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帝国商人在国家与商人的合作中的地位仍然不高。在看似其角色必不可少的表象之下,明朝商人的存在完全是为帝国财政服务。而且,商人的命运牢牢掌握在当时掌管国家财政的官员手中。例如,叶淇主管户部时,两淮地区的富商们都获得了巨大的经济利益,很多中小商人也跟着沾光。然而等到叶淇卸任后,情况很快就发生了变化。富商们依靠其雄厚财产和政商关系屹立不倒,但绝大多数的普通商人们根本没有能力决定自己的命运。更糟糕的是,当官员依靠国家权力也加入到盐业营销中时,商人陷入了真正的困境。
明廷对国营商业的控制是增强还是减弱,是一个关乎国家财政和商人地位的重要议题。以盐业为例,明廷以“开中法”以及向商人出售盐引的形式维持盐业垄断的政策。我们将在本章中看到,不仅机制本身很复杂,而且它还涉及官员和商业利益的不同派别。国家通过出售过多的盐引或许破坏了它的财政收入来源。官僚机构似乎倾向于剥削商人而不是帮助他们扩大贸易,而即使是那些倾向于保证商人权益的皇帝也时常无法有效掌控国家机器,最终消费者不得不承担低效安排的负担。Schefold(2019)认为,基于盐许可证的分配制度指定为“垄断”表明其属于不完全竞争理论 [1] 。而从财政思想的角度,明代学者对此的讨论始于丘濬。作为主管帝国财政的儒家学者,丘濬反对桑弘羊所提倡的国营垄断,赞成私人贸易,但他也并没有要求废除所有垄断。作为主管财政的户部尚书,他也有明确的财政目标。其他一些思想家与丘濬同属批评国家垄断的阵营,而在其对立阵营,一些学者建议继续汉代盐铁会议时辩论的那类垄断政策,以防止富商获得过多的政治权力。
在国营垄断产业中,商人的寻租现象非常严重。以明代的盐业国营贸易为例,这种寻租体现为国家滥发盐引以及商人抢夺盐引,这里的商人以财力雄厚的大商人以及与官场有密切联系的商人为主。明代寻租的另外一个体现是商人对私盐买卖活动的参与,这里既有大商人,也有大量中小商人。此外,本章还将关注明代财政上的权力关系和商人基于地域渊源的利益集团的形成。