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一带一路”倡议提出以来,我国大力倡导绿色发展理念,加强同世界各国在生态环境和应对气候变化方面的合作,绿色成为“一带一路”建设的主基调。早在2013年9月,国家主席习近平在哈萨克斯坦纳扎尔巴耶夫大学首提丝绸之路经济带构想时,就明确阐述了绿色发展的理念。2015年3月发布的《推动共建丝绸之路经济带和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的愿景与行动》,也明确指出,在投资贸易中突出生态文明理念,加强生态环境、生物多样性和应对气候变化合作,共建“绿色丝绸之路”。面对日益凸显的全球气候问题,2020年9月,习近平主席代表中国向国际社会作出了“二氧化碳排放力争于2030年前达到峰值,努力争取2060年前实现碳中和”的庄严承诺,并提出全球发展倡议,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坚持普惠包容、创新驱动、人与自然和谐共生,加快落实联合国2030年可持续发展议程,推动实现更加强劲、绿色、健康的全球发展。
绿色技术推广与应用是在“一带一路”建设中落实绿色发展理念的重要举措。在2017年4月,环境保护部、外交部、发展改革委、商务部发布的《关于推进绿色“一带一路”建设的指导意见》明确提出“建设绿色技术银行,加强绿色、先进、适用技术在‘一带一路’沿线发展中国家转移转化”的任务;2022年4月,国家发展改革委、外交部、生态环境部、商务部发布的《关于推进共建“一带一路”绿色发展的意见》也提出“加强绿色科技合作,加强绿色技术科技攻关和推广应用,建设‘一带一路’绿色技术储备库,推动绿色科技合作网络与基地建设”的任务。这需要我们持续弘扬绿色创新发展理念,不断依托科技赋能绿色未来,加强绿色技术创新活力。为此,大力推动绿色技术交流与合作,成为我国推进“一带一路”倡议、实现“双碳”目标的重要内容,正逢其时。
近年来,随着“一带一路”建设的深入,“中国标准走出去”加速在海外落地,在电力工程、交通运输、通信建设、石油化工等多个领域表现突出,不仅提升了项目所在国基础设施建设的标准体系,也为当地经济发展和居民生活带来实实在在的好处。最新统计显示,“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在建的重点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执行中国标准的占比超过三分之一,为高质量共建“一带一路”提供技术支撑。“中国标准”为中国企业“走出去”拓宽了道路,但我们也必须认识到,“走出去”企业仍然面临着项目所在国的法律法规、政策、社会环境、文化等诸多问题,尤其是在生态经济大背景下的绿色发展要求。
为此,本书选取“一带一路”沿线六个国家(新加坡、越南、泰国、哈萨克斯坦、乌兹别克斯坦、以色列)开展绿色技术相关法律法规(投资、环保、知识产权等)和标准政策的相关研究。
我国并没有针对绿色技术的专门法律,而是体现在各类法律和众多条文中。投资法方面,2019年3月15日审议通过、2020年1月1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将原有的“外资三法”合一,对外资明确了“准入前国民待遇+负面清单+外资促进政策”的管理模式,并建立外商投资信息报告制度和安全审查制度;2019年12月26日公布、2020年1月1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实施条例》,细化外商投资法的投资促进和保护措施,有效适应了新形势下对扩大对外开放和促进外商投资的需求,并辅以国务院和有关部门制定的大量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法律文件,以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等有立法权的地方政府制定的大量地方性法律、地方性规章和规范性法律文件,共同形成了我国的外商投资管理体制。根据新法,外商投资企业的组织形式、组织机构及其活动准则,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等法律的规定;在税收促进的优惠政策方面,国家层面上内外资企业一视同仁,对政府资金安排、土地供应、税费减免、资质许可、标准制定、项目申报、人力资源政策等全方面平等对待外商投资企业和内资企业,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的规定,在法定权限内制定费用减免、用地指标保障、公共服务提供等方面的外商投资促进和便利化政策措施。此外,新法还设定了《鼓励外商投资目录》,对目录内的产业进行企业所得税减免、关税免征等政策优惠。在绿色技术发展方面,根据《鼓励外商投资目录》(2020版),我国将高技术绿色电池制造、绿色农畜产品(乳、肉、绒、皮毛、粮油、马铃薯、果蔬)生产加工、与快递服务相关科技装备及绿色包装的研发应用、绿色物流设施设备的研发应用等纳入目录,并提供免征关税、减征企业所得税、优先供应土地等优惠;此外,根据《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对符合要求的企业施行前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后三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的优惠。
环境保护法方面,目前我国环保法律体系可以分为基本法以及环境污染防治法、自然资源保护法、生态环境保护法和资源循环利用法四类单行法。其中,基本法即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该法在2014年4月24日最新一次修订通过,被誉为我国史上最严环境保护法。受到我国经济发展模式的影响,我国将污染防治类法律和生态保护类法律作为环保法律体系,环境污染防治类法主要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等;生态保护类法主要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沙治沙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等。此外,我国还设立了自然资源保护类法,主要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等;资源循环利用类法主要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等。绿色技术作为加强环境保护的有力措施,我国在环保法律中大力推进。《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就明确规定“国家采取有利于节约和循环利用资源、保护和改善环境、促进人与自然和谐的经济、技术政策和措施,使经济社会发展与环境保护相协调;国家支持环境保护科学技术研究、开发和应用,鼓励环境保护产业发展,促进环境保护信息化建设,提高环境保护科学技术水平”,并明确提出“国家采取财政、税收、价格、政府采购等方面的政策和措施,鼓励和支持环境保护技术装备、资源综合利用和环境服务等环境保护产业的发展;企业应当优先使用清洁能源,采用资源利用率高、污染物排放量少的工艺、设备以及废弃物综合利用技术和污染物无害化处理技术,减少污染物的产生”。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设立了单独一章“节能技术进步”,明确要求相关管理部门和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节能技术研究开发和应用,促进成果创新和转化;而《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也明确提出“国家将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的科学技术研究和产业化发展列为科技发展与高技术产业发展的优先领域,纳入国家科技发展规划和高技术产业发展规划,并安排资金支持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的科学技术研究、应用示范和产业化发展,促进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的技术进步”。
知识产权法方面,总体而言,我国知识产权法律体系较为成熟,但在绿色技术保护和发展方面涉及内容较少。我国自1980年6月加入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后,随即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等法律,同时相关部门也制定了涉及知识产权的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地方性法规、司法解释等;此外,我国还参加了知识产权相关的国际条约,从而形成了我国完整的知识产权法律保护体系。目前,我国知识产权涵盖:著作权(包括作品传播者的相关权、信息网络传播权、计算机软件权利、民间文学艺术的权利在内),专利权(包括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专利权),商标权(包括商品商标、服务商标、集体商标、证明商标专用权),制止不正当竞争权,其他知识产权(包括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植物新品种权、地理标志权、域名权、商业秘密权,以及展会知识产权、海关知识产权等)等五部分内容。在著作权方面,除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外,还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出版管理条例》《电影管理条例》《音像制品管理条例》《印刷业管理条例》《著作权行政处罚实施办法》等,以广西为代表的一些省(市、区)也出台了地方著作权管理条例;在商标权方面,除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外,还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商标印制管理办法》等,此外,我国参加了《商标注册用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尼斯协定》等国际条约;在专利权方面,除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外,还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等,此外,我国也参加了《专利合作条约》《国际专利分类斯特拉斯堡协定》等国际条约。
目前我国已经建立了具有一定规模的标准体系。根据2017年11月4日修订通过、2018年1月1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我国的标准包括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团体标准和企业标准五类,其中国家标准分为强制性标准、推荐性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则是推荐性标准。而按照标准化对象来区分,根据中国标准化协会的定义可分为技术标准、管理标准和工作标准三大类,其中技术标准是指对标准化领域中需要协调统一的技术事项所制定的标准,主要包括基础技术标准、产品标准、工艺标准、检测试验方法标准,以及安全、卫生、环保标准等。根据全国标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的数据,目前收录的国家标准(现行)4.1万项、行业标准7.7万项、地方标准5.8万项。绿色低碳作为未来技术发展的重要方向,也逐步成为标准制定中的重要因素,许多产品、技术在标准制定中均将绿色指标、绿色要求作为标准的重要方面,甚至许多技术的标准本身就是为了凸显绿色低碳的要求而制定。然而目前我国的技术标准体系尚未单独明确绿色技术标准的分类,各项绿色技术根据其所属产业不同散落在各个行业中。
在制造业领域,为贯彻落实《中国制造2025》战略部署,全面推行绿色制造,加快实施绿色制造工程,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共同组织制定了《绿色制造标准体系建设指南》(2016年9月7日印发),明确提出了绿色制造标准体系框架,梳理了各行业绿色制造重点领域和重点标准。根据该指南,绿色制造标准体系由综合基础、绿色产品、绿色工厂、绿色企业、绿色园区、绿色供应链和绿色评价与服务七部分39个方面的标准构成。其中综合基础是绿色制造实施的基础与保障,产品是绿色制造的成果输出,工厂是绿色制造的实施主体和最小单元,企业是绿色制造的顶层设计主体,供应链是绿色制造各环节的链接,园区是绿色制造的综合体,服务与评价是绿色制造的持续改进手段。根据这一标准体系框架,我国在化工、石化、黑色冶金等20个行业重点推进绿色制造标准制定。目前我国已发布110项绿色工厂领域行业标准研究工作,涉及钢铁、化工、有色、建材、机械、轻工、纺织、电子、船舶、航天、稀土等行业。
在电动汽车领域,为了促进我国电动汽车产业发展和支持电动汽车充电设施建设,国家能源局组织能源行业电动汽车充电设施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在原电动汽车充电设施标准体系框架的基础上,进一步梳理、优化和补充完善,形成了《电动汽车充电设施标准体系项目表(2015年版)》。根据该文件,我国电动汽车充电设施标准体系框架分为技术领域和具体标准两层,其中技术领域包括基础、动力电池箱、充电系统与设备、充换电接口、换电系统与设备、充换电站及服务网络、建设与运行和附加设备等8个。目前标准体系共规划标准152项,其中包括规划国家标准58项,行业标准59项,团体标准35项。
此外还有纺织业绿色生产、风电业、污水处理等方面的绿色技术标准体系,在我国技术标准体系框架中作为其中一部分存在,在各自的细分领域有效推动了行业绿色低碳发展。
在绿色技术发展相关政策方面,我国不断出台相应政策。党的十九大报告明确提出“推进绿色发展,建立健全绿色低碳循环发展的经济体系,构建市场导向的绿色技术创新体系,发展绿色金融,壮大节能环保产业、清洁生产产业、清洁能源产业”。随后,国家发展改革委、科技部在2019年4月15日发布《关于构建市场导向的绿色技术创新体系的指导意见》,明确提出“加快构建企业为主体、产学研深度融合、基础设施和服务体系完备、资源配置高效、成果转化顺畅的绿色技术创新体系”,并提出培育壮大绿色技术创新主体、强化绿色技术创新的导向机制、推进绿色技术创新成果转化示范应用、优化绿色技术创新环境、加强绿色技术创新对外开放与国际合作五大方面16项主要任务;同时于2019年、2020年分别发布《绿色产业指导目录(2019年版)》《绿色技术推广目录(2020年)》,加强优秀的绿色技术和产业推广发展。而在体制机制和政策指导上,2021年2月22日,国务院发布《关于加快建立健全绿色低碳循环发展经济体系的指导意见》,明确提出到2025年,绿色低碳循环发展的生产体系、流通体系、消费体系初步形成,并提出推进工业绿色升级、加快农业绿色发展、壮大绿色环保产业的主要任务,并要求通过鼓励绿色低碳技术研发、加速科技成果转化加快构建市场导向的绿色技术创新体系。2021年10月24日国务院发布的《2030年前碳达峰行动方案》明确提出:“十四五”期间,绿色低碳技术研发和推广应用取得新进展;“十五五”期间,绿色低碳技术取得关键突破。随着国家主席习近平在第七十五届联合国大会一般性辩论上提出“二氧化碳排放力争于2030年前达到峰值,努力争取2060年前实现碳中和”的宏伟目标,2021年10月24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布《关于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做好碳达峰碳中和工作的意见》,其中明确提出要通过强化基础研究和前沿技术布局、加快先进适用技术研发和推广来加强绿色低碳重大科技攻关和推广应用,同时要不断完善投资政策、发展绿色金融、完善财税价格政策等手段加强保障。一系列的宏观政策均要求进一步推进绿色技术发展和应用推广,此外,在重点领域也制定了专门的政策着重发展。
一是绿色农业领域。从总体规划、发展方向、优惠措施、区域发展等角度发布了推动绿色农业发展的相关政策。如农业农村部、国家发展改革委、科技部、自然资源部、生态环境部、国家林草局发布的《“十四五”全国农业绿色发展规划》,明确提出要全面推进农业绿色发展,加快推进农业标准化清洁化生产,同时在强化农业绿色发展科技支撑方面提出:推进农业绿色科技创新、加快绿色实用技术推广应用。2018年农业农村部出台的《农业绿色发展技术导则(2018—2030年)》在研制绿色投入品、研发绿色生产技术等五个方面18个领域明确提出了绿色技术重点研发内容,并将进一步强化科技资金项目、创新科技体制机制、强化成果转化应用来推动发展。2018年、2019年农业农村部、财政部发布两轮绿色循环优质高效特色农业促进项目实施工作的通知,明确提出对通过以奖代补方式对实施绿色循环优质高效特色农业促进项目予以补助,每个项目中央财政补助资金不低于1 800万元;2022年2月23日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发布《2021年全国农业绿色发展典型案例名单》,遴选出北京市顺义区等51个全国农业绿色发展典型案例并进行全国推介;此外,农业农村部发布《关于支持长江经济带农业农村绿色发展的实施意见》等文件,在重点区域着力推动绿色农业技术推广应用。
二是绿色工业领域。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布《绿色制造工程实施指南(2016—2020年)》《工业绿色发展规划(2016—2020年)》《“十四五”工业绿色发展规划》等规划文件,其中2021年12月3日发布的《“十四五”工业绿色发展规划》,明确提出“到2025年,工业产业结构、生产方式绿色低碳转型取得显著成效,绿色低碳技术装备广泛应用,能源资源利用效率大幅提高,绿色制造水平全面提升”,并提出“实施工业领域碳达峰行动、推进产业结构高端化转型、加快能源消费低碳化转型、促进资源利用循环化转型、推动生产过程清洁化转型、引导产品供给绿色化转型、加速生产方式数字化转型、构建绿色低碳技术体系、完善绿色制造支撑体系”九大重点任务和“加强规划组织实施、健全法律法规政策、加大财税金融支持、深化绿色国际合作”四大保障措施。而除了规划类文件外,也发布一些政策类文件对绿色技术发展方向和政策环境进行引导,如2019年3月19日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国家开发银行办公厅发布的《关于加快推进工业节能与绿色发展的通知》,明确提出工业能效提升、清洁生产改造、资源综合利用、绿色制造体系建设是工业节能与绿色发展的重点领域,并明确提出要加强开发性金融支持,拓展中国人民银行抵押补充贷款资金(PSL资金)运用,统筹用好各项支持引导政策和绿色金融手段。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从2017年到2021年共发布六批绿色制造名单,对名单中企业要求加强与相关产业政策的衔接。工业和信息化部、人民银行、银保监会、证监会发布的《关于加强产融合作推动工业绿色发展的指导意见》明确提出要“推动工业绿色发展的产融合作机制基本成熟,符合工业特色和需求的绿色金融标准体系更加完善,工业企业绿色信息披露机制更加健全,产融合作平台服务进一步优化,支持工业绿色发展的金融产品和服务更加丰富,各类要素资源向绿色低碳领域不断聚集”。聚焦到专项细分领域,相关管理部门也进一步出台了相应政策重点推动。
三是绿色建筑方面。2019年10月25日,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联合发布《关于印发绿色建材产品认证实施方案的通知》,推进实施绿色建材产品认证制度,并明确各地管理部门对于认证的产品要通过建立绿色建材采信应用数据库、建立绿色建材产品名录、培育绿色建材示范产品和示范企业等方式加强推广应用。2020年7月15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教育部、工业和信息化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机关事务管理局、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联合发布《绿色建筑创建行动方案》,提出“到2022年,当年城镇新建建筑中绿色建筑面积占比达到70%”的具体目标,提出推动新建建筑全面实施绿色设计、完善星级绿色建筑标识制度、提升建筑能效水效水平等八大重点任务,并将通过国家绿色发展基金、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等方式加强支持。为推动建筑业转型升级和绿色发展,2020年12月31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印发《关于开展绿色建造试点工作的函》,在湖南省、广东省深圳市、江苏省常州市3个地区开展绿色建造试点,探索可复制可推广的绿色建造技术体系、管理体系、实施体系以及量化考核评价体系;2021年3月16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发布《绿色建造技术导则(试行)》,提出绿色建造全过程关键技术要点,引导绿色建造技术方向。同时,为加快推广绿色建筑和绿色建材应用,促进建筑品质提升和新型建筑工业化发展,2020年10月13日,财政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联合发布《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绿色建材促进建筑品质提升试点工作的通知》,明确在政府采购工程中推广可循环可利用建材、高强度高耐久建材、绿色部品部件、绿色装饰装修材料、节水节能建材等绿色建材产品。
四是绿色能源方面。2021年2月24日,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等五部门联合发布《关于引导加大金融支持力度促进风电和光伏发电等行业健康有序发展的通知》,提出要通过发放补贴确权贷款、贷款展期、续贷等金融手段加大支持力度,促进风电和光伏发电等行业健康有序发展。2022年1月30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发布《关于完善能源绿色低碳转型体制机制和政策措施的意见》,推动构建以清洁低碳能源为主体的能源供应体系、完善适应可再生能源局域深度利用和广域输送的电网体系、建立清洁低碳能源重大科技协同创新体系,并要求建立支撑能源绿色低碳转型的财政金融政策保障机制、完善能源绿色低碳发展相关治理机制。
五是水资源利用及水处理方面。2019年4月15日,国家发展改革委、水利部联合发布《国家节水行动方案》,提出“到2022年,万元国内生产总值用水量、万元工业增加值用水量较2015年分别降低30%和28%;到2035年,全国用水总量控制在7 000亿立方米以内,水资源节约和循环利用达到世界先进水平”的目标。2021年1月4日,国家发展改革委等十部门联合发布《关于推进污水资源化利用的指导意见》,提出“到2025年,水环境敏感地区污水处理基本实现提标升级;全国地级及以上缺水城市再生水利用率达到25%以上,京津冀地区达到35%以上”的目标,并明确了三大重点领域和六大重点工程推进污水资源化利用。2021年6月6日,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印发《“十四五”城镇污水处理及资源化利用发展规划》,也提出“到2025年,全国城市生活污水集中收集率力争达到70%以上;县城污水处理率达到95%以上;水环境敏感地区污水处理基本达到一级A排放标准;全国地级及以上缺水城市再生水利用率达到25%以上”的目标。而在政策支持方面,财政部于2019年6月13日发布《水污染防治资金管理办法》,明确水污染防治资金的分配比例;生态环境部在2019年9月10日发布的《关于进一步深化生态环境监管服务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的意见》中,提出要完善污水处理费、节约用水电价等绿色发展价格机制,落实污水处理处置设施;2020年7月28日,国家发展改革委联合住房城乡建设部发布《城镇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补短板强弱项实施方案》,明确提出要加快补齐城镇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建设短板,并提出“强化城镇污水处理厂弱项、补齐城镇污水收集管网短板、加快推进污泥无害化处置和资源化利用、推动信息系统建设”四大主要任务和“加强组织协调、完善收费政策、加大支持力度、拓宽投入渠道、强化监督管理”五大保障措施。
“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受到国家历史沿革、经济发展和发展需求不同的影响,对绿色技术的鼓励有着各自独特的特点。
新加坡在投资方面并没有一部专门的法律来管理外商直接投资,且相关法律与优惠政策均未有专门针对绿色技术的明文规定,而是散落在各个领域法律中;在环保方面则是制定了一系列高强度、高惩罚度的环保法律政策,相关的法律法规包括法律、条例、制度三个层次,并对绿色技术相关条文较详细与全面;在知识产权方面,法律体系完备,出台了《专利法》《商标法》《设计注册法》《版权法》《集成电路设计保护法》《植物品种保护法》和《属地品牌保护法》等专门致力于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律法规,有效地实现对各类知识产权的切实保护,并参与知识产权有关的公约和国际组织,包括《巴黎公约》《马德里协议》《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但未涉及有专门针对绿色技术的相关规定;在政策方面,明确制定了外商投资优惠政策,除积极从管理审批制度、产业政策、税收优惠等多方面提供优惠和便利外,通常还给予外资以国民待遇,除了与国防有关的某些行业外,对外资在新加坡的运作没有任何限制。
泰国在投资方面为吸引外商投资,就促进投资制定了专门法律,并形成了较为完备的外商投资管理法律制度,赋予审批投资机构极大的行政权力,清晰规定涉及外国投资的相关程序性事项,在绿色技术方面明确提出要鼓励外商加强绿色技术投资;在环保方面已经制定几十部环境和自然资源保护的相关法律,其中起核心作用的是1992年颁布的《国家环境质量促进和保护法》,通过多部门协调加强环境质量管理及污染控制,并积极引入公民参与,在绿色技术方面也提出了环境基金等鼓励政策。
哈萨克斯坦涉及投资的法律以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宪法为基础,由投资法和哈萨克斯坦其他法律文件组成。主要包括《对外经济活动法》《投资法》《外汇调节法》《国家支持直接投资法》等以及哈萨克斯坦独立以来颁布的大量总统令,如《关于经济特区的总统令》《哈萨克斯坦总统关于哈经济特区一些问题的命令》《关于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海关事务的总统令》等,连同《关于国家支持投资实施的若干问题》《关于批准战略性投资项目清单》等文件,构成了当前哈萨克斯坦投资领域的法律法规体系,哈萨克斯坦对外资无特殊优惠,实施内外资一致的原则;鼓励外商向优先发展领域投资,但对涉及哈萨克斯坦国家安全的一些行业,哈萨克斯坦有权限制或者禁止投资,其中也明确提出了对绿色技术的相关内容,如《投资法》中明确的优惠政策;环保方面,哈萨克斯坦除了覆盖范围比较全的《生态环境保护法》外,还对森林、水、土地等资源在单独法规中有所规定,相关法律主要包括《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森林法》《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水法》《哈萨克斯坦土地法》《生态法典》等,此外还颁布了相关的总统令,包括《2004—2015年生态安全》总统令、《2007—2024可持续发展过渡方案》总统令等,环保法律中对绿色技术有着明确的条文,包括绿色技术项目环保要求涵盖项目规划、建设、运营各方面,重视技术手段在环保中的应用等内容;哈萨克斯坦保护知识产权的法律主要包括国内颁布的法律以及参照执行的其他国际法,哈萨克斯坦法律承认并保护知识产权,有责任根据法律赋予的权力制止侵权行为;而在政策方面,哈萨克斯坦发布《阿斯塔纳“绿色桥梁”倡议》,明确推动建立欧亚太伙伴关系,并在此基础上勾勒出从现行的传统发展模式向绿色增长转变的蓝图。
总而言之,“一带一路”沿线国家与我国在绿色技术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政策方面存在较大差异。这就要求我国企业向外投资时,需充分了解当地的具体情况。本书通过在对新加坡、越南、泰国、哈萨克斯坦、乌兹别克斯坦、以色列六个国家绿色技术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政策梳理的基础上,与我国相应法律政策进行对比,并选取具有代表性的案例深入分析研究,为企业对外开展合作提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