要求针对所有的用能企业进行能源管理、提交能源利用报告,而中国节约能源法则主要针对重点用能单位。新加坡能源节约法关于工业部门和运输部门能源保障措施中,要求任何企业都必须任命一名能源经理,并在节能(能源保障措施)法案中,详细规定了能源经理的任职资格,规定自2014年4月1日起,能源经理必须持有工程师学会颁发的新加坡注册能源经理(专业级)证书;另外,企业要定期提交能源使用情况报告,具体说明能源消耗以及能源生产、温室气体排放等情况。中国节约能源法特别规定:年综合能源消费总量一万吨标准煤以上的用能单位;国务院有关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指定的年综合能源消费总量五千吨以上不满一万吨标准煤的用能单位为重点用能单位,对此类重点用能单位应当设立能源管理岗位,在具有节能专业知识、实际经验以及中级以上技术职称的人员中聘任能源管理负责人;另外,重点用能单位应当每年向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报送上年度的能源利用状况报告。 +s006e/0cRYkWd3bNHy5OTB/0hoyZI3kKB/rFNFkIGivrYMRVGF2S5Va2bwCu7h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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