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加坡是一个法制健全、法律体系完善的国家 。新加坡法律体系属于英美法系,其法律渊源有书面法(成文法)和非书面法(判例法)两种 。书面法包括新加坡宪法、法令和法规。《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是最高法,与宪法相抵触的法令、法规均视为无效。新加坡的法令包括所有由国会颁布的法令、所有自新加坡1819年建立以来所实施未废除的法令,和所有按照1993年颁布的适用于新加坡的英国法令。法规是根据法令的规定制定的规则和条例。非书面法是指不包括在任何法典或法令之中的法规,包括案例法和习惯法。案例法包括由新加坡法庭裁决的案件和新加坡接受的英国案例法。习惯法需经新加坡的案件判例认定而上升为法律。
新加坡立法制度上施行立法、行政、司法三权分立。立法沿袭了英国政府遗留的国会政府制度,国会是国家的主要立法机关,是国家权力的来源。行政通过组织国会内阁得以实施,国会内阁是国会政府制度下最高权力机关,主要提议法律的制定以及推行国家政策。新加坡司法机构包括高等法院和上诉院。高等法院具有民事和刑事管辖权,上诉院是新加坡的最高法院。此外,新加坡也设有其他司法机构处理专门的法律纠纷,比如专门处理劳资纠纷的工业仲裁庭。
绿色技术是一项系统工程,是指能减少污染、降低消耗和改善生态的技术体系,其涉及的相关法律政策较为广泛。本篇重点围绕投资法、环保法、能源法以及知识产权法,系统介绍新加坡绿色技术相关法律政策体系。
首先,新加坡没有一部专门的法律来管理外商直接投资,且相关法律与优惠政策均未有专门针对绿色技术的明文规定 。中国商务部发布的《对外投资合作国别(地区)指南》指出 ,与在新加坡投资合作相关的法律主要有:《企业注册法》《公司法》《合伙企业法》《合同法》《国内货物买卖法》《进出口管理法》和《竞争法》等,但是以上法律均未有涉及绿色技术领域的专门规定和阐述。其次,《中国-新加坡自由贸易协定》中也有相关投资法律规定,但是主要聚焦在投资合作双方要鼓励和便利双方之间的投资,另外还规定了双方争端解决的相关事宜,同样也未有对绿色技术相关规定体现。新加坡有关投资优惠政策主要体现在《公司所得税法案》《经济扩展法案》和每年政府财政预算案中涉及的一些优惠政策。外资企业基本上可以和本土企业一样享受政府推出的各项优惠政策。
新加坡负责投资的主管部门是经济发展局(EDB),隶属于新加坡贸工部的法定机构,也是专门负责引进外资的机构,具体制定和实施各种吸引外资的优惠政策并提供高效的行政服务 。新加坡对外商投资给予完全国民待遇,并无明文区分提供给外资企业或本土企业的投资优惠政策,各项投资优惠政策措施对象都是针对在新加坡合法登记注册的公司,依据奖励措施目的的不同设定不同申请资格。优惠政策大致分为两类,即资金补助计划和税收优惠计划,同样均未有对绿色技术的明文优惠政策说明,但是对于外资企业开展技术研究、在新加坡设立财务中心、区域/国际总部均有相关优惠政策。
新加坡制定了一系列高强度、高惩罚度的环保法律政策,相关的法律法规包括法律、条例、制度三个层次,其中《环境保护和管理法》中涉及绿色技术相关条文较详细与全面。新加坡作为一个高度城市化和土地稀缺的国家,地处热带,长年受赤道低压带影响,能源消耗极大,因此非常关注环境保护和污染防治,十分重视低能耗、低污染、低排放的绿色发展模式,因而延伸出巨大的节能环保商业投资机遇。新加坡在绿色发展环保领域,成文法发挥了比普通法更大的作用。新加坡环保相关法律政策主要由《公共环境卫生法》《环境保护和管理法》两部法律,《公共清洁条例》《空气污染物排放控制条例》《一般废物收集条例》《环境监理员注册条例》《环境监理员雇佣规则》等六部条例,《环境卫生实施准则》《一般废物收集商许可实施准则》《工业废物减量化指南》等十多项制度共同组成。其中《环境保护和管理法》主要对空气污染、水污染、噪声污染以及危险物质的防控作出了详细规定。详见表1-1。
表1-1 新加坡环保相关法律政策
新加坡于2012年制定了《节约能源法》,并颁布了一系列能源优惠政策,其核心思想是节约资源、保护环境。近年来,新加坡日渐注重能源与城市的协同发展,因此能源领域的投资合作呈上升趋势。根据新加坡《节约能源法》规定,某些特定企业需要定期向国家环境管理机构提交关于能源消耗和温室气体排放等信息的报告。能源利用推广方面,新加坡将节能渗透到各行业内部,通过对各行业制定节能减排标准,推动行业节能技术的研发及应用,其中推广绿色建筑是新加坡节能减排的重点举措之一,目标在于开发负能耗低层建筑、零能耗中高层建筑和超低能耗高层建筑。新加坡政府于2005年推出了绿色建筑认证体系,并推动绿色建筑从自愿认证到强制认证。能源领域优惠政策方面,新加坡政府有的放矢地针对技术研发施行补贴政策,而不会直接干预能源交易过程。能源领域中渗透了各种绿色技术的应用与实践,企业如能充分了解并熟知这些政策,对成功走出去具有重要的意义。
新加坡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律体系完备,但是并未涉及有专门针对绿色技术的相关规定。新加坡对知识产权的保护力度全球排名第二、亚洲第一,并将知识产权视为打造知识经济的宝贵资产。新加坡出台了《专利法》《商标法》《设计注册法》《版权法》《集成电路设计保护法》《植物品种保护法》和《属地品牌保护法》等专门致力于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律法规,此外还是众多与知识产权有关的公约和国际组织的成员,包括《巴黎公约》《马德里协定》《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有效地实现对各类知识产权的保护。
新加坡政府近几年对专利法作出了部分修订。2014年2月14日,新加坡对专利系统进行了改法,从“自我评估型”转为“积极授权型”。2017年2月28日,新加坡通过专利法修正案,又对专利系统进行了重大变更,并于2020年1月1日正式实施,此次变更中最实质性的变化就是取消了补充审查制度。补充审查制度是指,专利持有人依据PCT(专利合作条约)申请的基于正面的国际初步可专利性报告(IPRP)的审查结果,向新加坡专利局请求补充实审。由于该路径下不产生官费,因此成为中国企业最青睐的申请路径。不过,新加坡专利局已与中国签署了专利审查高速路双边协议,在此协议下,新加坡专利局不另外收取官费,可以作为取消补充审查制度的一种替代方案。除此以外,本次专利法修正案还涵盖了一项重大变革——扩大不丧失新颖性宽限期的适用范围。本次修正案实施以后,新加坡不丧失新颖性宽限期的适用范围将扩大到所有源于发明人的披露行为,包括专利申请的公开。此次修正案中不丧失新颖性宽限期的期限未变,仍是12个月。对于中国企业来说,若在优先权期限已过且中国专利申请公开以后,仍希望进入新加坡获得保护的话,那么将会多出一次补救的机会。
鉴于以上对于新加坡绿色技术相关法律的综合分析,并结合中国目前现行法律体系,本篇将重点围绕环保法与能源法展开相关研究,对比分析中新两国在绿色技术领域相关法律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